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只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只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只及人员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航行在通航水域的船只,包括各类船舶、水上设施、水上浮动平台等。
第三条船只航行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只航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船只航行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和标准;(二)负责船只航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船只航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船只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负责船只航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船只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船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二)对船只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建立健全船只航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只航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船只航行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船只航行前,应当进行以下检查:(一)船只结构、设备、备品、材料等是否完好;(二)船舶证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三)船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四)船舶航行计划是否合理。
第七条船只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二)保持船舶航行速度,不得超速、超载;(三)保持船舶航行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四)遵守航行信号、标志、灯塔、航标等航行规定;(五)保持船舶通信设备畅通,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情况。
第八条船只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择安全、合适的停泊地点;(二)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船舶、人员意外伤害。
四、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只航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船只发生事故,船只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出海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出海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员、海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出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出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出海作业。
第二章出海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组织对出海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常识、海上救生知识、紧急逃生演练等。
第六条出海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救生圈等。
第七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出海作业前,船长应研究天气情况、海况和潮汐等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出海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应按照安全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出海人员应遵守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船舶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出海人员应主动监视和报告船舶设备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学习掌握海上紧急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和技能,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出海作业中,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出海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执行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紧急撤离船舶的情况,出海人员应按照船长和船务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有序撤离,并尽可能救助其他有需要的人员。
第十五条出海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救生设备和应急工具的方法和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救和互救。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出海作业中,船长对出海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应对出海作业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出海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船运航行管理制度
船运航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船运航行管理行为,保障船员和船只的安全,提高船运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船只航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2. 提升船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技能;3. 维护船运形象,提高服务质量;4. 提高船运经济效益。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合法合规;3. 保障船员权益,重视人性管理;4. 加强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四、航行管理制度1. 航行计划1.1. 船舶航行前,需制定详细航行计划,包括航线、航速、危险区域等情况;1.2. 航行计划应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1.3. 各部门需密切协作,保证航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2. 船员管理2.1. 船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且未超龄服役;2.2. 船员需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船舶设备和应急处理方法;2.3. 船员应遵守船规船纪,服从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 船舶保养3.1. 船舶设备需定期检修,确保安全可靠;3.2. 船舶清洁卫生,保持良好外观,提升形象;3.3. 船舶消防设备应检查完善,确保安全使用。
4. 防灾减灾4.1. 船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保障人员生命安全;4.2. 遇险情况应及时处置,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恐慌;4.3. 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安全。
5. 紧急处置5.1. 若遇紧急情况,船员应冷静应对,按照预案进行处置;5.2. 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处理;5.3. 避免船舶因灾害发生进一步损失,确保财产安全。
六、违规处理1. 若船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遇险或财产损失,将受到相应处罚;2. 船运公司应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船员进行纪律教育和约谈;3. 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停职处理,甚至终止与公司合作。
七、相关推进措施1. 定期举办培训演练,提高船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2. 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船运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3. 鼓励船员提出改进建议,完善船运管理制度;4. 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表现优异的船员,推动船运事业的发展。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
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
“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出航前,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工作。
2.设立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工作。
三、船舶安全管理职责1.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1)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3)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4)负责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5)负责船舶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2.船舶船长:(1)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工作的全面领导;(2)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3)负责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5)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3.船员:(1)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掌握船舶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3)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4)发现船舶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5)参与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措施1.船舶安全检查:(1)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船舶安全技术检查、船舶消防设备检查、船舶救生设备检查等;(2)船舶安全检查应由船长组织,相关部门参与;(3)船舶安全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船舶事故处理:(1)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确保人员生命安全;(2)船舶事故发生后,船长应立即向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报告;(3)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定期进行,包括船舶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2)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由船舶安全航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航海行业航行安全规定
航海行业航行安全规定导语:航海行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领域,航行安全规定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航线规划、船舶装备、航行通信、船员管理等方面探讨航海行业的航行安全规定。
1.航线规划航线规划是航海行业中航行安全的基础。
根据水域地形、水文情况、天气气候、船舶类型等因素,制定适宜的航线。
航线规划要考虑人员和设施的需要,避免水域交通拥堵和资源浪费。
航线规划时要注意避开浅滩、障碍物和危险区域,确保航行的安全性。
2.船舶装备船舶装备是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件。
