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氯胺酮毒品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刑法典中的刑罚条款《刑法典》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氯胺酮毒品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氯胺酮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形: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氯胺酮一百克以下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五百克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刑罚本质1、刑罚是国家创制并以国家的名义适用与执行的,其本质是刑罚与国家的关系,即刑罚权。
2、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因此,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刑⼀庭关于审理若⼲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最⾼⼈民法院刑⼀庭,2006年8⽉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
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例与海洛因进⾏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例。
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
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
将危害较⼤的主要⼏类毒品成分按其⽐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私等源头犯罪⾏为的⾸要分⼦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为的犯罪分⼦,原则上可不适⽤死刑,尤其是⽴即执⾏。
吸食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吸食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吸毒会受到治安处罚,情况严重的会被强制戒毒。
2、如果为吸毒而藏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食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二、吸毒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毒品的危害有哪些
毒品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对身体的毒性作用,长期吸毒可以导致患者出现中毒的症状。
如患者可以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以及定向障碍等。
第二、如果突然停用毒品,就会出现戒断反应,可以引起各种并发症,严重的时候可以导致吸毒者死亡。
第三、吸毒的人往往会出现精神障碍,比如幻觉和丧失人格等。
第四、由于静脉注射毒品常常可以带来感染合并症,常见的有乙肝、艾滋病、梅毒等感染性疾病。
第五、吸毒还会对家庭、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可以导致家庭破裂,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甚至还可以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威胁。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2009-06-26 01:02:50 来源: 新华网跟贴 10 条手机看新闻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6月25日宣称,已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武装掩护毒品、教唆未成年人运毒、毒品数量达到标准等5种情形将被处以死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5日透露,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其中包括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这5种情形分别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本文来源:新华网作者:杨维汉)中国最高法院:达到死刑标准的毒案坚决依法核准死刑2008-06-26 20:24:02 来源: 新华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国际禁毒日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26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多来,严厉惩罚严重毒品犯罪的政策没有任何改变,对于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应该判处死刑的标准,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
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
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
仅仅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
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
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按照《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也就是说,毒品犯罪是计算毒品的数量的,而不问纯度。
如果持有毒品一千克,那就是一千,其纯度不会影响毒品数量的计算。
对于毒品犯罪的数据有两点需注意: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2、毒品纯度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计算,但是对判刑量刑仍然是有很大影响的,纯度越低或大量掺假造假的,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二、毒品犯罪死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
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毒品犯罪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毒物品罪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制毒案一般多久判刑
一般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法院审理到判决两个月,一共五个月左右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
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定的,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1.谋杀:谋杀是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之一,量刑标准因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犯人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甚至死刑。
2.抢劫:抢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非法获取他
人财物的行为。
量刑根据被抢劫的价值、使用的武器、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判处数年至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贩毒:贩毒是指非法制造、交易、运输毒品等行为。
贩毒的
严重性取决于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因素,量刑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情况的影响。
一般来说,贩毒罪可以判处数年至终身监禁或死刑。
4.盗窃:盗窃是指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严重性取
决于被盗取的物品价值和犯罪行为的手段等因素,一般判处数个月至数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贪污: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过程中以权谋私,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贪污金额的多少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般判处数年至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量刑标准,具体的判决
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是否认罪等。
同时,不同司法体系和地区的量刑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济南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济南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走私、贩卖、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实中,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的,可能涉嫌犯走私毒品罪。
此时就需要按照规定对走私人进行处罚。
不过要注意一定,我国各地对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不太一样,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注重阐述一下其中济南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走私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极少量毒品的(见附件),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走私鸦片达到20克、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1克、不满7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见附件),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鸦片每增加4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3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两次走私毒品,或者实施走私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走私鸦片达到140克、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7克、不满10克,其他毒品数量少但情节严重的(见附件),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鸦片每增加2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1克,或者其他毒品每增加相应数量,增加一个月刑期。
(3)走私毒品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
毒品纯度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
毒 品 的定性 定 量 分 析 外 .还 提 出对 其其 他 毒 品犯 罪 中
毒 品纯 度 鉴 定 的指 导 性 意见 1 9 9 4年 l 2月 2 0日 . 最
通 过 的 《 于禁 毒 的决 定 Nhomakorabea》 以下 简 称 《 定 》 是 新 中国 关 ( 决 )
杂质也算在里面 .不但会导致对犯罪人处刑过重 的不
良后果 。 且 会 出 现处 刑 轻 重 悬殊 的不 合 理 现象 。 有 而 只 以折算 成 纯 净 毒 品 后 的 数量 为准 . 能 避 免 此 类 问 题 . 才
保 证 执法 的统 一
准 ?在 对 毒 品犯 罪 被 告 人 量 刑 时 是 否 应 考 虑 毒 品 的纯 度? 如何 影 响量 刑 ? 些都 是 毒 品犯 罪 司法 认 定 中的 所 这 面 临具 有 共 性 的疑 难 问题 .尤 其 是 对 毒 品 犯 罪 保 留死 刑 适 用 的立 法 例 下 此 问题 更 有 现 实 意 义 就 毒 品 犯 罪
制 , 造 出来 的毒 品 本 来 纯 度 就 不 高 . 多是 受 暴 利 驱 制 更
的定性 、 量结论 , 实保 证办案 质量 。 定 切 …… , 面衡 全 量, 准确 定 罪 量 刑 ” 。这 表 明 最 高审 判 机 关 当时 已认 识
到毒品定量问题的重要性 。因为该《 决定》 对毒品犯罪
成 立 以 来 第 一 部 关 于 惩 治 毒 品 犯 罪 的 系 统 性 刑 事 法
高 人 民法 院又 发 布 了《 于 执 行 (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关 全
