浅析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之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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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之适用情形
引言
在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相比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上都具有优势,为了弥补这种不平等的实务状态,法律对于解除权的配置倾向于保护投保人[1]。因此,各国一般会赋予投保人具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的限制。
我国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配置遵循了各国通行做法。《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条系对保险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2]。基于该条规定,目前理论界通说认为本条赋予了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而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本文将主要从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角度,结合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相关规定,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具备的条件、相关限制等适用情形进行简要分析。
一、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就保险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而言,《保险法》对保险人在何种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形、相应限制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整理如下:
1.1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1.1.1保险人可以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综上,保险人可以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系以上四类情形。当发生上述四类法定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时,即使保险合同并未约定该等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以直接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1.1.2保险人可以解除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综上,《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系上述六类情形,但与人身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不同的是,对于上述第3、4、5三类情形,在某些观点下,其实可以归入约定解除权情形。鉴于各国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一般不允许在法定情形之外通过保险合同约定赋予保险人更多的合同解除权;但是,财产保险合同亦具有其特殊性,基于保险制度的价值功能、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原则等角度考虑,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继续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实属必要;若发生该等情形,从商业角度,保险人可以选择增加保费,也可以选择直接解除合同,亦可以综合考虑接受相关风险。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保险人在该等特殊情形下享有充分自主决定权利,即保险人有权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界定、限制或放弃其合同解除权,而《保险法》对该等特殊情形下保险人享有的约定解除权进行明确规定,可以为保险人将该等合同解除权内容明确载明于保险合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保险人约定解除权的设置问题
如前分析,理论上而言,各国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一般不允许在法定情形之外通过保险合同约定赋予保险人更多的合同解除权。但是,从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来看,有人认为,既然《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
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那么,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可以就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另行约定。
从《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允许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存在是无疑问的,但是,在法定情形之外,保险合同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保险人的解除权进行约定呢?目前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1句的表述,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赋予保险人更多的约定解除权,且该等约定解除权并无特别限制规定。
理由如下:从《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原文来看,并未明确规定除法定事由外,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解除权进行限制。
观点二:除法定情形外,保险合同可以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作出其他约定,但约定的范围应仅限于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范围。
理由如下:如果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或者赋予保险人更多的约定解除权,甚至可以对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进行变更,则保险人完全可能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逃避《保险法》第十五条所欲达成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保险法》第十五条第1句中“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做限缩解释,在实践中可以结合《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约定有效力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合同的约定符合第19条的无效条件的,应该认为该约定无效。当然,什么样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可能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5]
笔者认为,如何在保险条款中设置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条款相关问题,一直是困扰保险人的问题。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设置其享有的约定解除权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立法精神,肯定不宜作出无限扩大保险人解除权的约定,但笔者理解并非必须仅能作出有
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之约定,而应该秉持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进行约定,即,相关条款应客观、公平、合理,符合产品精算规则,亦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2].当然,《保险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本文并不针对该等特殊类型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探讨。
[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同。
[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