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渝办发[2004]329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渝办发〔2004〕3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
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市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一)推荐。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直驻渝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单位等有关单位推荐;(二)审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渝办发[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渝办发〔2011〕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
对重要行政复议案件亲自审理和签署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使其能够全面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行政复议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渝办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2〕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本规划根据《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重庆市“十二五”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精神编制,旨在阐明“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本思路、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是指导未来五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全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基本实现工作重点由控制人口数量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人口朝着均衡方向发展,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取得新的成就。
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
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特殊人群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收效明显,政策统筹能力有所增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
“十一五”时期,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4‰,圆满实现既定目标。
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40左右,为全国保持低生育水平作出了贡献。
人口素质稳步提高。
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人群不断扩大,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下降。
各级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每十万人口具有大学(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达到8643人,比“十一五”初期增加1倍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渝府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9] 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五年,是纵深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五年,是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五年,更是落实“314”总体部署、贯彻国发 (2009)3号文件、全面推进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五年。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为切实开展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规划目标要全面反映建设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性要求,规划内容要以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模式为主线,把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发展成果放在更加重要位置,重点体现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性突破、内陆开放水平的战略性提升、社会建设的战略性推进、可持续发展能力战略性增强等方面的要求,编制出能科学指导全面提升直辖市综合实力、区域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可操作性的发展规划。
以发展为主题,做好“五个坚持”:--坚持抢抓机遇率先发展。
抓住重要机遇期,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渝府办发[2013]190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聘请以下32名同志为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岳彩申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副主任委员: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委员:陈忠林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春平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张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文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孙兵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杨明成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杰重庆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黄文重庆工商大学廉政与法制研究所所长杨和义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熊志海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方令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郭振杰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宋令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原副院长皮宗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原副巡视员马竹(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原副庭长张力(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韩德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袁小彬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彭静(女)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家学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徐丽霞(女)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XXX 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友坤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发荣(女)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怡(女)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主任甘伟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向前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评审工作,参与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参与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在全面分析我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底前,提出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的审定结论,对不再适用的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需强制的向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全面完成整合精简工作,逐步解决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问题,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本次整合精简的工作范围包括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渝办发[2009]2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
(渝办发〔2009〕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62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
谢小军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张明树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宗清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
刘卫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徐青市科委副主任
陈元春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为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刘加才市国资委副主任
何志明市地税局副局长
黄红市环保局副局长
蓝庆华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文渝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戈阳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勇市安监局副局长
卢自强市国税局副局长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张宗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七月七日
——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数据利用主体)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筹部署、需求导向、充分应用、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政府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产业局合并,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粮食局并入商委,保留市粮食局的牌子。
另外,市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其职能也作了部分调整;市环保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时报讯(记者汤静)我市大部制改革步伐加快,6个市级部门将合并重组。
昨日,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6个市级部门将进行机构改革。
