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用管理,提高公司信誉,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及公司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用行为,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提升公司整体信用水平。
第二章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信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用评价体系第六条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自身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1. 员工信用评价: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2. 合作伙伴信用评价: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3. 公司自身信用评价:包括合同履行情况、社会责任、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对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自身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条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明确信用条款,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违反信用规定的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自身,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对员工进行信用教育,提高员工的信用意识。
第五章信用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信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对违反信用规定的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自身,进行公开通报,提高信用管理的透明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信用管理体系第三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评估、信用记录、信用奖惩等方面。
第四条信用评估:(一)内部信用评估:根据员工工作表现、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外部信用评估:与合作伙伴建立信用评估机制,评估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
第五条信用记录:(一)建立内部信用记录,包括员工个人信用记录、项目信用记录等。
(二)建立外部信用记录,包括合作伙伴信用记录、客户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信用奖惩:(一)对信用良好的员工和合作伙伴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二)对信用不良的员工和合作伙伴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降职、解约等。
三、信用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信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信用评估、信用记录和信用奖惩等工作。
第十条经营管理部负责合作伙伴信用评估、信用记录和信用奖惩等工作。
第十一条法务部负责信用纠纷处理、法律事务等工作。
四、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估标准、信用记录格式、信用奖惩办法等。
第十三条加强员工信用教育,提高员工信用意识。
第十四条定期开展信用检查,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建立信用档案,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对信用不良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预警。
第十七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施工企业_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合同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原则1. 合同管理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管理应坚持合法、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
3. 合同管理应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的全过程管理。
4. 合同管理应强化合同风险防范,确保企业利益。
三、合同管理职责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审查、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2. 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等工作。
3. 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协调等工作。
4. 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风险评估、合同风险防范等工作。
5. 合同争议解决部门负责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
四、合同签订管理1. 合同签订前,签订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项目背景、业主需求、合同条款等。
2. 合同签订前,签订部门应组织合同审查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3. 合同签订前,签订部门应与合同审查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合同争议解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权责明确。
4. 合同签订后,签订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五、合同履行管理1. 合同履行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要求。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履行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审查部门沟通,按照合同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争议,履行部门应及时向合同争议解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争议。
4. 合同履行结束后,履行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合同验收,确保合同履行完毕。
六、合同变更管理1. 合同变更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自愿的原则。
2. 合同变更前,变更部门应组织合同审查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变更内容合法、合规。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第十五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合同管理,提升合同信用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树立合同信用意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信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业务人员负责。
合同签订前,业务人员应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履约能力。
第五条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或企业制定的标准文本。
特殊情况需使用非标准文本的,应经企业法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完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应经过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九条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若因不可抗力或对方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变更履行的,企业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处理。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或解除的内容、时间、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时,企业应首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企业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与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的沟通协作,确保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企业信用合同规章制度(16篇)
企业信用合同规章制度(16篇)篇1:合同规章制度总则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工程信用管理制度
工程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信用管理行为,促进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院、咨询公司、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信用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诚信、守信经营、信用互惠、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信用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工程信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通过行贿受贿、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获取项目或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工程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工程信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工程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法规遵从能力。
第八条工程单位应当主动维护自身的信用形象,正面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及时处理好涉及自身信用的事宜。
第九条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督机制,对不良信用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工程信用评价第十条工程信用评价是对工程单位信用记录和业绩进行梳理、分析、评价的行为。
第十一条工程信用评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客观、公正、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信用评价应当包括对工程单位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工程信用评价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成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信用激励机制第十五条对于信用良好、履约能力优秀的工程单位,应当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如优先承揽工程项目、享受政府奖励等。
第十六条建立诚信企业名录,对信用良好的工程单位进行记录、公示和奖励。
第十七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对信用良好的工程单位提供贷款、融资等优惠条件。
第五章失信惩戒机制第十八条对于有恶意违约、虚假宣传、行贿受贿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工程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追责。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三)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
第三条合同订立管理(一)合同起草: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内容应包括合同条款、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
(二)合同审核:合同草案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合同方可签订。
(三)合同签订: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订。
授权代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四条合同履行管理(一)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二)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三)合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第五条合同价款管理(一)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确定,实行固定价格的,应当明确价格调整机制。
(二)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
