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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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计划管理办法

抽样计划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明确各过程抽样方法与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特制订此计划。

2.范围进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出货检验。

3.定义重缺陷(MAJ)---对不符合顾客工程标准/规范的缺陷。

次缺陷(MIN)---外观缺陷。

4.职责质检部为主管实施部门。

5.程序5.1总说明:1) 此抽样计划适用于进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与出货核查。

2) 如果抽样判定结果未达到拒收判定数则此批允收。

3) AQL选定基准:MAJ为1.0,MIN为1.5。

n=1。

如果客户另有要求或检查基准书另有规定,则依客户要求和检查基准书规定执行。

如果是破坏性试验则只抽取1个样本。

4) 此抽样计划在适当的时机经质检部评审后可以作适当的调整。

经调整后的抽样计划须通知分发与相当部门及人员。

5.2进料检验1) 铝锭、塑料粒子受入抽样基准依据各机种检查基准书进行抽样,接收准则为0收1退。

2) 铝锭、塑料粒子以外其它副资材根据《GB2828特殊检验水准S-2》或《GB2828正常檢驗Ⅱ级水准單次抽樣表》进行抽样,功能/尺寸抽样根据《GB2828特殊检验水准S-2》(附件2)进行抽样,判定准则为0收1退。

外观抽样根据《GB2828正常檢驗Ⅱ级水准單次抽樣表》(附件1)进行抽样,判定准则为0收1退。

5.3过程检验1) 注塑车间、压铸车间检查员实施100%全检。

2) 注塑、压铸车间品检对过造过程进行巡检,每小时抽检5枚,如发现连续2枚不合格则退回操机班组并责令停机,并视品质异常的严重程度发出《不良对策要求书》。

经注塑车间检查员全检后的成品,如发现1枚不合格,属于严重不良的则批退给生产车间,由检验员对其进行全检,属于轻微不良的则加抽5枚如再发现1枚不合格品则批退给生技部,由质检部对其进行全检。

3) 注塑成品包装核查,注塑成品检须对装箱前产品每箱进行核查,如发现有不合格则退回注塑车间,由注塑车间对其进行全检。

并视异常的严重程度发出《不良对策要求书》。

4) 注塑件品检对注塑件品进行100%全检,如发现不合格则退回注塑车间,由质检部对进行处理。

抽样管理制度

抽样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有效地对生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产品进行科学、合理的抽样检查,依据MIL-STD-105E-LEVEL II抽样检验方案和检验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范围进厂之原物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含委外加工品)。

制程中之在制品。

出货前和库存品稽查。

3.职责与权限质量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定义批之构成:采购之进料,以每次送货同一规格之物品数量为一批。

在制品以同一批号产数量为一批。

出货成品以每一次出货给一客户之数量或库存品,经规划数量做稽查时,以上两者所称量为一批。

抽样:从批中以随机之方式取本之作业。

样本:由批中随机抽取检验对象之产品。

样本数:从群体中抽取样本之数量,以N代表。

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多不良个数以Ac代表。

不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不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少不良个数以Re代表。

允收质量水平:送验批之质量达到此批水平时,消费者愿意尽量接受该批(AQL)为质量满意之界限。

5.抽样计划作业流程:抽样计划作业流程图6.作业描述: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之选择:一般在批量较大的情况,使用抽样检验可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同时可靠度亦较高,但在批量较少或质量不好时则须采全数检验。

使用抽样检验之情况:(A)破坏性检验时。

(B)检验项目很多时。

(C)产量大、批量大且连续性无法作全数检验时。

(D)刺激上一工程要注意质量改善时。

(E)满意客户要求时。

使用100%全数检验之情况:(A)检验容易或批量很少时。

(B)不容许混入不良品时。

(C)工程能力不足,致使交货不良率太高时。

(D)满足客户要求时。

抽样计划之选择:根据被抽样产品之数量、种类、检验特性分别抽样计划应用于进料及制程成品检验之检查基准书内。

单次抽验计划:从送检验批中取一次样本,(依批量大小决定样本个数)根据检验结果及该送验品之抽样计划下之允收个数,判定该批为合格或不合格。

抽样计划表之实施:检验之严格性共分正常、加严及放宽三种,其转换程序如下:(1)开始检验时均使用正常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AQL抽样管理办法

