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银行业务投保操作规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金融保险)金融学题库
(金融保险)金融学题库(金融保险)金融学题库大专金融学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题1.货币2.信用工具3.商业银行4.资本充足程度5.开发性政策银行6.有价证券信托7.转租赁8.同业拆借市场9.投资基金10.金融风险管理11.再贴现率12.消费物价指数二、单项选择题1.货币在表现商品价值并计量商品价值量时,发挥()的职能。
A.价值尺度B.流通手段C.支付手段D.贮藏手段2.在物价上涨的条件下,名义利率不变,实际利率会()A.上涨B.下降C.持平D.随物价变动3.信用的产生以货币的()职能的存在为前提。
A.价值尺度B.流通手段C.支付手段D.贮藏手段4.()居于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并具有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
A.证券公司B.政策性银行C.投资银行D.存款货币银行5.商业银行的最基本职能是(),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A.支付中介B.信用创造C.金融服务D.信用中介6.()是商业银行掌握的可用于即时支付的流动性资产不足以满足支付需要,从而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A.流动性风险B.经营风险C.竞争风险D.操作风险7.在资产构成中,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属于()A.公开储备B.未公开储备C.重估储备D.普通准备金8.商业银行按一定的利率购进未到期票据的行为是商业银行的()业务。
A.中间业务B.贷款业务C.证券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9.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实行委托代办的管理方法,其业务委托给()代办。
A.国务院银监会B.中央银行C.商业银行D.信托投资公司10.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A.损失分摊方法B.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C.合同行为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11.()是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签定合同,将其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的行为。
A.信托B.租赁C.贷款D.结算12.信托机构通过办理各种类型的不动产信托业务,分别为房地产业循环的各个环节,即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提供相应的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履行传统金融服务职责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增加利润来源,开始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实现双赢。
二、管理要求2.1 申请与审批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书、资本金规模、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计划等。
银保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
2.2 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的范围、责任、权益及利益分享机制等,并经银保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管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售后服务以及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查,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业务流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流程包括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3.1 产品设计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代理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应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保意愿等因素,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和可销售性。
3.2 销售商业银行通过自有渠道或合作渠道销售代理保险产品。
在销售环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详细说明产品特点、保费、保险责任等,以便客户做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3.3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
信保投保流程操作指南-股份
中信保流程及简要文字说明一、信保流程简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相关业务部门合并而组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分担出口风险,保障收汇安全的功能,因而被各国政府普遍用来当作支持出口的一项特殊政策性措施,成为国家实现外交、外贸政策的有力工具。
(一)出运投保流程:费用结算(二)发生风险流程通报可损调查追偿赔后追偿二、具体流程描述:(一)出运投保流程:1.客户信用限额申请:①内容:信用限额是信保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在一定付款条件约束下最高信用额度。
该额度表示信保公司对该买家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客户信用限额包括:额度新增、额度追加、额度撤销。
额度撤销:额度批复后长期无出运(三个月)将会被信保系统自动撤销;信保受理报损后客户的额度也将会被撤销。
②时间:额度申请包括信用证和非信用证限额申请。
➢非信用证尽量在出运前2-3周申请,个别特殊客户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批复限额(例如报损撤案后需要重新申请额度的相关客户,此类客户批复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信用证申请尽量在出运前1周申请,个别特殊客户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批复限额(例如报损撤案后需要重新申请额度的相关客户,此类客户批复的时间可能会延长)③控制点:信保批复信用限额后,结合客户实际的要求,控制好应收帐款额度和付款条件,根据客户的发展需要逐步给予投放。
2.出运申报:①内容:根据每笔出运的详细信息(客户代码、发票号码、付款方式、投保金额、发票金额、出运日期、商品代码、出运方式、货币等)信息在信保通的出运录入中添加出运信息。
②时间:每笔订单的出运信息需在订单出运后3天内在信保系统中提交信息。
③控制点是投保出运后需检查核对是否有漏保、错保、迟保。
并不得在欠款逾期30日后继续投保(知险后出运)。
若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中信保极有可能不承保相应的订单。
➢漏报:投保过程中遗漏掉需要投保的出运。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一、基金操作目标1.基金操作的根本目标是保障银行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在保障基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收益。
二、基金投资范围1.银行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
2.基金投资以稳健为主,控制投资风险,避免过度投机。
三、基金投资比例1.政府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
2.企业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0%。
3.股票、基金: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4.货币市场工具: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
四、基金交易1.基金交易以资金流动性和风险控制为优先考虑。
2.应当谨慎选择交易对手,避免跨期交易风险。
3.应当遵循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交易的规定。
五、基金风险管理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
2.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
六、基金会计和报告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基金持有人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运作情况。
