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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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湘林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推进绿色湖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区划调整的范围及条件(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新建重要水库;3.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二)省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尚未区划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可以补充申报省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国家湿地公园);2.新批准的生态型国有林场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3.新建的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从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的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4.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包含丘陵地区)200米范围内的林地;5.位于新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林地及其城市周围2公里以内的以生态建设或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不含城市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片林木);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林地;6.新区划的用于军事服务或以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为主要目的的林地;7.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8.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

【发布单位】81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1-15【生效日期】1993-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林业条例(1985年9月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发展林业:(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巩固、发展国有和集体林场,鼓励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发展林业;(二)保护林农利益,调动林农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四)增加林业投入,对成片造林育林和林业基地建设给予经济扶持;(五)调整产业结构,依靠科技兴林,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林业;(六)鼓励利用外资开发森林资源;(七)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六条第六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2〕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审批工作,加强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是指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或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保存库和国家投资建设的林木良种基地中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湖南省县级林地落界操作办法4.24.

湖南省县级林地落界操作办法4.24.

湖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操作办法湖南省林业厅二○一一年三月目录1.总则 (1)1.1林地落界目的 (1)1.2林地落界任务 (1)1.3林地落界的依据 (2)1.4林地落界范围 (2)1.5林地落界工作内容 (2)2.技术标准 (3)2.1林地分类系统 (3)2.2林地类别 (7)2.3林种 (7)2.4事权等级 (10)2. 5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10)2.6起源 (11)2.7工程类别 (12)2. 8林地质量分级 (12)2. 9立地因子 (14)2.10交通区位 (15)2. 11土地权属 (15)2. 12龄组 (15)2.13郁闭度/覆盖度 (15)2. 14树种组划分及优势树种的确定 (16)2. 15平均胸径 (18)2. 16土地退化类型 (18)2. 17森林灾害类型 (18)2. 18森林灾害等级 (18)3. 林地落界 (19)3.1技术路线 (19)3.2资料收集 (20)3.3林地落界底图 (21)3.4林地落界 (21)3.5遥感技术应用方法 (23)3.6属性因子记载 (25)3.7面积求算 (27)3.8计量单位 (27)4.成果产出 (27)4.1文件格式 (28)4.2文件组织与命名 (28)5.检查认定与验收 (28)5.1程序 (28)5.2成果检查 (29)5.3成果认定 (30)5.4成果验收 (30)附录 A 林地落界属性因子及代码 (30)附录 B 数字正射影像DOM主要技术指标 (38)附录 C 成果文件组织结构及命名 (41)附录D林地落界检查表 (42)1.总则林地落界是依据现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等成果,以数字正射影像图(简称DOM)数据为基础,通过遥感判读核实,辅以适当的现地调查,按照林地落界基本条件和精度要求,落实现有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他土地的边界和图斑。

为了统一林地落界的技术标准,规范林地落界的内容、方法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保证林地落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附件1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目的与任务一、区划界定的目的(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决策,恢复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绿色湖南建设;(2)规范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工作,准确掌握我省天然商品林的数量、质量与分布;(3)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

二、区划界定的任务(1)根据森林的起源和森林(林地)类别区划天然商品林,查清我省天然商品林的面积、分布及质量;(2)将天然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3)查清天然商品林的权属,明确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认可。

第二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林天发[2001]180号);(4)国家林业局司局函《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行函[2016]222号);(5)《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6)《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3年);(7)“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8)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9)湖南省林权数据库管理系统;(10)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行政界线。

第三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对象和范围一、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对象本区划界定的对象为商品林(地)中的天然林。

省级以上公益林(地)中的天然林不属于区划界定对象。

二、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范围本区划界定的天然商品林范围,包括连续面积在1.5亩及以上,天然形成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

第四条区划界定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区划界定外业工作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农[2009]3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指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农[2009]381号)。

第四条区划界定原则1、生态优生、确保重点的原则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科学区划,兼顾保护和发展、兴林和富民、质量与效益的关系,科学划分国家级公益林三级保护等级,确保世界自然遗产地和湘资沅澧四水、洞庭湖湿地、大型水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生态安全。

