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公证的4种常见问题
遗嘱公证的常见问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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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什么是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遗嘱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将遗嘱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行为。
遗嘱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遗嘱纠纷。
二、遗嘱公证的常见问题1. 遗嘱公证的适用对象遗嘱公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精神状态正常,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 遗嘱公证的适用范围遗嘱公证适用于以下几种财产:(1)遗嘱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不动产。
(2)遗嘱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动产。
(3)遗嘱人名下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3. 遗嘱公证的办理流程(1)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2)公证员对遗嘱人进行询问,了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遗嘱人当众宣读遗嘱内容,公证员现场记录。
(4)遗嘱人签字、捺指印,公证员签字、盖章。
(5)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文书。
4. 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1)遗嘱人应当亲自办理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遗嘱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嘱公证文书,避免遗失、损坏。
(4)遗嘱人应当定期检查遗嘱内容,如需修改,应及时办理变更公证。
(5)遗嘱人应当告知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5. 遗嘱公证的效力遗嘱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以下特点:(1)遗嘱公证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
(2)遗嘱公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遗嘱公证具有执行遗嘱的效力。
6. 遗嘱公证的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公证后撤销遗嘱,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撤销遗嘱的能力。
(2)遗嘱人亲自办理撤销遗嘱公证。
(3)撤销遗嘱公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遗嘱公证的变更遗嘱人可以在遗嘱公证后变更遗嘱内容,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变更遗嘱的能力。
(2)遗嘱人亲自办理变更遗嘱公证。
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培训
![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69196407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54.png)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培训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本培训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侵权概述(一)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著作权侵权、专利权侵权、商标权侵权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1.著作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改编、翻译其作品的行为。
2.专利权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3.商标权侵权: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4.商业秘密侵权: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擅自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一)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其制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例如,著作权人可以向版权局投诉,专利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投诉,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等。
(二)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并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三)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侵权人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四、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策略(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诉讼案由怎么确定
![知识产权诉讼案由怎么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76dcfe12dd3383c4ba4cd27e.png)
一、知识产权诉讼案由怎么确定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4、知识产权仲裁。
二、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起诉的前提要件一是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二是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三是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是什么1、研透专利技术对于技术性很强的专利诉讼,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非常重要。
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
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
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
2、收集有效证据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
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
原告取证工作最难的是得到对方生产销售的数额,这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
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关键是收集一切可以将原告专利无效掉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专利文献、销售发票、产品广告、公开使用证明等。
虽然产品发票可以作为无效他人专利的证据,但有时凭发票还不行,因为发票并没有具体描述产品的形状或技术特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3976b4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dc.png)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主张享有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贵任,被诉侵权人应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主张不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不侵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权利人应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应对前述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系通过某种技术手段进行收集、保存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技术手段的安全性、可靠性。
