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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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储存第五章使用第六章运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分级以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并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第三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四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销售台账,采取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和防火、防爆、防盗等工作。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对于过期、变质或者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依法予以销毁或者处理。

第六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循安全、环保、合法原则,采取措施降低对人体、环境和设备的危害。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专职管理人员、确定专用作业区域,加强个人防护、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泄漏、损坏或者被盗窃。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出口。

第二章生产第八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全程监管。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包装材料使用记录,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窜改或者更换包装。

第三章经营第十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生产毒品和凯西激素的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分类、目录、许可证、注册登记、进出口管制、安全生产、流通监督和使用监控。

第四条建立容器标志标签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量和库存监控,改进和完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目录第五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毒性程度、易制毒程度和用途,将其分为普通易制毒化学品、较易制毒化学品和非常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国家制定或者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在目录外的易制毒化学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目录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许可证和注册登记第八条依法设立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制度,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

第九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通过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更新。

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进出口管制第十一条国家依法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控制措施,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监管。

第十二条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税。

第十三条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同时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安全生产和流通监督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流通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应当标注警示标识,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防爆和泄漏的要求。

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9.18【实施日期】2018.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易用于生产和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中间体化学品、易制毒药品与稀释剂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极限管理化学品、特定管理化学品、一般管理化学品三类。

第五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专业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六条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厂、设施和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批次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厂和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级别等相关信息,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使用和废弃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如有废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十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销售对象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采购、销售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2、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卡相符。

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4、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5、检查储存量,根据库房面积、高度、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班级的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采取“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7、药品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8、使用班级要按需方法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包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10、逐日检查由药品保管员自查,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检查要有记录。

11、按期检查、临时抽查由学校保卫科牵头会同药品保管员举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发文号: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05-08-26实施日期:2005-11-01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制毒的化学物质,其制造和销售活动极易被非法制毒分子利用,违法分子通过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和违禁药品,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渠道管理,建立用药记录和药品流转台账,严厉禁止违法利用化学品进行非法制毒活动。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一定的生产技术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外流,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受到严格限制,购买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信息,购买数量严格限制。

对于非法制毒分子通过虚假证照信息和伪造身份进行购买和运输的违法行为,应该予以打击和纠正,严惩不贷。

三、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应当得到重视,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严惩违规企业和个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防控工作,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举报和追缉,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五、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农业化学品等的分级管理,将其分门别类地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六、本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好该条例各项规定,着力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制毒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总之,本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好各项规定,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大局。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落实需要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监管部门、警察机构、法律部门等需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共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和犯罪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八、教育宣传是预防非法制毒的重要环节,坚持开展广泛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让青少年深入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性,坚决抵制非法制毒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一、总则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

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化学结构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1)酚类和酚醛类化合物;2)酰胺类化合物;3)酮类和醛类化合物;4)其他。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1. 生产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该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易制毒化学品。

2. 销售管理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到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药店购买,销售许可证只对获得该许可证的企业或药店负责,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该持有相应许可证。

3. 运输管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运输,保证易制毒物品不会被盗窃、泄露或用于非法生产毒品。

4. 使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资质和资格,易制毒物品必须用于合法用途,严禁用于制造、生产毒品的非法活动。

四、处罚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犯罪形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惩罚措施。

简要注释: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

生产许可证:指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持有。

销售许可证:对获得该许可证的企业或药店负责。

运输许可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持有的许可证。

使用资质和资格: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资质和资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整改:依法纠正错误、消除危害的行为。

行政惩罚措施:公共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决定的行为人或单位的一种惩罚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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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岀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 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岀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 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 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 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非医疗、非科研、非工业等其他合法用途一览或者可以通过简单改性或加工成毒品的化学品和制剂。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法制原则,加强监督、完善配套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用于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泄漏、事故等安全问题。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出,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合法、准确。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户的管理,核实客户的身份和意图,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报告和配合有关权力机关的安全监管工作,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

第五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防火防爆。

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的运输工具和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事故。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口和进口
第三章生产和经营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本条例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际禁毒公约中规定的毒品的前体化学品.
3.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出口和进口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易制毒化学品:制备毒品的化学物质,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际禁毒公约中规定的毒品的前体化学品.
生产和经营:指化学企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环节的管控管理.
使用:指企业在进行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的共同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国务院令:由国务院定期发布或者根据需要颁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指国务院颁布的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麻醉药品:指具有镇痛、镇静、催眠、麻醉等作用的药品.
精神药品:蕴含着某些成份的药品,有临床医学效果和表现,多用于精神障碍、精神恐怖症、抽搐症、神经痛、头痛等治疗。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生产或者销售,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被自发或者通过简单的物理、化学变化等方式转化成精神药物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统一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专用通道,切实保障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实行许可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环节不被滥用。

……(此处省略若干条款)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建立和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追溯制度,做好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安全意识,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知识和预防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

