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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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银行业借新还旧,是指借入资金用于偿还已有的负债,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是指在担保资产的价值下降或无法变现时,银行无法获得预期收益或无法收回贷款本金的风险。

因此,银行应采取对策来管理和控制这种风险。

一、担保资产价值评估银行进行借新还旧操作时,应对担保资产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其价值符合预期,同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应涵盖资产的适销性、出售期望和未来价值等因素。

此外,还需要考虑担保资产的质量,包括是否具有维持价值和是否持续增值等要素。

二、交易结构银行进行借新还旧时,需要考虑交易结构,避免过度依赖单个资产或单个贷款人。

交易结构应该分散,基于不同的资产和贷款人。

这有助于降低单个事件对银行的影响。

银行还应考虑多种担保类型,如抵押、质押和保证等,以确保担保不会完全失效。

三、资产风险预警银行应该建立监测系统,评估担保资产的风险和变化情况。

这包括监控资产价值和担保人信用等情况。

一旦资产风险达到预警级别,银行应该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还可以建立压力测试模型,评估不同情况下担保资产价值和收益的变化,从而准确把握风险变化情况。

四、担保资产抵冲债务银行进行借新还旧交易时,还可以采用担保资产抵冲债务的方式,即在借入资金的同时,将担保资产出售或出租给另一家机构,通过收取租金或出售价格来抵消负债。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银行的负债风险,同时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水平。

五、担保人控制银行进行借新还旧交易时,应注意控制担保人的风险。

担保人负债或协议不履行将会对银行的收益产生负面影响。

银行可以对担保人进行信用评估、财务稳定性分析和审查等工作,以了解担保人的实际情况。

通过建立稳健的担保人关系,可以降低担保风险,并确保银行的收益。

总之,银行业借新还旧操作,可能会存在担保风险,这种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

银行可以采取多种对策来降低担保风险,包括担保资产价值评估、多元化交易结构、资产风险预警、担保资产抵冲债务和担保人控制等方法。

借新还旧的风险规避

借新还旧的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
借新还旧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如何避免或防止担保人免责。

1、针对保证人的借新还旧
对于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或没有保证人而新贷有保证人的,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应该明确表述为”借新还旧“或”用于偿还XX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等。

在独立的保证合同中亦应如此,以确保保证人对借款用途的知晓。

2、针对抵押人(出质人)的借新还旧
如果抵押人(出质人)与旧贷并非同一人,或旧贷没有抵押(质押),而新贷设立的,应当保证抵押人(出质人)对借新还旧事实的知道。

如旧贷有物的担保的,银行应就新贷与提供无的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借新还旧效力分新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新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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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审 理 金 融 案 件 中 , 常会 遇 到 借 新 还 旧所 带 来 的一 系 列 问 经
题 , 者 根 据 在 审 理 案 件 中 的 体 会 , 谈 对 借 新 还 旧 涉 及 法 律 问 笔 谈

借 新 还 旧概 述
借 新 还 旧 作 为 商业 银 行 在 贷 款 的 发 放 和 收 回 过 程 中 经 常 采 用 的 操 作方 式 , 指 贷 款 到期 ( 展 期 后 到 期 ) 不能 按 时 收 回 , 是 含 后 又 重 新 发 放贷 款 用 于 归还 部 分 或全 部 原 贷 款 的行 为 。 借新 还 旧有 利 于商 业 银 行 盘 活 、 贷 任 务 的 完成 , 服 了诉 讼 时效 的法 律 限 制 , 收 克 进 一 步 明确 了债 权 债 务关 系 ,并有 可 能 要 求借 款 人 完 善或 加 强担 保, 弱化 即期 贷款 风 险 。 但借 新 还 旧在 一 定程 度 上对 社 会 信用 产生 负面 影 响 , 业 “ 企 有借 有 还 ” 的信 用 观 念 进一 步 弱 化 ; 某种 程 度 上 在 掩 盖 了 信 贷 资产 质 量 的真 实 状 况 , 迟 了信 贷 风 险 的暴 露 时 间 , 推 沉
题 的认 识 。