不能举证证明的,对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否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电子证据的形成或存储存在篡改、伪造等导致真实性存疑的事实。
3.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专利方法)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事实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依照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为新产品,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前述新产品为相同产品。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https://img.taocdn.com/s3/m/3c9a1c6e783e0912a2162ab8.png)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
文/ 赵郁
摘 要 :知 识产权作 为一种蕴涵丰富社会价值和 经济价值的社会 资源,逐渐被人 们所认知和接 受 ,相应 的知 识 产权 类纠纷 ,诉讼 等问题也开始 集中显现 ,知识 产权 纠纷诉讼 比率在各级 法院迅速 上升。本文将知识产权 类 公证进行理论剖析 ,以便 法律 工作者能够在实际工作 中更熟谙地运 用这一法律 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关 键 词 :知 识 产权 ;公证 ; 分析
中图分 类号 :D 2 . 93 4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 16( 0 0 2 () 0 0—0 09 9 6 2 1 )00C一 22 1
知 识产 权 因为 涉 及 到知 识 产 权 的 证 据 往 往外 观 较 抽 象 、证 据 易灭 失 、事 后 难取 得 ,因此 知 识 产权 权 利人 、 经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使用者 、知识产权交易中介 ( 如 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交易中心等)、法院知识产权审 判庭等都或 多或少地仰赖 《 公证书》这一司法形式作为 他们 确 权和 争 议 纠纷 解 决 的重 要 武器 。笔者 将 知 识产 权 类 公证 进行 理论 剖 析 ,以便 法 律 工作 者能 够 在 实 际工 作 中更熟谙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类公证的法律含义 知识产权类公证 :是指将知识产权权属 内容及相关 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行为加以固定 ,并 以 公证 书 》 的载 体 形式 客 观全 面 的 表现 出来 ,而 表 述 公证词的过程就是在事实和法律之间穿梭往复的论证过
一
、
程。
二 、知识产权类公证的主要类型 l 术 合同 类公证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技 术 开发 、 、技 1 转让、服务合同; ()著作权许可 、转让合同 ; () 2 3 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 ()专利权 申请权许可、转让 4 合同。2 、权利证书类文件公证 :包括但不限于 ()复 1 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 )权利主张声明书 ; ()境 2 3 外权 利证 书 。3 、知识 产权 侵权 行 为公证 :包括但 不 限于 ()计算机软件侵权 , ()专利商标侵权 , ()商业 1 2 3 秘密侵 权 , ()影视作 品侵 权 , ()网页侵 权 。 4 5 三、知识产权类公证 书制作过程 公证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客观材料予以深入考察 和评价 ,并进行分类分析: 1 、公证 机关 前 期要 审 查 权利 主体 是 否具 有 合 法的 权 利外观 :包括是否经过合法的专利登记或著作权登记? 受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保护 的 商 业秘 密 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 的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取得程序是否严格遵 循 反向工程的要求?驰名 商标 认定是否进行 了公示公 信?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否在法律规定内?2 、在公证 办理期问要注重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并进行还原、固定 , 在这一阶段中公证机关需注意保证取证过程 中证据链条 的完整性 ,因为在利害关系人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争讼 过程就是利害关系人在用法学理论之锤敲打考验证据链 题 、新思路 、新理论的学习和借鉴,坚持与时俱进、改 条 的过 程 ,如果 此 时 公证 证 据链 条断 裂 ,相 应 的诉 讼 证 革 创新 ,将公证职能作用渗透到知识产权案件 中的各个 据链条也会断裂,就会出现败诉等不利后果。3 、在此类 方面,以求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办理后期应注意收集证明权利主体管辖权归属 、权 参考文献 : 利有效性 、权利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被告实施侵权行 [】 1 袁真富 , 知识产权 : 权利 到工具——透视跨 国公 司的知识产权 从 为过程客观表述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执行方式等各方 策略[】电子知识产权 ,0 3 2 . J. 2 0 年1 期 面的证据 ,同时还应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确保取证 【 ] 志 成 . EVD的 “ 2张 从 自主 ”知 识 产权 说起 [】 电子 知 识产 J. 2 0 年0 期 操作人 员身份 的合法性 ,加强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取证 权 ,0 4 2 . [1 _ 3T 晓哗 . 知识 产权滥 用行 为的反垄 断法规制 . 学 ,0 4 法 2 0 年 材料 、工作记录与 申请公证 目的之间的关联性 、合法性 O期. 3 及证 明 力。 【] 4王先林 .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J_ 法学,0 4 3 2 0 年0 期. 【】 5冯晓青 . 知识产权 、竞争 与反垄 断之 关系探析… . 法学 ,0 4 2 0 年 四、恰 当运用 公证 书 ,提高诉讼质 量 3 正如法律哲学家柯勒在其 法律哲学读本》的序言中 0 期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方法详解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方法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bd0ee058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3.png)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方法详解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同时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问题。
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证据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方法。
一、保全方法的选择在保全知识产权的证据时,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方法,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证据保全方法:1. 直接保全直接保全指的是当事人直接采取行动保存证据,例如收集侵权行为的物证、书面记录、录音或录像等。
2. 公证保全公证保全是将有关证据等文件委托给公证机关进行保管,以便在需要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证保全的好处在于使证据具有公证证明的效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3. 保全令保全通过法院申请保全令来保全证据。
保全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要求对方保全证据或行为。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令,由法院决定是否颁发。
二、保全程序的具体步骤在实施保全方法时,我们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以确保证据的有效保全。
以下是具体的保全步骤:1. 了解法律规定在执行证据保全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
2. 准备保全申请材料在向法院申请保全令时,我们需要准备相应的保全申请材料。
包括侵权行为的事实陈述、证据的说明和提供、保全具体请求等内容。
这些材料应当清晰明了,以便法院能够审查并作出决定。
3. 提交保全申请将准备好的保全申请材料提交给有关的法院。
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4. 等待法院审查一旦提交了保全申请,我们需要耐心等待法院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法院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
