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常识及其法律规定
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信托理财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信托理财具有财产隔离、风险分散、财富传承等功能,在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了规范信托理财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角度,对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信托法1. 信托的定义《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
”2. 信托的种类《信托法》根据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的不同,将信托分为以下几种:(1)公益信托:以公益为目的,为受益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设立。
(2)私益信托:以私益为目的,为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设立。
(3)财产信托:以财产为标的物的信托。
(4)人身信托:以人身为标的物的信托。
3. 信托的设立《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托财产合法、明确;(三)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信托目的合法、明确。
”4.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三)信托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四)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信托。
”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 信托公司的设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具备信托业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制度。
”2.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二)发行、销售、转让信托产品;(三)开展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四)提供信托咨询、评估、评级等服务;(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计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行为。
信托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对信托计划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信托计划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是我国信托制度的根本大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信托的定义、信托的种类、信托的设立、信托的变更、信托的终止、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信托的监督和责任等内容,为信托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信托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财产的转移应当遵循信托法的规定。
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规范信托公司经营活动的部门规章,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信托计划的实施提供了行政监管依据。
三、信托计划的法律规定1.信托设立信托设立是指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托财产合法、明确、特定;(3)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能力;(4)信托目的合法、明确。
2.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2)管理性: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3)收益性: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3.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的人。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信托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即当委托人(Settlor)将财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并要求受托人为指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托法则是关于信托设立、管理以及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托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很多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包括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受益人。
受托人则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行使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财产或权利,受益人有权获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2、信托的特点(1)双重所有权:在信托法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委托人是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另一方面受托人是财产的实际支配人。
(2)分离原则: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放弃了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3)积极管理:受托人需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以获取最大利益。
(4)受益权: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且这种权利不受委托人的个人意愿限制。
信托法以保护受益人权益为目的。
二、信托的设立1、设立的要件设立信托需要以下几个要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和设立信托的意图。
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权利或利益明确转让给受托人,并指定受益人。
2、设立的方式设立信托的方式通常包括书面信托、口头信托和遗嘱信托。
书面信托是指通过书面文件或契约的形式进行信托设立。
口头信托是指委托人直接口头向受托人表达设立信托的意愿。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文件设立的信托。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1、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是信托的管理者,他有义务管理、处置和分配信托财产,且必须遵循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法律规定解读
信托法律规定解读一、引言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通过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在信托的运作过程中,法律起着关键的作用,对信托的设立、运作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对信托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信托的法律特点和实践应用。
二、信托的法律性质信托是一种契约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确立和约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信托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利行使方式。
这意味着,信托不仅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财产管理方式,受托人也具备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来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财产。
三、信托的法律规定1.信托的设立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指定明确的目的;(2)明确的财产标的;(3)必须由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4)受托人必须具备信托管理的能力和资质。
2.受托人的义务与禁止行为作为信托的关键角色,受托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忠实义务:受托人应当忠实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责任,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2)谨慎义务:受托人应当以审慎的态度管理和运用托管财产,保护委托人的权益;(3)保密义务:受托人应当对信托事项和委托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另外,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禁止行为,如:(1)禁止挪用信托财产;(2)禁止利用信托进行违法活动;(3)禁止违背委托人意愿进行操作。
3.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件,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设立效力:信托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信托关系的正式建立,受托人开始履行管理和运用财产的职责;(2)权利效力:信托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依据合同主张相应的权益;(3)终止效力:信托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满足时,信托关系即终止。
委托人有权要求财产的返还或者进行继承。
四、信托的法律保护为了保障信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信托法律规定中对信托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例如:(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受到法律保护,不受委托人个人债权人的追索;(2)受托人的责任限制: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会因为管理和运用不当而对委托人承担过分的责任;(3)信托财产的保护:信托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受受托人、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债权或诉讼的侵害。
信托资金监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信托资金监管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对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用。
