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临时领导机构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临时领导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永政办函[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临时领导机构的通知(永政办函〔201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烟草公司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调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市TD-SCDMA 网络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市禁毒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
现通知如下:一、成立市烟草公司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唐松成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邓荣卿市人民政府正厅级干部蒋政平市政协副主席成员:蔡自新市政府办党组成员蒋翔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建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潘良荣市城市规划处副处长XXX华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秦江顺市烟草公司副经理齐爱社冷水滩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许金善冷水滩区副处级干部、岚角山镇党委书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蔡自新兼任办公室主任,蒋翔春、齐爱社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调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武生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唐定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袁满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舒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宏来市政协副主席成员:刘山荣市委副秘书长周国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友生市人大农业委主任委员李光富市财政局局长雷土明市农业局局长史兆良市卫生局局长雷燕平市畜牧水产局局长郭科技市工商局局长刘功元市质监局局长廖永东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郑山明市教育局局长周友元市环保局局长钱国平市商务局局长秦建彪市公安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业局,雷土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调整市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戴菊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向望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山明市教育局局长成员:唐艳明湖南科技学院副院长周益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蒋三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主席吴昌高市物价局局长艾艳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沈秀科市发改委党组成员龙刚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应祥市保密局局长唐海德市卫生局副局长何代林市财政局副局长何永明市民宗委副主任张立新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文俊学市教育局副局长姜跃进市交通局副局长刘开征市人事局副局长刘安球市教育局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曹云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春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建华市教育考试院院长蒋益霞市纪委纠风室主任李鼎荣市政府办社会发展室主任杨文灿中国电信永州分公司副总经理XXX辉市无线电管理处主任邓剑平市电业局副局长胡绍波市邮政局局长蒋建军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唐贵月市交警支队纪委书记崔莹零陵电大工会主席蒋新祥市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四、调整市TD-SCDMA网络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刘尤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龙向洋市政府办副主任杨建奎市国资委主任李冀市移动公司总经理成员:周海波市经委副主任李谋韬市教育局副局长肖建文市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徐莉娅市农业局纪检组长郭湘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廖才耀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秦建彪市公安局副局长黄虎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初成市环保局副局长邓剑平永州电业局副局长罗顺山市城管执法局纪检组长刘大平市招商局副局长郑朝晖市发改委副主任、市重点办主任XXX辉市无委办主任周海林市移动公司副总经理左智宇市信息化办副主任李银生市移动公司总经理助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周海林同志任(兼)办公室主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永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统一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均等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职责明晰。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市、县两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缺口分担。
贯彻落实省级调剂金制度,我市基金出现缺口时及时申请使用调剂金,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强化考核。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各地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优化服务。
全面提升我市工伤保险行政工作和经办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便利化程度,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信息的查询、共享,进一步提升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永政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7日永州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5号)和《永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我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通过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法规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等措施综合施策,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3—2025年实现全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450人。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残联字〔2022〕42号)精神,市县两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应率先招录残疾人,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县两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永政办函[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函〔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
第二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二)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原则;(三)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协助中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跨省、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协调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依法依规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热情服务,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0]35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5【实施日期】2010.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信息化管理办、市文化局、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推进永州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我市现有37万多残疾人,直接影响120万家庭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构成员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永政办函[2007]96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04【实施日期】2007.10.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构成员的通知(永政办函〔2007〕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由于人事异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构成员。
现通知如下:一、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任:王芳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彭爱华市政协副主席、市监察局副局长赵宏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唐树成市劳动保障局局长蒋东智市财政局副局长何火旺市审计局副局长委员:周和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徐波市经委纪检组长蒋宁南市经委综合法规科科长李俊江市人事局副局长唐基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潘富军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唐双祁市地税局副局长黄春茂市总工会副主席吴庚辛市人大代表、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肖东民市人民医院院长朱承市人民医院医保科科长李建新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唐翠云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由周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永州市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芳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山荣市委副秘书长赵宏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唐树成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成员:彭爱华市政协副主席、市监察局副局长文干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周明礼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亮市发改委主任邓化铁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柏芝青市经委总经济师陈桂兰市教育局副局长。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市人事局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
全市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它所有事业单位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
今年,教育部门重点抓好中、小学校的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核编定岗工作,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着重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同时,还要搞好其它医疗机构试行人员聘用制的工作,以形成有生机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广电、文化、科研、涉农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大试点力度,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力争我市事业单位在2005年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永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稳企业保就业(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1•【字号】永政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03]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低保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经贸、城管、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和上年度省人均补差金额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任务、县区财政努力程度等情况拟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给县区财政,与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州市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州市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永政办函[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州市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永政办函〔2006〕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66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永州市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金荣市委常委副组长:赵宏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何明玲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成员:蒋三立市委宣传部副局长罗德宝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刘亚屏市财政局副局长胡荣安市国资委副主任何先旺市审计局副局长卿镇文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王海洋市监察局副局长郑泽辉市司法局副局长何永清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潘富军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金录银监委永州市监管分局副局长叶滨辉市工商局副局长肖显发市国税局副局长左亚林市地税局总会计师罗建南市民政局副局长曹云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明文市统计局副局长黄春茂市总工会副主席陈建国市企业家协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罗德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江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行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构成员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4•【字号】永政办函[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构成员的通知(永政办函〔2007〕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由于人事异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领导机构成员。