AQL抽样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产品的交验方法、验收标准及缺陷判断等进行品质检验的要求和细则。

本规范规定了产品的交验方法、验收标准及缺陷判断等进行品质检验的要求和细则。

1.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配件、成品出货,原物料供应单位生产或提供配件及半成品类均适合本管理办法;本规范不完全适合客户有特殊品质要求的产品;本规范不完全适合客户有特殊品质要求的产品;客户有特殊品质要求的,以要求为准。

客户有特殊品质要求的,以要求为准。

2. 相关标准相关标准依据GB/T2828.1-2003正常检验单次抽样普通II类检验水准;类检验水准;3. 名词术语名词术语3.2.一次抽样方案一次抽样方案由一次抽样就能作出接受或拒收结论的抽样检查方案。

由一次抽样就能作出接受或拒收结论的抽样检查方案。

3.3.AQL(Acceptance Quality Level)合格质量水平)合格质量水平对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过程平均质量规定的合格界限。

对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过程平均质量规定的合格界限。

3.4.致命缺陷致命缺陷 (CR)产品的使用影响到使用安全或散失使用条件的缺陷。

产品的使用影响到使用安全或散失使用条件的缺陷。

3.5. 严重缺陷(MA)有质量隐患,严重影响到产品性能或工艺方面的缺陷。

有质量隐患,严重影响到产品性能或工艺方面的缺陷。

3.6. 轻微缺陷(MI)无质量隐患,只属外观上轻微的缺陷。

无质量隐患,只属外观上轻微的缺陷。

3.7单位产品单位产品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简称单位产品。

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简称单位产品。

3.8 检查批(简称:批)检查批(简称:批)为实施抽样检查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称为检查批,简称批。

为实施抽样检查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称为检查批,简称批。

3.9 连续批连续批待检批可利用最近以检批所提供质量信息的连续提交检查批,称为连续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新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否与食品安全法矛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食品时到底是买样还是企业无偿提供另外一条规定,食品是不适用这个办法的: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食品仍要买样不冲突即使没有这条规定,办法与法律相抵触,适用法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节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节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第六十一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机构。

三、抽样目的1. 验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2. 发现并防止食品质量问题,确保食品安全;3. 评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4.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抽样程序1.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主管部门确定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对象;2. 抽样人员按照计划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公开;3. 抽样人员对抽样品进行标识、封存,并填写抽样记录;4. 抽样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5. 抽样结果及时通知抽样对象,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抽样对象抽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食品、原辅材料;2. 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食品;3.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4. 食品市场的食品样品等。

六、抽样频率1. 根据抽样对象的重要程度和风险水平确定抽样频率;2. 高风险食品企业、食品类型等,抽样频率应适当增加;3. 低风险食品企业、食品类型等,抽样频率可适当减少。

七、食品抽样管理1. 食品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不得泄露抽样信息;2.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3. 抽样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抽样对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4. 食品抽样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定期对食品抽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2. 对抽样结果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抽样工作的效果;3.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品库抽样管理制度

成品库抽样管理制度

成品库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成品库抽样管理工作,提高成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成品库抽样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成品库抽样计划,保证生产按照正常流程进行;2. 质量部门负责监督和检验成品库抽样过程,确保成品质量符合标准;3. 仓储部门负责成品库的管理和维护。

四、抽样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生产部门根据产品的特性和产量,合理制定成品库抽样计划,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2. 抽样操作:质量部门按照抽样计划进行抽样操作,保证抽样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3. 检验结果:抽样完成后,质量部门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4. 处理不合格产品: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部门应及时停止产量,并进行合适的整改措施;5. 记录和报告: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层汇报抽样结果和整改情况。