市农委由四部门整合而成据了解,去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当天,重庆新组建的综合性大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在北部新区32层高的农业大厦揭牌。
新的市农委,由原市农办、农业局、农机局、农综办四个涉农部门整合而成。
经过那次调整,重庆市直属机构减少1个,直属局事业机构减少1个,而处级内设机构则减少了16个。
改革主要涉及七大领域而在去年9月,我市就已经启动了7+1大部制改革的调研工作。
市编办人士透露,中央编委提出的“7+1”的改革思路即是地方改革的核心内容。
即改革主要会涉及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住房保障、人力资源、文化市场、食品药品七大领域和“1”则是指建立一个“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与此同时,我市在去年9月还宣布暂时冻结市政府部门的机构编制,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办理市政府部门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以及机构升格等机构编制事宜,特别是涉及调整和变动的部门,原则上不再使用余编补充工作人员,不再新提拔干部。
将任免3新部门负责人本次机构调整后,合并或重组的部门行政职能如何划分,以后将由谁掌舵?市人大常委会透露,根据我市人事任免相关条例规定,因工作机构撤销,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
也就是说已撤销的6个部门“一把手”职务自然终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渝办发[2011]279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1〕2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总体思路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三节指导思想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发展目标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一节基础设施第二节养护管理第三节运输服务第四节安全应急第五节科技与绿色交通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强化规划引领第二节增强资金保障第三节加强法制建设第四节探索体制机制改革第五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六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规划主要发展指标表2.重庆市“十二五”公路水路重点项目表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第一章总体思路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快速发展,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状态得到初步缓解。
“十二五”期间,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进入加快转型、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关键时期,将围绕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目标,加快形成“畅通高效、安全绿色”交通运输体系,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状态得到进一步缓解。
第一节发展现状“十一五”是重庆交通投资规模最大、建设速度最快、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五年。
全行业紧紧围绕做好“三个服务”,不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增强支持保障能力,交通运输发展又迈上新台阶。
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
“十一五”累计完成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约1590亿元,超过原计划近370亿元,比“十五”增加990亿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渝府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府发[2003]5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二00三年九月三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公告编制和实施好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民主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对重大问题形成共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研究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申请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国际组织,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
三、课题内容按照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要求,研究课题应围绕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重庆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等,深入分析方向和对策。
课题申请单位选题时,可参考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选题指南》,分别选择综合性或专项性问题,提出研究的方向和题目。
四、具体要求1.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组织开展研究,并对课题组成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负责。
2. 课题组负责人须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备此条件的,须有两名同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3. 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研究课题。
五、时间安排1. 申请单位可登录华龙网()或重庆发展改革委网站(),从《重庆市“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专栏中下载《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确定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渝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渝府办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日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以及预警联动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根据国家、我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由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设,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及防灾减灾服务的专业平台,包括市、区县级平台及其延伸到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事业、企业单位的平台。
第三条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共享监测信息,开展风险研判,制作、发布、传播、接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控预警响应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发布通道和服务,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渝办发[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渝办发〔2006〕20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强化城市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调控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庆市规划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关系城市发展的重大城市规划事项;(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三)审议城市重要项目规划选址及其规划设计方案;(四)审议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五)审议市级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六)审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计划;(七)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划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一)人员组成:市规划委员会由30名(其中公务人员20名、非公务人员10名)委员组成。
名单如下:主任:王鸿举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黄奇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余远牧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委员:程志毅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庆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吴冰市经委主任彭智勇市教委主任文强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马千真市财政局局长张定宇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于学信市建委主任蒋勇市规划局局长丁纯市交委主任王洪华市文化广电局局长胡际权市政府研究室主任曹光辉市环保局局长汤志明市人防办主任余守明市园林局局长王沁林市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雷尊宇重庆市江北城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何智亚重庆市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大学兼职教授,高级工程师,重庆市城市规划协会副理事长)杨荣良重庆市城市规划学会理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戴志忠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一级建筑师,中美建筑师资格互认建筑师)郝大鹏四川美术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宗益重庆大学副校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万民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重庆市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吴国雄重庆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盛苏云中野集团重庆钢铁设计院总设计师(高级工程师)张明举西南大学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二)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届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届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渝办发[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届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渝办发〔2006〕12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一届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自2004年9月成立以来,在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发挥了重要的参谋咨询作用。