5. 执行保全令如果法院决定颁发保全令,我们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保全行动。
这可能包括收集、保管和封存证据等。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2ff28061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62.png)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一、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同时提交诉讼书,诉讼书的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及理由。
2、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原告要向法院提交的资料:(1)主体资格的资料。
(2)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一式两份证据清单。
证据经法院核对后,有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备案,一份交给当事人。
4、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和交齐证据资料后,在7天之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若是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5、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6、处理好立案手续后,法院就开始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对于诉讼费用在结案后多退少补。
7、若是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情况,可在15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问题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d70e2c1f55270722192ef711.png)
得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寻求司法救 济的期望落空 , 另 方 面致使一些原本能够查 明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明 , 官只 法 好更多地求助 于建立在事实真伪 不明基础上 的证 明责 任作
一
《 民事诉讼法》 的全面修订列入21年的立法计划 , 0 1 其中证据 制度是修订的重点之一 。 鉴此 , “ 对 陷阱取证” 的基 本概念 、 合
亦有类似规定 。 从我 国民事诉讼立 法来看 , 现行立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对
案 作出再审判决 , 认定 方正公 司的取证方 式合法有效 , 为 认 其 获取证据所证 明 的事实应 作为定案根据 ,遂撤销二 审判 决, 判决高术天力 、 高术科技共 同赔偿北大方正 、 红楼 研究 所 经 济损失6 0万元 , 以及北大方正 、 红楼研究所为本案 支付 的 调查取 证费13 - 万元 。就此 ,一场历 时五年的软件侵权诉讼 案, 经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 、 最高 人 民法 院三次审理 , 终于尘埃落定 。 此 类案件备受 社会各界关 注的焦点与 审理 的难点 主要 在 于 , 知识产权诉讼 案件 中, 在 通过“ 陷阱取证 ” 方式 获取的
司 、 京高术科技 公司 ( 北 以下简称高术天力 、 术科技 ) 高 在全
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复制及销售其拥有著作权 的方正RP I 软 件、 方正字库 、 方正文合软件 , 遂委托下属公 司职员 以普通用 户身份 与后 者交易 ,并 在会 同公证人员 就此进行公 证取证 后, 提起侵 权之诉 。该 案例涉及在知识产权案件 中, 陷阱取 “
看, 有阻碍发现事 实真相之虞 , 但基 于人 权保障 以及其 他政 策之考量 , 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实属必要。因此 , 英美法 系国家 立足 于人权保 障 ,以及为 了防止不可靠证 据对陪 审团的误 导, 形成 了广泛意义上的排除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 中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重点、难点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重点、难点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e9aced484254b35eefd349c.png)
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原告的损失;
2、被告的获利;
3、酌定赔偿:
4、实现权利的费用
七、临时禁令
概念: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专用权) 概念: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标专用权 ) 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 著作权、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 标专用权) 的行为 , 标专用权 ) 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可以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五、权利主体及实体请求权的问题
主要审查:有无权利及权利效力;谁有权利 即权利主体;什么权利;权利范围。 即权利主体;什么权利;权利范围。 ( 一 ) 原告主体适格的要求 ( 即有无权利的 原告主体适格的要求( 问题) 问题) (二)原告诉讼请求适当的必须 涉及到什么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涉及到什么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什么。
2纷商标权合同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3著作权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邻接权纠纷等4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虚假广告纠纷等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作委托合同纠纷等6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侵权纠纷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8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申请临时禁令案件三案件管辖1级别管辖
三、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3、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四、诉讼程序问题
(一)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特殊规定 1、举证责任的倒置及分配 2、诉前证据保全 3、公证取证 4、数字化证据的举证 5、专家证人的作用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https://img.taocdn.com/s3/m/5998694c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be.png)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一、引言在知识产权领域,当发生侵权行为或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公证取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公证取证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帮助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取证的重要性、程序和实施方式。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的重要性诉讼中的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创新成果。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取证可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靠,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公证取证的最主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保全公证取证能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通过公证取证,可以在诉讼前确保证据的保存和保全,防止证据灭失、破坏或篡改,从而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2. 减少争议与纠纷公证取证可以有效减少证据的争议和不接受程度。
