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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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XX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除基本运行经费以外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其设立性质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非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以专项项目为依托而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一般为竞争性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省市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资金、中省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省属“四个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等。

非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利用生均经费拨款及事业收入等不具有限定性用途的资金,在确保基本运行经费足额保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校内专项资金,分为竞争性专项资金和归口部门统管的非竞争性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修缮改变、基本建设及专项履职业务费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

财务部门和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适应原则。

遵循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厘清管理边界,坚持“谁的管理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科学规范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论证,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九年八月五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

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二)自主安排。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财教[2002]213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5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财教[20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75号)自颁布以来,对支持共建高等学校的发展,规范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共建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申请书3.××省共建高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共建高校),包括:(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高校管理体制调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二)原中央部委所属下划学校与地方院校合并、调整后组成的普通高等学校;(三)除上述学校外,国家重点支持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共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共建高校的发展专门设立的资金。

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关于《管理办法》的有关解释和说明(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即《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1)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2)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既包括本科学校,也包括专科学校。

但这里有一个具体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下划的本科高校,原则上都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下划的高职高专学校,原则上也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属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的,在其得到示范性资金支持期间暂停专项资金支持。

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学校范围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确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并不是固定的,有一个动态调整机制。

如果以后年度有新的学校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条件或有新的专升本学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向财政部申报将其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同时,中央建立了退出机制,即已经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地方高校,如果出现了违规行为,或者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很差,那么中央财政也将停止给予其资金支持。

关于这个淘汰机制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21号文件的第十一条。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六个方面。

1.特色重点学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的意见》(教研〔2009〕3号)和《关于做好编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方案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0〕3号)组织实施。

主要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制办法.doc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制办法.doc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附件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包括:(一)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二)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提出本省(区、市)地方高校支持范围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下划高校数量、高等教育规模和向中西部区域倾斜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高校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

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支持高校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本省(区、市)高校的财政投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财教[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支持下,以原共建高校为主体的地方高校,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优势和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社会、行业、地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的影响,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

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因此,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以原共建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

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联动机制,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下,切实发挥地方财政对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的投入主体作用。

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24•【文号】国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2015年10月24日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提升我国教育发展水平、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奠定长远发展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通过实施“211工程”、“985工程”以及“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等重点建设,一批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带动了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重点建设也存在身份固化、竞争缺失、重复交叉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资源整合,创新实施方式。

为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系统谋划,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推进机制,坚持久久为功,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加快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高校六大专项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高校六大专项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高校六大专项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一、六大专项概括中央高校预算拨款体系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其中,基本支出主要用于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项目支出主要用于高校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

目前项目支出体系包括以下六项:(一)六大专项名称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简称“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

(二)六大专项涵义及由来由来:2015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完善了基本支出体系,将学生资助经费由项目支出转列基本支出,重构项目支出体系,对原13个项目1优化整合成六大专项,形成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1+6”的制度体系。

下面来看看各专项的内涵:1.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由现行中央高1(教育类项目支出预算拨款共分为六大类:重点引导类,如“211工程”专项经费、“985工程”专项经费、“2011”协同创新计划专项经费等;改善办学条件类,如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绩效引导类,如绩效拨款、捐赠配比专项经费;学生资助类,如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际交流类,如留学生经费、孔子学院拨款;其他类,如本科教学工程专项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专项经费等)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中央高校发展长效机制补助资金整合而成,支持中央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2.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

由现行本科教学工程、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专项资金整合而成,支持中央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3.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在“985工程”、“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促进内涵式发展资金等基础上整合而成,引导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

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的改革任务,落实国家“双一流”建设相关要求,根据《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教发〔2017〕43号),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依法治国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基层抓落实,以教改施政为本,务实求真,精准施策,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落实责任。

三、资金用途本办法实施的资金,覆盖高校专业设置和师资配置各项改革,体现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新要求,优化结构,改善质量,提升全面教学能力和水平,实施专业改革方案及与之有关的研究咨询、人员培养、教学管理及有效监督等,力求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资金管理(一)资金使用方式拨付、报销。