按照《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任期已满。
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届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陈澍重庆社科院院长、党组书记、研究员戴思锐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德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全国人大代表何谦重庆商社集团副总经理、教授黄忠强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雷寒重庆医科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志高市科协副主席、电脑报社社长、天极网总裁刘杰重庆中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刘全利重庆工学院院长、教授吕进市文联荣誉主席、西南大学中国诗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聂能重庆邮电大学校长、教授彭应吉重庆高博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秦启文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长富重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宋文学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院长唐伯明重庆交通大学校长王旭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笃重庆工商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教授修军重庆网通信息港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詹培民重庆三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洪松重庆农业科学院院长张宗益重庆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万民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泽扬重庆师范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本届专家委员会任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7年12月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14年3月1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日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信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以下称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复查机关)申请复查,由收到复查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复核机关)申请复核,由收到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办理,三级终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承担日常工作。
市信访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本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能。
对特殊信访事项需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的,在作出复核意见前,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1]1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1〕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关于“十二五”规划的指导精神,荟萃各界智慧,凝聚社会共识,突出主体功能、发展导向、时空布局、城乡统筹、行动方案等富有时代特点的规划要素,高水平、创造性地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生动描绘了全市深入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阔步建设“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勇走民生导向的共同富裕道路、率先在西部地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宏伟蓝图。
目前,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十二五”规划纲要已分别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重点专项规划正陆续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公布实施。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表扬先进,弘扬典型,经“十二五”规划咨询专家评选,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发展改革委等10个单位“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贡献奖称号,万州区人民政府等16个单位“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创新奖称号,江北区人民政府等22个单位“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特色奖称号,刘瑞等59名同志“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现予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创先争优,为更好更快地推动“十二五”规划实施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附件:重庆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贡献奖(10个)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农委市商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两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奖(16个)万州区人民政府黔江区人民政府涪陵区人民政府渝中区人民政府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江津区人民政府永川区人民政府荣昌县人民政府城口县人民政府丰都县人民政府垫江县人民政府开县人民政府巫溪县人民政府特色奖(22个)江北区人民政府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南岸区人民政府巴南区人民政府长寿区人民政府合川区人民政府南川区人民政府綦江区人民政府大足区人民政府潼南县人民政府铜梁县人民政府璧山县人民政府梁平县人民政府武隆县人民政府忠县人民政府云阳县人民政府奉节县人民政府巫山县人民政府石柱县人民政府秀山县人民政府酉阳县人民政府彭水县人民政府二、先进个人(59名)刘瑞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科员王祖勋市发展改革委处长龚锐市发展改革委副处长甘红市发展改革委副处长吕俊市发展改革委副处长胡达川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科员熊玥市财政局主任科员吴强市经济信息委副处长XXX 市科委主任科员罗荣市农委调研员廖红军市商委处长刘渝川市外经贸委副处长王险峰市人力社保局副处长覃林市环保局副处长张晏市安监局干部陈智市金融办主任科员黄其刚两江新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室主任朱丞万州区发展改革委干部许波黔江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治发涪陵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黎安原渝中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任治淑大渡口区发展改革委科长刘兰江北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崔杰沙坪坝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国智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李锡智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柳南岸区发展改革委科长徐雪梅北碚区发展改革委科长张维渝北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梁挺巴南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明万长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钟建伟江津区发展改革委科长王宏堃合川区发展改革委科长陈瑜永川区发展改革委科长王兵南川区发展改革委科长詹旭东綦江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罗开勇綦江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联全大足区发展改革委科长吴大勇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主任科员杨小林潼南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诗颂铜梁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蒲晓霞荣昌县发展改革委科长罗秀君璧山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XXX 梁平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罗贤柱城口县发展改革委主任陈玲丰都县发展改革委科长陈维垫江县发展改革委科长叶成礼武隆县发展改革委主任胡道波忠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健开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潘传谋云阳县发展改革委科长李品雄奉节县发展改革委主任李尚昆巫山县政协副主席、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娟巫溪县发展改革委四级副职员谭伟平石柱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潘志海秀山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姚昭宪酉阳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朝霞彭水县发展改革委科长丁瑶重庆市经济信息中心(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总经济师——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
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1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渝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9〕10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顾问8名、委员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各领域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发展改革
委。
二、专家委员会职能
专家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十二五”规划的咨询、论证、评估等工作。
重庆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包括基本思路、市委建议和规划纲要)和12个重点专项规划在送审前,原则上须经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通过。
成立专家委员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规划咨询机制的重要举措。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认真听取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规划专家咨询机构。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