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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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2l 2 , l 3 ≥760mm
)
下 甲 板 要 求 与 强 力 甲 板 处 相 同 。
图 形
同 上
开 口 部 位
抛物线或椭圆形
圆形
下甲板处
强力甲板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2.3.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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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开口的上述规定,一般也适用于船中部 0.5L 以外区域。 对外板开口的规定 下列部位不允许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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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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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管系、电缆、通风管等予舣装工作,扩大生产设计范围,保证船体构件强度, 控制在船体结构上乱开孔现象,特编制本资料。
1.2.
本资料参照“ZC”1989 规范, “LR”1987 规范, “船体工艺手册”1989.5.修订本及日本 的“船舶电气ぎ装工事”昭和 53 年 3 月有关章节编制而成,供船舶设计各专业在船体 构件上开孔参考之用,有关内容如与原文有矛盾之处,应以原文为准。
1.3.
本资料一般适用于船长自 20 米至 300 米的焊接结构的钢质海船(油船应特殊考虑) 。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2. 2.1. 甲板开口 强力甲板开口(0.5L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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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舱口边线外的开口应尽量减少,并须避开舱口角隅(见表 2.1)在集装箱货舱区域内不应 有任何开口。 (对管系开孔另行规定) 2.1.2.桥楼和甲板室的端壁与货舱口角隅之间的强力甲板上应尽量避免开口,其设计必须特别考 虑。在这个区域内可要求采用更高级的钢材。 2.1.3.如果甲板开孔长度(首尾方向)超过 2.5m 和宽度超过 1.2m 或 0.04B,m(以小者为准)在 计算船中剖面模数时应扣除其剖面积。 (B—船宽 m) 2.1.4.对于比 2.1.3.条规定小的舱口线外的开口并它们是互相离开的(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0m 者可视为相互离开的) ,若其总宽度在 1 个肋距内(对纵骨架式船,在一个强横梁间 距内) ,不超过强力甲板用作中剖面模数计算宽度的 6%时,不需补偿。符合下列条件者, 开口边缘不需加强: a)椭圆开口的长轴应沿船长方向布置,且开口的长宽比不小于 2; b)其他形状的开口,如试验证明一般强度钢应力集中系数小于 2,高强度钢小于 1.5。 2.1.5.若开口宽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超过的宽度须予以补偿,通常的补偿办法是加厚甲板。此时, 开口边缘应按图示方法或与之等效的方法加强。 加强圆环剖面积: A≥0.5rt,mm² 式中 r—开口半径,mm t—甲板板厚度,mm
2.1.6.其他形状开口必须予以全部补偿,且开口角 隅半径与宽度之比不得小于 1/10 2.2. 下甲板开口 同 2.1 的规定。 但开口总宽度超过该甲板用作中剖面模数计算宽度的 15%时, 方予以补偿。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l2
英 国 劳 氏 船 舶 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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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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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 2
2
孔与板之 间
d 2
d
1) 油舱内船底加热管孔: “ZC”规定:S≥100mm. “LR”规定:S≥100mm. “NK” 规定: S≥d, 且 S≤ 2) 轻型肋板减轻孔: “ZC”规定:S≥0.2h
hd 2
3
孔与面板 之间
d
2d
“ZC”规定: 甲板纵桁 强; 肋板,旁内龙骨 — 油舱主要构件 — — S≥0.4h,不用加
船体设计基准 标记 编 校 审 审 缮 复 数量 制 对 核 定 写 校 修改单号 签字 日期 SK/CT018—91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总面积 0.6m² 10 页 第1页
新港船舶修造厂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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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2 对甲板开孔的规定 3 对外板开孔的规定 4 对舱壁开口的规定 5 对船底结构开孔的规定 6 对甲板结构开孔的规定 7 对构件孔间距的要求
4.1.1.干舷甲板以下防撞舱壁,不得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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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干舷甲板以上防撞舱壁延伸处的开口数目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和正常作业情况下减至最少。 所有这类开口应能够风雨密关闭。 4.2. 狭窄的隔离空舱或双层平板舱壁内的垂向或水平隔板,其端部的 1/3 长度范围内不得开人 孔和类似的开口。 4.3. 油船支持中内龙骨的非油密舱壁,开孔的位置应不损及舱壁对于船体的有效支持,在中内 龙骨高度的 1.75 倍范围内不应开不必要的孔。舱壁下部的必要开孔(如管子孔、通道等开 孔)一般为圆形,且边缘应加强。 5. 5.1. 船底结构开孔 中纵桁(双层底) 中部 0.75L 区域内,不得开人孔或减轻孔。如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开孔时,必须 予以加强,并取得验船部门同意。 中部 0.75L 区域外(舱壁前后 1 个肋距内除外)可以开孔,但开孔高度不得大于该处 中桁材高度的 40% 5.2. 肋板和旁纵桁(双层船底)
要 求 与 强 力 甲 板 处 相 同 。
