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承揽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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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揽合同发生安全事故

工程承揽合同发生安全事故

工程承揽合同发生安全事故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专业施工队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工地上的建筑施工任务。

在合同中,双方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

不幸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一名工人在操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重伤。

这起事故不仅给受伤工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甲乙双方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组织了应急处理,并启动了事故调查程序。

经过调查,发现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乙方未能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存在疏漏。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对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负责。

同时,甲方作为工程的委托方,也有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

因此,双方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处理这起安全事故的过程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 及时响应:事故发生后,甲方迅速采取了应急措施,减少了事故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2. 公正调查: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了事故的调查,确保了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明确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和调查结果,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应承担的损失。

4. 合理赔偿:对于受伤工人及其家庭,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5. 整改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甲乙双方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6. 法律责任:如果事故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过这起安全事故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承揽合同中的安全责任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需要双方切实遵守和执行的规定。

只有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才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戚谦【裁判要旨】雇主安排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雇员从事安装工作,又在定作人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雇员到高空进行施工,致使雇员不慎掉下摔伤,雇主应负主要责任。

定作人对承揽人即雇主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且在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雇员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7月18日,河南**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正扬公司”)员工杨某以郑州市管城区世锦装饰设计工艺部(孙某系该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且为正扬公司业务部经理)的名义与冯某签订一份正扬公司的业务合同订单,约定冯某为正扬公司制作、安装广告牌射灯业务,并支付了安装费和货款。

农民工王某受冯某雇佣在为正扬公司安装离地5米高的广告牌射灯时,不慎跌落致颅骨受损,后并发癫痫病。

王某诉至法院后申请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三被告均无异议,但因法院禁止同时申请该两项鉴定,王某变更申请后仅就伤残等级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外,王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颅骨修补术费用与继发性癫痫药物治疗费用共约15000元至20000元。

原告要求正扬公司、孙某、冯某连带赔偿医疗费35532.69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误工费22780元、营养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护理费3300元、残疾赔偿金52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司法鉴定费及检查费1794元、交通费1500元、购买豆浆机费用198元,共计171328.69元。

【法院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冯某雇佣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王某为正扬公司安装射灯,又在正扬公司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王某到高空施工,造成王某不小心从上面掉下摔伤,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冯某作为雇主应负主要责任。

正扬公司作为受益方,对冯某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并且施工现场也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王某在安装射灯时被摔伤,对此正扬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马广超、单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广超、单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广超、单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先勇王铖王敏【审理法官】刘先勇王铖王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广超;单英【当事人】马广超单英【当事人-个人】马广超单英【代理律师/律所】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超龙【代理律所】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广超【被告】单英【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单英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领取室内外装修资质许可证,仍无资质承接装饰装修业务。

鉴于单英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其应当也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单英与马广超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马广超对单英存在选任不当,一审法院酌定马广超对单英的损失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结合单英的工作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定单英的误工费数额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马广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上诉人马广超负担。

工伤由包工头承担的合同7篇

工伤由包工头承担的合同7篇

工伤由包工头承担的合同7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包工头):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工伤责任的承担问题,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目的双方签订本合同,明确在乙方承包甲方工程项目过程中,对于因工伤引发的相关责任及赔偿事宜的处理方式,以保障双方权益。

二、工伤定义及范围本合同所称工伤,是指在从事与甲方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在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2.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3. 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

三、工伤责任的承担1. 乙方应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2. 乙方应对其承包的工程项目承担工伤责任。

如因乙方员工的工伤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赔偿事宜1.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伤员工进行工伤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2. 如因乙方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或未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扩大,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及时与乙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五、安全施工要求1. 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乙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 乙方应确保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避免事故发生。

六、合同期限及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

2. 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工伤由包工头承担的合同8篇

工伤由包工头承担的合同8篇

工伤由包工头承担的合同8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包工头):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为保障员工工伤权益,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协议。

