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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远期、期权、互换、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为主,衍生品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利率、汇率或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主要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下属各单位应合理控制衍生品交易规模,交易须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规划相匹配。

第六条下属各单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各自法人的名义并在法人自有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

公司董事会应于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对于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甲方”和___ (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 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第1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2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2.2.1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2.2.2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2.2.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证券股份有限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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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市场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柜台市场交易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产品柜台市场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对柜台市场交易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柜标准并通过审核的产品,方可在柜台市场上柜交易。

第五条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零售业务总部具体负责柜台市场产品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禁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营业部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开展产品的柜台市场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及发行人评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风险评价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一并构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制度体系。

第二章产品准入管理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市场产品的引入、发行协调,落实已批准上柜产品的销售、信息披露、备案等相关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落实产品适当性管理等。

第八条零售业务总部应挑选适合的产品引入公司柜台市场销售及交易;公司总部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可引荐符合要求的柜台市场产品。

第九条产品发行人或产品发行部门应向零售业务总部提交产品上柜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上柜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期限、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推介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全文编辑修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全文编辑修改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衍生产品部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和衍生产品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流程。

第二条衍生产品部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交易咨询、利用场外业务进行的资本中介和市值管理。

产品设计指利用衍生产品进行结构化产品、对冲类产品的设计。

交易咨询指利用场内、场外金融工具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交易解决方案。

资本中介业务指利用场外衍生品业务为客户提供大宗交易、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

市值管理指利用场外衍生品为客户提供定增收益锁定等解决方案。

上述业务如需要进行场内金融产品对冲交易,对冲交易由金融市场总部执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衍生产品部对场外衍生产品业务采取集中管理、专岗负责的方式。

部门场外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组织架构包括二个层级:部门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和风控岗、产品设计岗、销售岗等专业岗位。

第四条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由部门总经理、风控经理和期权业务管理部经理组成。

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制度的制定和业务方案的审核。

风控经理对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审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风控岗负责业务风控指标的设计、业务风险监测、风险报告、风险处置、交易对手池和标的池维护管理。

产品设计岗负责产品方案和交易方案设计及方案的执行。

销售岗负责客户营销、适当性管理、尽职调查、业务报告、客户投诉处理、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一节方案设计第六条销售岗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的需求整理业务需求填写《业务需求表》。

产品设计岗根据《业务需求表》完成《业务方案》设计,《业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分析、设计原理、方案运作、风险分析等内容。

《业务方案》由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七条《业务方案》经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由产品设计岗负责具体的方案实施。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行为;(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客户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

第三条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客户利益、合理预防风险、充分揭示风险、鼓励投资者自主决策、防范非法活动。

第二章客户评估第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采取适当的调查、检查方法对客户进行评估,包括个人、机构和公司等。

第六条客户评估的原则:(一)客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二)客户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和服务;(三)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提示、建议或监督服务;(四)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客户评估内容:(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包括个人投资者的收入、资产、负债、家庭财务状况等信息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对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等;(二)客户投资经验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历史、投资产品、投资目的等情况;(三)客户投资目的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预期、收益预期等情况;(四)客户财务状况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可投资资金等情况。

第八条客户评估要求:(一)定期进行客户评估,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二)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客户评估;(三)根据客户评估结果妥善设计投资组合;(四)根据客户情况提供适当的风险提示、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三章客户分类第九条客户分类标准:(一)普通客户:未经过专业的投资经验或专业知识培训;经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客观条件均不足以保证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或对投资风险承担合理的责任等;(二)专业客户: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认定的具有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可以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三)合格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期货市场上的所有期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

第三条期货交易按照自愿、公平、公开、诚信原则进行,参与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

第四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包括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等。

第五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获得从业资格,并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保守交易机密,不得泄露他人的交易信息,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第七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可控。

第八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及时履行交易合约的义务,按时支付保证金和结算款项。

第二章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揭示和风险警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相关的交易数据和风险监控信息。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与交易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三章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期货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期货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确保自身能够承受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期货投资者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和短线交易等违法交易行为。

股份公司衍生产品投资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衍生产品投资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第四条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可决定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衍生品投资业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五条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三章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需成立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参与的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衍生品投资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要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补充协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的约定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特此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的组成部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适用于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一条违约和终止条款1.1主协议第4.5条中的交叉违约”【是】/【否】适用于甲方;【是】/【否】适用于乙方;特定债务”【同主协议第十四条定义条款的含义】/【指:与借款有关的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已发生的、作为主债、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义务,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

