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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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队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的消防队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队规模: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和建筑物密度确定消防队的规模,包括消防人员数量、消防车辆数量和消防设备配备等。

2. 消防队基础设施:消防队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训练场地、消防车辆停放场所、消防装备存放库等。

3. 消防队人员素质:消防队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消防技能和知识,包括灭火、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

4. 消防队装备配备:消防队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车辆、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火灾和灾害。

5. 消防队管理体系:消防队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指挥系统、应急预案等,确保能够有效组织和指挥各类救援行动。

6. 消防队培训和演练:消防队应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城市消防队建设标准是为了确保城市消防队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火灾和灾害,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城市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

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在现代社会,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是保障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

消防队站是城市防火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逐步提高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首先,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防队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其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消防队站建设还应考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使其不仅具备消防救援功能,还能融入城市整体发展。

其次,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应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与城市发展水平相匹配。

消防队站的位置、规模、设施等方面都应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城市消防队站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另外,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还应考虑城市特点和需求。

不同城市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因城施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高层建筑密集的城市应增加消防队站的密度和规模,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又如,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应考虑消防队站的位置选择,以便快速出动应急救援车辆。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是城市防火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城市发展水平、城市特点和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消防队站的位置、规模、设施等要素,以确保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如此,城市消防队站才能更好地履行其使命,为城市安全发展贡献力量。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word)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word)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11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建设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原建设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从近年来消防站规划建设情况看,消防站的规划布局和站体建设往往难以满足建设标准要求,特别是一些老城区和中心城区,因道路拥堵,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增建标准型消防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

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小型站,优化了车辆配备,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是针对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设计,包括建筑物、设备设施、功能布局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消防队站能够满足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任务的需要。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物要求:包括建筑结构、防火防爆设计、建筑面积、层数、空间布局等要求,确保消防队站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2. 配套设施要求:包括警报系统、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消防车辆和其他消防器材的存放和维护设施,确保消防队站能够有效执行任务。

3. 功能布局要求:包括消防队员休息区、办公区、训练区、车辆停放区等功能区域的划分和布局,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4. 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消防队站固定人员和访客的出入管理、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等要求,确保消防队站的安全运行。

5. 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污水处理、噪音控制、环境保护设施等要求,以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6. 建设质量要求:包括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验收标准等要求,以确保消防队站的建设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消防队伍的建设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22) 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第四章建造标准 (9)第五章建设用地 (14)第六章装备标准 (15)第七章人员配备 (17)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

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 2022 年 5 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益繁重。

2022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022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22]59 号) 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者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份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定期检查设备是否适合使用 和作业准备情况,以确保设 备的正常运转。
维护外观
创建美化专项,保持消防站 的好形象。
消防站建设与环保要求
环保设施规划
应进行环保设施规划,例如沥青盆、化粪池 或隔油池等,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同 时尝试减少污染和废弃物的数量。
环境安全设施配备
应按规定配备环境安全设施,例如:消防报 警、多功能呼救器;应急照明等设备。
应设立防火墙、自动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等安全设施。
消防站管理体系建设
1
消防站的组织架构
应设立综合办公室,应有专职的行政人员及消防车辆司机等职位。
2
制定管理制度
消防站管理规范化的前提,在于建立健全的制度、科学的管理、严格的操作规程。
3
加强人员管理
加强人员建设,提高工作质量,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落实和监 督审核
1 建设完工验收
2 日常巡查
建成后需进行环境及 quality 检查,并 接受相关部门审核验收。
3 不定期复查
应当对消防站进行巡查,检查其设施 的正常运转情况及各种情况的安全隐 患。
应不定期对消防站进行复查,确保消防站的各项工作措施不断完善。
市政府关于消防站建设行政法 规及标准的相关规定
消防设备及应急救援设备选型指南
灭火器
每层应配备灭火器2-3支,贮 放于显眼位置,方便使用。
消防水带
消防站应配有长10米左右的 水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火 情。
无线通讯设备
每名消防队员应携带无线通 讯设备,以进行信息沟通及 传递。
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要求
应采用抗震、抗火及防爆等特殊材料,确保 建筑能够抵御自然灾害以及恶性事件。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
照执行。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
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表2
房屋类别
名称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标准型普防
消防车库(车位数)
290-380(4-5)
80-150
(2)
420-600(6-8)
通信、接待室
30
10-30
40
体能训练室
40-80
20-60
80-120
训练塔
120
-
210
业务用房
灭火抢险与个人防护器材及被
140-160
锅炉房、浴室
70-110
8-60
130-150
晾衣室(场)
14
-
20
辅助用房
贮藏室
30
0-10
40-60
盥洗室、厕所
40
9-20
40-70
配电室
10
-
10
油料库
12
-
20
其他
20
-
30-50
合计
1120-1610
245-700
1820-2450
第六章装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责任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9 9 年 1 月 1 日1998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20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安排,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1998年11月2日编制说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依据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通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20.doc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20.doc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现行的标准如下: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

