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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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沟通学生毕业论文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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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
摘要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一次十八大报告中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前提。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这个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还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行完善。十八大报告在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我国在推进法制化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构建全国人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依法维权,从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法制法制建设行政法制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内涵 (3)
二、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 (4)
(一)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 (4)
(二)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协调 (4)
(三)行政法制监督的缺陷 (5)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5)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途径 (5)
(一)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 (5)
(二)加强行政立法制度的建设 (6)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6)
(四)提高全社会行政法制建设意识 (6)
结论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行政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障,是一项事关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人民以法统治国家,也包括人民以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利,而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履行治理国家的职责是必须“依法”,这是不可动摇的法制原则。也就是说,依法行政应该确认人民是国家的权力主体,政府是责任的主体。政府的权威应该服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只有这样做,政府的权威才是合法合理的,才是真正称得上人民的政府。权力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才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最基本的原则。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从而全面对内对外开放。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全社会对行政法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行政法制建设水平状况,对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更具重大的发展意义。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内涵
法制,又称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是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董必武同志曾明确提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这是从静态上给法制的定义。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对广大人民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
行政法制又称政府法制,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包括政治、社会、文化、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行政法制的三个基本内容有:第一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有各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以形成了很多部门行政法制体系。行政法制是由一个或几个基本法和各个部门法制组成的系统。第二是行政机关自身管理的各种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等。第三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制工作是围绕党的执政方针,按照国家职能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范围内指导、监督、协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制度化、程序化、系统化。也是将行政执法理念和行政管理目标具体化的重要环节,从主观上看,它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于人民;从客观上看,它是社会进程的客观状态(人类的普遍认知)要求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职能部门。
行政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在已经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飞快的发展,在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各个领域都出台了一些特别有分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主要出台或修订了《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国务院为加速推进依法行政,连续不断地发布了一系列高规格、综合性的决定、纲要和意见。国务院为推进一项工作连续发布这么多的高规格文件,无疑是史无前例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总体而言,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重要骨干架构已经基本上形成。在这其中,包括了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包括了重要的单行行政法,如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还包括了很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此外,还应包括司法解释、行政立法解释等,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我国政府承诺对我国有约束力的行政法条款。
二、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
根据权力滥用规律——“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们不难得出要对行政权进行法律规控的结论。[1]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出现了很多缺陷。
(一)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
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最严重的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早期无政府状态下的市场经济,也就是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而不是靠市场自主调节。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下,就必须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在其中法律出现很多方面的失衡。第一是缺乏市场准入的法律,市场准入要求统一规定和统一规格,但是现有的法律对不同的市场有主体区别对待,例如三资企业各自立法。第二是市场的退出机制不明确,我国的市场经济搞了这么多年,欧美国家不同意中国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因为中国没有一个市场经济的《破产法》。第三是产权方面的法律缺失,在这一次修订宪法初步解决了在宪法层次上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问题,但具体的产权典民法典迟迟不能制定出来。第四是行政性市场垄断。我国政府传统的带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纷纷在改革,如电讯、石油,但不彻底,还有一些根本没动的部门,例如铁路、民航。
(二)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协调
有些行政立法不完全符合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规的统一原则,使一些法律不配套,一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协调,甚至矛盾。有一些部门规章,从本身的行业利益出发,做出一些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规章制度。主要表现这两个方面在:其一,政府立法还跟不上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有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质量很不高,漏洞很多,有些地方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收费、处罚行为的规定。其二,我国行政法法出多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相相抵触,政策与法律相对抗,个别地方的土政策还凌驾在于宪法、法律之上。虽然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体不同,加上行政立法水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原因,我国现行规章之问也存在着不少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问的冲突;二是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三是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