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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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开门见山,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二十四条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人对文件内容和格式确认无误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目的是否表述明白,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可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设置路径时设置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后方可进入流转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文发文审批流转路径设置为: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对)——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管理部门(盖章)——主办部门(分发、归档)。需要会签
的文件在“文件管理部门(核对)”后插入需要会签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进入“公文流转”后,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重点审核公文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文方式是否妥当,行文格式是否符合《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如有明显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主办部门。
第二十七条公文进入流转后,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流转情况,确保公文按时发出,发出后要及时掌握办理、执行情况,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馈。
第二十八条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签发。经签发后的文稿,他人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须经签发人同意。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流转到文件管理部门用印时,文件管理部门要对公文进行登记(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填写文件字号,同时进行最后复核。
第三十条发文处理的各个环节—拟稿、核对、审核、会签、审批、签发、盖章、归档等,处理人都要根据所处环节签署相应意见。除领导审核、审批可以只签署“同意”外,其它环节的意见都要有具体内容。
第七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登记、初审、上传、拟办、催办、批办、承办、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收到上级或本系统以外单位的来文,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并初审,审核的重点是:根据公文事项确定主管领导。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根据公文事项确定主管领导,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三条经审核,对符合规定和可受理的公文,纸质公文扫描成电子版进行公文流转,电子版公文直接进入公文流转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文收文流转路径为:文件管理人员上传——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文件管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插入承办部门落实情况——办公室分发、归档——文件承办部门办理、存档。
第三十五条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收到文件的内容和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主管领导阅批。
第三十六条主管领导在收到上级、各单位或本系统以外单位来文时,要根据文件内容结合领导分工及各部门业务分工办理批阅。文件批阅要明确阅知范围,提出管理要求,落实承办、审核、存办部门。
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根据部门分工,及时落实部门承办人员及办理方案,并对文件涉及办理的内容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附注理由并及时退回交办的文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办理收到公文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九条送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专兼职文书人员要负责催办。
第四十条公文管理部门要确定文件管理人员,负责收文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收文处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处理人都要签署意见,具体要求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公文存储
第四十二条公文存储就是将处理完毕的纸质版和电子公文收集、整理、分类、保存、利用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公文存储要保障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电子公文应当存储到本部门文件管理人员的电脑硬盘上,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公文复制到移动硬盘一份。
第四十五条电子公文要按照本单位发文和上级单位或者外来单位来文两大类分类存储。本单位发文又分为党群发文、行政发文、网络电报、下级单位来文(请示)、其它(会议纪要、发外单位的函)五类,其中党群和行政发文分别再按发文部门进行分类。上级单位或者外来单位来文按照来文单位分为运管公司、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