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进度款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尾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三)价款纠纷:合同价款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合同档案管理(一)合同归档:合同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将合同正本提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档案查询:公司内部各部门可以查询归档的合同,但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公司信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公司信用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旨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整体信用形象。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3.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4.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信用管理制度内容第四条信用评价体系1.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 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诚信度、履约能力、社会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法1. 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相关方进行综合评价。
2. 定量评价主要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指标进行计算。
3. 定性评价主要依据公司内部调查、行业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
第六条信用管理措施1. 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相关方信用评价结果,定期更新。
2. 对信用等级不合格的相关方,采取限制合作、暂停业务等措施。
3. 对信用等级优秀的相关方,给予优惠政策、优先合作等激励措施。
第七条信用监督与检查1. 公司设立信用管理监督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定期对信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对违反信用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信用培训与宣传1. 定期开展信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
2. 通过内部刊物、网络平台等渠道,宣传信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信用氛围。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信用 合同 管理制度
工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信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工程信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工程信用合同。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工程信用合同,做到守信经营,履行承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工程信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合同履行档案,确保合同履行过程的规范和畅通。
第二章工程信用合同签订第六条工程信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工程的内容、标准、进度、质量、价格等关键要素。
第七条工程信用合同应当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工程信用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公司的授权人员进行,未经授权人员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九条工程信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附加条款、细则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工程信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合同各方的协商一致,并经过公司的批准。
第三章工程信用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工程信用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合同各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沟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各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对方进行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合同各方应当定期进行进度检查和质量检验,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合同各方应当妥善处理工程中发生的变更、索赔、延期等事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信用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程信用合同管理档案,存储相关合同和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工程信用合同的风险评估,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与监督,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工程信用合同的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整版doc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整版1. 引言2. 定义合同信用是指合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并保持良好商业信誉的行为。
合同信用管理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算进行全面的规范和监督。
3. 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作,遵守合同的约定。
•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合同,公平对待合同相关方的权益。
•优质服务原则:合同双方应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合同的约定。
•风险控制原则:合同双方应对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减少风险对合同执行的影响。
4. 责任4.1 合同签订阶段合同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明确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合同法律意见。
4.2 合同履行阶段项目经理负责合同的实施和履行,确保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款项进行妥善管理和结算,确保合同收入的及时回款。
4.3 合同评估与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合同的执行风险可控。
5. 流程5.1 合同签订流程甲方提出合同需求,填写合同申请表。
合同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起草合同。
法务部门审查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合同部门将合同交付给销售部门。
销售部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
合同部门存档并提供合同副本给各相关部门。
5.3 合同风险控制流程风险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风险管理部门与项目经理协商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并提出改善建议。
6. 监督与考核公司将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合同信用管理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激励和规范各部门和个人的合同信用行为。
7. 附则本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经批准后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
建筑企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誉,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旨在规范公司信用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管理原则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为本:坚持诚信经营,以诚信赢得客户信任。
2. 法规为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信用行为。
3.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高信用管理效率。
4. 风险防范:加强信用风险防范,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公司信用档案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 对公司内部及外部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监控。
4. 组织开展信用培训和宣传活动。
5. 协调处理信用纠纷。
第四章信用管理制度第六条合同管理制度1. 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2. 合同签订前,对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3. 合同签订后,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应收账款管理制度1. 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2. 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及时追回欠款。
3. 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讨。
第八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公司信用档案,包括员工信用档案、合作伙伴信用档案等。
2. 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对信用档案实行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信用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用意识。
第十条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信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第六章信用奖惩第十一条对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信用管理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履行能力和信誉保障。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信用管理职责,加强合同信用风险防控,提高合同履行质量。
第五条企业合同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查询;(二)合同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评价体系的建立;(三)合同信用评价方法的运用和评价结果的公布;(四)合同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五)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六)合同信用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合同信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
(一)合同信用管理组织机构应由合同信用管理委员会、合同信用管理部门、合同信用管理团队组成;(二)合同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战略、政策和制度,对重大合同信用管理事项进行决策;(三)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各部门的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四)合同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具体执行合同信用管理任务,开展合同信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企业合同信用管理职责如下:(一)合同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监督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的执行,对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二)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合同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评价体系的建立,开展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监督合同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合同信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用问题;(三)合同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具体实施合同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合同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信用问题,提出改进和提升合同信用管理的建议。
