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1.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质特点以及周围环境情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水源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2. 核心保护区是水源地的最严格保护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污染活动。
3. 缓冲保护区是核心保护区的外围区域,对各类污染活动设置限制、监控和管理措施。
4. 一般保护区是在缓冲保护区外的区域,对于水源保护区外的分散式污染源,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
三、水源保护管理责任1. 建立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水源地政府负责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管。
3. 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工商、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四、水源保护设施建设1. 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建立相应的监测设施和防护设施,包括水质监测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
2. 定期对水质监测站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污染物排放和管理1.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内排放或转移危险废物、病原体等有害物质。
2. 对一般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域,要严格控制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3.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矿、爆破等破坏性工程活动。
六、农业污染防控1. 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控制,采取合理农业措施,如耕地整治、农田防渗等。
2. 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禁止在保护区内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3. 推广有机农业,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和环境污染。
七、工业企业污染防控1. 对于已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要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2. 对新建工业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水源的污染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八、社会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公众的水源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 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使广大公众了解水源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应当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
第六条划定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符合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禁止采石、挖矿、排放有害物质等危害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建筑物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第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倾、乱排、乱占,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开展破坏性活动。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畜牧业和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计划。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水源地的污染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饮用水管理办法
饮用水管理办法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资源管理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控、水质监测与评价、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保护饮用水的源头水质和环境。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污染防控措施等。
第五条 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应根据水资源的重要性、供水范围和周围区域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划定的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和开发,重要工程项目需经严格审批。
第六条 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应保持良好,禁止污染物排放、垃圾倾倒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控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建设投入,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和水质稳定性。
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供水中断和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加强,定期进行检修和清洗,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水质监测与评价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质监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测指标覆盖全面,监测频次合理,并建立监测档案和数据系统。
第十三条 对于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水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饮用水水质的评价应综合考虑水源地水质、供水设施状况以及供水水质等因素,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五条 水环境管理是指对饮用水周边水体进行管理,保障水质安全。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上游米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第二章(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区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第三章计划;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煤炭、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宁远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一一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案(二篇)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案下面是我们的___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保护我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依据《___环境保___》、《___水污染防治法》、《___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___)、《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__)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管理原则饮用水源地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___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建立健全饮用水环境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饮用水环境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提高对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区环保局。
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饮用水源水质的质量状况监测,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预防工业污染源造成饮用水源水质污染。
2.区水务局。
科学制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3.区林业局。
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4.区卫计委。
负责一级保护区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
5.区农委。
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药、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5篇)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一、目的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1、水源的卫生防护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在泉(井)外围____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____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根据地理、水文和生态等因素,划定饮用水源地的边界,明确保护范围。
2. 确立保护区域的管理标准:制定相关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水质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限制在保护区域内的活动对水质造成的影响。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八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水库是**县城区居民饮用水重要水源,为保护和改善**水库水质及其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水源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水库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本辖区的水源生态环境。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第七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府字〔***〕**号)规定,结合实际,将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保护区和输水管线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集雨区。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3000米区域的区域(不超过水面范围)和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一级保护区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三)准保护区:**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内的水域和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所有集雨区。
(四)输水管线保护区:管线及向管线两边各延伸50米范围内的陆域。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设立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旨在维护该地区的水质、水量及生态环境。
根据实际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核心区域,严禁一切开发和利用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核心区域的周边区域,对其中一些限制性开发活动进行管理。
三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外围区域,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1. 禁止污染源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高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
对于已经存在的此类污染源,要严格执行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不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损害。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是饮用水源受到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农业活动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实施耕地保护和农田水面污染治理等。
3. 监测与评估: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4.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府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标准、监测要求和惩罚措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饮用水源。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意义和作用1. 确保水质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源对饮用水质的影响,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 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有效保护水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可以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饮用水源地是指供应居民饮用水的水源地,包括自然水源地和人工水源地。
第四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是指对饮用水源地进行规划、保护、监测、评估和治理的一系列措施。