2.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便于监管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运作情况。
七、违规处罚1.银行保险基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操作。
2.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八、其他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谨慎从事、合法经营的原则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基金操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以上规程是银行保险基金操作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有助于保障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监发2011-011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 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 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 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 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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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 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 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 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 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 的客户。 第三十四条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 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 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 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 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 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 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 利。 第三十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 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 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节 财务核算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 算及评价机制,做到对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 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总公司应切实承担对分支机 构的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银保业务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原则(一)安全性原则我行选择品牌认知度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发展。
(二)效益性原则我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能为我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并能带动其他业务合作,促进我行整体业务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保险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1、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年度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各级机构销售保险代理产品,并进行业务考核。
2、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各项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3、负责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及变更工作,保管总行兼业许可证正本。
4、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研究客户需求,收集同业资料,谨慎向决策层推荐拟引入的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各款宣传资料。
5、负责协调总行各有关部门共同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
6、负责审批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申请。
(金融保险类)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与产品介绍
中国建设银行建行总部一/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当时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是中国五大银行之一。
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
二、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
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和纽约设有海外分行,在伦敦设有子银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
建设银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业务与产品信贷资金贷款、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
四、发展战略“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
跨入21世纪,建设银行将以优良的业绩和不断的创新寻求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公司规模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法兰克福、新加坡三个分行和四个代表处。
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6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
标志中国建设银行标志以古铜钱为基础的内方外圆图形,有着明确的银行属性,着重体现建设银行的"方圆"特性,方,代表着严格、规范、认真;圆,象征着饱满、亲和、融通。
图形右上角的变化,形成重叠立体的效果,代表着“中国”与“建筑”英文缩写,即:两个C字母的重叠,寓意积累,象征建设银行在资金的积累过程中发展壮大,为中国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业两项操作规程内容
保险业两项操作规程内容
《保险业两项操作规程》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
为了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操作规程。
首先,《保险业日常经营规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包括了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理赔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保险产品的设计需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需对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适当的风险提示和说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理赔方面,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理赔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其次,《保险代理机构经营管理规程》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