2、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按照生态保护功能需要确定区划重点。

3、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相对集中连片,保持适度规模经营,科学合理地布局,便于管理和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尊重自愿、维护稳定的原则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持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区划界定对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林地,不包括辅助生产林地。

第二章区划界定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区划界定范围一、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是指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湘林护[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湘林护[200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很快,到2005年底,全省共建立不同级别和类型自然保护区114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省级自然保护区31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74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25.9万公顷,占全省面积5.94%。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在保护重要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珍稀动植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好自然保护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名称,杜绝命名上的混乱现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命名规范通知如下: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构成形式为:湖南+个性小地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1、省、市、县级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名称构成形式为:县(市、区)名+个性小地名+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如:浏阳大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湘乡水府庙市级自然保护区、永定天门山县级自然保护区2、省、市、县级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名称构成形式为:县(市、区)名+个性小地名+物种名+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如:祁阳挂榜山小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名称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名称一律称为X X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即自然保护区名称+管理局如: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花垣摩天岭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四、牌匾规范方形牌匾材质为不锈钢,其规格为:65*45*5(cm)属于国家级的,其牌匾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属于省级的,其牌匾由省林业厅统一制作;属于市、县级的,由当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制作。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统一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9【实施日期】1985.09.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第一条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三)县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部门提出区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面积和区界。

区界一经划定,即树立界标,不得任意变动。

划定区界的原则是∶(一)应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合适范围;(二)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比较完整或演替明显或生物种源比较丰富;(三)既要保持保护对象的整体性,又要利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统一规划设计,按管辖范围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归林业部门具体管理。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二)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三)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四)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公益林区划界定手册0305

公益林区划界定手册0305

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手册湖南省林业厅分类经营办公室湖南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2010年3月目录前言 (4)第一章准备工作 (5)一软件要求 (5)二数据准备 (5)三参数准备 (6)第二章公益林分级区划和调整 (6)一建立各乡镇“二类林相图2008工作图层 (7)1 注册到县级单位,接收数据表模版 (7)2. 将全县数据拆分为各乡镇“二类林相图2008”图层 (7)二统计公益林面积和数据检查 (8)1 公益林面积统计 (8)2 小班地类错误和面积及事权等级错误检查 (9)三核定补进或调出公益林界线 (10)1 注册到乡级单位 (10)2 添加1:1万地形图 (10)3 分类显示 (11)4小班分割 (11)5小班合并 (11)四国家级公益林属性修改 (12)1、将符合区划界定条件的原省级公益林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 (12)2、新增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属性修改操作 (13)4、调出国家级公益林操作方法 (15)五省级公益林属性修改 (16)第三章公益林保护等级和生态区位修改 (16)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修改 (16)1 重赋“保护等级”值 (16)2 设置一级保护等级 (17)3设置二级保护等级 (18)二省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修改 (20)三生态区位值修改 (20)第四章全县数据汇总和成果上报 (22)一数据错误检查 (22)二、全县数据汇总 (23)1、乡镇级数据导出 (23)2、全县数据汇总 (23)二成果上报 (23)1 数据库文件 (24)2报表(excel格式) (24)3上报文件 (24)4 数据库要求及报表填制说明 (24)附录1:修改过的数据字典 (26)附件2 : 表格样式 (28)前言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农发[2009]381号)的要求和湖南省林业厅的安排部署,2010年我省对国家级公益林进行区划界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补充申报和调整部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平江县天然商品林的区划界定及其管理措施分析

平江县天然商品林的区划界定及其管理措施分析

灌溉方法,一是全面灌溉,一是局部灌溉,即采用设施对林地内生长的林木进行较为精确的控制灌溉。

修枝,修枝是杨树集约栽培中至关重要、产生效益最高的技术措施,修枝工作量大,技术复杂。

修枝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干材的生长,保证树木主干的饱满,减少其大径材部分的尖削度,提高出材率。