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及所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信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1. 制定、修订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3. 监督、检查各部门、各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4. 处理信用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5. 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信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管理制度第七条诚信经营原则1. 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诚实履约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2. 严禁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行为;3.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信用档案管理1. 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信用情况;2. 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3. 对信用不良者进行记录,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九条信用风险防范1.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2. 对供应商、合作伙伴进行信用审查,降低合作风险;3. 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防范逾期账款风险。
第四章信用教育培训第十条定期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信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信用法律法规知识;2. 诚信经营理念;3. 信用评价体系;4. 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十三条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信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解释。
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高企业信誉,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员工、项目、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建筑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信用管理工作、监督信用管理执行。
第五条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管理制度内容第六条信用评级制度1. 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对员工、项目、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 信用评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
3. 信用评级标准依据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员工、项目、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信用状况。
2. 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信用评级、奖惩记录、业务往来记录等。
3. 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用信息。
第八条信用考核制度1. 定期对员工、项目、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信用考核。
2. 信用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项目验收、部门考核、分支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
3. 信用考核标准依据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信用奖惩制度1. 对信用评级高的员工、项目、部门及分支机构给予奖励。
2. 对信用评级低的员工、项目、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3. 奖惩措施包括:表彰、晋升、经济奖励、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四、信用管理实施与监督第十条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员工、项目、部门及分支机构对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用管理办公室向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反映。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文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诚信体系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的诚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有子企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相关项目的投标、合同、施工、验收、维保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应当与企业的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相协调,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第二章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是建筑企业诚信管理的核心,包含诚信标准、评价方法、信用分级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诚信标准是评价企业诚信程度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履约能力、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评价方法是对企业信用进行科学、客观评价的方式和程序,包括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价、社会评价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信用分级是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等级划分,设立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基本信用和限制信用等四个等级。
第八条奖惩措施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奖励或者处罚,奖励可以包括给予信用证书、信用招标优先权等;处罚可以包括限制竞标、降低信用等级等。
第三章信用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诚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诚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信用评价工作;监督落实信用奖惩措施;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报告诚信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执行和监管。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层应当重视信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领导层成员应当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四章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的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实时记录、更新和维护。
第十四条信用记录包括企业的纳税记录、履约记录、安全质量记录等信息,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和信用平台上进行公示。
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范本
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公司信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信用评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公司。
第三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建筑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信用评分指标体系第四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人员配置、财务状况等。
(二)工程质量: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投诉、质量事故等。
(三)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
(四)合同履行: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纠纷解决等。
(五)社会信誉:包括企业荣誉、社会责任、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每个方面的信用评分指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
(二)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合格率、质量投诉处理率、质量事故发生率等。
(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率、安全生产培训覆盖率等。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率、合同纠纷解决率、合同信用等级等。
(五)社会信誉:获奖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公益活动参与度等。
三、信用评分方法第六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
各信用评分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分值,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七条信用评分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评分。
评分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90分以上)、B级(80-89分)、C级(70-79分)、D级(60-69分)、E级(60分以下)。
四、信用评分管理第八条建筑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接受信用评分。
第九条信用评分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信用评分结果公布后,建筑公司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信用评分结果的执行。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以确保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执行、信用记录以及风险控制的有效管理。
通过建立并严格遵守本制度,企业可以有效减少合同纠纷和信用风险,提高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度和合作效率。
2. 背景合同是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达成的法律约束力文件,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性增加,管理多个合同、跟踪合同事务和维护合同的信用记录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3. 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流程,确保合同执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立合同管理系统,提高合同的管理效率和操作便捷性。
•记录并维护合同相关信息和信用记录,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加强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企业形象。
4. 内容4.1 合同签订•准确记录合同签订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有效期限等。
•确保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必要时进行法律审核。
•细化合同的条款和义务,确保各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要求签订合同的员工具备相应的权限和授权。
4.2 合同执行•确保合同执行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确保合同执行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如保证金、履约保险等。
•及时处理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情况,保证合同权益的维护。
•对于未按合同执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
4.3 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估、信用记录等。
•记录并维护与合作伙伴的信用信息,包括合作历史、履约情况等。
•根据信用记录评估合作伙伴的信用风险,制定相应的信用控制措施。
•定期对合作伙伴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合作策略。
4.4 报告和监督•定期生成合同执行和信用管理的报告,供企业决策参考。
•对于合同纠纷和信用风险的处理,确保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各个部门遵守本制度的执行。