船舶需要配备高效、可靠的航行设备,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导航设备如雷达、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可以提供精准的位置信息。
通信设备如卫星通信系统、无线电设备等可以确保船舶与岸上机构的实时通讯。
自动化控制系统可自动监测船舶状态并提供预警。
3.航行通信航行通信是航海行业中的重要环节。
航行中的通信需求包括船舶与船舶之间的通信、船舶与岸上机构的通信。
通信设备的要求包括:覆盖范围广、通信质量稳定、操作简便、应急通信功能以及保密性要求。
航行中的通信设备应满足国际通信规定,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航行中的通信畅通。
4.船员管理船员管理对于航海行业的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要求航海行业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航行安全规定,对船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船员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并组织船舶的安全疏散。
另外,船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明确规定,确保船舶运营的有序性。
5.应急措施航行安全规定中必须包含应急措施。
船舶在航行中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风险和突发事件,航行安全规定应包括适当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例如,对于火灾、漏油、漏水等事故应设立有效的应急设施和灭火、救生装备,并明确船员的应急责任和行动程序,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结语:航海行业的航行安全规定,通过航线规划、船舶装备、航行通信、船员管理和应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航海行业在航行时的安全性。
船舶外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外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外业作业的船舶及其船员,包括但不限于沿海、内河、远洋船舶。
第三条船舶外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必须具备合法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证书等,方可投入外业作业。
第五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船体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艇筏、救生衣、消防器材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船舶应按照规定进行航行、作业,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作业规程,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第三章船员安全管理第九条船员应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船员应参加船舶安全培训,了解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操作设备。
第十二条船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第四章船舶外业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外业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船舶外业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天气、海况等变化,及时调整作业计划。
第十五条船舶外业作业时,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外业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外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船舶外业安全管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职责4航前检查5到港准备6进出港航行7安全管理记录8附表编写:海务经理审核:指定人员批准:总经理1目的旨在规范船舶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及航行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职责3.1船长负责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2船员按岗位职责负责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相关工作。
4航前检查船舶开航前,管理级、操作级船员应按职责规定,对船舶及机械设备和仪4.1器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分别填妥《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最后分别由大副、轮机长分别保存三年。
4.1安全检查核定表每航次填写一次,经船长签阅后生效。
集装箱班轮航线可酌情减少,但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4.2检查中如发现缺陷,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当发现的缺陷不能消除时,船长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接船长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选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4.3船舶离港前应检查水密,收妥并加固舷梯,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固定状态均应良好可靠,并做好施工设施、移动物件、属具等的绑扎加固工作。
4.4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粮食、淡水和燃油。
5到港准备5.1抵达港口前,船长应参阅有关航海图书、航行警告、临时通告等资料的有关部分;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5.2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讯联系制度”和“船位报告制度”。
5.3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分道通航制度”、“海上交通法”和其它有关航行法规。
5.4应认真仔细审阅海图;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障碍物、航道水深、灯塔、灯标、浮筒、潮汐、流向、流速、风向和风速等应了解清楚,并在应用图上标定航线,注明航向,对本船适航深度作出适当醒目的等深线,及重要转向点、危险区标出可利用的目标、方位及距离。
5.5应详细了解引航锚地和等候锚地的特点,如接近锚地导航目标、通航密度情况、锚地的定位物标、水流、风力、水深和底质等情况。
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散装固体化学品船、客滚船、客渡船、客船、渔船、工程船、拖船、游船等。
三、管理职责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并对其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船舶安全。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 船舶设计、建造、改造、修理、拆解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2. 船舶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3.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4.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5.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并保持通讯畅通。
6.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导航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五、船舶安全管理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
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
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船舶管理:- 船舶登记和证书管理:确保船舶拥有符合国际和国内规定的船舶登记证书和相关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安全管理是为了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并预防船舶发生事故。
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船舶管理,规范船员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减少序列事故的发生,死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一章: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1.1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惯例。
1.2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船舶安全管理必须遵循船舶类别、船型和用途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2.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基于风险管理理念建立,明确各部门责任。
2.2 船舶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业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2.3 船舶安全管理应当有记录性,并应定期进行审核和优化。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3.1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3.2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灵活处理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故。
3.3 船舶安全管理应制定合理的船员工作制度,确保船员工作安全。
3.4 船舶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3.5 船舶安全管理应做好船舶的值班工作,确保船舶24小时监控。
第四章: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则4.1 船舶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航行前、航行中和靠泊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征求执法机关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 船舶管理单位应对船员进行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严格落实船员上岗前的合格证书要求,确保船员合格。
4.3 船舶管理单位应进行船舶保险,防范发生灾难性损失。
4.4 船舶管理单位应遵守海事法规,确保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严格执行救生设备维护规定。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5.1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规范或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的,经执法机关认定后应给予整改或罚款等处罚。
5.2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较严厉的处罚,并由海事部门公布通报。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是为确保船舶在进出港时的安全,保障船舶、人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船舶的进出港操作,提高船舶进出港的安全性和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环境,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总则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船舶、人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在进出港操作中做到安全第一。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客船等。
3.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的正常运行。
4.船舶进出港时,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船舶进出港时,必须严格遵守港口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船舶进出港前的准备工作1.船舶进出港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的设备完好,符合安全标准。