是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串通 实 际 变 更 主 合 同 的 贷款 用 途 、 征 得 保 证 未
人 的 同意 , 而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证 的可 能 是 一 笔 呆 帐 。原 本 就 不 能 收 回 的贷 款 , 让 保 证 人 保 证 , 显 对 保证 人不 公 , 保 证 人 在 这 还 明 让 种情 况下 还 要 承 担 保证 责 任 , 违 民法 上 的公 平 原 则 。 有 3 、新贷 的保证 人知 道该笔 贷款 的用 途是 用 于偿还 旧 贷款 的 , 如 贷款 合 同 中贷款 用途 一栏 明确写 明是 “ 新 还 旧”或 者有 证 据证 明 借 , 保证 人提供 保证 时 已经 知晓该 笔贷 款 的真实 用途 。 由于不存 在 对保 证人 的欺诈 , 保证合 同合 法有效 , 保证 人应该 承担 保证 责任 。 在 诉 讼 或 仲 裁 中 ,保 证 人 主 张 不 知 道 主 合 同 双方 借 新 还 旧 的 , 当举 证 。 应 保证 人 的举 证 就 是 举 主 合 同 这个 书证 , 为 主合 同 因 没 有 写 明借 新 还 旧 , 因而 应 认 定 为 保 证人 不知 借 新 还 旧 。如 果商 业 银 行 或借 款 人 主 张 保 证人 知 道 借 新 还 旧 的 情 况 并 提 供 保 证 的 , 应 当由 商 业银 行 或 借 款 人举 证 , 不 能举 证 应 认 定 保 证 人 不 知 主 如 合 同借 新 还 旧 的事 实 。

论银行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成因及防范措施

论银行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成因及防范措施

论银行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成因及防范措施第一篇:论银行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成因及防范措施论银行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成因及防范措施摘要:借新还旧是商业银行业务运行中已存在的一种形式,人民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有严格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借新还旧有被滥用之势,给银行带来了风险,应当加以防范和控制。

关键词:借新还旧;风险;产生;原因;控制一、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资产质量是银行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甚至高管人员的职业生涯,“提质降比”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硬道理”和主要目标。

但是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压缩不良贷款,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贷款借新还旧不仅成为掩盖不良贷款问题的“避风港”,而且成为不良贷款新的发生源,同时也将使部分贷款责任人因此逃脱责任追究,为银行管理带来不良影响。

借新还旧如不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管,将对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产生巨大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在日趋强烈的竞争中,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借新还旧存在的主要风险第一,借新还旧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误导上级行正确决策。

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客户给予借新还旧,不仅是一种变相的短期经营行为,而且掩盖了贷款的真实质量。

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从帐面上掩盖了它们的真实“身份”,但是并没有改变其真实形态。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该反映的没有真实反映,一方面贷款质量失真,另一方面对减值准备的计提严重减少,再一方面还将误导上级行对不良贷款处理的正确决策,从而形成新的操作风险。

第二,借新还旧会造成银行错过最佳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时机。

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发生了问题,也可以说是贷款质量发生变化的前期信号。

第三,借新还旧对银行内部管理及对客户贷后管理工作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造成不良贷款压缩考核权威性的降低,被考核人员会认为不管下多少考核任务都没什么大不了的,“实在不行,就借新还旧”,同时也容易使不良贷款压缩工作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银行业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指的是银行向客户发放新的贷款,用于还清之前的旧贷款。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让客户在还款期限内获得流动资金,并且减轻了经济困难的压力。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风险,可能会导致担保风险,从而对银行的利润造成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银行业借新还旧的担保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担保风险的概念及影响担保风险指的是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从而导致抵押或担保资产无法及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对银行造成损失。

这种风险往往是因为市场波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

当借新换旧的客户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时,银行就需要依靠担保资产来行使担保权,要么将其变现,要么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银行的利益。

如果担保资产无法换回借款,银行就需要承担损失。

对于银行来说,担保风险的存在将对其经营业绩和稳健性造成较大影响。

一方面,银行可能需要承担损失,从而影响其资产质量;另一方面,银行也需要预留更多的资本用于面对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

此外,担保资产的变现不仅面临着市场风险,还可能受到政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从而降低了银行的收益。

二、担保风险的产生原因1. 内部管理不善。

银行在进行借新还旧业务时,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借贷管理制度,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的借贷行为。

比如,银行没有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资金流向不正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受到影响;银行没有对担保资产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导致银行在变现时的收益受到影响。

2. 外部环境因素。

银行的风险不仅受到自身管理水平的影响,还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恶化,市场需求下降,可能导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担保资产变现困难;如果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如银行资本充足率限制、贷款利率上限等,也会对银行的风险产生影响。