我国信托资金监管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二、信托资金监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是我国信托行业的基本法律,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信托的定义、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信托管理、信托终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信托资金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秩序。
该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信托资金监管提供了行政依据。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银监会于2007年3月1日发布的部门规章,旨在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稳定。
该办法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运作、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信托资金监管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三、信托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1.信托资金来源的监管信托资金来源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非法资金,如洗钱、集资诈骗等。
(3)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审查制度,确保信托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信托资金运用的监管信托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信托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
(2)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如非法集资、炒楼炒股等。
信托法律法规
信托法律法规一、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1. 定义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或者部份财产,转移给受益人名下或者指定的管理人、经营机构,由其进行投资或者管理、使用的行为。
2. 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独立管理原则;(4)保密原则。
3. 主要内容(1)信托的设立和解除;(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3)信托的受益人权利和义务;(4)信托的费用和收益;(5)信托的监督和管理。
4.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违反信托法规的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甚至民事责任。
具体罚款金额或者处罚方式以当地政府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规定为准。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公司法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司,设立信托也可以以公司身份进行。
2. 证券法在信托中进行证券交易时,需遵守相关证券法规。
3. 土地管理法土地等不动产在信托中的转移需遵守土地管理法规。
4. 遗产继承法信托在遗产继承中的应用需遵守相关遗产继承法规。
5. 监察法对信托的监管和管理需遵守相关监察法规。
总结:本文档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定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并列举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托设立、资产运用和监管等方面提供了依据。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信托:是将财产或者部份财产转移给指定的管理人、经营机构,由其进行投资或者管理、使用的行为。
-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具备信托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和运用的人。
- 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和权利的人。
- 独立管理原则: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职责时应独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厉害关系人的干预。
- 保密原则:信托机构应当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的财产和个人信息,不得泄漏。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设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信托概念法条
5. 《信托法》第12条:信托财产或者权益应当专款专用,受托人不得将其与自己的财产 或者权益混淆或者混合使用。
信托概念法条
这些法条是中国相关法律中与信托相关的主要条款,用于定义信托的概念、规定信托 合同的内容和受托人的职责等。如果您需要详细的法律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 或律师。
信托概念法条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委托人将财产或权益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 示和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和处置。以下是一些与信托相关的法条:
1. 《民法典》第170条: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委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处分或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一 种法律关系。
2. 《信托法》第2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或者权益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 托人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处分或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概念法条
3. 《信托法》第3条: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约定信托的设立、财产或者权 益的转让、信托目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托解除等事项的合同。
信托公司的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
信托公司的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履行着资金托管、财富管理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加强市场监管,并促进信托产业健康发展,信托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信托公司的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进行介绍。
一、法律法规要求1.信托法信托法是指规范信托公司设立、运作与监管的法律规定,是信托业务基本依据。
信托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信托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等。
信托公司在业务运作中必须遵守信托法的规定,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公司法信托公司应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公司法对信托公司的设立和经营都有相关要求。
信托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管理、财务报告、股东权益保护等工作,确保公司运作的规范和合法。
3.证券法信托公司有时会发行信托产品,涉及到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范。
证券法对信托产品的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明确要求,信托公司需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操作,遵守相关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要求1.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中国银保监会是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
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合规经营、业务准入与备案、风险防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资本充足等方面。
信托公司需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才能取得经营许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2.存款保险法的监管要求信托公司通常存放大量的客户资金,因此需要遵守存款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存款保险法的监管要求包括:储户资金保护、资金流动性管理、风险评估与防控等方面。
信托公司应对存款进行妥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与稳定。
3.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在托管信托资产时受到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
监管要求包括:资产托管与登记、净值估算、信息披露等方面。
信托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妥善进行信托资产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4.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信托法律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合法原则;(五)受益人利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信托业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信托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托当事人第六条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第七条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受益人是指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委托人设立信托,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财产清单、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信托收益分配方式等。