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证据,无需再就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进行辩论,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3. 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公证取证程序严格,具备法律效力。
经过公证的证据,具备更高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能够更好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三、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取证的程序公证取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公证取证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可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取证。
申请时需提供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及公证取证的具体要求。
公证机关将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公证取证方案。
2. 公证机关的调查取证公证机关在接到公证取证申请后,将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公证人会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并进行详细记录和制作证据材料。
此过程中,公证机关可能会采取询问当事人、勘验现场、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取证。
3. 公证取证结果的制作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公证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相关的公证书、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据文件。
公证书中包含了公证取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当事人的声明等信息。
关于公证异地取证
![关于公证异地取证](https://img.taocdn.com/s3/m/ae054518ff00bed5b9f31de5.png)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一,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把握。
保全证据的过程就是对证据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过程。
公证员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就是保证固定、提取和保存下来的公证证据和其客观存在的本来面目完全相符,公证员要做的是一件等同于复制的工作,不能对之有任何的增减,更不能在其中加入自身的任何判断。
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问题还涉及公证机构公证过程中所见事项是否完整的问题。
如果公证书记录不完整,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定。
二,公证证据保全合法性问题,包括取证方式和取证行为人的合法性要求。
1,申请人必须和保全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虽然申请人与保全对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的存在使其权利或利益间接收到伤害,成为间接受害人。
实践中许多公证证据保全事项都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代为取证并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审查是否有效授权,不宜将律师事务所直接作为申请人。
2,公证人员绝对不能参与取证过程的观点过于机械。
公证保全证据一般分为事实保全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中公证员要保存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也参与势必导致公证人员的行为和申请人的行为相混杂,不但影响行为的单一性而且可能导致行为后果的改变,因此公证人员不应参与行为的保全过程。
但是如果保全的对象是客观的事实状态,如对侵权场景的保全,此时应由公证人员亲自对现场拍照、摄像以保证拍摄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仍然袖手旁观,任由当事人现场拍摄其结果的客观中立性反而难以保证。
3,关于陷阱取证问题,对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是要注意陷阱取证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三,常见问题:1,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问题。
该问题很常见,实务中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被告常常提出违背地域管辖规定公证书应认定无效。
对此作者认为法庭采信公证书证明效力是基本正确的(举了一个案例,支持观点)。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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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 出的另一事实 , 已为人 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 的生效 裁决所确认 的事 实,已为有效公证 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 第
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 的直接损失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 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 , 于证据大 多具有专业技术性 鉴 和复杂 的特点 , 了避免重要证 据的遗漏 . 为 可以允许举证期 限延长 , 只要作 出判决前遇 到决 定本案重要事实 的证据 , 不 宜以超过 了举证期限为由不接受这些 证据 。 如有新证据可以
以 在一 个 相 对清 晰 的基 础 上 节 省审 判 资 源地 适 用 法律 。 所 以。 判断 证据 、 用 证据 规则 是 法官 的看 家本 领 。 适 而这 也 正是 本 文论述 的 重点 . 知识 产 权诉 讼证 据 的 特殊 性 即
问题 。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
产权 民事诉讼首 先要掌握好它 。 对这个司法解释 , 应当掌握
以下几个要点 : ( ) 一 当事人诉讼的基本举证 责任
方 面的规定 。 国知 识产权法 从上个世 纪 8 年代 初开始 不 我 O 断地颁 布 , o 代 , 到9 年 多项立 法中关 于法官 用的证 据 和举
证 责任 等的条 文仍 然很 少甚或几 乎没有 。这与我 国刚 开始 立法时 的关注点在 知识 产权 的授 权管理 上 , 及法律 的起 草 者是熟悉知 识产权 行政 管理的机关 和人 员而参 与立法 的有 司法审 判经验 的人 很少 有关 。 怎样 具体去运 用这些 法律 规
证 据问题是 诉讼 的核心 问题 , 从诉讼 开始 的案 件 的受 理立案, 到依法审理、 调解和判决等阶段 , 从某种意义上而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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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 护的制度。
注意: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应在法定时间段内提起诉讼。如果没起诉,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 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 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权利人必须了解的。
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 方案。
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规定
结论: 1、证据的基础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查证什么
客观性:真实的事实 关联性:与所证事实有内在必然联系 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 《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民诉证据规则》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 证据,不能作为人性案件事实的依据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
实践中的问题
3、许可使用费参照 没有被实施许可 倒签、虚签实施许可合同骗取高额赔偿
