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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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

【引言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一、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基础的相应改变,我国《继承法》远不能适应现行继承下经济发展的社会需要,结合我国现实经济政治发展的实际,比照外国财产继承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继承法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检讨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主要缺陷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财产继承有关问题的立法原则和操作方式,我们可以清晰地分析出我国《继承法》中主要存在的几个制度性缺陷,将为修订和完善《继承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明确,1985 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分

别就总则、法定继承部分、遗嘱继承部分、遗产处理部分以及附则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意见》是对《继承法》的一个有效的完善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继承法》中不完善的部分内容。但是,《意见》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对于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缺少具有建设性的补充内容,也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继承法》中存在的若干制度性缺陷。

二、我国《继承法》存在的缺陷

(一)遗产范围过窄

1.部分遗产未列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我国遗产范围进行了全面表述。从现行法律对遗产范围的表述分析,很多当前社会中的新的公民个人财产都没有纳入到范围之中,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方式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象为集体土地。二是对于荒芜土地的承包权。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权限年限为50 年,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亡故,那么土地承包权理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因此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纳入遗产的范围。[24]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房屋地基部分之上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质上是不动产用益物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公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准许继承人继承并列入遗产范围。

(3)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一种新的公民个人财产形式。经济适用房的拥有者没有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际上也不完全具备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经济适用房的拥有者实际上享有着不动产所有权,理应视为公民可以继承的遗产。杨立新指出,虽然经济适用房可以列入公民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但是继承人应当补缴土地使用租让金,以保证土地使用权能够一并继承。

(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一般集中于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现有规定,归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够继承,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完善和调整,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应当可以列入遗产继承范围,有助于保持土地政策的连贯性。

(5)公有住房租赁权

公有住房租赁权表面上看是一种物权,但是带有债权的性质,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25]依法准以继承,即使不单独列入遗产范围里,可以概括为有财产价值的债权都是遗产。

(6)股权

股份价值包括公民持有股份的原始价值和增值价值,公民的股权就包括对这两部分价值的拥有权和支配权。股权属于公民财产权,虽然不是直接的物化财产,但是仍然具备非常明显的财产特征,是可

以被继承的遗产类型之一。

(7)有价证券

与股权相似的是有价证券的所有权。有价证券是指政府或有关单位发行的带有价值的债权替代物。有价证券本身具有票面价值和发行价格,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实现升值。有价证券同样是公民个人财产的一种形式,其所有权应当可以继承并列入遗产范围。

(8)财产性债权

财产性债权是指以财产的所有权转让为基础而产生的连带性债务关系。随着近年来我国民事司法领域中财产性债务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财产性债权已经开始成为继承领域关注的重点。公民个人财产性债权是可以被继承的,因此应当列入遗产的范围之内。

(9)网络虚拟财产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不像具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进行直接交易,但是仍然可以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一部分,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诸如Q 币,网络游戏装备等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转化为现金的。它作为公民的新型财产,理应纳入遗产继承范围。

2.遗产范围法律条文表述不当

《继承法》对于遗产的表述采取的是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即列举出一系列可以列入遗产的对象后,再增加一个兜底的条款。这种表述方式过于笼统泛泛,并且一些重要的遗产类型没有纳入其中,缺乏必要的弹性和前瞻性。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狭小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列入遗产继承对象的人。法定继承人一般都是被继承人的亲属,因此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被继承人亲属的切身利益,也是当地经济、社会和传统文化发展特点的折射,因此要引起重视。

我国《继承法》中包含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包括配偶以及被继承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指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杨立新认为,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于狭窄,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结构已经初步形成,独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很多家庭都会面临着第一顺序继承人唯一化的情况。

张玉敏认为,现行《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虽然大致上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但是缺乏应有的法律弹性,容易造成继承人“缺位”现象的发生。当没有法定继承人出现的情况下,很多遗产就会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被社会接纳。可以预见,在我国今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很多法定继承人的旁系亲属,例如表兄妹、堂兄妹等等将会成为继承的主体,这部分人群的法定继承地位亟需得到法律的承认。王吴静指出,虽然《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需要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需要补充和增加一部分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但是并非所有的亲属都适合列入法定顺序继承人之列。在中国社会庞大的亲属关系机构网之中,还是需要本着血缘优先的原则,适当增加一批法定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法定形式及效力规定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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