第十二条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的范围;(二)信托目的;(三)信托期限;(四)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五)信托收益分配方式;(六)信托终止事由;(七)信托管理费用;(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文件,不得泄露信托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信托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第十五条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有权请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分配信托收益。
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十六条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或者收益的财产。
第十七条信托财产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分离。
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章出处:和讯网200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十年来,中国信托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信托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推动了我国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了信托制度,促进了我国营业信托的健康发展,也推动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普及。
通过《信托法》及之后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规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融资者认识了信托,目前信托业参与者规模越来越庞大,整个信托业保持着良好的快速增长趋势。
一、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是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转移或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加安全、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财产处置方面的不同要求。
信托制度有着其他法律制度不具备的优势。
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制度。
用益权制度是封建时期的英国教会信徒用于逃避对土地的征用与没收而建立起来的,其也被应用于摆脱长子继承制的法律障碍。
信托制度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发展过程中人们在处分财产方面的客观需要,虽然统治阶级极力反对,但是信托制度还是继续生存发展并逐步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从宗教目的、家族财产管理走向了社会公益,并于工业革命后逐渐进入了商业领域。
现今社会,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投资获利成为了财产管理中最重要的内涵和要求。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域、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
为了保障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的规范、有序运用,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具体制度与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
除了2001年的《信托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为载体,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信托财产投入贷款市场,实现委托人投资目的的一种金融产品。
信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高效、安全等特点,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对信托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信托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是我国信托贷款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信托的定义、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信托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等进行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管理等内容,对信托贷款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监管规则,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5.《信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信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制定的关于信托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则,对信托贷款的设立、运作、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信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信托贷款的设立(1)信托贷款的设立应当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等。
(2)信托贷款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信托贷款的设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包括信托公司的资质、业务范围等。
2.信托贷款的运作(1)信托贷款的运作应当遵循信托法的规定,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
(2)信托贷款的运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包括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
(3)信托贷款的运作应当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3.信托贷款的风险控制(1)信托贷款的风险控制应当遵循信托法的规定,包括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信托当事人的风险防范等。
信托法律法规精简版
信托法律法规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用于管理和分配财产。
信托法律法规是对信托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文件。
下面是一些相关的信托法律法规:
1. 《信托法》
该法律是对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信托的定义、信托关系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信托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内容。
《信托法》对信托的种类、运作方式和信托人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2. 《民法典》
作为的基本民法典,它对信托活动也有一定的规范。
民法典规定了信托的基本要素,包括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人的义务等。
民法典还明确了信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具体内容。
3.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这是一部对银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其中也涉及到信托业务的监管。
该法规定了信托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 《证券法》
该法律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
在信托业务中,
有些信托产品可能与证券市场有关,这部法律对信托业务的监管也
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5. 《外商投资企业法》
这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部法律,其中也包含了对信托业务
的监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业务时,如选择信托作为融资方式,就需要遵守这部法律的规定。
除了上述法律外,信托业务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管理
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信托活动的监管,保护了参与者的权益,促进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信托法全文内容2024
引言:信托法是指通过向信托财产受托人转移财产权益,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
信托法内容包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义务、信托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依次从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义务、信托权益和信托终止等五个大点对信托法进行详细阐述。
概述:信托法是指对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义务、信托权益等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
信托设立是指委托人将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信托财产是指作为信托设立的对象而转移给受托人管理的财产。
受托人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信托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依据信托设立的目的所享有的权益。
信托终止是指信托目的实现或信托解除后,信托结束的情形。
正文内容:一、信托设立1.委托人行为的要件2.信托的目的和对象3.信托契约的形式4.信托设立的效力5.信托设立的限制和条件二、信托财产1.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类型2.信托财产的转移和归属3.信托财产的变更和增加4.信托财产的监督和保护5.信托财产的返还和清偿三、受托人义务1.受托人的基本义务2.受托人的忠实义务3.受托人的勤勉义务4.受托人的保密义务5.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四、信托权益1.信托权益的种类和享有人2.信托权益的行使和约定3.信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4.信托权益的转让和继承5.信托权益的限制和解除五、信托终止1.信托目的实现2.信托解除和变更3.信托财产的消灭和清算4.信托终止的效力和权益5.信托终止的义务和责任总结:信托法是对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义务、信托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信托设立需要满足委托人行为的要件、目的和对象的明确、信托契约的形式等条件。