杨树一般前三年着重于整形修剪,从第四年开始起侧重于修除侧枝。

在实际生产中,杨树修枝的时间与品种存大很大关系。

修枝的季节应在晚秋或冬季树木休眠之后进行,但也有研究表明在生长季进行修枝,可减少萌条发生,伤口愈合较好,但应避免在雨季进行修枝,以免伤口不易愈合感染伤害。

修枝必须使用锋利的修枝工具,避免撕裂树皮,修枝时应平贴着树干下剪或下锯,不能留茬。

遇较粗的侧枝须用修枝锯时,应先在侧枝下方锯一浅口,然后再由上方下锯,以免侧枝断裂时撕裂其下侧的树皮。

5林农间作通过在杨树幼林间实行林农间作,可以改善林地条件,抑制杂草滋生,防止林地曝晒,减少水分蒸发,发挥林地生长潜力,通过间作短周期作物,还可以提高林地的经济收入,实现以短养长。

对于缺少农田平原地区,林农间作也是杨树集约栽培的必要措施之一。

进行间作时,必须根据杨树生物字和生态学特性,选择合适的间作物与间作年限、株行距及林带走向以及间作物距离树干的距离等。

杨树生产林在造林前3~4年都可以进行间作,间作物因此大小而异。

进行林农间作的林分,应以宽行距窗株距和宽窗行等为主。

为提高间作年限,可以适当扩大行距,缩小株距,以便于在行间进行耕作,尽可能给农作物较大的生长空间。

需要注意间作作物与树体产距离不能太近,以免在耕作时损伤树体和林木的根系,以及影响正常的抚育管理活动。

一般情况下,在幼林间作作物通常应在距离树木50~60cm的地方间种,随着林龄的增长,距离则应适当增大到1.0~1.5m为宜。

收稿日期:2018-5-20平江县天然商品林的区划界定及其管理措施王霞林方纯荣(平江县林业局湖南平江414500)摘要: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决策,湖南省逐步开展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工作,以准确掌握天然商品林相关情况,落实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6)《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3年);
(7)“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
(8)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9)湖南省林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10)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行政界线。
第三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对象和范围
一、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对象
本区划界定的对象为商品林(地)中的天然林。
(6)慢生阔叶树组:樟类、楠类、榆类、栎类、榉类、石楠类、檀类、银杏、桂花等。
(7)竹类组:毛竹、杂竹。
(8)果树组:柑桔、桃、梨、板栗、李、杨梅、枣、柿、柚、枇杷、苹果、弥猴桃等树种。
(9)食用原料树组:油茶、核桃、油橄榄、文冠果、茶叶、花椒等树种。
(10)林化工业原料树组:油桐、乌桕、棕榈、漆树、白腊树、山苍子、栓皮栎、玫瑰、栲胶和紫胶寄主树等树种。
(11)药用树组:杜仲、厚朴、银杏、黄柏、金银花、五倍子寄主树等树种。
(12)其它经济树种组:桑树、柞树、芦竹等树种。
(13)灌木组:上述灌木树种以外的灌木树种。
上列以外的树种,按其分类系统,生物学特征,材质性能并入相近树种组。
外业调查时,纯林记至树种;树种复杂的天然混交林可记至树种组;能单独区划小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为建群种的群落,记至保护树种。
散生分布于幼龄林中的上一世代母树不参与组成比计算。
(2)灌木林(含灌木经济林)按照占株数或丛数最多的种类为优势种类的原则确定灌木林的优势种类。
(3)乔木、竹类混生或乔木用材树种与经济树种混生,依生长优势或经营目的确定其类型。优势不明显,经营目的相同,划为乔木林,竹类作散生,经济树种作为特征记载。如杉木和三年桐、杉木与山苍子混交,均划为杉木林。
附件1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9.08【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林业条例(1985年9月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加快城乡绿化,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森林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

(二)对林业基地建设、林业联合体和承包户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

国营林场抚育期间的收入不上缴,用于以林养林。

(三)对木、竹和主要林副产品征收育林费,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

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于在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及林业科研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

