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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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

市场准入源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之后达成的《服务贸市场准入的含义在适用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的,易总协定》。因为市场准入的范围和程度要经过缔约方政府的允许,受到缔约方的控制,因而在国内法使用这个词的时候往往是与“管制与开放”概念联系在一起的。

市场准入一般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维持经济秩序,根据本国经济状况制定的允许市场主体、货物、服务、资本等要素进入某个国家、地区或领域市场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对市场基本、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

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与社会根源,表现为:

1、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要求对进入市场设置必要的门槛。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生产都是为了尽快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由于供给短缺,难以形成来自市场的进入约束,市场进入门槛较低甚至不存在。即使有也很难有效的监管和执行,这是市场机制不成熟的表现。短缺经济结束之后,有效竞争初步形成,这对新进入厂商或新投资形成了一定的约束,抬高了进入的门槛。

2、随着技术的进步,对特定行业、产品、服务提出了特殊要求,必须加强监管,保障消费安全,形成有效率的市场秩序。受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特定领域,或是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不强,或是从技术、安全、环境等角度考虑,均须要政府的市场准入制度来加强管理。

3、维护经济公平与公正的需要。它是经济法的精神和最高指导原则之一。所谓经济上的公平,是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经济机会均等,即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公平和公正的观念也应该有一个转变,即从注重“结果平等”。经济平等,指市场竞争条件相同,包括市转向注重“机会均等”场经营主体负担合理,取得受益的条件相同,因而在竞争性的条件下有必要建立和发展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经济实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制度的松紧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难易程度,完善市场准入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扫除各种壁垒,建立统一的国内大市场的重要环节。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市场准入是政府对经济实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主要是由国家

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政策,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并有能力从事经营活动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经营事项和范围给予批准和许可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1我国原有的以审批制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初主要是为国家掌握税源而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式建立,市场主体加入者的多元化和交易方式的复杂化,进入管制的重点逐步偏重于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保护、对滥用主体资格的行为加以监管纠正。随着资源及市场开发的不平衡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某些资源和市场的保护,又被纳入了政府管制者的视野。总之,在一切被视为“市场失灵”的地方,都可以看到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而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属于微观管制,但它却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千千万万个市场进入者与政府打交道的“第一道门。从有长期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家来看,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坎”位和市场的自发调节,允许申请人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它们多采用程序性审查为主的、调控能力强的行政许可,而很少使用实质性审查的、管理职能强的审批制。

市场准入的目的是根据市场的需要控制进入市场主体的数量、资质和品位,既要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即成为一个理想的可竞争市场,又要控制竞争秩序,以避免其滑向恶性竞争的深渊。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必须依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职能,作出行政行为,实现对市场的监控,而行政机关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所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时应该是一个冷静的旁观者,分析市场的竞争环境,预测市场竞争的动向,鼓励市场竞争,而不是亦不该成为市场自由竞争的障碍。三、行政许可在构建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价值表现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行政许可的性质考查,无,都意味着当事人获得了某种资格论是“解禁说”还是“赋权说”或权利,而这种地位的获得是其从事特定行为获得利益的前提和保证。

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政府与市场的调整是最基本的问题。划分政府经济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经济权利各自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并努力在政府的经济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之间创制一种可行的平衡,从而既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又保证政府有能力及时纠正市场的失灵,便成为构建市场准入制度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许可是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标尺。行政许可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构架,既是一部调节和管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经济

运行、交易秩序的经济法律,也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尤其是经济管理行为的行政法律。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功能,直接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公权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这三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三大关系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主要的、基础性的关系,它直接蕴涵着和体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同时又延伸和派生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因此,把握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关键和要旨。

政府和市场是最重要的资源配置力量,它分别体现了私权的自主活动、公权管理活动及其双方的互动关系,由此而形成了产权形式、竞争机制、交易秩序、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体制等等。因此,可以说行政许可活动及行政许可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双向桥梁”---既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表达的彰显,又是政府公共权力对市场实行管理、调节的职能体现。

(二)行政许可法确定了市场准入的宗旨和原则。法律作为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性要素应当规范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w t o 的根本目标是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市场准入。这对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包括:增强法律与规则制定与实施的透明度、法律的统一性、行政行为的效率化和合理化等。行政许可法很好的体现了上述要求,构筑了市场准入制度的框架。1、市场准入的公开性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这是透明度原则的体现。透明度原则基本内容是世贸成员各方应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以便世贸成员各方能随时获取相关信息。国内的市场准入活动当中,也更应当坚持透明度的要求,凡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程序、判决等都应当公布,并保证方便可得,甚至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杜绝暗箱操作。这是增加行为的可预期性,减少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减少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同时为贯彻这一原则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制度:如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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