……(此处省略若干条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能依法保护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此处省略若干条款)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许可申请表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范本3. 易制毒化学品追溯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易制毒化学品:指能够被自发或者通过简单的物理、化学变化等方式转化成精神药物的化学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
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2、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
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卡相符。

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4、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
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5、检查储存量,根据库房面积、高度、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不得超
量储存。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班级的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采取“双人发放,双
人复核,双人领用”。

7、药品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
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8、使用班级要按需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10、逐日检查由药品保管员自查,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检查要有记录。

11、定期检查、临时抽查由学校保卫科牵头会同药品保管员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12、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按照《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全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全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全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范和打击制毒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生产毒品的化学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法》(以下简称《管制法》)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涉及制毒的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严格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用于非法制毒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严格管理。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二)分类管理。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三)综合管理。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环节的监管。

(四)重点管控。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和管控。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当依法、科学、严格、便捷。

第二章生产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能力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监控,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当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客户档案,对向非法生产窝点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进行实名注册,并建立随时控制和追溯的机制。

第三章销售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购买和使用。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管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格履行购买者实名注册、购买许可和出库登记等控制措施,同时加强对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认证。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2024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2024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2024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引言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一向是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法律措施。

为了应对快速发展的技术和新型毒品的威胁,2024年最新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在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改进的基础上,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控。

本文将对2024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行全文解读,旨在帮助读者了解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等进行了明确。

其中重要的规定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目的是防范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本条例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和监管活动;•易制毒化学品按照不同的危险性分为A类、B类和C类;•定义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范围和相关术语。

第二章生产管理1.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明确了生产单位须经许可后方可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活动;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续展:规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须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3.生产设施与设备的要求:明确了生产单位须具备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施与设备;4.生产过程与管理:规定了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销售与运输管理1.销售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明确了销售单位须经许可后方可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活动;2.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续展:规定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须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3.销售记录与报告:规定销售单位须及时记录销售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4.运输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明确了运输单位须经许可后方可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活动;5.运输条件与要求: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车辆安全、包装标识等。

第四章储存与使用管理1.储存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明确了储存单位须经许可后方可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活动;2.储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续展:规定储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须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3.储存条件与要求: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包括温度、通风等;4.使用记录与报告:规定使用单位须及时记录使用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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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采购、销售,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3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简单来说,易制
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
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本公司主要相关易制毒化学品为:盐酸、硫酸等。

4职责
4.1总则
本公司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上接受新站区公安局的指导、监督、检查。

4.2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责任负责,负责批准、颁发公司安全责任制度、应急预案、督促公司应急
演练,了解掌握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组织考核;
4.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监督审查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品数量、品名、用途,督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废弃物合理处理。

4.4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流程,按流程办事。

采购时必须到正规的、持有易制毒证明的厂家进行采购,
加强采购前的事前管理,做好采购相关文档和备份工作。

4.5销售人员必须做好销售管理台账,记录好出售货物的主要流向、产品数量、种类、品种等相关信息,必
须严格管理货物的"提货单",严把货物出库这一关,定期向购货单位了解产品信息,建立用户档案,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销售表,购货单位必须持相关的易制毒购买证明方可可到本公司进行易制毒产品的采购,否则不予出售。

4.6安环部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流程细则
5.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内容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本公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分成两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销售。

5.2易制毒化学品采购
5.2.1因经营需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报安环部,安环部向新站区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备案等手续,经
批准。

获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后报市场部采购人员进行购买。

物品购买后一律不准转
卖、交换和擅自处理。

特殊情况交换处理必须报公安机关批准。

易制毒化学品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5.2.2安环部每年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情况。

5.2.3严格遵守采购流程,按流程办事。

5.2.4采购时必须到正规的、持有易制毒证明的厂家进行采购,
5.2.5能及时按质按量的采购到所需的产品。

5.2.6加强采购前的事前管理,建立完善的价格信息档案,以有效的控制和降低了采购成本并保证质量。

5.2.7做好采购相关文档和备份工作。

5.2.8购人员耍需及时获得存货、余货的详细情况,做到及时采购。

5.2.9必须做好采购报表,注明采购来源、数量、品种、规格等细则。

5.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5.3.1销售人员必须做好销售管理台账,记录好出售货物的主要流向、产品数量、种类、品种等相关信息。

5.3.2销售人员必须做好每天的销售报表情况,计算好库存容量,以供采购人员及时掌握库存情况,采购
所需物品。

5.3.3销售人员必须严格管理货物的"提货单",严把货物出库这一关。

5.3.4定期向购货单位了解产品信息,建立用户档案,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销售表。

5.3.5购货单位必须持相关的易制毒购买证明方可可到本公司进行易制毒产品的采购,否则不予出售。

5.3.6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5.3.7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新站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
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5.3.8严禁向未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3.9严禁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6相关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7号)
7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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