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

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

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1.0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0.3米。

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

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

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

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

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

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

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2.0米宽的走廊。

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8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0.8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为1.0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

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

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

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

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

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

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

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

消防站消防装备要求:1、准确预测装备费用,编制科学的采购计划首先祥泰电气认为应用目前推行的全寿命理论进行准确预测,对装备的后期费用进行预测并加以保障,战斗力自然得到提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消防站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能力。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站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城市消防安全水平,制定和遵守一定的建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城市消防站的选址应当考虑到城市规划、交通便利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

消防站应当建设在城市主干道沿线或者交通要道附近,以便能够快速响应并出动救援力量。

同时,消防站周边的环境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有堵塞、占道等现象,以确保消防车辆能够顺利出动。

其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应当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

建筑内部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

消防站的建筑布局应当合理,便于消防人员快速出动,对于大型城市消防站,还应当配备直升机停机坪等设施,以应对特殊情况的救援需求。

再者,消防站内部设施的配置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部分。

消防站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和救援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救援工具、通讯设备等。

同时,消防站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他们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应对各类火灾、事故的能力。

最后,城市消防站的管理和运营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消防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和有效性。

消防站应当与城市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共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

总之,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设施配置、人员管理等因素。

只有严格遵守建设标准,才能确保城市消防站在面对各类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效应对,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城市的消防安全水平。

最新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版)

最新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版)

2011年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 1 -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word)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word)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11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建设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原建设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从近年来消防站规划建设情况看,消防站的规划布局和站体建设往往难以满足建设标准要求,特别是一些老城区和中心城区,因道路拥堵,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增建标准型消防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

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小型站,优化了车辆配备,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车辆数4-526-8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

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word)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word)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1年11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建设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原建设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从近年来消防站规划建设情况看,消防站的规划布局和站体建设往往难以满足建设标准要求,特别是一些老城区和中心城区,因道路拥堵,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增建标准型消防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

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小型站,优化了车辆配备,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9 9 年 1 月 1 日1998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20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安排,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1998年11月2日编制说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依据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通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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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m2)


类名


消防车库 业 务 通信室 用 体能训练室 房 训练塔
执勤器材库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消防站
540~ 720 30
50~ 100 120
50~ 120
270~ 450 30
40~ 80 120
40~ 80
特勤消防站
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
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
浴室、晾衣室(场) 、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 、灭火器材、灭火药
80 130~ 150
23 23 30 40~ 60 40~ 70 20
20
20 30~ 50
合计
1784~ 2589
1204~ 1774
2634~ 3654
表 3 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m2)
第十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 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 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 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 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 议室、 俱乐部、 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 干部备勤室、 消防员备勤室、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1800m2~ 27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000m 2~5600m2。
2
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 4600m ~ 6800m。
第十七条 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 0.65 计算。普通消防站和特
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
2 确定。战勤保障消防站
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 3 确定。
810~ 1080 40
80 ~ 120 210
100~ 180
训练器材库 被装营具库 清洗室、烘干室、 呼吸器充气室
器材修理间
灭火救援研讨、 电脑室
图书阅览室
业 会议室 务 俱乐部 附 公众消防宣传教 属 育用房 用 干部备勤室 房 消防员备勤室
财务室 餐厅、厨房 家属探亲用房
浴室 医务室 心理辅导室 晾衣室(场) 辅 助 贮藏室 用 盥洗室 房 理发室 设备用房(配电 室、锅炉房、空 调机房) 油料库 其他
第十三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 普通消防站不宜大于 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 于 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 面积。 二、 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 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 防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
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
、贮藏室、盥洗
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
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
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
经论证
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
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 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 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
站。
第九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 消防站
车位数(个)
6~ 8
3~ 5
9~ 12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 1 个备用车位。
40~ 80
40~ 80 70 ~ 120
18 60~ 80
40 70 ~ 110
18 18 20 30 20~ 30 10
20
10 10
30~ 60 40~ 60
60 ~ 100
20
40~ 80
40~ 60 70 ~ 140 90 ~ 140
70 ~ 140
80 ~ 160 240~ 340
18 140~ 160
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
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
15m。
第十五条 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 设在
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六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2700m2~ 4000m2。
一、 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
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
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
20~ 40 40~ 60
40~ 80
20
40~ 60
20~ 60 40~ 90 50~ 110
60~ 120
50~ 100 150~ 240
18 90~ 100
60 80~ 110
18 18 30 40 40~ 55 10
20
20 20
20 30~ 40
30~ 50
10
30~ 50
20 3、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
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 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其场地、码
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
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 5min 内消防 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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