4、法定赔偿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案件中,最终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90%以上 原因:因无证据,前三种方法均无法查明 运用法定赔偿时,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确定赔偿额存在较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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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在2003年11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省高院民三庭和各中院的业务庭领导及部分审判人员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涉及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商标权的跨领域保护、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后各中院和省高院民三庭又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现将经过讨论后认识比较一致的有关问题形成综述,供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二00四年一月二日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若干问题一、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依据交换制度具有固定争点、固定证据和促成和解的功能,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往往导致当事人之间在争点问题、证据的证明力上形成很大的分歧,故庭前证据交换成了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都较复杂疑难或者证据较多,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多采用庭前证据交换的形式。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要达到:1、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争点。
庭前证据交换时,应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于无争议的事实。
主持人要予以归纳,在以后的庭审中不再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强化当事人辩论主义意识,主持人可以将拟定的案件争点,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确定。
2、庭前证据交换中涉及的具体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由合议庭作出评议,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争议较大,且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的证明责任分就无明确规定的,主持人可以仅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原则释明。
3、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能力一般较弱(如有关公知技术的证据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注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以提高质证能力。
4、庭前证据交换可以由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主持人也可依法主持调解。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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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李剑张玲玲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与过程二、总体起草思路三、《批复》的适用条件四、《批复》的适用方式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批复》的出台,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结合施行以来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现就《批复》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近年来,个别知识产权权利人明知其知识产权的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打着知识产权维权的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种诉讼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民事主体依法正常行使权利。
对此,应当通过完善制度予以规制,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浅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
![浅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https://img.taocdn.com/s3/m/564c0ba9b0717fd5360cdcbf.png)
浅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如果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属于合法证据,法官应视案情作出判断。
[关键词]知识产权陷阱取证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陷阱取证”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1]除了美国以外,世界上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葡萄牙等均对“陷阱取证”从法律上予以确认。
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1条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陷阱取证的侦查手段,这种“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己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缉毒方法。
[2]根据被引诱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心理,可以将陷阱取证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
犯意诱发型是指嫌疑人本无犯意,只是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下才产生犯意。
机会提供型,是指嫌疑人的犯意是其自发产生的,侦査人员只不过是给其提供了一个犯罪机会,并且这一机会与其他任何人所提供的机会对嫌疑人犯意的影响并没有任何实质差别。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而根本否定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
尽管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逻辑起点、价值理念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合法与非法的衡量标准上,也有较大差异,但知识产权案件侵权的隐蔽性特征对传统的取证方式提出了挑战。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是固定有形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保全,以具有因果关系的实物来证明它的初始状态,然后逆推侵权或犯罪的事实。
而对于诸如软件侵权等行为却存在巨大的障碍,因为任何侵权主体都不可能向用户提供侵权软件的售货凭证,也不可能让用户对自己侵权过程进行公证。
故在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大量存在着“陷阱取证”的案例:案例1: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英特尔公司为了取得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教唆用户私自下载或找寻英特尔的“头文件”的证据,采取了“陷阱取证”的方式。
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
![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https://img.taocdn.com/s3/m/c610b1e2172ded630b1cb6e5.png)
对中
冈此方法 院不 信任 的态度 。
( )专属 管辖 与跨 国知识 产权 纠纷 的矛盾 八 知识 产权 贸 易成 为 和 商 品 贸 易 、服 务 贸 易并
驾 齐驱 的 ■大支 柱之一 ,随着世界 经济一 体化 日趋 加 强 以及科学 技 术在经 济发 展 中发 挥越 来越 重要 的
强 的知识产 权 纠纷 。在仲裁 过 程 中 ,技 术 专家 直接 参 与仲裁裁 决 ,这在 最大 程度 上保证 了裁 决 的 专业 性 、科学性 、公 正性 ,有利 于 纠纷 的解决 。
不可 否 认 ,出 于保 护局 部利 益 需 要 ,在 知识 产 权保 护 中依 然 存在地 方保 护主 义 ,这 会影 响人 民 法 院审 判 、执行 活动 的正 常开展 ,法 院难 以保持绝
作 刚 ,知 识产权 战略也 越来 越受 到企业 重视 ,很 多 跨 困企 、 “于维权 或者 战略需 要 ,进行 知识 产权维 f
