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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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二条公文起草人应当了解公文的性质和要求,明确公文的目的和立场。

公文起草应当简明扼要,词不累赘。

对于涉及政策措施的公文,起草人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并进行适当调研。

第三条公文起草人应当遵循公文规范,包括格式、组织结构、文体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起草应当注意杜绝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错误。

第四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使用的法律、政策文件名词、术语,必须准确使用,并在必要时附上注释。

第五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对于涉及多个内容或者事项的公文,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安排,并使用清晰的分隔标题和段落。

第六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审慎选择公文的标题,确保能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在起草公文时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审核第八条公文审核人应当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目的,对公文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审核。

对于涉及涉密内容的公文,审核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确保公文的机密级别正确。

第十条公文审核人应当着重审查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和术语的使用是否准确,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风格和表达方式,对于存在的语言上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章公文的发布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公文,发布人应当及时将公文布置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公文发布人应当遵循公文的传达渠道和方式,并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第五章附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分开处理。

附件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查找。

第十五条对于附件的要求和使用说明,应当在公文中进行明确,以便读者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丢失或损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主要特点:制作主体的法定性,内容的
特定性,提请的时效性,建议的可行 性,办理的程序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4.函
适用范围: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灵活
性。三是单一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5.纪要
2.使用非法定文种。 3.文种重叠。 4.生造文种。 5.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6.文种混用。
7.错用文种。
(六)文种选用的基本依据和要求
1.依据法规规定和要求。
2.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 3.依据行文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4.依据行文目的、要求。 5.按照文种的适用对象。 6.按照层级的不同。 7.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 8.按照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
发 文 机 关 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 一种是发文机 关全称或者 标志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 文 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 件”;一种是使用发文 一种是使用发 文机关全称 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或者规范化简 称加括号标 称。联合行文,可并用 明文种。联合 行文 ,可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主办机关名称 ,也可并用 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联署机关名称 。民族自治 称。 地方,可并用 自治民族的 文字和汉字印制。
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 重要工具。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权威性和政策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程序性和严密性;对应性和定向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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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 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 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 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 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 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 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 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 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 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 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 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 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 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 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 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 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 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山东省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和文秘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创新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方式方法。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置机要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必要设施,及时更新技术手段,促进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加强教育培训。

在公务员招考中应当考察相关内容。

第九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公文制发、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定与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对下级机关及同级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南京师范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南京师范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南京师范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校党政工作需要,推进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和《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苏办发〔2012〕3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公文是我校党委和行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全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我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和各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我校党政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发布校内规章制度,任免人员。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17篇)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17篇)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17篇)1.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为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确保公文处理的高效、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1.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的使用为保证公文处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各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并通过培训和指导,确保使用得当。

在使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2.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室管理规定。

起草人应准确、清晰地表达意思,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和规范进行。

审查人应对起草人提交的公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文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3.公文的签发和传输签发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分类和编号,确保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在传输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安全和机密性,避免泄露。

4.公文的归档管理公文的归档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可靠和方便查阅。

归档人员应注意公文编号和分类,保证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5.公文处理的时效为确保公文处理的时效和有效性,各单位应设立公文处理的时限和进度控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进度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处理、及时签发和及时传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为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确保公文处理的高效、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的使用为保证公文处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各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并通过培训和指导,确保使用得当。

在使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二、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室管理规定。

起草人应准确、清晰地表达意思,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和规范进行。

审查人应对起草人提交的公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文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三、公文的签发和传输签发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分类和编号,确保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在传输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安全和机密性,避免泄露。

四、公文的归档管理公文的归档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可靠和方便查阅。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解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解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创新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方式方法。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置机要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必要设施,及时更新技术手段,促进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加强教育培训。

在公务员招考中应当考察相关内容。

第九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公文制发、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定与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对下级机关及同级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一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定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pdf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pdf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pdf《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党委政府公文发文处理程序

党委政府公文发文处理程序

党委政府公文发文处理程序党委、政府所发出的文件材料,统称发文。

发文处理包括:拟稿、核稿、会签、签发、编号、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归档等环节。

一、拟稿。

就是草拟文件的初稿。

这是发文处理的第一道程序,是关系到文件质量的基础工作,必须十分认真细致。

二、核稿。

即对文件草稿进行审核。

由部门拟稿人员在草稿未送分管领导审批之前,依据公文的基本要求,对草稿的体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查,然后交由部门负责人核审,并在发文稿审批单“核稿”栏签字。