三、担保风险的对策1.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评级、贷款审批、担保资产评估、账户监控等方面。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

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

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借新还旧是指通过新的借贷方式来偿还之前的债务。

这种方式的效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压力并提供灵活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讨论。

首先,借新还旧可以降低利息负担。

如果新的借款利率低于之前的借款利率,借新还旧就可以减少每月还款额并节省利息支出。

这对于月收入有限或者经济困难的个人或企业来说非常有益。

其次,借新还旧还可以提供更长的还款期限。

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借新还旧可以将之前高额逾期的负债分摊到更长的时间段内还清。

这对于负债累积较高的个人或企业来说有助于改善现金流问题,并减轻还款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借新还旧涉及到再次借款,必须确保新的债务能够得到及时的还款。

因此,在借新款之前,应该充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经济状况。

如果个人或企业的还款能力无法保证,借新还旧可能会进一步加重负债负担。

其次,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债务滚雪球效应。

通过借新还旧,原本很小的债务可能会逐渐变大,新债务的利息也可能会逐渐增加。

如果无法有效控制债务,借新还旧可能会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

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为了避免借新还旧造成的风险,应该采取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首先,应该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债务。

其次,应该选择优质的借款机构,避免高利率贷款或者黑市借贷的吸引。

同时,积极主动地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到更优惠的还款条件。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负债压力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个人或企业在实施借新还旧时需要注意风险防范,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并有效地管理债务,以避免借新还旧带来的风险。

借新还旧是一种在债务管理中常见的手段,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负债压力,并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当个人或企业面临紧急资金需求或者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借新还旧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应对策略。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谨慎对待并采取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目录一、内容摘要 (1)二、关键词 (1)三、正文 (2)1.借新还旧的本质和特征 (2)2.借新还旧的效力及法理分析 (3)3.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力 (5)3.1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5)3.2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 (6)4.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 (8)4.1严格坚持条件,从严办理借新还旧 (8)4.2明晰合同条款,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 (8)4.3审慎确定借款合同的期限条款 (8)4.4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4.5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 (9)4.6行使不安抗辩权 (9)4.7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9)四、结语…………………………………………………………………… (11)五、注释 (12)六、参考文献 (12)内容摘要“借新还旧”是银行目前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加之法律瑕疵仍然是借贷纠纷案件中导致银行败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从借新还旧的本质,即认为借新还旧的实质是对借款期限在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对借款人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去探讨借新还旧贷款的内涵;然后论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法理基础;以及对从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最后从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如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从严格办理借新还旧标准、明晰借款用途、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借新还旧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法律风险控制“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它的正常运作和安全稳健对整个经济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银行业运作过程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是这种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尤其是在担保风险方面,已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入手,探讨其对策。

一、借新还旧的定义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通过新借款来还清原有的债务,其目的是为了延长债务期限或者获得更低的利率。

银行业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借贷行为,通常是因为原有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为了利用市场机会,寻求更优惠的融资方案。

借新还旧虽然可以帮助借款人解决短期资金问题,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指担保方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导致银行无法获得应有的偿还款项。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价值下降:借新还旧的担保物通常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影响而下降,一旦担保物的价值下降,银行就无法通过处置担保物来收回借款。

2. 担保方违约:如果担保方因自身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违约,银行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偿还款项,进而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率。

3. 抵押物流失:在借新还旧过程中,所提供的抵押物可能会因为盗窃、抵押人自行出售等原因而流失,从而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借款。

三、银行业应对担保风险的对策面对借新还旧所带来的担保风险,银行业需要通过有效的对策来规避和化解风险,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策:1. 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在借新还旧过程中,银行需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质和还款能力,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和意愿。

只有在借款人条件优良的情况下,才能够放贷。

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担保物价值等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多元化担保:银行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多元化的担保,包括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保证金等,以降低单一担保物价格波动对银行的影响。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

J金融天地INRONG TIAN DI 浅析银行业借新还旧担保风险与对策冯琴琴李晴晴摘要:在经济形势下行、银行资产质量管控压力不断增加形势下,商业银行为掩盖不良贷款大规模爆发,对部分授信客户采用借新还旧业务掩盖银行的短期不良贷款。