】若甲乙双方均适用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触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甲方所有者权益的% (以人民币计价)乙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乙方所有者权益的3% (以人民币计价)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确定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相关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则准备。

因为主协议第6.1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而阻止或使得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付款的,不构成主协议第四条第 4.5条交叉违约”所约定的违约事件。

在判断主协议第4.5.1条所述累计违约金额和/或第4.5.2条所述累计本金数额是否超过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如果特定债务下的违约金额以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表示,则违约金额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转换为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未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授权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或欧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则由守约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

股份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在场外交易业务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在场外交易业务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场外交易”是指金融衍生品市场总部采用定制化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某些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者”是指通过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场外交易的客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制定与场外交易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与权限,加强风险分析、风险监控与风险预警,确保风险控制有效。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加强对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客户适当性管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具体包括:(一)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投资期限、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二)充分告知客户场外交易的风险、盈利机会、收费标准等信息;(三)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个人情况,制定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交易策略;(四)充分告知客户交易风险所承受的后果。

第六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对客户的基本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记录,并进行备案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资者分类制度,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投资者类别,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风险警示机制,对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当、风险控制不力、违规业务等情况,及时发出风险警示,并提醒客户注意风险。

第九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管理流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管理流程

xx证券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管理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切实有效防范收益凭证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凭证是通过柜台市场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衍生产品部发行收益凭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衍生产品部发行收益凭证应严格遵守公司风险管理控制指标范。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人员管理体系,按照产品设计、产品营销、风险控制、交易设置工作岗位。

第六条产品设计岗位职责如下:(一)按照客户需求,设计收益凭证产品结构;(二)根据市场状况,确定产品挂钩标的;(三)根据市场状况,确定产品固定端投资品种;(四)准备产品所需材料,如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产品合同等。

第七条产品营销岗职责如下:(一)了解客户需求,并将客户需求及时传达给产品设计岗;(二)与公司各部门沟通,推动产品上线销售;(三)建立交易对手库;(四)对产品中所含期权进行询价;(五)组织策划销售方案及实施。

第八条风险控制岗职责如下:(一)配合公司风险管理部健全投资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二)根据市场状况,评估产品期权对冲的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三)根据市场状况,评估产品固定端投资风险;(四)每日对交易报告进行审核;(五)每日日终应审核产品的各项动态风险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方案(六)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

第九条交易岗职责如下:(一)负责对收益凭证中所含期权产品进行定价;(二)负责期权对冲的交易执行;(三)对交易品种盘中异动监控,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向风险控制岗反映;(四)撰写当日交易日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第三条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架构实行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四级投资决策体系。

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四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运作。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作为选券依据的证券池和资产配置计划、持仓比例等。

3、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拟订证券池及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经理可根据对市场形势的分析,在其权限内,在证券池范围内自行制定证券投资的组合构建方案,投资经理在购买一只证券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计划,包括拟持有的期限和止盈止损的计划等。

投资组合构建方案及操作计划应经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审批,并报合规部备案。

投资经理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操作计划向交易执行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风险进行全程动态独立的监控,形成定期及不定期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示意图见下:第三章投资决策体系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构成。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1、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主要职责(1)批准证券池的建立和调整;(2)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3)审议重大投资事项;(4)业绩考核。

3、议事规则(1)举行月度例会分析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评估调整证券池。

月度例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举行;(2)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3)委员会对重大议题采取每人一票表决的决策机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所有人员不得弃权,经半数同意后通过;(4)决策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委员对其投票负责。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标的及合约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为场外期权业务提供交易备案、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服务。

第二章交易商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第七条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或B类BBB级以上,持续规范经营且专业人员、技术系统、风险管理等符合对应条件的证券公司,经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展业一年情况良好、未有重大风险事件的,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上述主体管理的产品均应当通过证监会认可或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交易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

第九条一级交易商应当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名义本金、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模版

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模版

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组合看涨型数值期权)编号:【XXX】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融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XXXX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为约定甲乙双方在下文指明的日期达成的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双方特签署本《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以下称“交易确认书”)。

本交易确认书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作为金融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XXXX”系列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X】年【X】月【X】日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协议编号:【X】)(以下称“《主协议》”)和《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补充协议》(协议编号:【X】)及其补充(以下称“《补充协议》”),构成《主协议》所称的“交易确认书”。

