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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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整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整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A4打印/ 可编辑阳春市建筑设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参照《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阳江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阳春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含私人自建房屋),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_2011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_2011

名称:《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规划局正文:杭府法审告[2011]30号杭州市规划局: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杭规发[2011]27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规发〔2011〕273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名称:《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布日期:2016-12-08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规划局正文:杭府法审告[2011]30号杭州市规划局: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杭规发[2011]27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规发〔2011〕273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杭州建筑层高的规定

杭州建筑层高的规定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11〕273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1年7月25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8米,当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小于6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

杭政函…2011‟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购房支付能力等,我市将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完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全市保障性用房建设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80万平方米、拆迁安臵房200万平方米;全年竣工保障性住房500万平方米以上。

2011年,继续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按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对城镇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将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重点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充分运用房地产价-2-格评估技术和手段,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精品资料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精品资料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精品资料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2013.2.28讨论稿)一、制定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4.《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细则》(杭规发[2011]273号)二、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室、半地下室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有永久性顶盖的坡道,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不论其顶板面标高,均应计算面积。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二)架空层。

避难层1.净高3.00m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休闲、景观作用的开放式住宅底层架空层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

20130307-杭州市建筑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30307

20130307-杭州市建筑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30307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统一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一、制定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4.《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11〕273号)5.《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杭规发〔2007〕458号)二、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室、半地下室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有顶盖的坡道、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二)架空层、避难层1.净高不足3.00m的底层架空层、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1/3的底层架空层、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底层架空层,均应按其柱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应计算1/2面积。

2.位于二层及以上楼层的类似架空层的建筑空间(不包括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8米,当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小于6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参照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4、办公、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米小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

当层高大于等于8.2米(即6+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

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5、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含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

杭州市有关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精选计算规则.doc

杭州市有关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精选计算规则.doc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名称:《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率指标计算规则 >的通知》<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布日期:2016-12-08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规划局正文:杭府法审告[2011]30 号杭州市规划局: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率指标计算规则 >的通知》(杭规发[2011]273 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 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规发〔 2011〕 273 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1 年 6 月20 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 , 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 , 改善城市环境 , 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 , 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 , 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建工发[2011]10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6【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06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及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市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环境整洁,促进年度质量安全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

附件: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质量强市”战略推进的关键一年,也是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战略目标的起步之年。

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质量安全“十二五规划”和“质量强市”战略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夯实质量安全基础,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积极探索、改进监管手段,全面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1)质量方面:进一步健全长效的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强化质量通病防治的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了质量缺陷,全年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明显减少;确保不发生等级质量责任事故、不出现群体性服务投诉;全面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优质精品工程比例稳步增长。

杭余规〔2011〕40号

杭余规〔2011〕40号

杭余规[2011]40号关于建筑工程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规则说明(试行)的通知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等计算标准,现就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关于阳台的问题:凸阳台、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的计算规则按“关于执行《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通知”(杭规发…2007‟458号)文件执行,其他类型阳台其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最大进深不得大于2.4米。

如阳台不满足以上条件,按全部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关于设备平台的问题:设备平台包括花池、空调机位、设备阳台等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设备平台累计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户型,设备平台累计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否则按全部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关于建筑层高的问题:根据《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05]156号)和《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补充说明(试行)》(杭规发[2010]39号)文件精神,对其中“大户型跃层式、低层住宅的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中的大户型,明确以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为标准。

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以下的,其起居室(厅)通高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内单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算容积率;单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全部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其他有关问题:1.飘窗的最大进深应不大于0.6米,否则按全部面积计算容积率。

2.建筑内走廊、连廊、通廊,无论其定义名称如何,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容积率。

3.公共设备平台按全部面积计算容积率。

五、关于建筑密度一般计算规则:独立的建筑,按底层外墙墙体(含干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层高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层高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余杭区除外‎)内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3.2米(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6米。

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大户型跃层‎式、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参照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4、办公、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

当层高大于‎等于8.2米(即6+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

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2013.2.28讨论稿)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统一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一、制定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4.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细则》(杭规发[2011]273号)二、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室、半地下室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有永久性顶盖的坡道,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不论其顶板面标高,均应计算面积。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二)架空层。

避难层1.净高3.00m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休闲、景观作用的开放式住宅底层架空层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

杭建市[2011]-198号

杭建市[2011]-1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培训1.杭州市建筑面积计算

培训1.杭州市建筑面积计算
杭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关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一、《杭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1.适用条件 1)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 为按本规则计算的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产权面积仍 依然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筑工 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杭规发[2015]130 号)计算,以产权登记为准。 2)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准确反映按《关 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杭规发 [2015]130号)计算的建筑面积和按本规则计算的容积 率建筑面积计算值。 2.条文 1)建筑物地上自然层或建筑物内地上设有局部楼层 的结构层高2.2米以下部分:(与浙江省《浙江省房屋
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中(十)条一致。)
地上自然层或建筑物内地上设有局部楼层的 结构层高2.2米以下部分 分类 计容面积
自然层
局部 楼层 有围护结构
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1/2面积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1/2面积
无围护结构有 围护设施
围护设施的水平投影1/2面积
2)坡屋顶形成建筑空间的
分类
净高<1.2米
1.2米≤净高<2.1米 净高≥2.1米
坡屋顶形成建筑空间 计容面积
不计容
按其水平投影的1/2面积 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面积
*3)结构层高在两个及以上自然层高的阳台,按照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不计算 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主体结构内全部投影面积、主体结 构外一半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4)单套住宅阳台按照1/2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 按1/2计算后的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比值超过 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5)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的设备平台

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技术规定1 名词解释1.1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3 建筑系数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4 绿地率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5 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6 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7 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8 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1.9 入户花园在入户门与客厅门之间设计一个类似玄关概念的花园,起到入户门与客厅的连接过渡作用。

1.10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1.11 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其四面应为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

1.12 半地下室房间底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1.13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1.14 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15 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的住宅。

1.16 错层住宅一套住宅内的各种功能用房在不同的平面上,用30-60㎝的高差进行空间隔断,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

1.17 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1.18 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1.19 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20 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不含厨房设备)的办公建筑,按办公建筑处理。

1.21 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
制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号】杭政函[2011]41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
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杭政函〔201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根据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预期,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我市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低于年度生产总值增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完成上述目标。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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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规发〔2011〕27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
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
计算规则
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8米,当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小于6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
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参
照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4、办公、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米小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

当层高大于等于8.2米(即6+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

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5、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含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

满足以下条件的底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净高3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一般不应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底层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次。

其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7、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若因地势等原因室外地坪高低变化较大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规则实施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项目仍按原批复执行;2010年7月前土地已出让但方案尚未批复的项目,允许建筑部分楼层按原规定执行层高标准,其比例原则不超过其标准层面积的40%(在方案中明确);2010年7月后公开出让地块的项目按本规则执行。

2005年5月13日颁布的原《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05]156号)同时作废。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矛盾的,按本规则执行。

五、萧山、余杭区及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六、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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