信托财产涵盖了范围和类型的规定、财产的转移和归属、变更和增加、监督和保护、返还和清偿等内容。
受托人义务包括基本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保密义务和报告义务。
信托权益涉及权益种类和享有人的规定、行使和约定、保护和维护、转让和继承、限制和解除等方面。
信托一法三规要点汇总
信托一法三规要点汇总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信托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我国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了《信托法》。
同时,中国银保监会也发布了三个配套规章,分别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信托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信托法》和三个规章的要点进行汇总阐述。
一、《信托法》要点1. 信托标的:信托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财产或者享有特定权益的客体。
2.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计划所管理的财产,属于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3.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法律依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信托财产的来源、用途、受益人、信托期限等内容。
4.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5.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管理方案。
6. 信托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益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 信托责任:信托责任包括信任诚实信用责任、谨慎管理责任和保密责任。
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要点1. 信托公司的条件:信托公司应具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且具备相应的实力、经验和声誉。
2. 信托公司的备案和监管:信托公司设立后需要进行备案,并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3. 信托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营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4.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公司可以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评估等多个业务领域。
三、《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点1. 信托登记的对象:信托登记主要针对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事项进行登记,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信托受益人等。
2. 信托登记的程序:信托登记需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由指定的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
3. 信托登记的效力:信托登记的有效性以登记机构的备案文件为准,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信托资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是一种古老的财产管理制度,起源于英国,后传入我国。
信托资金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机构管理的客户资金,包括信托财产、信托收益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托行业日益繁荣,信托资金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信托资金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规定不完善,信托资金风险也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对信托资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信托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信托资金法律关系的主体1.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信托资金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承担着受托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取得信托业务许可证,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 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是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利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单一受益人,也可以是多个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受到《信托法》的保护。
3. 信托委托人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
信托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4. 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是对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进行监督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包括监督信托公司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及是否侵害受益人权益等。
三、信托资金的法律规定1.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信托资金法律关系的核心文件,规定了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信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3)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运用方式和处分方式;(4)信托收益的分配方式;(5)信托期限;(6)信托终止的条件、方式和信托财产的处理。
2.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财产。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独立性;(2)具有确定性;(3)具有可转让性。
3.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是指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限内产生的收益。
信托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信托法律规定了信托的设立、运作、管理和终止等各个环节,旨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从信托法律规定的概述、信托设立、信托管理、信托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信托法律规定的概述(一)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1.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者,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2. 受托人:受托人是信托的执行者,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3. 受益人: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最终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三)信托的法律特征1.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成立后,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
2. 信托的自愿性:信托的设立基于委托人的自愿,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加入也应当是自愿的。
3. 信托的连续性:信托的存续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变更而影响。
三、信托设立的法律规定(一)信托设立的条件1. 委托人有合法的财产权。
2. 委托人有明确的信托目的。
3. 受托人有资格和能力担任受托人。
4. 信托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信托设立的程序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2. 受托人接受信托,并办理信托登记。
3.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由信托账户管理。
4. 受托人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状况。
四、信托管理的法律规定(一)受托人的义务1. 保管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2. 合理运用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合理运用信托财产。
3. 诚实守信:受托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4. 依法披露信息:受托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状况。
(二)受托人的权利1. 收取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收取信托费用。
信托法主动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法是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信托财产安全,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信托法中的主动管理法律规定,是信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实现信托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托法主动管理法律规定的概念、原则、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信托法主动管理法律规定的概念信托法主动管理法律规定,是指信托法对信托管理人(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主动管理是指信托管理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管理和运用,以实现信托目的。
三、信托法主动管理法律规定的原则1. 公平原则:信托法主动管理法律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安全原则:信托管理人应当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3. 效益原则:信托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实现信托目的,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4. 公开原则:信托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接受监督。