本合同约定关于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及相关事宜,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合同严谨、清晰、美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合同目的明确乙方承担甲方工伤事故的责任,确保工伤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公平的处理和解决。

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双方权责条款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措施。

同时确保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给予及时的援助。

如发生工伤事故应按规定上报并提供必要的事故材料给乙方。

对于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整改。

三、其他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篇2合同协议:关于工伤责任的承担规定甲方:【甲方公司名称或实体】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或包工头个体】鉴于甲乙双方在项目工程领域的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工伤责任的承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对其雇佣的工人发生的工伤事件承担的法律责任。

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甲乙双方之间对工伤责任的明确划分。

二、工伤定义及范围本合同所指的工伤是指乙方雇佣的工人在从事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机械伤害、电气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三、乙方责任承担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包工头或雇主,对其雇佣的工人发生的工伤事件承担以下责任:1. 及时救治工伤人员,确保其生命安全;2. 负责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用;4. 依法履行工伤报告义务,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伤情况;5. 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伤调查和处理工作。

承揽合同中的劳动关系 民事案例

承揽合同中的劳动关系 民事案例

承揽合同中的劳动关系民事案例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是个木工,手艺那是相当不错。

有一天,他经人介绍,接了个给一家装修公司做衣柜的活儿。

这装修公司呢,就和老张签了个合同,合同上写着“承揽合同”。

老张就寻思着,这不就是有活干能赚钱了嘛。

于是,他就自己带着工具,按照装修公司给的设计图,在指定的客户家里开始做衣柜。

这期间呢,装修公司也没咋管老张,就说按照要求做完就行,时间上给了个大概期限。

但是啊,问题来了。

老张在做衣柜的时候,不小心让电锯把手指给锯伤了。

这可不得了啊,手指受伤了就没法干活了,还得花不少钱去治呢。

老张就觉得,自己是在给装修公司干活的时候受的伤,这装修公司得负责啊。

可装修公司不这么想啊,他们拿出那个承揽合同说:“老张啊,咱们这是承揽关系,可不是劳动关系。

你自己负责自己的事儿,我们只是给你个活儿,你自己独立完成的,和我们公司的员工不一样。

”老张就不服气了,他觉得自己虽然签的是承揽合同,但是这和在公司上班干活没两样啊。

自己每天都在客户家按照装修公司的要求做衣柜,装修公司也会偶尔来看看进度,这怎么就不算劳动关系了呢?于是啊,老张就把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两边各执一词。

老张这边就说:“法官大人啊,我每天都得按照他们装修公司的要求来做,他们还会检查我的成果合不合格,我觉得我就像他们的员工一样。

而且我受伤也是因为做他们安排的活儿啊。

”装修公司那边呢,就强调合同:“法官,我们签的是承揽合同啊,这老张是独立完成工作的,他自己带工具,自己安排工作流程,只要按时给我们交出合格的衣柜就行,这和劳动关系完全不同。

”法官呢,就得好好捋一捋这事儿了。

劳动关系啊,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得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上下班,用人单位还得给劳动者发工资、交社保啥的。

可是这个承揽合同呢,就像装修公司说的,承揽人是独立完成工作的,以工作成果来换取报酬。

在这个案子里啊,法官发现装修公司虽然说老张是承揽人,但是对老张的工作干涉还不少。

木工承揽关系受伤赔偿案例

木工承揽关系受伤赔偿案例

木工承揽关系受伤赔偿案例
小张年初在某家具城看上了一个衣柜,由于尺寸不合适需要定做,小张同意并支付了定金款。

一周后,木工师傅来到小张家安装衣柜,在安装过程中不慎被电钻钻伤手指。

小张当时并未在意,可事后木工居然将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相关医疗费和误工费2000元,理由是小张与木工是雇佣关系,按法律规定雇员受伤可以要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张于是来到顺义“148”法律热线办公室询问自己应否担责。