三、会签。

各职能部门需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发文时,须经分管领导会签;凡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事宜,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会签。

党政联合行文的需要由镇长和分管领导会签。

四、签发。

签发是领导对文稿的最后审批,文件草稿经分管领导会签后,由镇长或书记签发,签发后的文稿即成为最后定稿,文件据此生效。

五、编号。

文稿经领导签发后,要进行编号登记,防止发文混乱。

编号要按公文格式编排,一般包括发文代字、发文年号和该年度发文序号三部分组成,如,友委发[××××]第×号。

编号时须到党政办公室《发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将电子文档交到党政办公室。

六、缮印。

即对经领导签发后的文稿进行印制,在缮印过程中,必须做到:1、必须以经领导签发后的定稿为依据,忠于原稿,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要报经签发人批准。

2、注意排版艺术,版面的安排要美观大方、赏心悦目。

3、注意保密,文印人员不得让别人随便翻阅文稿。

对印制的底板、清样、废页也要管理好,防止泄密。

七、校对。

校对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要坚持对文件进行校对。

校对由起草者进行,校对时要以文件定稿为基准,进行认真仔细地校对,连标点符号也不能放过,把住文件制发的最后一关。

八、用印。

即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机关印章,这是公文生效取信的凭证。

用印要做到端正、清晰、位置恰当,即所谓“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并适应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

第十条公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部分:一)题目。

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

二)正文。

包括序言、正文、结尾等部分。

正文应当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逻辑严密。

三)署名。

包括发文机关名称、文号、签发人姓名、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文应当注重文字的规范、简洁、明确、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错别字、口语化语言和不合规范的词语。

第十二条公文应当注重排版的美观、整齐、清晰,避免出现错版、漏版、错页等问题。

第四章公文拟制第十三条公文拟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公文种类、确定公文主题、明确公文内容和结构。

第十四条公文拟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内容要求。

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二)语言表达。

公文应当使用规范、简洁、准确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生僻字、口语化语言和不合规范的词语。

三)格式要求。

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排版美观、整齐、清晰。

第十五条公文拟制应当注重审核、修改和定稿,确保公文内容、格式、语言表达等方面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公文办理第十六条公文办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文处理流程、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七条公文办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文收发。

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收发,保证公文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公文传阅。

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阅,保证公文的审核、审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三)公文签发。

公文签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公文办理应当注重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公文治理第十九条公文治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公文治理方式和方法,加强公文治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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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处理办法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第六章发文办理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开门见山,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二十四条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人对文件内容和格式确认无误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目的是否表述明白,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可行。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设置路径时设置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后方可进入流转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文发文审批流转路径设置为: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对)——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管理部门(盖章)——主办部门(分发、归档)。

需要会签的文件在“文件管理部门(核对)”后插入需要会签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进入“公文流转”后,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重点审核公文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文方式是否妥当,行文格式是否符合《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如有明显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主办部门。

第二十七条公文进入流转后,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流转情况,确保公文按时发出,发出后要及时掌握办理、执行情况,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馈。

第二十八条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签发。

经签发后的文稿,他人不得擅自改动。

如必须改动,须经签发人同意。

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流转到文件管理部门用印时,文件管理部门要对公文进行登记(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填写文件字号,同时进行最后复核。

第三十条发文处理的各个环节—拟稿、核对、审核、会签、审批、签发、盖章、归档等,处理人都要根据所处环节签署相应意见。

除领导审核、审批可以只签署“同意”外,其它环节的意见都要有具体内容。

第七章收文办理第三十一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登记、初审、上传、拟办、催办、批办、承办、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收到上级或本系统以外单位的来文,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并初审,审核的重点是:根据公文事项确定主管领导。

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根据公文事项确定主管领导,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三条经审核,对符合规定和可受理的公文,纸质公文扫描成电子版进行公文流转,电子版公文直接进入公文流转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文收文流转路径为:文件管理人员上传——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文件管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插入承办部门落实情况——办公室分发、归档——文件承办部门办理、存档。

第三十五条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收到文件的内容和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主管领导阅批。