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需遵守保险公司的委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代理机构还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行为,保证代理业务的规范运作和安全可控。
通过对保险业的日常经营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保险监管部门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了保险业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
营能力。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保险行业能够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现代经济信息344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李维纳 潍坊市经济学校摘要;银行保险是近年来在金融服务融合、金融服务一体化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
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共同衍生出的一种市场服务行为,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
关键词:银行保险;发展;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344-01银行保险是银行与邮政、金融组织或其他基金机构结合再与保险公司合作产生的创新性保险行业。
以银行作为主要的经销主体,推广主导,利用银行有利的的丰厚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并给予客户更多关于保险服务。
简单来说,银行保险是将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保险服务进行整合推广的新型保险行业形势,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盈利,使保险推广更有利于银行及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更保证了客户的利益与私人权利。
一、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1.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层级上有待提高首先,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为了占领市场份额率先提出的,总体来说保险公司相较于银行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更加重视。
而大多数银行没有认识到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推动下,代理保险业务对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银行保险业务在银行各项业务和产品中的贡献和影响力仍然有限。
作为银行的非主流业务,银行保险业务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很难获得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资源支持,因此,在战略层面业务发展就会滞后。
其次,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营销渠道总体上仍以传统网点柜台销售渠道为主,新兴渠道创新不够,电子渠道尚处于空白阶段。
传统网点柜台销售渠道仍是银行保险的销售主力,而具有综合金融服务功能的客户服务中心、理财中心、个人贷款中心等机构的产能开发明显不足,而电子银行渠道尚是空白。
2.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制约银行保险业务发展 金融监管的政策和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金融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4年12月目录一、信用限额 51、什么是信用限额? (5)2、应在何时为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5)3、信用期限具体是指哪一段时间? (6)4、如何申请信用限额? (6)5、申请信用限额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7)6、如何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 (7)7、应为买方申请多大的信用限额? (9)8、申请信用限额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10)9、批复信用限额需要多长时间? (10)10、信用限额的有效期为多久? (10)11、什么情况下会批复零限额? (11)12、什么是自行掌握限额? (11)13、我公司可以降低或撤销信用限额吗? (12)14、什么情况下应重新申请信用限额? (13)15、如何追加买方信用限额? (13)16、怎样进行特殊限额申请? (14)17、信用限额与赔付金额有什么关系? (14)二、出口申报与缴费151、出口申报有什么重要意义? (15)2、出口申报时明确信用期限应注意什么? (15)3、出口申报的方式与时效? (15)4、保费如何计收与缴付? (15)5、出口申报和缴费的作用和要求? (16)6、填写《出口申报单》有哪些要求? (16)7、保险责任从何时开始? (17)8、在出运前怎样核对有效限额? (17)9、如何补办出口申报? (17)10、怎样进行收汇跟踪? (18)11、需要更改合同付款条件时应该怎么办? (18)三、可损、理赔与追偿 191、应在何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9)2、为什么应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9)3、怎样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 (20)4、应在何时进行索赔? (20)5、如何填写《索赔申请书》? (21)6、正式索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1)7、何时才能获得赔款? (22)8、您在获得赔偿后应协助我们做哪些工作? (22)9、提交可损或获得赔偿后又收回货款应如何处理?.. 2310、出现贸易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23)11、出现风险异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4)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241、为什么您可在银行获得融资便利? (24)2、办理融资的程序有哪些? (25)3、办理融资需要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25)五、保单续转或终止261、什么是保单续转? (26)2、怎样终止保单? (26)六、重要时点和时效261、限额申请 (26)2、出口申报和缴费 (27)3、可能损失通知 (27)4、索赔申请 (27)前言恭喜您成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为了更好地向您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贵公司的权益,我们特别制作了《保户手册》,解释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供您参阅。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操作规程
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操作规程(业务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省分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参数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和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售前准备业务处理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保险公司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连入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连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邮储银行银保业务发展战略;二、符合银保市场需求;三、分支机构的设置符合当地市场发展要求;四、公司治理状况良好、偿付能力充足、内控制度健全、售后服务良好;五、近二年没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六、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及人员配置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再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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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银行业务投保操作规范
1. 银行险操作流程及说明
内勤职能岗位,用于总、分、中支公司营销本部的承保操作
1.1客户填写投保书:
