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施研究细则
万利万达高速公路“党政同责”及“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规定》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党政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经营管理层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者既要对所在岗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岗位职责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块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四)把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容;(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管理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公司纪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管理经营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字[2013]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组)、政府(部门)对本辖区(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政府(部门)班子成员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的领域履行岗位业务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计划、安排、检查、总结、考核分管工作时,须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并抓好督促、落实。
第三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管理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实现安全管理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民富、市强”新××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章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一并研究部署;(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调研活动,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四)监督、检查、指导党委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生产谋划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营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谋划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义务体制。
第二章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常委会要特地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情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XXX、XXX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义务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拍照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义务追究。
xx中心小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doc
xx中心小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根据《个旧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个教字〔2016〕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卡房镇中心小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党政同责”是指书记、校长对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书记、校长是全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负本校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担负本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的具体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担负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责任制,细化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第六条书记安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把校园安全工作列为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适时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建立和监督执行安全工作党政同责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宏观领导、指导、监督、检查。
(三)将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教育培训、晋升提拔、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和督促加强校园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选择任用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监督管理岗位上工作;将安全监管岗位作为后备干部锻炼岗位,重视对抓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干部的提拔使用;配齐配强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正副职干部。
XX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XX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中国XX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公司集团制〔2015〕47)、《中国XX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公司集团制〔2015〕48号)、《中国XX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XX公司集团制〔2015〕49号)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用于规定公司及各党支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责任追究。
第三条“党政同责”指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未全面履行或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加强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干部的主要条件之一;(五)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组织党工团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司行政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党政同责”及“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规定》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党政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经营管理层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者既要对所在岗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块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四)把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管理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公司纪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管理经营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精编版
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党政同责”及“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规定》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党政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经营管理层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者既要对所在岗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块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四)把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管理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公司纪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管理经营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实施方案(共5篇)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实施方案(共5篇)第一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实施方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XX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通知》(X交安〔XX〕X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委〔XX〕47号,下称“规定”)和XX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XX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安委〔XX〕号),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全面加强交通运输各级党组织和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有效减少交通运输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交通运输“四个交通、两个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全面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平稳。
.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责任事故;内河交通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及沉船事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不发生死亡以上责任事故;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全部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2.到XX年底,全市各级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率100%;探索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方法;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率达100%;渡口渡船标准化率达100%;依法依规做好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3.健全科学合理的“平安公路”、“平安车船”、“平安渡口、“平安车站”和“平安工地”考核责任体系。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XX区落实安全生产各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处,各公司,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经十二届区委第10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XX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XX年4月6日 XX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XX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和《XX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XX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政同责”强调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管、同抓、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调齐抓共管。
第三条全区处、科级干部、公务人员和由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时,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失职追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与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使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追责情形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失职追责方式,包括警示通报、分级约谈、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五种方式。
警示通报、分级约谈由区安办组织实施;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由区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经区委区政府审批,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全区处、科级干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每季度未通过暗访暗查开展检查或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跟踪督办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同一家单位同类重大隐患问题被群众举报2次以上并经核查属实或被媒体曝光,未及时解决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的;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被市级综合监管部门发现查处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应当追责失职失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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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苏教安〔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现将经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委2021年第5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的《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016年8月15日印发的《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州市教育局2021年3月29日附件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工作职责第四章教育行政部门各处室工作职责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对全市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政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管教学,就必须管安全;管学生,就必须管安全;管教师,就必须管安全;管后勤基建,就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乡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省、市、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站、办、所)负责人,村(社区)书记、主任。
第三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党委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办事处安委会主任由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办事处主任担任。
第六条各部门(站、办、所)负责人、村(社区)书记、主任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单位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党工委和办事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七条党工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2024年度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方案
2024年度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方案2024年度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农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机制。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守红线,强化责任,注重预防,狠抓治本,夯实基础,推动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大力推进农业安全生产,进一步减少事故发生,减少经济损失,打造良好的农业安全生产形势。
三、工作职责(一)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农业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局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局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必须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农业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局的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局其他分管领导是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必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具体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安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分管业务范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开展分管业务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农业农村局是农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实施,扎实抓好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农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和日常农业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努力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依据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概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县安委办工作要求,特成立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强化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管、协调,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勘查修复股,具体负责相关方案的拟制和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日常事务。
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 (党组书记、局长):全面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是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力、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行为实施督办、通报、约谈,直至启动问责程序。
(三)** (党组成员分管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除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四)** (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在执法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相关科、室、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局办公室:牵头实施机关事务领域的安全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XX区落实安全生产各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处,各公司,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经十二届区委第10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XX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XX年4月6日 XX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XX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和《XX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XX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政同责”强调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管、同抓、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调齐抓共管。
第三条全区处、科级干部、公务人员和由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时,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失职追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与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使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追责情形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失职追责方式,包括警示通报、分级约谈、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五种方式。
警示通报、分级约谈由区安办组织实施;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由区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经区委区政府审批,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全区处、科级干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每季度未通过暗访暗查开展检查或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跟踪督办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同一家单位同类重大隐患问题被群众举报2次以上并经核查属实或被媒体曝光,未及时解决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的;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被市级综合监管部门发现查处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应当追责失职失责情形的。
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党政同责”及“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规定》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党政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经营管理层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者既要对所在岗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块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四)把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管理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公司纪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管理经营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公司“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
公司“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起党总支委领导、政府监管、部门协同、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监管格局。
1、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根据XX集团有关要求,公司实行“党政同责”制度。
党总支委和各施工项目部对本行政施工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党总支书记主要负责同志均为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同等领导责任。
公司党总支委其他领导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总支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公司、项目领导班子中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公司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要负责分管片区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片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片区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管安全生产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安排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问题。
3、公司党总支和各施工项目部领导每月至少亲自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有隐患的单位立即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隐患进行复查,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并做好安全隐患闭合管理。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激励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党委、施工项目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对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制度》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细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内容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对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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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利万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党政同责"及"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规定》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党政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经营管理层负有共同的责任双责”是指各级管理者既要对所在岗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岗位职责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董事长同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公司、总承包单位、各总监办、各分部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块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四)把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容;(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管理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公司纪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管理经营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办负责人应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围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经营管理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长期发展规划;(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经理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资金投入;(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每季度深入工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第九条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二)协助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分管版块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三)组织、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组织重点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版块的工作计划,做到安全生产与工程建设的“五同步”;(六)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月深入工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安办负责人主要职责:(一一)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向各级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二)每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四)定期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分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及地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督促安全生产设施的有效实施(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活动;(七)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落实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八)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标准化建设;(九)建立完善动态监控的预警控制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衔接。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承担分管业务围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三)督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承担分管业务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三)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业务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 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八条党委、经营管理层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围,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党委、经营管理层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工作岗位调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或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措施,或未监督落实整改,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五)未依法履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党委、经营管理层责任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应当追究分管领导责任的,由公司党委、经营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
公司纪检部门应当监督各级人员履职情况,严肃查处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
第二十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应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在考核年度,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在严格追究责任的同时,一律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