五、抽样标准1. 样本分布:抽样时应根据成品库内产品的分布情况,确保样本具有代表性;2. 抽样方法:抽样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避免出现操作失误;3.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抽样结果的可信度;4. 抽样频次:抽样频次应根据产品类型、生产环境等因素确定,保证能够全面覆盖成品库内所有产品;5. 抽样记录:抽样过程中要对抽样数量、抽样时间、检验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查验。

六、验收标准1. 外观质量:成品库内产品应保持良好的外观质量,无划痕、损坏等现象;2. 尺寸精度:产品尺寸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 确保完整:产品应完整无缺,没有漏装、破损等现象;4. 包装完好:产品包装应完好,无破损、破捆等现象。

七、追溯管理1. 成品库应对抽样产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2. 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撤回处理;3. 追溯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能够迅速找到问题根源并进行处理。

材料抽样管理制度

材料抽样管理制度

材料抽样管理制度1. 概述材料抽样管理制度是对企业或组织进行质量管理必不可少的一环,是检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抽样管理,可以有效地统一检验标准、简化程序,提高检验效率,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质量。

2. 制度内容(1)抽样原则抽样原则是制定材料抽样管理制度的基础,包括无差别性、随机性、代表性等原则。

抽样应该尽可能避免人为干扰,保证样本具有代表性,以保证抽样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抽样方法抽样方法是指在整个管理制度中采用的抽样方式,包括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

在选择抽样方法时要考虑到抽样对象的特点、抽样数量的确定、抽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差等因素。

(3)抽样方案抽样方案是制度实施中最关键的一部分,包括抽样比例、抽样样本数量、抽样对象的确定等。

抽样方案的制定应综合考虑技术、经济、法律等因素,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对抽样样本进行检验和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判定产品合格、不合格。

在抽样检验过程中,需要保证检验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出现漏检、误检等情况。

(5)抽样管理抽样管理是指对抽样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包括抽样计划的制定、抽样执行的监督、抽样结果的汇总和分析等。

通过抽样管理,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而提高管理效率。

3. 制度执行(1)抽样计划的制定在制定抽样计划时,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特性、生产过程、管理需求等因素,确定抽样比例、抽样数量、抽样对象等,并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案。

(2)抽样执行的监督在抽样执行过程中,需要确保抽样程序的严格执行,监督抽样人员按要求进行抽样操作,避免干扰和操纵,保证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抽样结果的分析对抽样结果进行及时分析,根据抽样结果判定产品的质量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需要改进等。

(4)抽样记录的管理对抽样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和保存,建立健全的抽样档案,以备日后查证和分析。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证抽样结果的可追溯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包括抽样检验的目的、范围、程序、方法以及结果处理等。

一、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范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食品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程序3.1 抽样计划编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前,应编制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明确抽样的食品种类、数量、采样地点、时间等,确保抽样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2 抽样人员资格审查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培训,熟悉抽样技术和操作流程。

抽样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背景等。

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抽样目的,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等。

3.4 采样采样时,抽样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样。

采样应使用符合规定的采样工具和容器,并注意避免外界污染。

3.5 样品保存和运输采样后的样品应及时标识、封存,按规定保存和运输。

样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样品变质、外界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3.6 实验室检验采样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

实验室应具备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并有资质进行食品检验。

检验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3.7 结果处理和报告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样品信息、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根据检验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四、方法4.1 常规检验方法常规检验方法是指常用的对食品指标进行检测的方法,如对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进行检验。

特殊检验方法是指对特定食品或特定指标进行的检验方法,如对婴幼儿食品中的微量元素、奶制品中的乳酸菌、水产品中的海洋毒素等进行检验。

农药产品抽样实施方案

农药产品抽样实施方案

农药产品抽样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农药产品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化学品,对提高农作物产量、保障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因此需要加强对农药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以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抽样实施方案。

1. 抽样对象。

农药产品的抽样对象包括各类农药原药、制剂和混剂等。

2. 抽样依据。

抽样依据主要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3. 抽样程序。

(1)确定抽样计划,根据农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的时间、地点、数量和方式。

(2)抽样方法,抽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

(3)抽样标准,抽样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定,确保抽样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抽样程序,在抽样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抽样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4.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并严格遵守抽样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5. 抽样工具。