四、信托法主动管理法律规定的内容1. 信托管理人的权利(1)信托财产的管理权:信托管理人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融资、担保、租赁、买卖等。
(2)信托财产的处分权:信托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赠与等。
(3)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管理人有权收取信托财产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租金等。
2. 信托管理人的义务(1)谨慎、勤勉义务:信托管理人应当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管理和运用。
(2)信息披露义务:信托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接受监督。
(3)保密义务:信托管理人应当对信托财产的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3. 信托管理人的责任(1)违约责任:信托管理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信托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信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一种财产管理和传承方式。
我国在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信托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标志着我国信托法律体系的完善。
本文将从信托的定义、信托的法律特征、信托的种类、信托的设立、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等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信托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信托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 信托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
2. 信托的法律特征(1)信任性:信托关系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应当诚实守信,忠实履行信托义务。
(2)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权益归属受益人。
(3)连续性: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应当持续履行信托义务,直至信托目的实现或者信托终止。
(4)特定性:信托的设立应当有特定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慈善等。
三、信托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信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公益信托:为公共利益设立,如教育、医疗、文化、环境保护等。
2. 私益信托:为特定受益人设立,如家庭信托、遗产信托等。
3. 管理信托:为管理财产设立,如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信托等。
4. 事务信托:为处理特定事务设立,如遗嘱信托、遗赠信托等。
四、信托的设立1. 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委托人有合法的财产权;(2)受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信托目的明确;(4)信托财产明确。
2. 设立方式信托的设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信托目的;(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4)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5)信托期限;(6)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7)受托人的报酬;(8)信托终止的条件、方式;(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信托理财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信托理财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
为了规范信托理财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信托理财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信托法1. 信托的定义与特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
信托具有以下特征:(1)信任为基础:信托关系的建立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前提。
(2)财产权转移: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成为财产的所有权人。
(3)受益人利益:信托的目的是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财产。
(4)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
2. 信托的种类根据信托的目的和性质,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以下几种:(1)民事信托: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2)公益信托: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3)商事信托:以商业目的设立的信托。
3.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并有权监督受托人的行为。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有权收取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费用,并有权要求委托人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有权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
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 信托公司的设立与许可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规定的股东;(4)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许可。
2.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1)信托业务;(2)资产管理业务;(3)投资银行业务;(4)金融租赁业务;(5)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
信托基础知识总结(附一法三规)
一、信托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二、信托基本原理1、信托主体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2、信托客体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委托人 受托人受益人资金资金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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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托法常识及其法律规定200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十年来,中国信托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信托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推动了我国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了信托制度,促进了我国营业信托的健康发展,也推动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普及。
通过《信托法》及之后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规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融资者认识了信托,目前信托业参与者规模越来越庞大,整个信托业保持着良好的快速增长趋势。
【目录】一、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二、英美信托业务的发展特点三、我国信托发展历程四、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五、让更多人认识信托、参与信托【正文】一、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是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转移或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加安全、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财产处置方面的不同要求。
信托制度有着其他法律制度不具备的优势。
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制度。
用益权制度是封建时期的英国教会信徒用于逃避对土地的征用与没收而建立起来的,其也被应用于摆脱长子继承制的法律障碍。
信托制度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发展过程中人们在处分财产方面的客观需要,虽然统治阶级极力反对,但是信托制度还是继续生存发展并逐步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从宗教目的、家族财产管理走向了社会公益,并于工业革命后逐渐进入了商业领域。
现今社会,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投资获利成为了财产管理中最重要的内涵和要求。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域、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
为了保障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的规范、有序运用,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具体制度与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
除了2001年的《信托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显而易见,其中多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业务,信托公司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是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除了“一法三规”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外,各个相关部分如信息披露、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证券业务、房地产融资项目相关业务、银信合作业务等相关法规亦陆续出台,监管部门也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制定着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英美信托业务的发展特点(一)英国英国作为信托制度的发源地,其信托发展有着自己的特点和历史。