LR
1)图(a) ( b)
甲 板 舱 口 角 隅 的 开 孔 禁 区
中 国 船 舶 检 验 局 (
ZC
b l2 ,但不小于 300mm; 20
l1 2 个肋距; l 2 ﹥r; l 3 ≥760mm
2)角隅半径: R≥0.05b,对舱口围板处未设置甲板纵桁者 R≥0.16,如甲板板伸至舱口围板里,则 R≥300mm; 如舱口围板以套管形式与甲板内缘焊接, 则 R≥150, 对集装箱船取:r=400mm,当 L=100m 时; r=500mm,当 L=300 时; 中间用插入法,但任何情况下 r≦300mm,邻近机舱前可取 r=40B, mm。B—船宽,m
3.2.1.在中部 0.5L 区域内,比列板弯曲部分应尽量避免开口;如必须开口时,一般开成长轴沿船 长方向布置得椭圆形开口。 3.2.2.舷顶列板上的圆形孔,如避开舷缘和舱口边线外的任何甲板开口,且此孔的高度不超过舷 顶列板高度的 20%或 380mm 时(以小者为准) ,一般无需补偿。此项圆形孔应充分避开上层 建筑端点。 3.2.3.海水进口及其他开口角隅必须有足够大的圆角。 3.3.4.舷侧货门开口角隅必须有足够大的圆角, 并要避开上层建筑端点和货舱边线外的甲板开口, 还应远离船体结构的不连续部分。开孔部位应予以补偿,且船长方向应有足够长度。 3.3.5.外板开口的上述规定,一般也适用于首、尾端部分区域。 4. 4.1. 舱壁开口规定 防接舱壁
hd 2 hd S≥ 2
S≥
4
孔与通气 孔,流水 孔之间
dR 2
dR
5
孔与骨材 穿孔之间
d b 2
d b
对油舱: “ZC”规定:S≥
hd 2
“LR”规定:S≥180mm. “NK”规定:S≥d
注:表中构件开孔区域的分类,参见表 7—2。
船体结构开孔要求 图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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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桁材
A 区域 2)
B 区域 3)
2)纵向构件:
C 区域
注: C 区域不 3)平板龙骨处 允许 肋板:a≤45°
4)支柱两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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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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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肋板和旁内龙骨(单层底船)
5.3.1.减轻孔直径不大于腹板高度的 20%,孔中心至面板的距离不小于腹板高度的一半。 5.3.2.均应开流水孔 5.3.3.支柱下的肋板和旁内龙骨不得开人孔。 5.4. 舭肘板 可开圆形减轻孔。但孔缘任何地方的板宽均不得小于舭肘板板宽的 1/3 5.5. 用于暖油管系的开孔,其下边缘距外板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mm;如与通过纵骨的切口相近 时,纵骨切口应封板。 6. 6.1. 甲板构件开孔 甲板纵桁上的电缆和管系开孔,其开孔高度不得超过纵桁腹板高度的 25%,开孔宽度不得 超过次要构件间距的 60%和纵桁腹板的高度(取其大者) ,否则应予以补偿;船长小于 60m 的船舶,经验船部门同意,开孔高度可适当放宽。开孔的端部应尽量做到与横梁穿过的切 口边缘等距离;开孔边缘至纵桁面板的距离不小于纵桁高度的 40%;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 和良好的圆角,且不应同时密布在相邻的肋位内,离肋板趾端 200mm 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开 口和开孔。 6.2. 6.3. 强横梁要求同 6.1 油船的开口应另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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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但不小于 305mm; 20
l1 2l 2
l1 2 个肋距; l 2 ﹥r; l 3 ≥760mm
2) 角隅半径: r≥b/24 如甲板板伸至舱口围板里,则 r≥300mm; 如舱口围板以套管形式与甲板内缘焊接,则 r≥150mm。 对集装箱船,外侧角隅半径为过道甲板系规定宽度的 35%,最 小 300mm; 内侧角隅半径为过道甲板系规定宽度的 20%, 最小 200mm, 邻近机舱的角隅半径可为 40B,mm。B—船宽,m。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9
3.1.1.上层建筑端部舷侧外板自端部削斜延伸至上甲板舷顶列板消失,延伸长度不小于 1.5 倍上 层建筑高度,在此端部加强区域的舷墙上不得有通道口或其他开口。 3.1.2.圆弧形舷缘上不允许开口。 3.1.3.舷顶列板顶端不得开口。 3.1.4. 舷顶列板与甲板边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舷顶列板上缘应平整,在船中部 0.5L 范围内应 避免焊接其他装置;在此范围内或上层建筑间断处,如舷顶列板高出甲板,则在舷顶列板 的甲板以上部分不得开流水孔。 3.2. 允许开孔部位
5.2.1.均应开人孔,除轻型肋板外,人孔高度不大于该处双层底高度的 50%,否则应予以加强。 5.2.2.肋板端部及横舱壁前后 1 个肋距内的旁桁材上,不应开人孔和减轻孔,否则应予加强。 5.2.3.肋板和旁桁材在支柱下的部分不应开孔,否则应予加强。 (此处不得开人孔) 。 5.2.4.所有肋板、旁桁材、船底及内底纵骨上,均应开适当的流水孔和透气孔。 5.2.5.轻型肋板减轻孔开孔边缘至内底或船底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0.2 倍中桁材高度;从中桁材 和内底板至开口边缘距离应不小于 0.5 倍中桁材高度; 开口的长度不超过 1.2 倍中桁高度, 见图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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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构件孔间距的要求(见表 7-1) 序号 部位 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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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
推荐的最小距离 S A 区域 B 区域 当孔边用同厚度的复板或扁钢加强 时, S 可减去复板或扁钢宽度的 1/2, 但不小于推荐值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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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孔之 间
d1 d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