第五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协调合作。
第七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源头控制、水质监测、环境治理等措施。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饮用水源地的范围、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
第九条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保护措施和对策。
第十条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和掌握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状况。
第三章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包括:(一)源头控制: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活动和行为;(二)水质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水质,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水质问题;(三)环境治理: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的治理,防止土壤、空气等因素对水质的污染;(四)应急预案:制定饮用水源地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的安全供应;(五)法律制裁:对于违反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和追责。
第四章饮用水源地保护监测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监测体系,监测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质量。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 引言近年来,全球水资源日益短缺,水污染问题成为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难题之一。
饮用水作为人类衣食住行的必需品,其水源地的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治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必要之举。
2.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性饮用水是人类生活必需品,其水源地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水源地的保护主要包括减少水体污染、河流湖泊的保护、地下水的保护等。
只有通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才能确保人们饮用到安全、卫生的水,减少水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健康危害。
3.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3.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应该在对水源地的环境地质、地貌、地形、水文、水质等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障水源地的保护。
3.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责任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同时,应该加强与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3.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措施包括:1.减少污染源: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减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污染源;2.加强水质监测:应该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发现水质问题;3.禁止采砂采矿: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开展采砂采矿等危害水源环境的活动;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水质变差的风险;5.推广科学技术:通过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改善饮用水水质和水量。
3.4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管。
同时,应该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完善法律制度,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保护水源地。
4. 结论饮用水是人类生活必需品,保护水源地显得尤为重要。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案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案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饮用水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为了保护农村饮用水安全,减少因水污染造成的健康危害,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源地评价和监测饮用水水源地评价和监测是防治饮用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水源地评价应包括爆发性污染源、农业、工业、生活、运输等方面,并根据污染影响等级和距离确定保护区域。
监测应监测统一的指标、监测频次和检测节点,及时发现污染源并采取措施减少水源地污染的危险程度。
二、水源地保护水源地保护是水源地管理的核心。
针对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例如建立防控设施,封堵未利用的水井,禁止在饮用水保护区开展工业、矿山、垃圾填埋等活动。
三、污染治理农村污水治理一直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治理的难点问题。
应采取分级管理、整体规划、逐年治理、层层实施的方式来推进农村污水治理,采用各种处理技术包括生态修复、渗滤、植物净化等手段。
四、水解和灭菌处理通常,地下水因为通常过滤掉群体中的微生物,可以在灭菌处理过后就能被用作饮用水。
但是,担忧存在有微生物、土块等在水源中,所以最好在水企业提供的取水点进行水质检测。
对于很多灌溉植物的水源,采用过滤、水解和灭菌技术较为常见。
五、宣传与教育要增强群众的水环境卫生意识,强化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在农村广义上进行水环境知识的教育,提高人们的饮水安全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水平,培养群众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形成全民参与、全程参与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系。
综上,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案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采用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和提高饮水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其安全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义1.保护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指采取措施,保护水源不被污染或破坏,防止水源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威胁,确保水源持续供应,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健康。
2.促进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还涉及到生态保护,通过保护水源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系生态平衡。
3.提高经济效益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水源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办法1.制定区域性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区域性水源保护规划是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前提。
规划应该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地形、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分析危险源和受污染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加强监测与评估加强水源监测和评估,对水体中污染物进行持续的监测,对于出现异常现象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
同时,建立全国化、网络化的信息平台,使监测和评估更加有效。
3.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法规制度制定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规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水源的排污和监管,严惩污染源,同时号召公众积极参与水源保护。
4.加强科学研究加强饮用水水源科学研究,加大对于污染物的治理、环境管理、环境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支持,推进科学研究对于水源保护的落实。
5.推广节水型生活方式节约用水是非常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之一。
养成节水的生活方式,合理利用水资源,减轻水资源压力,是每个人应该积极参与的事情。
6.促进产业结构转型促进产业结构转型,让污染型企业朝着无污染方向发展,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在不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况下缩短污染链条,减小对水源的破坏,保护水源。
三、结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但关系到人们的健康,还正是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所在。
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对于保障饮用水的安全、保障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关键意义。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西藏自治区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二)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管理和监测,在水源地周边地区建立防治体系,预防水源污染。
(三)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饮用水需求和水源保护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水源地保护规划和管理措施。
(四)统筹兼顾原则。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统筹安排和协调各方面利益。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的规划和政策。
第五条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源污染问题。
第六条农业、工业和市政等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第七条制度建设方面:(一)建立水源地保护责任制。
明确水源地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加强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水源地保护经费制度。
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保障水源地保护所需的经费,并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第八条监测评估方面:(一)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
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水质和水源环境变化。
(二)加强水源地环境评估工作。
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水源地保护管理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水源保护区划方面:(一)确定水源保护区划。
根据水源地特点和保护需要,划定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破坏性活动。
禁止破坏水源地的开辟、采矿、养殖等活动,禁止污染源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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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第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区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区环保部门对全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五)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煤炭、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改变或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定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区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敞养、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敞养、放养畜禽的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排污,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植被破坏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0.50-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毒鱼、炸鱼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电鱼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的,处10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游泳、垂钓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既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用词含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保护水源水质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