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解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众筹解析

众筹的分类

(一)债权众筹(Lending-basedcrowd-fund-ing)

1.定义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

2.法律关系

债权众筹的筹资人和出资人分别相当于资金的借入方和借出方、债务人和债权人,因此债权众筹其实就是P2P借贷平台——多位投资者对网站上的项目进行投资,按投资比例获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在法律上而言,这相当于一般的借贷关系,但是对于以债权为回报或者对价的众筹来讲,很可能触碰到非法集资的界限.

(二)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1.定义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即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当然,如果再做细分,那么股权众筹又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等众筹模式。

2.法律关系

股权众筹相当于是筹资人面向普通投资者,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项目公司股份,与出资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或者

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出资人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或合伙企业,以获得未来收益。因此,股权众筹也可以看做是筹资人通过引入新股东的方式增加公司运营资金的行为,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股权众筹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融资模式,目前所有涉及其中的企业都如履薄冰,对参与人数有严格限定,并且要进行参与人员的预先注册和筛选。原因很简单,按照《证券法》规定,如果融资项目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对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那么都属于公开发行股票。这实际上就等于是越线去做了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这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已经远远超越普通的非法集资,而是资产证券化。所以这条路不仅仅是在国内,在众筹最发达的美国也是明令禁止的禁区。

(三)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

1.定义

回报众筹一般指的是预售类的众筹项目,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2.法律关系

回报众筹中筹资人和出资人分别相当于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方和买方,只不过此时的买卖标的并非已经存在的实物,这种买卖行为类似于商品房买卖中“卖楼花”性质的预售行为。另外,团购自然包括在此众筹范畴,但团购并不是回报众筹的全部,

回报众筹与团购的区别如下:

(1)传统概念的团购和大众提及的回报众筹的主要区别在于募集资金的产品/服务发展的阶段。回报众筹指的是仍处于研发设计或生产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预售,团购则更多指的是已经进入销售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回报众筹面临着产品或服务不能如期交货的风险。

(2)回报众筹与团购的目的不尽相同:回报众筹主要为了募集运营资金、测试需求,而团购主要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

(四)捐赠众筹(Donate-basedcrowd-funding)1.定义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即筹资人的项目无偿接受出资人的捐赠。

2.法律关系

捐赠众筹的法律关系相当于一般的无偿捐赠行为,或者有针对性的、附条件捐赠行为(针对某个项目等),筹资人和出资人分别相当于受赠人和捐赠人。

捐赠众筹平台主要有三种方式来运营:第一种是由用户个人发起公众募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个人向公众募捐都是“不合法”的。但个人公募其实也不“违法”。“不合法”和“违法”中间往往有灰色地带。比如腾讯公益有一个项目,就是利用朋友圈的个人关系为需要帮助的人募集捐款。

第二种是由捐赠众筹平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公募基金会,代替有资金需求的一方向公众发起募捐。但公募基金会申

请门槛较高,据说非常难以获批。

第三种是由有公募资格的NGO发起,证实并认领,捐赠众筹平台仅充当纯平台作用。腾讯也有类似模式的产品(腾讯公益下的“乐捐”)。

三、众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众筹业务的相关规定大多比较原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哪些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同时,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非法吸收的资金、以吸收的资金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分红以及支付利息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四、众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众筹中可能会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等相关的法律风险,现为便于理解,就不同商业模式的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共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分别介绍如下。

(一)债权众筹法律风险及防范对于债权众筹,在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有关负责人明确提出“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观察期,需要处理好鼓励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其予以适度监管。

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如果不去触碰下面三点,则债权类众筹则可能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具体如下: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