借新还旧业务像一把双刃剑为商业银行带来较大风险。

本文简要描述借新还旧成因及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以防范风险。

关键词:银行资产;质量管控;对策一、“借新还旧”定义及成因“借新还旧”即原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无力偿还,商业银行无法按时收回,借款人又与银行签订一份新合同用来归还原贷款,贷款用途描述为“用来归还某某合同编号项下本金”。

部分银行将未结清的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一并纳入借新还旧范畴,目前该类业务主要为小微型企业。

从企业角度来讲,因宏观经济下行,很多小微企业被迫转型或破产,导致无力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新还旧业务。

从银行角度来讲,银行业由于不良贷款考核力度较大,仕途、工资与不良考核挂钩,使得银行将一批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借新还旧”避免大规模爆发不良资产。

借新还旧业务是把双刃剑,短期内稳定了银行信用,提高了利润,但降低了贷款流贷性,掩盖了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增加了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对银行业带来很多风险隐患。

二、借新还旧业务存在的担保风险(一)“借新还旧”业务存在的保证风险部分学者认为借新还旧业务违反《贷款通则》,因通则规定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届满后对无法偿还贷款的客户转入逾期账户,但目前很多展期后办理借新还旧业务。

《担保法》对借新还旧业务未明确禁止但也未赋予明确效力。

迄今为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因此对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司法解释,若借新还旧业务的原贷和新贷中均为同一保证人时,则该保证人不论是否知悉贷款的实际用途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第一篇: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内容提要: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

关键词:借新还旧效力风险防范一、借新还旧概述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面对这样的风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

二、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

两者缺一不可。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

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

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

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银行业“借新还旧”合同效力审视与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的效力

银行业“借新还旧”合同效力审视与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的效力

银行业“借新还旧”合同效力审视与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的效力一、“借新还旧”产生的原因分析—从经济社会的角度“借新还旧”的概念源于20世纪80年代,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提出,旨在解决拉美国家的外债还本付息问题,缓解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国内法并未对“借新还旧”提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

大多数学者也仅就该业务在我国的实际操作情况,概括出其应有的一种表述。

我国金融管理机关在《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将“借新还旧”认定为贷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货款的行为,但表述过于简单。

笔者将其定义为“借新还旧”主要是指在短期贷款中,借款人(主要是指未上市的企业)在就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清偿旧贷款,已达到“变相延展”目的的一种金融业务。

其实质是对前合同贷款期限的变更。

(一)“借新还旧”产生的表层原因企业的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资金是未上市企业发展、扩大生产的主要渠道。

但在生产中,常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如沙漠里的一条河流,在从山顶流向山脚的过程中,每条支流都有无法流向目的地的可能。

为实现资金流动畅通,企业往往选择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将企业的资金输出控制在合理范围,以防止短期贷款投入地项目未盈利的情况下还贷造成的资金链断裂。

企业中长期贷款的现实需要。

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数个长期项目支撑的结果。

但当今从商业银行可获的中长期贷款远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

银行每年对于中长期贷款的指标有严格限制,同时我国规定的短期贷款的延展期较短。

需求与供给间的落差,迫使企业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延迟还款。

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需要。

借新还旧是从表面上看,是新贷的投放,有利于银行减少旧账的追讨纠纷和自身不良账目的累积,是金融机构能盘活不良资产、迅速降低不良率。

同时也节约了还旧款又贷新款之间的支付的必要劳动力成本。

在当前银行业的日常业务运行总更是将借新还旧业务变为巩固和发展客户的一种手段。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编者按】“借新还旧”贷款的合法性现已得到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确认,但对于银行来说,再一次的放贷,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银行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去化解。

“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该类贷款的合法性现已得到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确认。

虽然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对贷款行来讲,该类贷款却是一把“双刃剑”。

“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一)严格坚持标准,从严办理借新还旧。

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续有效。

笔者认为,发放此类贷款,除了严格坚持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密切注意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的“状态”。

如果拟办理此类贷款的企业,其他债权人正在或准备对其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强制性退出,那么显然再办理借新还旧是十分危险的。

(二)明晰借款用途,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

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无论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应在合同项下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似是而非或像发放正常贷款一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进货”或其他虚假的内容。

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贷款又有新增贷款,否则应当分开办理。

(三)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

目前,基层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贷款期限定为一年。

在当前基层行对客户日常监管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所有的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均设定为一年是有风险的。

一年的时间相对目前市场的巨大变化来说,充满很大的变数,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贷款行在一年的期限里将无法向借新还旧企业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贷款期限应主要参考企业的生产周期来确定,但对A级信用以下企业贷款期限应以半年左右为宜,贷款再次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办理,担保方式尽量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保证方式,为再次办理提供手续上的便利。