现通知如下:一、永州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任:王芳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彭爱华市政协副主席、市监察局副局长赵宏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唐树成市劳动保障局局长蒋东智市财政局副局长何火旺市审计局副局长委员:周和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徐波市经委纪检组长蒋宁南市经委综合法规科科长李俊江市人事局副局长唐基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潘富军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唐双祁市地税局副局长黄春茂市总工会副主席吴庚辛市人大代表、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肖东民市人民医院院长朱承市人民医院医保科科长李建新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唐翠云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由周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永州市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芳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山荣市委副秘书长赵宏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唐树成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成员:彭爱华市政协副主席、市监察局副局长文干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周明礼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亮市发改委主任邓化铁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柏芝青市经委总经济师陈桂兰市教育局副局长刁兰富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郑泽辉市司法局副局长蒋东智市财政局副局长廖冬生市编办副主任李俊江市人事局副局长温小新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陈军杰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骆连生市农业局副局长王瑶东市水利局副局长万松青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兰卫平市政府法制办主李恺市农办副主任何多珍市地税局总经济师韩顺华市工商局副局长许峰市乡镇企业局总经济师张造荣市扶贫办主任申焕章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由唐树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永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直属各单位:《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3日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或协议。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征收、征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合同。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订立的;(二)合同标的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三)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本办法所称一般政府合同,是指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作为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永政办函〔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相关单位:《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着力打造创新开放新高地、品质活力新永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永州市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暂行)》(永政发〔2018〕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委五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最密切的领域和事项入手,以“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试点为契机,统筹推进市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获得感,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对标省内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准入环境、项目建设环境、区域融资环境、企业经营环境、政务服务环境、园区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开放新高地、品质活力新永州。
2018年,以“产业项目建设年”和“执行力提升年”活动为契机,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全面推进市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年底前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力争达到全省最少,市、县区政府办事事项和服务事项能下放的全部下放,行政审批归口管理改革全面完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永政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7号)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效整合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及规范管理工作方案》(永政办发[2008]15号)和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移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产权移交的范围。
(一)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委、人大、政协、党派团体、公检法司、各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兴办和经营的资产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基地)、商场、娱乐场所、经营门面、出租出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包括所持股权)的资产(简称经营性资产)。
(二)市直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闲置暂未使用和搬迁单位的原址资产。
(三)原部门兴办的学校(市财校、市林校、市建校、市司法干校)资产。
(四)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资产。
二、资产产权移交管理的基本原则。
凡纳入资产整合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统一移交,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确保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一移交。
凡需按规定移交的资产产权,除个别特殊情况外,统一按2008年12月底的资产产权无偿移交。
纳入移交管理的资产产权分别移交永州市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中心(简称:市融资中心,下同)、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下同)。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资产用途,不得擅自处置资产或发生新的产权抵押担保行为,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毁损。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动健康永州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年〕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进一步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职业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等疾病得到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健康永州建设取得良好进展。
到2030年,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永州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显著下降,人均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基本实现健康公平。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进一步完善健康促进与教育机构体系,强化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
探索健全覆盖全市的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残疾预防及康复等维护健康的知识和技能,积极推进健康促进县(区)、学校、机关、企业、医院等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建设和规范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等健康栏目,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永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五日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农村特困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永政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户籍本的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适用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保障必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10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为落实《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发〔2017〕19号)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并联办理、一站式办理,实现政务服务集成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就好”的政务服务,现就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政务服务事项设立要求,各级各单位梳理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便民高效。
围绕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头跑、反复跑、重复提交资料等问题,进一步归并职能、整合资源,优化办事流程、减少环节、精简资料、缩短时限、节约成本。
(三)科学准确。
编制范围涵盖正在实施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并与市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相互匹配,切实做到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
(四)标准规范。
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形式,逐一规范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服务对象、申请材料等要素,确保清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有人就有工作标准,有事就有质量标准,有物就有管理标准”的要求,构建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
(五)公开透明。
通过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全面公开政务服务具体内容,包括相关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实现政务服务公开透明和可追溯、可核查,切实提升服务实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永政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制定的《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工资分配民主决策、劳资双赢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类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创造和完善自身条件,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对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立足企业工资分配的制度转换和机制创新,认真总结工作中的成绩和经验,不断扩大实施范围,确保工作全面推进。
二OO八年七月七日永州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企业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和适应范围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所有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永政办函[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0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市劳动保障局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开展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依法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我市劳动合同政策措施体系,使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规和《湖南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循序渐进,全面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使劳动合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实现“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关系清晰”的总体目标。
(一)2006年度。
2006年是全市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启动年。
目标:到2006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0%;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建立率达到70%;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达到7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就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
公益性就业岗位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09]20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关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安置作用,有效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开发公益性岗位既能有效地提高城市的环卫、治安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服务水平,又能妥善地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开辟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要求,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除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要安排足额经费外,还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搞好配套,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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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永政办函[2006]88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6〕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永州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开展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依法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我市劳动合同政策措施体系,使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规和《湖南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组织实施
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循序渐进,全面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使劳动合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实现“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关系清晰”的总体目标。
(一)2006年度。
2006年是全市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启动年。
目标:到2006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0%;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建立率达到70%;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达到70%。
2006年年底前,各县区要迅速启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立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
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企业考核标准及办法,发挥典型引路,全面规范管理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调合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为迎接省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