抽样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抽样工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

抽样过程中应当做好抽样记录,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方法、标准、人员等相关信息,确保抽样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复制性。

7. 抽样结果处理。

抽样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分析,根据抽样结果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农药产品进行处理,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总结。

农药产品抽样实施方案是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抽样方案进行操作,才能有效保障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抽样方案进行操作,共同维护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为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作出贡献。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工作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

三、抽样管理1. 抽样原则(1)抽样应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每个被检测样品有相等的机会被抽到。

(2)抽样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3)抽样不得含有任何偏向,不得对被检测样品进行人为干预。

2. 抽样方法(1)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检测样品的特性和检测目的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等。

(2)抽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确保被检测样品可以代表整个被检测对象的特征。

(3)抽样应当根据被检测对象的不同特性,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抽样程序(1)确定抽样计划:根据检测任务的具体要求和目的,确定抽样单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

(2)进行抽样:根据抽样计划进行抽样工作,确保抽样过程的严格执行和操作规范。

(3)样品封存: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存,防止样品被污染或损坏,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样品送检:将封存好的样品送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4. 抽样记录(1)抽样单位应当做好抽样记录,包括抽样计划、抽样过程、抽样结果等。

(2)抽样记录应当保留一定期限,以备查验和复核。

(3)抽样记录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抽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抽样监督1. 抽样监督机构(1)建立抽样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抽样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干扰。

2. 抽样监督程序(1)对检测单位的抽样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抽样工作符合规定和标准。

(2)对抽样过程和抽样结果进行核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3)对发现的抽样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的规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抽样检验的目的和原则。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在于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抽样检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抽样检验的程序。

1. 抽样计划的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的数量、种类和抽样地点。

2. 抽样方法的选择,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抽样目的,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3. 抽样人员的资质要求,抽样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较强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抽样技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抽样工作。

4. 抽样标识和包装,对抽样食品进行标识和包装,确保抽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被污染和变质。

三、抽样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1. 抽样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的外观、气味、口感、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检验。

2. 抽样检验的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检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如化学分析、微生物检验、感官评价等。

四、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和应用。

1. 结果的处理,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结果的应用,抽样检验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依据,也为消费者选择食品提供参考依据。

五、抽样检验的监督和管理。

1. 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2. 抽样检验记录的保存,抽样检验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地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核实。

六、抽样检验的改进和完善。

1. 抽样检验技术的研究,不断开展抽样检验技术的研究,提高抽样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抽样检验制度的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提高抽样检验的效率和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抽样检验的目的和原则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抽样检验的原则是公正、公平、科学、准确。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1. 抽样计划的制定(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需求,制定抽样计划。

(2)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数量、抽样目标、抽样对象、抽样地点、抽样时间等要素。

2. 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法(1)抽样方法应符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

(2)常见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区域抽样、定额抽样等。

3. 抽样检验的执行(1)抽样人员应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操作。

(2)抽样人员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抽样工具,并避免污染样品。

4. 抽样检验的送检和分析(1)抽样的样品应尽快送交检验机构进行分析检测。

(2)样品的送检应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员等相关信息。

5. 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1)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抽样人员和委托单位反馈检验结果。

(2)根据检验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四、抽样检验的责任和义务1. 抽样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抽样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抽样人员应保守抽样信息和样品信息,维护抽样工作的机密性。