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

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1.05•【字号】•【施行日期】1981.11.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1981年10月23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1年11月5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八号公布,1981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造林育林第五章森林采伐利用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林业是改造自然的百年大计,是一项长远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湖南省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范围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划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分别确定经营方针和经营措施。

第三条根据《宪法》关于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森林和林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在私人住宅院内种植的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所使用的林地,个人不得出租、转让、买卖和作他用。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水库、电站等单位,在所属范围内和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

保障国家、集体、单位、个人的山林树木所有权和林业收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业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

第五条实行以营林为基础,封、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

大力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积极培育后续森林资源,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颁发的林地证书(含山林权证书,下同),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八条申请核发林地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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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3年);
(7)“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
(8)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9)湖南省林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10)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行政界线。
第三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对象和范围
一、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对象
本区划界定的对象为商品林(地)中的天然林。
(2)天然商品林分布图
以县(市、区或林场)为单位,比例尺一般为1:50000—1:100000;
分布图内的行政界线保留至乡级。
(3)各类专题图
以反映专项调查内容为主的各种专题图,如地类分布图、林种分布图、乔木林优势树种分布图、经营主体分布图等,其图种和比例尺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依据关键字段直接从数据库中输出,但要符合有关专项调查技术规定。
(4)油茶与马尾松等树种混生时,应依据经营目的正确判断优势树种。
第八条龄级、龄组与竹度
一、龄级、龄组
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龄级与龄组的划分标准如表3。
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组)龄级与龄组划分表
表3单位:年
树种(组)
龄组
龄级
期限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杉木
≤10
11~20
21~25
未成灾