第三十六条主管领导在收到上级、各单位或本系统以外单位来文时,要根据文件内容结合领导分工及各部门业务分工办理批阅。

文件批阅要明确阅知范围,提出管理要求,落实承办、审核、存办部门。

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根据部门分工,及时落实部门承办人员及办理方案,并对文件涉及办理的内容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附注理由并及时退回交办的文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办理收到公文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九条送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专兼职文书人员要负责催办。

第四十条公文管理部门要确定文件管理人员,负责收文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收文处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处理人都要签署意见,具体要求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公文存储第四十二条公文存储就是将处理完毕的纸质版和电子公文收集、整理、分类、保存、利用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公文存储要保障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电子公文应当存储到本部门文件管理人员的电脑硬盘上,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公文复制到移动硬盘一份。

第四十五条电子公文要按照本单位发文和上级单位或者外来单位来文两大类分类存储。

本单位发文又分为党群发文、行政发文、网络电报、下级单位来文(请示)、其它(会议纪要、发外单位的函)五类,其中党群和行政发文分别再按发文部门进行分类。

上级单位或者外来单位来文按照来文单位分为运管公司、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

运管公司、集团公司来文按文件、网络电报和其他划分为三类,并分别按部门进行存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文件存储方式由各单位自定。

第四十六条电子公文在分类存储时,要设置相应的文件夹,并在本单位发文和上级或外来单位来文两个文件夹中用Excel表格建立文件目录。

在表格中可使用多个工作表,分别命名进行区分。

文件目录主要有序号、文件字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备注几项构成。

第四十七条建立的文件目录使用超链接。

在超链接时,文件目录的文件名称超链接到文件的位置。

如果是有附件或者批阅单的文件,超链接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上。

第四十八条收到纸质公文扫描完成后,文件管理部门即可对纸质文件进行整理、保存,同时要将扫描后经过流转的有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的电子版文件下载保存,年底统一归档。

第四十九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当在办理完毕后要及时保存,不能有遗漏。

文件保存内容包括:各级领导的批示、文件以及文件的附件。

第九章公文归档第五十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各单位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每份文件除保存电子版外还要打印出一份纸质文件进行保存。

收到的外来文件由收文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文件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五十二条文件管理部门要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齐全、完整,与文件登记记录相符。

第十章公文管理第五十三条公文流转、存储、归档均使用即时通OA办公平台系统。

第五十四条公文中规定的实施日期,视作公文产生效力时间,即公文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纸质公文,经过办公室主任、发文部门负责人共同鉴别后可以做“作废保留”和“销毁”处理。

第五十七条销毁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同时对销毁的公文进行记录(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一章考核管理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公文种类对应的公文格式办理发文,并遵守公文行文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出现文种与格式对应错误、违反行文规则的发文单位要进行严肃考核。

第六十条收到上级或本系统以外单位涉及工区的来文时,主管领导在批示时要根据来文内容对文件办理进行严格要求和把关。

确需工区了解、执行和保存的文件发至工区,其他文件一律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各单位对涉及工区文件的批阅,要制定具体批示要求。

未建立具体批示要求的、出现超范围批示的,在考核中要加重考核。

第六十一条公司要重点抽查各单位发往工区的文件批示,有不按要求超范围发到工区的情况,要通报批评并严厉考核。

第六十二条公文流转时间严格控制在48小时内完成,超出48小时的要有具体说明。

第六十三条文件管理人员在分发文件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的范围发送,不得擅自增减发送范围。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收发文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签署相应意见,出现未表态或意见内容与环节不符的,办公室应将文件退回拟稿部门重新进行流转。

第六十五条管理体系文件编制依据和引用文件发生变化时,要执行《中铁电化运管公司体系文件管理办法》(附件3)的规定,未做相应变化的,列入考核内容。

第六十六条管理体系文件发布后,各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体系文件上传到即时通规章制度中,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文件上传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十七条文件管理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有效文件版本清单。

涉及质量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环境管理的文件清单由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并动态管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检查记录表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

清单格式如下图。

第二章电子公文收文办理第十条电子公文的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或经转换生成的电子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收文登记、审核、拟办、催办、批办、传递、承办、归档等程序。

办理流程见附件。

第十一条公司与各单位之间,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公文形式互相传递文件。

第十二条凡接收到的电子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内容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并对电子印章进行验证与识别,确保所接收电子公文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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