1)银行柜面人员向客户明确讲解条款内容及投保需知,特别对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
任等内容作详细阐述,
2)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
3)询问客户健康情况及投保经历,确定客户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名。
4)对于保费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应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
件。
5)
6)选择银行转帐缴费的,正确填写客户的银行帐号,并向客户说明有关的银行转账
内容。
7)如在银行柜面人员收取现金的,需同时开具暂收据。
1.2内勤初审:
1)客户经理将客户的投保书及其他资料于次日(工作日)送交公司收单内勤处。
2)受理人员对投保单进行初审,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投保书是否填写完整,内容是
否正确,投保内容是否与公司的投保规则等相违背,并进行保险费初算,未通
过初审的投保单退还客户经理进行修改或补充。
3)在核心系统中为通过初审的投保单生成投保单号,并打印出条码粘贴在投保单的
指定区域。
4)所有已粘贴投保单号的投保书登记后送至新契约扫描岗。
1.3投保书的录入、复核、核保及资料/保单递送按《承保操作要求》进行。
1.4
1)
2)
1.5
1.6
1.7
2. 银行险投保书填写要求
2.1一般要求
1)投保书填写时一律请用简体字,不得使用繁体字。
2)投保书填写时应字迹清晰、字体工整,不得漏填。
3)投保书需用蓝黑或黑色钢笔填写,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笔填写。
4)投保书要保持整洁,不得折叠、涂改或者玷污,否则需更换投保书重新填写。
5)填写投保书前应提醒客户仔细阅读投保须知。
6)客户填写完毕后,应仔细检查有无漏填项目,对填写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应
再次核对,最后在相应签名栏亲笔签名确认。
2.2具体要求
2.2.1投保人资料
1)投保人限制
投保人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对于非当地居民为当地被保险人投保,续期缴费方便且能保证者方可受理。
2)姓名
字体清楚、容易辨认。
名字必须和投保人的签名一致。
名字必须和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姓名保持一致。
如证件办理有误,必须做出特别说明,并提供其它有效证件。
3)性别、出生日期
性别必须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保持一致。
如证件办理有误,必须做出特别说明,并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出生日期必须与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保持一致,按照XXXX年XX 月XX日的八位格式填写。
4)年收入与来源
年收入指每年的稳定收入,以万元/年为单位。
5)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有效证件有:居民身份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证件号码为各证件上对应的唯一数字标识。
因证件遗失等无法提供证件时,应当提供当地派出所的相应证明。
未成年人的证件类型可选择户口簿、学生证等。
6)通讯地址与邮编
通讯地址为公司随时能够准确联系到投保人的地址(可以选择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等),
便于公司能够与客户保持良好的联系。
城市地址必须详细填写市、区、路(街)、号(小区)、栋、室,农村地址必须详细填写省、县、镇、村、组、户。
邮编必须正确填写,应有6位数,反映所在区域,不能出现“210000”之类情况。
7)联系电话和E-mail
联系电话为投保人提供的,供本公司工作时间联系客户的电话。
客户应留有一个可供联系的固定电话和一个移动电话,以便公司能准确及时地与客户联系。
尽量鼓励客户提供E-mail的地址,以便后继服务。
2.2.2被保险人资料
1)姓名
2)性别
3)出生日期
4)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以上项目要求见投保人资料要求。
5)工作单位
单位应填写公司全称,职业要根据具体从事的工作来填写,应该明确至行业、工种, 不能用“员工”等模糊的名词来陈述。
待业、退休、下岗等无业人员需据实填写。
6)婚姻状况
包括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状态,在相应状态栏中打钩。
7)年收入及来源
如果被保险人为学生,该项目可以不填。
8)身高及体重
身高、体重按投保当时的身高、体重数值如实填写,身高以厘米为单位,体重以公斤为单位。
9)与投保人的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常见关系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舅叔、姑姨、甥侄、雇主等。
如果为非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请说明关系及投保原因。
10)住址与邮编
11)联系电话
12)E-mail
以上三项项目填写要求见投保人规则。
13)保单领取方式
选择由公司直接邮寄或者投保人到银行柜面领取,两种方式保单流转渠道及时效有些区别。
2.2.3身故受益人资料
1)若投保保险产品包含身故责任,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指定,应当符合保险法
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
若客户选择不指定身故受益人,则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2)身故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填写要求同投保人填写要求。
3)身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必须填写,不得空缺。
常见的关系有: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祖孙等。
4)受益人如为多人(多于一人)时,应在特别约定栏中逐一写明各受益人的姓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受益顺位、联系电话。
未说明受
益顺位的视为同一顺位,均分。
2.2.4投保险种
1)投保险种
按照第一、第二、第三被保险人的顺序依次填写所投保的险种。
投保险种应填写完整的名称。
2)保额/档次、保险期限、缴费期限
每一险种的保额/档次、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应当用大写汉字仔细填写。
多个险种时,根据投保书的要求逐一填写。
并注意对应被保险人准确填写投保险种。
在一些险种的基本部分未选时,不能选择相应险种的可选部分。
3)保险费合计
填写该保单所有险种应缴保费。
2.2.5缴费方式
缴费类别分趸缴、年缴方式,供客户选择。
同一份投保书内购买不同保险产品只能采用一种缴费方式。
客户可选择是否使用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
2.2.6转账授权书
选择银行转账缴费方式,应该提供账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应填写全称。
账户持有人必须亲笔签字授权保险人从该银行账户划取保险费。
2.2.7健康及其他告知
1)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的所有相关项目都应当进行“是”或“否”的判断,选择“是”
的,请按照问题编号在说明栏进一步详细告知。
应当认真阅读、仔细填写、不得遗漏。
2)对于详细告知的疾病、体检项目、药品等请尽量采用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标准名称。
3)如客户保存有相关病史资料,应当提供复印件,并在相应栏选择“是”。
4)如果被保险人健康情况不愿告知健康顾问,可在相应序号选“是”,将告知资料装
到信封中,单独寄至本公司。
5)所有说明可在说明栏内详细填写,如果空位不足,可附加页说明。
2.2.8特别约定
在投保时,客户填写投保书未尽事宜或补充说明。
如有多个身故受益人时,应详细填写该被保险人所有身故受益人的全部资料。
2.2.9声明与授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后签名。
2.2.10投保人、被保险人/监护人签名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亲笔签名,并署明日期,签名不允许涂改。
如被保险人未满16周岁,必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2.2.11其他内容
1)网点、组织代码由客户经理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
2)受理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在投保书上签章并署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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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a) b)
a) b) c) d)
a) b) c)
e)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a) b)
1) 2) 3)
5) 6)
1) 2) 3) 4)
1)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