2. 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委托单位反馈检验结果,并提供科学的评价和建议。

3. 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内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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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ANSI/ASQCZ1.4标准,本公司采用MIL-STD-105E标准。
5.1.3在另外一标准(进料检验规范/成品检验规范等标准)里需要规定选定抽样水平级别、AQL
值才能进行抽样检验。
5.1.4解释 MIL-Military 军用
STD-Standard 标准
105--代码
E----版本
5.2抽样计划的使用程序:
4.2.致命缺陷(CRI):对人身安全、环境有明显或潜在威胁之不良.
主要缺点(MAJ):影响产品之使用功能的不良.
次要缺点(MIN):对产品之使用功能无实际影响的不良.
4.3生产期间Production interval
在同一生产期间,其产品质量必须具有均一性,通常属常态性偏移,一般以单班生产的时间为定义,但亦可将生产期间订为一天(最大值不超过一天),期间所产生偏移量的改变,并不影响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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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描述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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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批准人
制定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文件发行章
覃金玲/2018-6-28
1.目的
规范抽样检验活动,为品检人员在各阶段检验抽样之具体实施提供明确的程序依据.
2.范围
2.1.本标准之抽样计划与程序,并不适用于破坏性试验或不能执行筛选之产品
2.2不包括列为免检范围的生产性原料如PA、PBT、ABS、色粉(色母)等,及消耗性材料如报表等印刷品、胶纸、标签等.
5.2.4.1按照抽数次数分为:1次或多次(2次/7次等),多次抽样时前次的Ac/Re不是2个相连
的数字,如2/5,当抽到的不合格数≤2时,直接允收而不再抽;当抽到的不合格数≥5时,
整批拒收而不再抽;当抽到的不合格数为3或4,将继续进行下一次抽样,并用累计不合
格数量来判定;
5.2.4.2按照抽数方法分为:正常抽样计划、放宽抽样计划、加严抽样计划;
4.4质量计划Quality program
产品从研发到生产期间,利用成本分析手法有效的规划、组织及管理各项活动或计划,使产品达成质量目标
5.作业内容
5.1抽样检验的概述
5.1.1从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来代表总体的质量水平,一般采用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
抽样。
5.1.2抽样标准目前企业通常采用的有3种:美国军用抽样计划MIL-STD-105E;国标GB2828;美
5.2.4.3一般情况都是采用“正常一次抽样计划” ;
5.2.4.4C=0-零接收数抽样计划:AQL表反映抽样数量,所有Ac/Re都为0/1,即发现1个不合格品,则整批拒收。
6.相关文件
6.1 《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7.附件
7.1 表1《样本量字码表》
7.2 表2《正常一次抽样计划表》
7.3 表3《C=0抽样计划表》
2.3只適合以PCS為計數單位的物料.
2.4不包括已與客戶協議之抽樣辦法及特殊物料.
3.权 责
品质单位负责本办法之实施,维护.
4.定 义
4.1.在进料,制程QA,出货QA采用MIL-STD-105E II级 正常单次抽样检验,允收水准(AQL): 致命缺陷(CRI):0收1退; 主要缺点(MAJ):0.25%; 次要缺点(MIN):0.65%.
5.2.1抽样水平:决定从总体中抽取多少样品,其中分以下7个级别。
5.2.1.1特别的抽样水平有4个,即S-1,S-2,S-3,S-4
5.2.1.2普通的抽样水平有3个,即GI,GⅡ,GⅢ
5.2.1.3如果没有特殊要求,一般采用GⅡ,GⅡ又称为标准抽样水平,特殊的标准:是用于成品高,或是破坏性。
5.2.1.4对于检验数量无法正常实施抽样检验的,采用特殊抽样要求,采用S-2特殊抽样水平,特殊的标准:是用于检验数量无法规范、无法正常实施抽样数的。
5.2.2AQL:即允许质量水平,决定整批允收还是拒收(按照致命/严重/轻微分别规定)。
当抽到的不合格数≤Ac(允收数)时,整批允收; 当抽到的不合格数≥Re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整批拒收。
当AQL<10时,就是表示允许被检产品的不合格率.如AQL为0.65,就是允许产品不合格率为0.65%。
5.2.3抽样计划表的使用
5.2.3.1从字码表中左边产品总数和检验水平交汇处查取英文代码;
5.2.3.2从查到的英文代码和要求的AQL交汇处,查取允收数Ac/拒收数Re;
5.2.3.3遇上箭咀,那么抽样数,以及Ac/Re都要跟着改变到箭咀抽向的那一栏的抽样数以及Ac/Re。当抽样数大于被检总数时,则整批全检。
5.2.4其它表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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