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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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府[1992]54号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府[1992]54号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府(1992)54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

为此,经研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收运处理。

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结束——。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民福[2005]5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骨灰安放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杜绝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等现象,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葬区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为主,倡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骨灰安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实施对本辖区内骨灰的安放管理工作;宣传骨灰安放的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安放的活动;制定管理措施;检查监督骨灰安放管理,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骨灰处理第四条骨灰安放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对骨灰领取进行造册登记,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去向的跟踪管理。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暂时存放保管,由丧属(或委办人)直接办理领取或寄存手续。

火化后的骨灰在30天内殡仪馆、火葬场免费保管。

超出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日后,仍无主认领,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五条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做好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的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将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审批权直接下放到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现结合省行政审批改革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审批手续建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塔),含骨灰安放地等),由镇(街)殡葬管理部门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向镇(街)人民政府申报,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区、县级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审批手续。

申报办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申请报告;(二)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可行性报告;(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二、殡仪服务站的审批手续申办殡仪服务站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殡仪服务站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穗府办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6日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一)在医疗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90]96号【发布日期】1990-11-18【生效日期】1990-11-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96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树立文明节约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属各区和设有火葬场的县、城镇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属本市推行火葬的地区。

第四条第四条市属县部分交通不方便,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对土葬改革区要加强管理,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以安葬本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居民和村民。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五条第五条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其死亡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均实行火葬。

如偷葬或乱埋乱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对死者家属和承接土葬人员除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土葬工具,令其将死者火葬外,还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条第六条港澳台同胞较多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民政部门利用外资筹建华侨公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或变相买卖墓地和墓穴,违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第七条严禁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

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

第八条第八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或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第九条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复或迁移祖墓(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应向当地侨务部门申请,并由侨务部门加具意见送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第十条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穗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民[2009]5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二00九年四月三日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存)放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骨灰的墓园;是褒扬烈士,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因公牺牲、病故后,其骨灰可以安(存)放在公墓:(一)烈士;(二)军人;(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墓安(存)放骨灰的人员。

第四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逝者亲属到公墓管理处填写骨灰安(存)放登记表,经逝者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存)放手续;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存)放手续。

第五条夫妻生前一方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人员,另一方不属上述人员或虽属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的,可以按夫妻任何一方身份、级别选择格位合位存放骨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火葬场(以下简称“殡仪服务单位”)殡仪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仪服务应遵循服从并服务于殡葬改革大局的原则,殡仪服务单位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丧属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文明优质服务,满足群众和社会文明节俭办丧的需求。

第三条殡仪服务单位应当为社会提供科学、文明、优质、节俭的殡仪服务,坚持优质服务的原则。

殡仪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民政部印发的《殡仪职工服务规范》、《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的要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语言举止文明,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操作程序,竭诚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殡仪服务单位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开通的殡仪服务电话。

第四条殡仪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殡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殡仪服务中要做到“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

严禁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穗民规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232号),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新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下发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具体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金标准(见附件1),提高残疾军人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残疾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8.9%,提高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各区财政负担(见附件2)。

三、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717元的基础上增加64元,达到每人每月781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1元。

四、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见附件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民福[2005]5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

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

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

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

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广

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广

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穗红[2015]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5.03.20【实施日期】2015.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红〔2015〕4号)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各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我市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工作以来,在《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的规范下,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市已有三百多位人士实现了身后捐献遗体,奉献医学教学和科研的愿望。

为适应当前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发展,原《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需要结合广州的实际加以修改和完善。

现将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开创我市遗体捐献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2015年3月20日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捐献遗体,是指自然人志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监护人。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穗民[2007]211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发布《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1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民政局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骨灰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防止骨灰违规土葬和散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革除丧葬陋习,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骨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民政局统筹管理全市骨灰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是本辖区内骨灰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本辖区内实施骨灰管理;宣传骨灰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处理活动;检查监督骨灰管理情况;处理违反骨灰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骨灰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级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骨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为主,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提倡骨灰撒海、植树还林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严禁在公墓区域以外的地方违规安葬骨灰。

第五条骨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安放在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二)安放(葬)在经营性公墓(骨灰楼);(三)安放(葬)在区、镇(街)、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或者公益性骨灰安放地;(四)参加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植树还林等活动;(五)安放于丧属的住宅;(六)国家倡导的其他处理方式。

丧属要求骨灰安放于住宅的,领取骨灰时必须书面承诺不违规土葬骨灰。

市、区、县级市殡葬管理处(所)可以检查骨灰存放情况,丧属应当予以配合。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穗民[2016]24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8.12【实施日期】201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穗民〔2016〕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2015年9月28日起,广州市对本市户籍居民实施了殡葬基本费用免除政策。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将殡葬基本费用免除范围扩大至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对象2016年9月28日(含当天)之后在广州市辖区内死亡的,并在广州市辖区内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遗体火化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撒海。