银行“以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与防范

银行“以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与防范

第三节 案例分析
一、案件性质 本案属于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保证人某担保公司 被告为债权人,即贷款人某银行 本案主要是关于借款人借新贷还旧贷时,保证 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其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与三信公司 恶意串通以新贷偿还旧贷,致使原、被告之间签 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 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是主合同债权 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以案例析“借新还旧”中银行 担保风险防范
第一节 概述 一、“借新还旧”的概念
所谓“借新还旧”或“以新贷偿还旧贷”,一般是 指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 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数额与旧借款合同的金额或余额相 同或近似,以新贷出的借款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借款, 贷款人将新借款划入借款人的账户,立刻又将此笔资金 划回贷款人账户。
二、没有注意借款人的“恶意抵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 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 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 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 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苦役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有的债务人为达到“借新还旧”的目的,愿意 以看似非常“超值”的抵押物进行抵押,银行也因 此大胆放贷。殊不知此种抵押行为,很有可能会被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以债务人与银行恶意串通损害 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抵押,从 而使银行的贷款陈伟信用贷款,更不利于银行利益 的保障。此时,银行因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债务状况, 从而选择最佳的担保方式。

借新还旧的风险分析

借新还旧的风险分析

“借新还旧”作为贷款管理的一种形式,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在原有的贷款到期而借款人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原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又订立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借款项来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本质和特征(一)“借新还旧”的本质“借新还旧”从本质上来说,相当于是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的延长,是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的变更。

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新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借款人只需继续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而不需要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贷款人来讲,“借新还旧”既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又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加强或完善担保,弱化即期贷款的风险。

(二)“借新还旧”的特征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出其以下几点特征:1、前一笔借款为到期借款。

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就不可能产生“借新还旧”贷款;2、借款人是由于贷款人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

贷款人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

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贷款人才这样做。

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贷款人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

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二、“借新还旧”法律效力“借新还旧”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关注,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还与“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息息相关。

(一)“借新还旧”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借新还旧银行不可忽视的风险

借新还旧银行不可忽视的风险

“借新还旧”——银行不可忽视的风险“借新还旧”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个专业术语或法律概念,它是商业银行从长期的贷款收放实际操作中演变而来的一种贷款称呼,是银行业界公认的一种保全资产、化解不良、规避监管的重要措施办法。

从字面上理解,“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尚未全部归还或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通过办理一笔新的贷款来归还原欠的贷款。

“借新还旧”在实际操作中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直接在A银行申请一笔新贷款归还其所欠A银行的旧贷款;另一种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从A银行申请办理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所欠B银行的旧贷款,属于通常所说的“拆东墙补西墙”,而银行通常也会被借款人的此种方法所蒙蔽,误认为借款人信誉好,而最容易产生风险的是第一种“借新还旧”。

一段时期以来,银行业在“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业务操作中产生了大量风险,输了官司赔了钱。

同时也在大量的案例中吸取了教训,总结了经验。

当前,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改革,而改革又依赖于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不良资产占比问题,为了达到改革成功,取得各种扶持政策,各家银行采用各种措施办法加大不良资产的下降。

其中“借新还旧” 就是一条快速、最直接的办法。

本文就“借新还旧”产生的原因、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借新还旧”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

一、产生“借新还旧”的内外原因“借新还旧” 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外部原因(借款人原因),简称外因;一种是内部原因(贷款人原因),简称内因。

外因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借款人为了降低财务成本,人为将到期贷款不办理展期而办为“借新还旧”,从而达到短贷长用,支付短期贷款利息达到长期使用贷款的目的;一种是企业还款意愿强烈,确因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

第三种是借款人为了方便快速取得贷款,未根据合理的生产经营周期来确立合适的贷款期限,或是转移贷款用途,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而办理“借新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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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
风险防范
内容提要: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

关键词:借新还旧效力风险防范一、借新还旧概述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面对这样的风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

二、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

两者缺一不可。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

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

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

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借新还旧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

如果无法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进行推定的,不能作借新还旧处理。

借新还旧的效力问题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旧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借新还旧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

[!--empirenews.page--]1999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确定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

综上,借新还旧从不合法到合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至今,借新还旧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
保的手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的资产安全。

三、借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因此对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

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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