“148”律师表示,根据小张所拿的家具定单以及陈述的事实情况,小张与该木工并不符合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因为家具定单上清楚写明了家具的规格、数量、价格以及交付期限,该木工在约定期限内凭借自身技术与自带工具配件进行安装,可视为承揽人“以自己技术交付劳动成果”,并非雇佣关系当中的“提供劳务”,而且该木工与小张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木工独立进行制作安装,双方没有雇佣关系中的从属关系,所以基本可以认定双方属于《合同法》251条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小张作为定做人,对承揽人在工作中的自身损伤,只在其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条件下,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小张并不存在过失问题,所以律师认为小张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3篇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3篇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3篇篇1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甲方:(承包方名称)乙方:(工人姓名)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并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友好协商签订本《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

一、乙方在承包方工地进行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受伤,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受伤的原因在于甲方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或对工人进行过失管理,导致工人受伤,则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在施工工程期间,乙方如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甲方汇报,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保持签字人的身份证件的完整与真实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的约定,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任何违反行为,一方有权提起诉讼。

如有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篇2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甲方:(承包方)乙方:(工人)为了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双方约定1. 甲方承包乙方进行装修工程。

乙方作为雇员从事装修工作,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安全。

2. 乙方在进行工作时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规定,保护甲方财产安全,并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遭受意外受伤,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甲方。

甲方应立即组织将乙方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承揽合同中责任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承揽合同中责任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承揽合同中责任⼈要承担什么责任在承揽合作的期间内,承揽⼈难免会遭受到⼀些损失,尤其是财产损失⽅⾯。

众所周知,承揽⼈和定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互相合作,争取利益最⼤化。

那么承揽合同中责任⼈要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店铺⼩编对这⼀财产纠纷为⼤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承揽合同中责任⼈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承揽⼈在完成⼯作的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财产损害由承揽⼈承担责任为⼀般原则,定作⼈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

定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

1、定作⼈提供材料的,定作⼈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定作⼈中途变更承揽⼯作的要求,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承揽⼯作需要定作⼈协助的,定作⼈有协助的义务;4、定作⼈不履⾏协助义务致使承揽⼯作不能完成的,承揽⼈可以催告定作⼈在合理期限内履⾏义务,并可以顺延履⾏期限;定作⼈逾期不履⾏的,承揽⼈可以解除合同;5、定作⼈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的正常⼯作;6、定作⼈应当验收该⼯作成果;7、定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报酬,对⽀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应当在承揽⼈交付⼯作成果时⽀付;⼯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应当相应⽀付;8、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9、定作⼈对承担⼈就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于答复⽽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0、承揽⼈交付的⼯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可以要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施工受伤谁负责

承揽合同施工受伤谁负责

承揽合同施工受伤谁负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筑工程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涉及到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承揽合同施工过程中,如果承揽人受伤,那么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承揽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二是承揽人应当自备施工所需的工具、材料等,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三是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成果的责任。

在承揽合同施工过程中,如果承揽人受伤,那么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受伤,那么责任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因为承揽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了解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如果承揽人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导致自身受伤,那么承揽人应当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其次,如果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受伤,那么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定作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那么定作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此外,如果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迟延支付报酬,导致承揽人施工过程中受伤,那么定作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伤,那么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是承揽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那么承揽人可以免除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是承揽人可以预见、可以避免并且可以克服的,那么承揽人不能免除责任。

总之,在承揽合同施工过程中,如果承揽人受伤,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无论是承揽人自身的原因,还是定作人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因此,本文就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1、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

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

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一、装修期间工人摔伤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装修期间工人受伤了业主要承担责任吗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谁来负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一)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4篇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4篇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4篇篇1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丙方(施工工人):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装修工程的承揽达成一致,为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为有效规范双方权益,现协商订立以下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1.1 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

1.2 甲方同意为乙方派遣的丙方施工工人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但施工中如遇工人受伤,乙、甲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施工责任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