2.船舶进出港前必须检查货物的装载情况,确保货物的稳定和安全。
3.船舶进出港前必须进行人员清点,确保进出港的人员名单准确无误。
4.船舶进出港前必须检查天气状况和水文条件,确保进出港的安全。
5.船舶进出港前必须进行通信设备的检查和测试,确保通信畅通。
四、船舶进出港的安全程序1.船舶进出港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道和航线进行行驶,遵守导航规则和交通管制。
2.船舶进出港时必须保持与其他船舶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和相撞事故的发生。
3.船舶进出港时必须遵守港口的限速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4.船舶进出港时必须与港口通信并报告航行计划,确保船舶的进出港交通有序。
5.船舶进出港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船舶的航行速度和方向,确保船舶的稳定和安全。
五、船舶进出港的安全措施1.船舶进出港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船舶进出港时必须进行安全演练,确保船舶人员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3.船舶进出港时必须按照港口的安全规定进行装卸货物,避免货物的破损和损失。
4.船舶进出港时必须进行排污处理,确保环境保护。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水上运输、作业的船舶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条件。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1. 船舶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2. 船舶配备的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3. 船舶设备齐全、完好,符合安全航行要求;4. 船舶载重符合规定,不得超过船舶的载重线。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船用消防设备;2. 救生设备;3. 防污染设备;4. 船舶通信设备。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2. 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3. 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1. 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2. 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3. 配合船长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2. 船舶操作规程;3. 应急处置程序;4. 安全防护知识。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船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船舶航行时,值班人员须时刻牢记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是首要职责.它包括开航准备,航行中的了望、避让、定位、海图作业和填写《航海日志》等所有保证船舶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驾驶台规则》,值班时不得随意说笑闲谈或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条航行值班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每班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二名胜任的水手值班。
第四条提前半小时叫班,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行,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应提前5——15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工作。
当双方确认交清接明,在《航海日志》上签名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第五条当接近口岸、礁区、渔区、狭水道等险要地段,或在大风浪天气、能见度不良时,值班人员不准坐椅子。
根据情况需要,船长有权临时增加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1600——2000班的人员用餐时,大副由三副代班,水手由水手长或空班水手代班,代班时按规定认真交接,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其它时间的值班人员用餐须等到下班后进行.第七条交班时间已到,无人接班或接班人员有意见分岐时,交班人员要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离岗,并应立即报告船长作出决定,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章开航准备第八条船舶必须具备各种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设备及资料以及有关文本。
第九条船员人数配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最低配员标准。
第十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以及相关特种训练证书,并与所在船舶相匹配.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各待命点船舶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海上救助待命船舶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对救生、消防、堵漏、拖曳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航海仪器要进行检查试验,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检查航行灯、信号灯、信号旗、汽笛、电话、扩音机等是否适用。
第十五条同机舱核对车钟、船钟、舵机指针与驾驶台的指针是否一致.第十六条备齐航行用的全部图书、表册等。
船艇出航管理制度范本
船艇出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艇出航管理,确保船艇安全航行,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的船舶、船艇出航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艇出航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航行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艇出航管理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艇出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艇出航前的准备第五条船艇出航前,船艇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艇出航手续,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艇出航申请书;(二)船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船艇检验证书;(四)船艇驾驶员资格证书;(五)船艇安全设备检查证明;(六)船艇环保设施检查证明;(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船艇出航前,船艇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确保船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下列条件:(一)船艇结构、船体、船舶设备、船舶无线电通讯设备、导航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环保设备等符合国家规定;(二)船艇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熟悉船艇操作规程;(三)船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船舶保险;(四)船艇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航行资料和应急物资;(五)船艇排放的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物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第七条船艇出航前,船艇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艇安全设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船艇出航过程中的管理第八条船艇在航行过程中,船艇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航行规则,保持正规瞭望,注意航行安全;(二)按照规定的航线、航速、航次进行航行;(三)遇到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四)船艇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船艇;(五)船艇不得载客、载货超载;(六)船艇不得排放污染物,不得在禁航区、禁油区、禁渔区等敏感区域内航行;(七)船艇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船艇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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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8738(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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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 实施步骤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a)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b) 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c) 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d) 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调度部门。
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 航前会组织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 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a) 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 航前会的内容: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 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4.4.1 航前检查内容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 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c) 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e) 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f) 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g) 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 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d) 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
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
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 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
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
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
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 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6.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xx年4月1日起施行)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6.5 《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
(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6.7 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