本交易确认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签字与经授权的预留印鉴一致方被认为有效。

在签署主协议前,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规定,乙方还需向甲方提供进行该笔具体交易的【XXXX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产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等。

如设立文件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文件提交给甲方。

乙方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乙方办理本交易确认书项下交易,乙方办理本交易确认书项下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已经获得办理该交易的相关授权。

乙方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及资金、资产来源合法。

乙方保证发出的指令内容是合法合规的,且不得利用本交易从事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强制性规定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本交易进行股票分仓以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规定,利用本交易影响或拉抬股价,或乙方指令涉及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形。

当乙方通过本交易及其他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合并持有或控制特定标的股票的名义数量达到或超过该标的股票总股本的5%时,乙方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本交易下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衍生品交易预案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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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案概述1. 编制目的为有效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降低因大宗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通过规范和引导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对冲和收益最大化。

2. 编制依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衍生品交易的部门和人员。

二、衍生品交易管理组织架构1. 成立衍生品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衍生品交易的总体决策和监督管理,成员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

2. 设立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衍生品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成员由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衍生品交易原则1. 合规性原则所有衍生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2. 风险控制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原则,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

3. 效益最大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衍生品交易收益最大化。

四、衍生品交易策略1. 套期保值策略针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采用套期保值策略,通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锁定原材料或产品价格,降低成本。

2. 投机交易策略在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和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适量投机交易,获取额外收益。

五、衍生品交易流程1. 交易申请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向衍生品交易管理办公室提出交易申请。

2. 审批流程交易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3. 交易执行审批通过后,办公室负责执行交易,并密切关注市场行情。

4. 风险监控交易执行过程中,办公室持续监控市场行情和交易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5. 交易结算交易结束后,办公室负责结算,并记录交易数据。

六、风险控制措施1.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2. 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实时监控市场行情和交易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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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
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
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
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
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
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
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
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
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营业部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制定本部门相关业务管理细则。

第二章业务决策和部门职责
第八条公司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采取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方式。

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组织架构包括三个层级: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及下属专业委员会、各相关部门。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授权管理层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管理层确定和调整业务规模。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授权业务部门在自身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健全公司层面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审批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重大事项及重要制度等。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委员会确定公司层面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规模,并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对此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业务的风控指标限额,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对此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三条根据风险水平不同、名义本金规模大小以及对冲的难易程度,各业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将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划分为标准类交易与非标准类交易,并将划分标准提交公司管理层及下属专业委员会审核。

对于涉及客户对我公司负有履约义务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如:客户向我公司卖出场外期权等,
其分类标准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杠杆比例、期限、履约保证金形式、维持保证金比例、标的资产流动性、追加保证金时限等。

对于审核确定的标准类交易和非标准类交易,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审批机制。

第十四条业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进行具体管理和运作,形成前中后台分离、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

(一)金融市场总部主要职责:负责公司层面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规章制度、业务管理流程的制定,负责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报告工作。

(二)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销售交易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主要职责:负责开发本部门客户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负责客户需求前期沟通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负责与客户签署主协议、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

负责制定尽职调查制度,实施尽职调查,提供客户信用评级、授信所需资料。

负责在自身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划和具体运作,包括产品开发、产品定价、交易执行、风险对冲等。

负责定期上报本部门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实际运作情况,负责建立部门内部重大突发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三)分公司及营业部主要职责:负责营业部客户的协助开发与维护,沟通客户需求与业务部门对接,协助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和信用评级,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交易开始后,对客户的操作与需求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维护。

当发生客户违约或需要追加资金情况,向客户追责。

(四)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推动建立场外衍生品风险限额体系、负责公司客户的信用评级,推动公司统一的授信管理,对风险限额、市值损益及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监测,对估值模型进行验证,定期出具风险控制报告。

(五)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对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对客户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进行审核,建立衍生品交易合同定期评估和管理机制,防范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发生的交易违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争议解决,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六)稽核部主要职责: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情况实施全面稽核,进行监督检查。

(七)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中,所需资金头寸
的审批和调拨,负责相关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八)信息技术总部主要职责: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运营管理总部主要职责:负责开设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账户,完成相关标的资产的交易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交易资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对手方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标客户包括两大类: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七条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公司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公司不对此类客户设置准入标准,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即可:(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八条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以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中所指理财产品作为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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