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330元。

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三、办理程序丧事委办人可在经办殡仪服务单位直接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非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身份证等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3.出示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自然保护财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民[2015]20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7.06【实施日期】2015.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5〕200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和管理,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4号)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7月6日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是指:(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等救助资金和救援物资。

(二)市本级及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等救助资金和救助物资。

(三)市本级及各区人民政府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2009)-穗民[2009]306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2009)-穗民[2009]306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2009)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2009〕306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09〕15号)精神,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中央财政负担7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在2008年每人每月21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提高义务兵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标准。

具体标准:1.城镇青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400元调整为450元;在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原享受优待金的农村对象,仍按照《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1999〕7号令)规定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保障群众殡葬服务需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以惠民殡葬政策为主线,不断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结合实际,全面推进惠民殡葬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一是珠江三角洲和有条件的地区要学习借鉴深圳市的做法,逐步将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对象范围,甚至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并适当增加服务项目。

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选择一个以上的县(市、区)开展试点,探索实施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

三是各地要在免费提供骨灰海葬、树葬等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出台节地葬法奖励或补贴政策。

四是各地要继续实施“祥安计划”,加大殡葬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力度,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三、健全机制,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热点解读

《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热点解读

《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热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热点解读2月17日,《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正式印发并开始实施。

其中,在目前免费海葬的基础上,自2013年起,参加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活动海葬先人骨灰的直系亲属或委办人可获每具骨灰1000元的补贴。

根据规定,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先人在2013年1月1日后死亡,且生前为广州市户籍的;(二)先人生前有意愿参加骨灰撒海活动或直系亲属对海葬先人骨灰无异议的。

直系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和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委托人是指先人生前依法委托办理骨灰撒海事项的受托人或先人生前的法定监护人。

我市自1988年在全国始创骨灰撒海活动,至今已有1.2万具先人骨灰撒向大海、回归自然。

这种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态节地葬法,节约了土地资源,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缓解了清明期间过度集中祭祀的压力,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群众认可,成为我市殡葬改革和城市文明的亮点。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纷纷效仿推出各种海葬活动。

为扩大骨灰撒海活动的影响,提高海葬活动的参与率,近年来,我市积极引导媒体正面宣传,每年清明期间在各大拜祭场所派发宣传单张,设立常年预约报名电话等方式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并从2009年开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除群众参与骨灰撒海活动的费用,海葬骨灰数量略有提升。

但由于“入土为安”的传统丧葬习俗观念根深蒂固,目前我市采取海葬方式安葬先人骨灰的比例仍较低,每年撒海骨灰数占户籍人口火化数(约4.2万)的比例不超过2%,绝大部分新增骨灰仍采取寄存、墓葬等占地葬法。

而国内部分省市后来居上,例如汕头市澄海区依靠临海优势,辖区群众选择骨灰海葬已占火化总量的7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2015]3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5]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拾获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土资源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土资源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在全省统一开展骨灰海
葬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0.14
【实施日期】2011.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在全省统一开展骨灰海葬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文明办、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明办、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省民政厅、文明办、国土资源局、海洋渔业局决定于2011年12月在全省统一开展骨灰海葬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丧葬观念和时代风尚,营造领
导重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海葬活动的良好氛围,通过推广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活动主题
让先人骨灰溶存大海,为发展生态文明服务。

三、活动组织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民规字〔2019〕1号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民规字〔2019〕1号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民规字〔2019〕1号各街道办事处:现将《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2019年3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民政牵头、财政、各街道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殡葬管理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街道负责根据上一年的经费使用情况列出本年度经费预算,负责对领取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发放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领取补贴对象】领取骨灰撒海补贴的对象为参加由广州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的海葬活动,海葬逝者骨灰的委托办理人。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民〔2016〕118号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民〔2016〕118号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民〔2016〕118号各镇、街: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南沙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2016年11月24日广州市南沙区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穗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局、各街道参与的工作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殡葬管理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根据上一年的经费使用情况列出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民政部门报送的年度经费预算,将补贴资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审核拨付和清算经费;各镇街负责对领取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拨款、备案及资料管理。

第二章发放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领取补贴对象】领取骨灰撒海补贴的对象为参加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活动海葬先人骨灰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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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穗民[2013]3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3〕35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殡葬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13年1月24日
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推广我市骨灰撒海活动,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提倡移风易俗,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领取骨灰撒海补贴的对象为参加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活动海葬先人骨灰的直系亲属或委办人。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先人在2013年1月1日后死亡,且生前为广州市户籍的;
(二)先人生前有意愿参加骨灰撒海活动或直系亲属对海葬先人骨灰无异议的。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和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委托人是指先人生前依法委托办理骨灰撒海事项的受托人或先人生前的法定监护人。

二、补贴标准
按每具骨灰1000元标准发放补贴。

三、领取补贴所需资料
(一)死者《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死者生前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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