务 委 员会 关 于禁 毒 的决 定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法 发 (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
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等。
毒品犯罪一直都是我国法律关注的重点,因此,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司法解释也挺多的,现在,我们将在下文为大家重点介绍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北京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然而,与此同时,犯罪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北京市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说明。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扒窃、盗窃、抢劫数额较大、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对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盗窃罪犯对赃款、赃物主动交代,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 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盗窃罪的,应加重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总结贩卖毒品案件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 对贩卖大量毒品或者以贩卖毒品为职业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对贩卖毒品造成他人死亡的,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 对贩卖毒品幼儿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剥夺他人生命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3.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4. 对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贪污罪贪污罪是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贪污罪犯坦白自己犯罪事实的,如实交代全部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并且积极退缴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投毒罪量刑标准
投毒罪量刑标准
投毒罪是指以毒物或者强心剂杀人,其罪行极其邪恶,根据我国刑法,投毒罪为危害
公共安全罪之一,对该罪有较严格的量刑标准。
第一,投毒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犯罪后果尤为严重,可以
给予死刑;
第二,投毒致人情势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勒索他人财物,或者给予他人以毒物或其他有毒物,使其受到伤害;
第五,不构成犯罪,而只是虐待他人,或者构成其他犯罪行为,投毒罪处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投毒罪的量刑标准2627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犯罪人的态度
和动机,以及凶杀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其处罚量。
但是,无论何时,有关部门应及时
遏制以毒杀人的恶行,完善法律程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生命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为,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度逐渐加⼤,那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款第⼀项、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可卡因五⼗克以上;(⼆)3,4-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百克以上;(三)芬太尼⼀百⼆⼗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百克以上;(五)⼆氢埃托啡⼗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百五⼗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美沙酮⼀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千克以上;(⼗)⼤⿇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五⼗千克以上;(⼗三)阿普唑仑、恰特草⼀百千克以上;(⼗四)咖啡因、罂粟壳⼆百千克以上;(⼗五)巴⽐妥、苯巴⽐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百五⼗千克以上;(⼗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的。
国家定点⽣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产的⿇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3,4-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三)芬太尼⼆⼗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克以上不满⼆百克;(五)⼆氢埃托啡⼆毫克以上不满⼗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七)氯胺酮⼀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美沙酮⼆百克以上不满⼀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三唑仑、安眠酮⼗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三)阿普唑仑、恰特草⼆⼗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五)巴⽐妥、苯巴⽐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的。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我们都知道,贩卖毒品也属于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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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3克,增加⼆个⽉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2)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6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3)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六克,增加⼆个⽉刑期;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千克,增加四个⽉刑期;(5)贩卖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千五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百四⼗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法对于贩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于贩罪的量刑标准在刑法中,贩卖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罪行的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判决所涉及的刑期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刑法对贩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探讨。
一、贩卖毒品罪的定义贩卖毒品是指生产、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等行为,具体涉及到毒品危害的具体情节。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
(二)为非法获利而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
(三)在公共场所贩卖、制造、储存、运输毒品,情节严重的。
(四)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
二、量刑标准的细则根据《刑法》第七章的规定,刑法对于每一个刑事行为,都给出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对于贩卖毒品罪,刑法量刑的标准如下:1.贩卖毒品数量是判定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数量越大,判刑则越重。
法律对于不同类别的毒品都有相应的标准,如鸦片五公斤及以上、海洛因一千克及以上、甲基苯丙胺十公斤及以上等。
根据数量判定,从七年以上到死刑不等。
2.贩卖毒品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情况以及参与贩卖的具体情节。
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在酒店、网吧等公共场合贩卖毒品的可判死刑,并且如果事前已近知道该毒品的性质、毒性等情况,追加的刑罚也会更严厉。
3.判决量刑时会有酌情处罚的原则,包括究竟对犯罪手段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有多少了解或者是否曾经犯过类似罪行等。
三、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除了刑事责任以外,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如贩卖毒品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非法武器,除了将受到刑事惩罚之外,还要承担用非法武器危害社会群众安全的民事责任。
可见刑法对于贩罪的量刑标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者,并且可以提醒社会大众避免参与此类犯罪行为。
四、结论贩卖毒品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意义和社会危害性质,使得其量刑标准要严厉许多。
通过刑法对贩罪的量刑标准的细谈,可以约束犯罪分子的行为,就其对社会的侵害和毒害的程度,实现更加合理的量刑标准和惩处制度的设计。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有几种毒品犯罪名
一、我国刑法有几种毒品犯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名有以下几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七种。
二、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毒品犯罪会判死刑吗毒品犯罪是否会判处死刑,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和触犯的罪名而定,法律快车提醒您,例如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有以下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粤高法[2003]133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量刑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2003年6月17日粤高法[2003]133号)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冰毒)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 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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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因此,法律对此罪的处罚也较为严重。
我国对毒品犯罪如何量刑的呢?包括哪些量刑标准?为您解答。
一、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指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并且无论数额多少,均达到毒品犯罪的量刑标
准。
由于毒品犯罪法定刑较为严重,建议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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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毒品如何认定犯罪数量?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