2.2 乙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施工工人购买合适的工人伤害保险。

2.3 甲方同意为施工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第三条:施工风险3.1 甲方提醒乙方,施工工人操作电动工具、爬楼梯、搬运重物等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

3.2 如施工工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受伤,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受伤赔偿4.1 如施工工人受伤,乙方应尽快报告甲方并协助受伤工人及时就医。

4.2 乙方应为受伤工人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五条: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并自受理工程结束之日终止。

5.2 本合同依法订立,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注:此合同为示范合同范本,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篇2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甲方:(委托方名称)乙方:(承揽方名称)鉴于:1. 甲方为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需要聘请乙方承揽装修施工;2. 乙方拥有装修施工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装修工程;3. 受雇于乙方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意外受伤的情况;4. 甲方希望在委托乙方承揽装修工程的同时,明确双方双方在装修工人施工受伤情况下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工人受伤案例

承揽合同工人受伤案例

承揽合同工人受伤案例咱就说啊,有这么个事儿。

老张呢,是个小包工头,他揽了个给人家老李装修房子的活儿,这俩人就签了个承揽合同。

老张手下有个工人叫小王,小王干活儿可麻利了。

有一天啊,小王在给老李家装吊灯的时候,那个梯子不知道咋回事儿,突然就断了一条腿。

这小王“妈呀”一声就从梯子上摔下来了,摔得那叫一个惨,胳膊腿儿都擦破了,脑袋还磕了个大包,当时就被送去医院了。

这时候啊,矛盾就出来了。

小王躺在医院里,那医药费可不少花呢。

他就寻思着,我这是给老李家装灯才受的伤啊,老李得给我出医药费。

老李一听可不干了,他说:“我和老张签的是承揽合同啊,这活儿我都包给他了,你是老张的人,跟我有啥关系?”老张也觉得委屈,他说:“我是让小王小心点儿来着,那梯子也是新的啊,谁知道咋就断了,我也没让他故意摔着啊,这钱我也不能全出啊。

”其实呢,按照法律来说,在承揽合同关系里,承揽人老张对他的工人小王的受伤一般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为啥呢?因为老张是小王的雇主,他负责组织工作、提供工具啥的。

虽然说那个梯子可能是意外断的,但老张有义务给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适的工具。

就像你去饭店吃饭,饭店的厨师切菜把手切了,那肯定是饭店老板得先管着,不能让顾客给掏医药费啊,一个道理。

可是呢,要是能证明老李在这个事情里有过错,那老李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比如说,老李明知道那个吊灯的安装地方有问题,有安全隐患,他还非让小王在那儿装,这时候老李就脱不了干系了。

这个事儿啊,最后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张确实没有仔细检查梯子的质量,就这么让小王用了,有一定的过失。

而老李呢,没有发现他有啥过错的地方。

所以啊,法院判决大部分的医药费得老张出,小王自己呢,因为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也承担了一小部分。

通过这个事儿啊,咱就知道了,这承揽合同里面的事儿可复杂着呢。

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揽方,都得把安全这事儿重视起来,不然出了事儿,麻烦可就大了。

承揽合同受伤上诉状

承揽合同受伤上诉状

承揽合同受伤上诉状尊敬的法庭:我是原告XXX,特此向贵庭提交本上诉状,就我在承揽合同中受伤一事提出上诉,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审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9年X月X日,我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内容为我在被告公司的工地上承揽一项建筑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我应按时完成工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和合理的工作环境,导致我在工作中受伤。

根据医院的诊断,我的伤势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我为此遭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经济损失。

二、事实和证据1. 工作环境不安全:工地上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如缺乏防护设施、没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等。

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我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

2. 被告公司未履行安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公司作为工程的责任主体,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然而,被告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了我的伤害。

3. 医院诊断报告:我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根据医生的诊断报告,我的伤势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这一报告证明了我的伤害是由于工作中的意外事件导致的。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履行不负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告公司应当承担因未履行安全责任而给我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特此向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因未履行安全责任而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XXX元。

