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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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

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

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

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

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

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

点控制。

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

(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

(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

盘点工作;

(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

离;

(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

(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

第五条岗位轮换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

(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

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

(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七条授权审批

(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

决议;

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

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

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

1.投资审批

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

(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

(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

(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

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

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

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

(三)审批方式

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

议签批;

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

批;

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

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

据授权直接签批;

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

(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

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

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

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

(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

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

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

(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

算控制制度》执行。

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

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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