建筑公司负责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负责合同管理制度建筑公司在承接任何工程项目之前,都需与甲方签订详尽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价格条款、变更管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为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合同的制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条款。
2. 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
3. 公平合理原则: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双方权利与义务均衡,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4. 法律合规原则: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合同执行的全过程。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核合同文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 协调甲乙双方的关系,处理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
-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合同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为了有效管理合同风险,建筑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
在签订合同前,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方的信誉、市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风险复核,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建筑公司应注重合同档案的管理。
所有合同文档应妥善保存,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变更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这些文档不仅是合同履行的证据,也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建筑公司应进行合同结算。
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执行,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应对整个合同执行过程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教训,为未来的合同管理提供参考。
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企业,并对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质量第一、诚信服务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注重信用建设,树立企业良好信誉,不得违法违规经营,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体系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评价、信用记录、信用宣传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申报资格、项目承包、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信用记录管理。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分,根据信用评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信用记录的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汇总和管理,并对违规违法企业进行记录和预警。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推广等方式提升企业的信用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支持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信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信用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负责信用管理的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包括信用评价、信用记录、信用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和规范,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信用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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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三、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守合同、重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公司内部成立合同信用管理领导晓组,设立专(兼)职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部门负责公司合同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合同信用管理主管领导,公司分管副总为合同信用管理的直接领导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设有专职(或兼)的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人员名.一、合同信用管理领导晓组职能:(一)负责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和完善本公司合同信用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三)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四)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活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五)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六)合同债务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七)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二、合同信用管理部门及人员岗位责任:(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合同信用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4、活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二)合同信用管理晓组的主要职责: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2、制定和完善本公司信用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3、统一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守法活动;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8、协调佣咯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三)合同信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7、活期向合同信用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9、参与合同债务追收.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四)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活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合同信用管理员通报.(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7)配合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做好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五)财务及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1)加强佣咯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6)配合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做好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六)其他部门职责第三章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一、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制度。
二、被授权者的条件: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三、申请程序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合同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2、由合同信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要求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合同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1、合同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审核和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公司统一印制,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印制,“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3、凡不持酉法人授权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合同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合同信用管理部门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授权委拖事宜;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4、凡持酉法人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信用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载以备考查.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1)“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4)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6、经颁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合同信用管理部门由合同信用管理部门向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信用管理领导晓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合同信用管理部门统一处理.五、责任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守法活动以及失职ⅱ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第四章合同订立审批制度一、合同签订管理(一)合同签订根本要求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哲咔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5、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市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买卖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买卖合同文本。
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信用管理部门统一购买或定制。
6、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楚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1)当事人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证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坚持一致。
(2)合同的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照片、多媒体文件资料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电子邮件、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电子设备、电脑、数码设备等高科技产品应优先采用经过国家3C质量认证及其他相关标准的产品);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暂不采用电子货币结算方式,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活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的具体地点(如所在街道名、单位名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对合同所附带的图纸、图片、多媒体文件等资料中除去文字外的内容的解释,如果可能引起歧义的也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专利技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0)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应尽量具体,注意合同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