(二)费用支付方式1、拨付。

对资金申报项目中直接投入的费用,例如:培训、课程等,可采取拨付方式。

2、报销。

对资金申报项目中的其他费用,采取报销方式,使用银行划账支付方式,银行直接划拨至项目单位账户。

五、督查检查(一)项目实施督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查询,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审计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有关财政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财政部门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育部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并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中央高校建设世界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中央高校建设世界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中央高校建设世界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和国际声誉而实施的重要政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定位与目标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目标是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结构,加快中央高校学科布局战略的实施,推进学校转型升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智力支持和学术支撑。

二、资金使用原则1.目标导向: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的建设目标和指导思想。

2.重点突出:资金使用应侧重于优先扶持和重点培育具有持续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学科、团队和专业。

3.公平竞争:资金使用应规范市场经济规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推进建设过程中的合理竞争和资源共享。

4.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应有长远、系统的规划,科学严格的评估制度,完善的资金监管和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和高效性。

三、资金使用范围1.学科和专业建设:主要用于中央高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优化、学科竞争力提升等相关工作。

2.科研和人才引进:主要用于中央高校重要科研项目和前沿领域的研究,以及优秀人才的引进和留用。

3.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主要用于开展新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和探索、培养优质人才等方面的工作。

四、监管机制1.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公正性。

2.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绩效评估制度: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并加以优化改进。

五、总结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央高校财政专项申报内容说明

中央高校财政专项申报内容说明

中央高校财政专项申报内容说明一、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3号),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公平公正,放管结合、注重绩效”的原则,在项目库内按照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四大类项目,细化实施内容和预算安排。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1.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2.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3.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4.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二)专项资金不得开支内容包括:- 1 -1.中央基本建设已安排的项目;2.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3.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4.购置公务用车;5.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6.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7.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8.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77号),专项资金用于中央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为“稳定支持、自主安排、公开公正、严格管理”。

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等。

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不得开支内容包括:1.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2 -2.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3.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4.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5.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6.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工作,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教育部拨付我校的资金,包括“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基本建设经费”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必须贯彻“科学规划、落实责任、突出绩效、安全规范”的原则,切实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小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落实、统筹协调、督查督进、绩效考核;盘活单位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效益等事项。

第五条财务处是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总负责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监督、预算执行分析、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执行评价;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是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项目的实施、预算执行、督查督进等工作。

(一)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二)教务处负责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三)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自然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项目经费;(四)社会科学处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等项目经费;(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负责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外事管理实务专项等项目经费;(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实验室以外的设备资料购置)等项目经费;(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与实验室相关的设备资料购置)等项目经费;(八)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等项目经费。

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学校统筹安排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一经下达,应及时编制执行方案并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6月30日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设备和资料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包括学术成果资助费、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费、分析测试费、专家差旅与劳务费)等。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人员经费的支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备和资料购置费,包含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和专业软件等,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公共图书资料、专业数据库及专业软件购买等费用。

设备购置坚持需求导向,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三)维修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公共实验室、校内外试验基地、观测站(点)等维修改造。

(四)学术成果资助费,主要资助学科国家级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产出;资助青年教师高水平研究成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权威期刊论文等)的出版和发表等。

(五)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费,主要资助学科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全日制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或联合培养(时间超过三个月);资助校外专家来校学术交流的酬金、差旅费、住宿费等。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科教[2017]12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7.07.1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部门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引导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7年7月13日附件: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专项”用于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引导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引导中央高校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保证我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地方政府共建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和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遵循“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专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建设秉承“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

项目的遴选要以质量为导向,突出学科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学院和学科的建设主体作用。

第五条“引导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和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特别是学科水平因素为主。

基础因素指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其他因素指学院办学特色、发展潜力、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引导专项”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及项目库的建设,审核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支出计划。

第七条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引导专项”资金的统筹,组织开展预算项目评审,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提交预算安排及调整建议。

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计划财务处-北京大学医学部

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计划财务处-北京大学医学部

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计划财务处-北京大学医学部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北京大学医学部“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医(2017)部计字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下简称“双一流”)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医学部“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支撑体系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

按照北京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着力打造北大医学学科领域高峰,全面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创新能力,以一流学科建设带动学校整体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

第三条“双一流”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医学部学科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双一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医学部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做好“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一)学科办负责组织项目及经费预算申报,并根据医学部部务办公会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拨款通知;负责管理项目委托协议;拟定“双一流”经费绩效考核目标和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绩效考核。

(二)人事处负责“双一流”项目中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工作,并按规定管理、使用经费。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论证、招标采购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核算并与学科办、人事处等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等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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