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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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员实行了衔级制度。[1]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由于历史条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的差异,各国的警衔制度不尽相同,主要分成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以及混合型三种。

世界大多数国家全国采用统一的警衔制度,只有少数国家内部警衔不一致。在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警衔,全国超过17000多个警署在组织上互不隶属,各州、市各行其是,他们大都把职务和警衔等融为一体,因此美国各州各市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也不一样。俄罗斯的警衔体系及标志基本上和本国军衔体系一致,总共分为五等十七级(没有军衔中的元帅、大将和上等兵级别)。英国的警衔一般分为五等十三级,警察总监(chief officer)、警司(superintendent)/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警督(inspector)/总警督(chief inspector)、警长(sergeant)、警员(constable)。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警衔受英国影响也是设置五等,但具体级别则略有差异,比如,澳大利亚设置12级。德国警衔共设置四等

十四级:即警监(设二级)、警督(设四级)、警长、警员。日本的警察分级不分等,日本警察警衔总共分为九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

与军衔不同,由于各国警察机关的警衔制度差异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国内民众,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终形成一套国际公认的警衔对应标准。

各国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警衔制度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2]

一、我国警衔制度概况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其中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警察不同职级警员主要是以肩上的警徽作识别,最特别的是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肩章徽号,如澳门警务厅,肩章是以灯塔作标志,而海岛市警务厅则以帆船作标志;交通部、特警队、出入境事务厅等都有自己不同的徽章,所以若在澳门街上碰到警员,只要看一看他们的肩章,便可知道他们所属单位。澳门警队的官阶职级与香港不同,警察局最高层是警务总监,顺次序而下有警务总长、警司、警长、准警官、副警长警员、学警等。

(三)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警察警衔分为警监、警正、警佐共三等十三级。其中警监官等分为特、一、二、三、四共五级,以特级为最高级;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级,均以第一级为最高级。警衔标志用胸章表示。台湾地区基本上沿用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所制定的警衔制度,与德国现行警衔级别的设置有较多相似之处。警察于胸前的配阶为“职务配阶”而非“官等配阶”,亦是官职分立的特色。依官等区分:警监、警正、警佐(高至低);依职务区分: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低至高)。因警察人事采“官职分立”之故,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目前台湾地区警察人员警察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警佐二阶官等官阶,警佐

三、四阶已成历史。

(四)中国大陆地区

中国大陆警衔制度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光绪二十八年(19XX年)之后,清政府即仿效东西方各国,在北京和各省相继建立起警察机构。最初,各地警察服饰杂乱,等级互异。为改变全国警察服饰、等级不统一之弊,清政府参照清末陆军服装,参照各国警察制度章程,拟定出了全国统一的警服章程和制式,随后颁行全国各省地方警察机关按章实施。至此,全国警察服制、等级才统一。当时的警察服制分礼服和常服,而两种服式按巡警级别区分为三等九级,分别在帽章、领章、肩章、袖章和裤章上加以区别。[3]这是我国警察最早的一代警衔制度。

我国现代警衔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1949年,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二等六级的警衔制;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83年,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8年,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

衔案例》),并予公布。《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现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警衔制度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依法治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警衔制度的建立,强化了警察队伍的管理,逢晋必训使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警衔条例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民警察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二、我国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警衔制度是从我国人民警察的特点出发,吸收国际经验而制定的警衔等级设置。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分为五等十三级,分行政职务警衔和专业技术职务警衔两种,根据不同的职务类型授衔。《警衔条例》从199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余年,我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的特点。警衔制度中的人民警察警衔首授标准在严把公安队伍进人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前晋升、降低警衔政策把激励机制引入了警衔制度,为公安队伍建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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