受害立木株数10~29%
受害立木20%以下,仍能恢复生长
受害立木株数20%以下

受害立木株数30~59%
受害立木20~49%,生长受到明显的抑制
受害立木株数20~59%

受害立木株数60%以上
受害立木50%以上,以濒死木和死亡木为主
受害立木株数60%以上
二、森林健康
根据林木的生长发育、外观表象特征及受灾情况综合评定森林健康状况,分为健康、亚健康、中健康、不健康4个等级。
26~35
≥36
5
马尾松
≤10
11~20
21~30
31~50
≥51
10
柏木
≤20
21~40
41~50
51~70
≥71
10
三杉、速阔
≤5
6~10
11~15
16~25
≥26
5
中阔
≤10
11~20
21~30
31~50
≥51
10
慢阔
≤20
21~40
41~50
51~70
≥71
10
二、竹度
竹林的龄级按竹度确定。一个大小年的周期一般为2年,称为一度。竹林的龄组分为三个:≤2年的一度竹为幼龄竹,3—6年的二、三度竹为壮龄竹,≥7年的四度以上竹为老龄竹。
调查核实采用调查访问、目测和实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在林况、地况因子无变化时,小班界线和属性因子应保持与“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一致。
小班调查表见附表1。
五、小班编号
室内区划时应一并完成初次小班编号,外业调查时,增加的小班用阿拉伯数字按调查顺序编写临时小班号,待村(工区)内所有小班调查结束、小班数据修正后,使用GIS软件自动编写正式小班号。
第十六条区划界定按小班填记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面积(分户)明细表(附表2)。
第十七条飞地(插花山)应与相关行政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得到双方认可。
第四章统计与成图
第十八条面积求算
(1)小班面积通过GIS软件求算;
(2)面积以亩为单位,小班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九条表格编制
一、编制要求
(1)所有调查材料,必须经专职检查人员检查验收;
森林健康等级评定标准表
表5
健康等级
评定标准
健康
林木生长发育良好,枝干发达,树叶大小和色泽正常,能正常结实和繁殖,未受任何灾害。
亚健康
林木生长发育较好,树叶偶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10%以下),结实和繁殖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未受灾或轻度受灾。
中健康
林木生长发育一般,树叶存在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现象(发生率10%~30%),结实和繁殖受到抑制,或受到中度灾害。
第二章区划界定技术标准
第五条地类划分
地类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详见表1。
地类分类系统表
表1
林地
有林地
乔木林地
纯林地
混交林地
竹林地
疏林地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其它灌木林地
未成林地
未成林封育地
各地类的划分技术标准按《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林种划分
第二十一条区划界定报告的编写
区划界定报告以县(场)为单位编写,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分析有据。报告的要求详见附1。
附件1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目的与任务
一、区划界定的目的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决策,恢复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绿色湖南建设;
(2)规范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工作,准确掌握我省天然商品林的数量、质量与分布;
③外业调查手图的输出。将新的小班图层按1:10000比例尺输出为外业调查手图(以影像图为底图)。
④将小班属性按小班调查表格式输出为外业调查表。
(3)外业调查核实
实地逐小班对外业调查手图和调查表进行核实、修正和界定。小班应调查、记载和修正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空间位置、权属、面积、经营主体名称、地类、林种、起源、优势树种(组)、平均年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蓄积、郁闭度(覆盖度)、自然度、群落结构、森林灾害等级、森林健康、经营主体类型、林权证号等,并注明调查日期、调查员姓名等。
(2)三杉组:水杉、池杉、落羽杉、水松。
(3)马尾松组:马尾松、黄山松、华山松、粤松、金钱松等。
(3)柏木组:柏木、侧柏、福建柏、园柏、铁杉、红豆杉、榧、三尖杉等。
(4)速生阔叶树组:枫香、拟赤杨、喜树、椿树、苦楝、柳类、梧桐、桤木、泡桐等。
(5)中生阔叶树组:檫、桦类、椴类、山槐类、木荷、酸枣、木兰、枳椇、板栗、杜仲、厚朴、黄柏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林天发[2001]180号);
(4)国家林业局司局函《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行函[2016]222号);
(5)《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
本区划界定对象仅限商品林,林种划分见表2。
林种分类系统表
表2
类 别
林种
亚 林 种
商品林
用材林
一般用材林
薪炭林
薪炭林
经济林
果树林
食用原料林
林化工业原料林
药用林
其它经济林
各林种的划分技术标准按《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树种组划分及优势树种的确定
一、树种组划分
(1)杉木组:杉木、柳杉等。
省级以上公益林(地)中的天然林不属于区划界定对象。
二、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范围
本区划界定的天然商品林范围,包括连续面积在1.5亩及以上,天然形成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
第四条区划界定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区划界定外业工作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的பைடு நூலகம்护、经营和管理。
二、区划界定的任务
(1)根据森林的起源和森林(林地)类别区划天然商品林,查清我省天然商品林的面积、分布及质量;
(2)将天然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3)查清天然商品林的权属,明确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认可。
第二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制图
一、制图要求
调查成果图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绘制。各种成果图的图式均须符合《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的规定。
二、图纸编制
图纸主要包括天然商品林分布图、小班现状图和各类专题图。
(1)天然商品林小班现状图
按国际分幅编制;
采用1:10000比例尺成图;
小班布局图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境界线、社会经济要素、道路、各类区划线和小班线及注记等。
三、小班区划的依据
(1)“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
(2)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3)林权数据库;
(4)生态公益林数据库;
(5)近期高清卫片或航片(影像图)。
四、小班区划的方法
(1)行政区划
县级行政界线以“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所采用的界线为准,乡级、村级行政界线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界线确定和修正。
(2)Ⅱ级:有明显人为干扰的天然植被或处于演替中期或后期的次生群落;
(3)Ⅲ级:人为干扰很大,演替逆行处于极为残次的次生植被阶段或天然植被几乎破坏殆尽,难以恢复的逆行演替后期。
第十二条群落结构类型
(1)完整结构:具有乔木层、灌木层(下木层)、草本层和地被物层4个植被层的森林。
(2)复杂结构:具有乔木层和其它1-2个植被层的森林。
不健康
林木生长发育达不到正常状态,树叶多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30%以上),生长明显受到抑制,不能结实和繁殖,或受到重度灾害。
第三章区划界定方法
第十四条区划系统
国有林区划系统为林场→分场(工区)→林班→小班
集体林区划系统为县(市、区)→乡(镇)→村→小班
第十五条小班区划
一、小班划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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