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卫生术语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 STEL) 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 15min)接触的浓度。
(4)超限倍数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
A.升级改造设备,将普通齿轮改为有弹性轴套的齿轮,减弱噪声源 B.采用减震、隔震,隔声等措施,以及安装消音器等,控制声源辐射 C.优化工艺流程,将锻打改为摩擦压力加工,降低噪声发射功率 D.配发并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护耳器,如耳塞、耳罩,防声盔 E.每两年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听力检测,把听力显著降低的人调离噪声环境
答案: ABC
考点:职业病预防
例题
某厂采用湿法炼锌工艺。电解槽在进行锌电解过程中可逸出大量酸性气体,严
重危害电解工职业健康。为降低劳动者接触酸雾水平。该厂向员工征求酸雾治理方
案。下述员工提出的方案中,可以被采纳的有( )。
A.在电解车间设置局部排风设施降低作业场所酸雾浓度
B.为电解工配备防护酸性气体的呼吸防护用品
诱发潜在的疾病 影响子代健康
(2)职业健康监护 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
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 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包括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职业卫生术语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
答案: D
考点:职业病预防
例题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般包括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属于控制化学毒物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是(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病防治法》PPT课件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 条例
· · · ·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目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2019/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发表文告指出:各 国政府决策者和企业家应将保证安全和卫 生的作业环境作为一切投资和生产决策的 关键加以考虑,职业卫生和安全是一项全 球、国际和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
2019/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 尘肺
10000 5000 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职业病 12212 11519 14296 13744 18128 27240 9173 8783 10963 10829 14495 23812 尘肺
2005-2010年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统计
2019/3/11
3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有许多人在人的尊严和 价值被漠视的条件下工作。
没有任何防护条件的喷漆作业
打磨作业(粉尘危害)
2019/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
30000
发 病 20000 人 数 15000
2500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
2019/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7.11.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序号第七十一 序号第八十三
序号第七十 ……
序号第八十二
十四条
序号第八十四
删除
序号第八十五
序号第八十三
序号第八十六
序号第八十四
修订内容对比
目录
条款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五~八十八条
2011
2016
内容无变化;条款对应序号发生变化
序号第八十七
序号第八十五
……
序号第九十
序号第八十八
法规条款目录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八十八条)
修订内容对比
目录
条款
2011
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十三条 内容、条款序号均无变化
修订 14 --19
条款 第十四~十六条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 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
法采取控制措施;
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修订内容对比
目录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 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2019年安全职业健康法规要求清单
2019年安全职业健康法规要求清单2019年安全职业健康法规要求清单1. 法律法规要求1.1 《安全生产法》1.1.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
1.1.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1.1.3 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1.1.4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报告上级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组织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置。
1.2 《职业病防治法》1.2.1 实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企业应当实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1.2.2 职业病危害评价、监测和控制:企业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监测和控制,确保职业病危害控制达到标准要求。
1.2.3 职业病防治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1.3 《劳动合同法》1.3.1 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3.2 职工劳动用工前体检:企业应当在职工用工前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1.3.3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裁员和降低职工工资福利。
2. 相关标准规定2.1 GB 2828-2012 采样检验程序与表观检验质量等级划分2.2 GB 31604.17-2016 餐饮加工器具和器皿中迁移性钴的测定2.3 GB/T 3291-2013 化工试验室安全操作规程2.4 GB/T 31144-2014 预防和控制食品、饮料中的茶多酚邻苯二甲酸酯3. 附件清单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表3.2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3.3 安全检查记录表3.4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图3.5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模板3.6 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表3.7 劳动合同样本3.8 体检报告表4. 法律名词及注释4.1 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企业建立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度,形成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
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
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GBZ 2.1-2019(法规司的解读)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解读发布时间:2019-09-09 来源: 法规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可能接触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和生物性有害因素。
当接触的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浓度(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就会出现健康损害。
对于职业危害的接触,世界各国通常通过立法制定职业接触限值进行控制,目的是确定安全的容许接触水平,降低职业接触风险,确保劳动者避免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产生或出现不良健康效应。
因此,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过度接触化学有害因素而导致不良健康效应。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绝大多数接触者不引起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的安全水平。
当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低于对应的限值时,即使不配戴防护用品,也不至于出现不良健康效应。
因此说,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程度以及防护措施效果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的重要工具,也可作为设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报警值的参考值。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我国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最早起步于1950年,国家组织专家翻译了原苏联国家标准《工厂设计卫生条例(1327-47)》,1956年原国家建委与卫生部发布《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在标准的附件中规定了85种物质(编号53个)的最高容许浓度(MAC)。
1962年,原国家卫生部、基建委及全国总工会对标准101-56进行了修订,联合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2)。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近年来,职业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影响职工健康与安全的一大问题。
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我国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法律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解读。
背景介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因从事特定工作而引起的,由于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并导致的疾病。
职业病的危害性非常严重,其一方面威胁到员工的健康和家庭幸福,另一方面也影响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和国家经济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问题,并采取各种措施加以监管和控制。
近几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因此,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已经成为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之举。
法律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最高法律法规,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应当保护的对象在法律规定中,职工是《职业病防治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不论什么工种,只要他们在工作中受到职业危害,就能得到相应的扶助和保护。
此外,近年来,“职业病未成年人”也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受保障群体,这也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应着重关注的。
职业病危害防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发放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素养和防范意识。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有权察看其生产场所、劳动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环境等,对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了诊断与治疗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环境、生活环境、劳动防护等进行诊断;另一方面,职业病患者也有权利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职业病治疗费用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责任方承担。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对自身职业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大全
(第50、51、54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52条)
22
《
《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 保 职
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护 业
制定如下规定:
劳病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
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 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 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 保护。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
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 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第29、30、22条)
20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
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1条)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
业卫生健康标准体系 , 其中包括职业环境、业
职业性健康、损伤、 康复、产品健康质量 国
等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减少国际贸易 际
中的争端, 企业管理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必 竞
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建 争 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才能真正保 力
护劳动者的健康, 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
破 世 贸 组 织 贸 易 技 术 壁
• 工业企业792.99万个,建筑业9.66万个,乡镇 企业2070.9万个,劳动力人口7.06亿人
• 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 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
• 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死亡13.3 万人,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5-2万例增长
• 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 • 乡镇工业8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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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
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