首先,个人信托在信托业务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英国人比较注重个人间的信赖,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偏重于个人信托,个人信托占信托业务的80%,法人作为受托人的营业信托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发展快。
英国个人受托业务集中于执行遗嘱与管理遗产方面。
其次,公益信托发达。
英国的公益信托事业在现代社会中十分活跃。
英国于2005年初便拥有超过20万家注册的慈善组织,仅2009年注册的慈善机构已超过7000家。
据英国公益委员会报告显示,英国注册的公益机构总资产超过了1700亿英镑,年总收益超过530亿英镑。
英国现行税收制度也对公益性质的信托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人们将财产捐献于公益事业。
最后,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成为英国营业信托的两大主业。
英国于19世纪60年代开创了以信托方式投资的模式。
英国的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银行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受托人以投资为目的而代表投资者持股和管理。
单位信托是指出售信托券集合众多客户资金,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的信托业务。
(二)美国美国从个人受托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开始,开展了由公司组织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模式,并很快占据了信托主导地位,这种模式的发展和规模甚至超过了信托发源地英国。
美国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特点有:第一,以证券信托、基金信托等为核心的商事信托的地位突出。
美国信托业的业务主要集中于证券投资信托。
在信托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是最主要的投资对象。
美国法律不允许商业银行直接经营证券买卖和在公司中参股,因此银行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限制,大多设立证券信托部代理证券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者和持有者服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进一步完善,美国养老金和退休金信托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第二,信托业由银行兼营。
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
目前,美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可以说,美国的信托业基本上是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第三,美国社会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两者发展举头并进,并以民办私人经营为主。
美国信托业创始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信托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领先于英国进行。
三、我国信托发展历程(一)信托业的起步我国的信托业真正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1979年10月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机构,这也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之初被全面废止的信托业正式复业。
在改革开放中,我国信托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金融改革中,信托业突破了传统单一僵化的金融体制,打破了垄断、活跃了金融、扩大了融资;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信托公司发挥了筹集建设资金、引进外汇资金的作用;另外,信托公司也成为了培育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先驱。
(二)信托业的前四次整顿由于我国信托业初创时期的畸形定位,我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信托业复业以来,国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
第一次是1982年,主要内容是将计划外的信托投资业务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第二次是1985年,主要内容是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现有业务并停止审批新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第三次是1988年,主要是严格信托业务规范并对各主办单位下的信托公司进行大量撤并;第四次是1993年,主要是停止所有银行向各类非银行进入机构的资金拆借,开始“银信分离”。
(三)《信托法》颁布以来的发展国家在199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这一次整顿也迎来了信托业的立法高潮。
2001年我国《信托法》出台,弥补了我国立法领域的一项空白,信托业走上了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监管部门依据《信托法》的原理和基本规定,制定了关于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的管理办法,针对证券投资、私人股权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业务指引或管理办法。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信托公司摆脱了“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怪圈,实现了信托公司的合规发展。
从2001年至今的十年间,信托资产规模逐年递增,2003年末的信托资产规模还只有1635亿元,2007年达到9621亿元;2008年跨过1万亿元大关,2009年超过2万亿元,到2011年信托资产已经跨过3万亿元。
7年来,信托资产增加15倍。
2010年,信托公司营业收入已达283亿元,其中利息收入29.8亿元,利润总额达158.8亿元,行业人均利润高达212万元,在金融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公司设计的创新信托产品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从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医疗卫生到农业和文化产业,甚至艺术品和贵金属。
信托资金投向覆盖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体经济和文化教育领域,促进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信托公司在快速稳健发展中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信托业务从单纯融资向综合性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转型,从非主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型,可以说,信托公司的这种业务创新发挥了金融试验田的作用。
信托公司为适应市场需要设计出的信托产品也为合格投资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财服务。
信托公司也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四、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总结信托业过去十年的发展,笔者认为信托的制度功能尚被低估,还远未发挥出来,未来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功能,推动信托的进一步普及。
(一)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信托业务主要是资金信托、简单的债性或权益性融资业务,而真正体现信托制度优势的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却几乎是空白,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个例外。
即使是资金信托业务,相比于我国庞大的潜在资产管理市场,占有的份额也非常有限。
信托应发挥其最大功效,将有管理和增值需求的民间游资最大限度聚集起来,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这也是解决社会投资、金融调控和非法集资等问题的重要手段。
(二)关于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
民事信托是信托制度的基础,信托制度是因人们的财富管理需要而设计,源于丰富的生活实践,家产传承、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都有信托的身影。
将来信托制度应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展,民事信托取代商事信托唱主流。
(三)信托公司的自身定位。
信托公司要实现以“主动管理”为特色的可持续发展,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
这就需要信托公司加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强化优势,做专做精核心业务。
五、让更多人认识信托、参与信托信托制度在我国属于舶来品,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我国本身并没有信托传统,我国历来已久的“藏富”文化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面临诸多障碍,信托理念尚未在我国得到广泛传播,信托的观念与运用在我国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
相较于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行业,信托业的参与者的数量明显偏少。
如何让更多的人认识信托、接受信托并参与信托,是关乎信托业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传统对信托制度进行创新变动。
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我们不能采取纯粹的拿来主义,在信托制度的移植过程中,我们要大胆改良和创新,使其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
当然,在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经济下,我们也要进一步完善《信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处理好信托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衔接问题。
其次,信托公司应不断提高自身理财能力,进一步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的财富管理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2010 年中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62 万亿人民币,较2009 年末同比增长约19%,其中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的高净值人士达50万人,超过5000万的人士达7万人,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高净值人士也超过2万人,这些高净值人士是信托公司的目标客户,其理财需求亟待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