( ) 裁有 利 于迅速 解决知 识 产权 纠纷 二 仲 与 程 序 繁 琐 、周 期 冗 长 的 诉 讼 方 式 相 比 ,仲
裁 期 间 比较 短 ,一 般 在4 月左 右结 案 ,最短 3 天 个 0 就能作 出裁 决 。仲裁 实行一 裁终 局 的制度 ,任何 一
的 淘汰速 度也有 加 快 的趋 势 ,技术 、产 品的生 命周
款 人 观设 计专 利保 护期 限为 1年 ,而在实 践 中 ,知 识产 第 1 规定 “ 民法 院审理 民事案 件 ,除涉 及 国家 0 开进 行 ” ,可 见诉讼 是 要求公 开 的 。同时 ,该 条第 2 规 定 “ 婚 案件 ,涉及 商 业 秘密 的 案件 ,当事 款 离 人 申请不 公开 审理 的 ,可 以不 公 开审理 ” 。虽 然对 于商 业秘 密 ,当事 人可 以 申请 不公 开审理 ,但 往往
知识产权交易中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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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中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在当前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IP)的重要性逐渐得到人们的认识与重视。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软实力提升的必要手段。
在这个环境下,知识产权交易也逐渐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经济活动,然而,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交易主体安全、知识产权真伪等问题。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交易中常见的问题出发,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类,并探讨解决方案。
一、合同安全问题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交易双方需要签署合同,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然而,在签署合同时,常常会出现以签订捆绑式合同作为借口,通过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得交易中一些不合理的条款突然浮现。
此外,在签署合同时,一些交易双方借助关系和场面,通过对内容的偷梁换柱,将合同内容进行替换和修改,使得交易中出现了不必要的猫腻。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可以要求公证人、律师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人身安全和合同内容,确保交易双方签署合同是自愿、平等和有意识地达成,并避免捆绑式合同、偷梁换柱的出现。
同时,相关法律制度也应加强,对于合同中出现的不合理条款或者内容替换行为,应当严加索赔。
只有在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情况下,才能遏制恶意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利益,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二、知识产权真伪问题在知识产权市场,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常常会出售假冒的知识产权,如假冒的专利、著作权等,从而欺骗中国、海外客户。
这样很容易出现侵权、滥用、挑战专利权的现象,对客户利益和公司声誉都会带来巨大损失。
针对这种现象,知识产权市场需要建立鉴定机构和制度,针对交易的知识产权进行认证、登记和鉴定的工作。
在交易时,应查明具体的产权状况、相关信息以及生产证书的真实性,对交易的知识产权进行辨析和真伪鉴定,同时需要在知识产权市场上加强信息沟通与互动,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36e0145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6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现简要介绍《知产证据规定》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的改革目标。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困难等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专项调研工作;2017年初,《知产证据规定》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法院、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条文草案历经二十余次修改形成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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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公证的4种常见问题
近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根据报告的相关记载,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至2013年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591654件,其中,2013年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108732件。
得出的结论是: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
确实,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证据是最常用也是非常有利的证据,但实践中公证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有的是纯粹形式上的,有的则可能影响到权利归属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也借此机会梳理一下在诉讼中公证的一些问题。
一是形式上的问题。
如公证书错别字、缺页、多页、无页码等,甚至还有当事人拿出散了篇的公证书,说“要的太着急,胶水没有粘好”。
这大多是由于公证员疏忽大意造成的,尽管数量不多,也可以通过事后补正,对公证效力影响不大,但是确实影响公证的严肃性。
二是内容有明显瑕疵。
在一组证据中,有英文件和中文翻译件,公证书在公证内容中出现了“中文翻译件与英文一致”的表述,这明显是有瑕疵的。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翻译则应当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特定机构完成,即使由公证机构代为办理,亦应有相应的其他手续。
事实上,从其他相关材料来看,该公证书实际上是对原件复印件一致做的公证。
在另一个公证书中,公证步骤中寻找侵权图片的路径大部分是通过进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的,但其中有一幅图片却是通过进行搜索的,在谷歌服务器迁出中国境内后,该网站是否能访问还是个问题。
三是在公证机构以为场所办理,使用他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时,未记录清洁性检查过程。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也应当进行清洁性检查。
未记载清洁性检查的公证书是存疑的,对方当事人也会提出异议。
这样的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是证明不了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之中。
四是公证事项记载不全。
涉网络的知识产权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
如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应当在公证书中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取证过程,包括取证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设备(如果使用了特殊的程序或者软件),其中制作过程应当包括访问路径、电子证据如何生成、被打印、提取、传输、存储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移动平台应当有具体的说明,包括名称、开关机过程等。
虽然对以上操作步骤的描述并不是所有有效的公证书所必要记载的内容,
但是在具体的个案当中,缺少某些记载事项的公证书,其效力将受到质疑。
如有的公证书这么记载:“公证员于当日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现场取得实时打印结果99页,见公证书所附打印页载。
”此公证书记载的仅是公证员对代理人操作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监督,而就该代理人对计算机如何进行操作的过程没有记载,因此,不能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系在公证当日下载打印。
此外,还有异地公证以及不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公证等。
对此笔者认为,公证是对事实的记载,如果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项,一般可以被采信。
来源:知产力
作者:丹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