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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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招标行为,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行为是公司以招标的方式,将公司决定购买的产品和服务,一次或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平等竞争承接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领导小组是公司项目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一)领导、组织、协调招标工作;

(二)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及邀请招标范围;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成立评标小组;

(五)确定评标方法;

(六)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招标的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项目承办

部门应参与招标办的工作。

第四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党委书记公司纪委书记

成员:公司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审计稽核部负责人。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

主任: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计划财务部、审计稽核部、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评标小组

(一)评标小组应由5人(含)以上组成,成员包括领导小组成员和外聘专家;

(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三)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向投标人泄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四)评标小组成员应自主发表评审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可保留,但不允许投弃权投票。

(五)计划财务部、审计稽核部应当参与评标小组的工作。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凡公司购买产品和服务单笔合同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七条凡单笔合同额1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涉及建筑及装修、计算机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咨询服务项目的,项目承办部门应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参照自行邀请招标程序引入适度竞争机制进行操作。

第八条凡单笔合同额10万元(不含)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涉及计算机系统再建设、软件再开发、法律顾问、物业服务、工服制作、印刷服务等项目的,需要做出调整的,项目承办部门应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参照自行邀请招标程序引入适度竞争机制进行操作。

第九条凡由多家供应商公开标价、公开询价无品质差异的单件商品(例如计算机整机、汽车、投影仪等),金额不限,项目承办部门应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办理,询价对象应在三家以上。

年度内多次分期分批采购的应在中标采购的供应商中确定固定供应关系,项目承办部门应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来确定固定供应关系供应商,该供应商的固定服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下列自行招标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可不进行招标,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定向采购等方式购买: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

得到的;

(三)上级部门指定购买的;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招标活动采取自行邀请招标或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

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的招标程序按招标公司的招标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报告和标的额、标的物的专业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招标方式。

项目承办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购买服务和产品的审批文件;

2.购买服务和产品的理由、作用、预期效果;

3.购买服务和产品的数量、方案;

4.购买服务和产品的市场分析;

5.邀请投标报名单位的数量(至少三家)。

第十三条自行邀请招标

(一)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承办部门提交的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邀请及标书;

(二)项目承办部门对投标方的问题组织答疑;

(三)项目承办部门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资格审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不少于三家投标入围投标人;

(四)成立评标小组。组织评标小组评标,提出评标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1-3家;

(五)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公布招标结果。

第五章自行邀请招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项目承办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投标者资格预审条件;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标的知识产权的界定与归属;

(六)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主要合同条款。

(十四)运费、保修、技术服务费以及安装、调试、维修的配合条件等其他应说明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应当公正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部门对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前1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承办部门。项目承办部门进行签收、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如确需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招标职能部门。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他补充、修改内容,为无效的投标文件,项目承办部门应当拒收。

第二节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书面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

书面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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