2.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因我受伤而遭受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的赔偿责任,共计XXXX元。

3.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陈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认为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责任,导致我在工作中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

承揽装修工人施工受伤免责合同甲方(业主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装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装修施工,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减少纠纷和风险,现就承揽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受伤情况及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背景鉴于乙方在进行装修施工中会涉及各类风险和潜在安全隐患,为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甲方要求乙方承担部分施工任务。

同时,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减少误解和纠纷,双方共同签订本合同协议。

1. 乙方应确保施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不对因乙方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的工人受伤承担责任。

2. 乙方应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确保施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人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3. 若乙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如饮酒、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受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4. 若乙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伤,甲方将尽力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但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施工质量和进度条款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施工款项,确保工程款项按时到账。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款延迟支付,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争议解决条款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内容应以中文为准。

张志东与谭煜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志东与谭煜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志东与谭煜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拥军陈炜杨维国【审理法官】吴拥军陈炜杨维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志东;谭煜堂【当事人】张志东谭煜堂【当事人-个人】张志东谭煜堂【代理律师/律所】杨志军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志军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志军张志杰陈少鸿【代理律所】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志东【被告】谭煜堂【本院观点】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首先,张志东主张谭煜堂为非法用工,但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其次,张志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其认为谭煜堂非法用工,故张志东此次受伤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再次,张志东一方面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另一方面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为由,请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其请求本身自相矛盾;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已经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张志东要求本案适。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加工承揽合同中出事故谁赔偿

加工承揽合同中出事故谁赔偿

加⼯承揽合同中出事故谁赔偿定作⼈要完成某⼀⼯作时,可以找承揽⼈完成该项⼯作,⽽定作⼈和承揽⼈要签订承揽合同。

⽽承揽⼈在从事该项⼯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受伤的,那么加⼯承揽合同中出事故什么⼈赔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加⼯承揽合同中出事故谁赔偿在承揽活动中出现事故的,如果是承揽⼈造成第三⼈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责任,如果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错的,要定作⼈要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佣与承揽有哪些基本区别⼀是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不仅要以⾃⼰的技能、设备为⼀定⼯作,⽽且要求这种⼯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特定技能的⼯作成果。

⽽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提供劳务本⾝,并不要求受雇⼈的劳动本⾝要有成果。

⼆是双⽅当事⼈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双⽅当事⼈地位平等,承揽⼈在完成⼯作中具有独⽴性。

雇佣合同的受雇⼈要服从雇佣⼈的安排、指挥,在⼀定程度上受雇佣⼈⽀配,双⽅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

承揽合同履⾏中所产⽣的风险由完成⼯作成果的承揽⼈承担,雇佣合同履⾏中所⽣风险由雇主承担。

承揽合同中,若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受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损害或者⾃⼰损害的,定作⼈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追加被告申请书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追加被告申请书

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追加被告申请书尊敬的[受理部门名称]:一、事情的来龙去脉。

咱先唠唠这事儿是咋发生的。

我和[承揽方名称]签了个承揽合同,这合同就像咱俩之间的一个约定,我把活儿交给他们干,他们负责把这活儿按照要求完成。

本来呢,大家都想着顺顺利利把事儿办了,谁知道啊,出岔子了。

他们的工人在干活的时候受伤了。

这工人兄弟也挺可怜的,受伤了那得多疼啊。

我呢,一开始也没觉得这事儿和我有多大关系,毕竟是承揽方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啥的。

可是后来啊,发现这事儿好像没那么简单。

二、为啥要追加被告。

您知道吗?这受伤的事儿啊,仔细一琢磨,不能光让承揽方自己承担或者让我莫名其妙地全担着。

我发现这里面有些情况得好好说道说道。

比如说,这工人受伤可能是因为[列举可能导致受伤的其他相关因素,如场地的某些特殊情况等]。

而这个因素呢,可能和其他一些相关方有关系。

我就想啊,如果只让承揽方承担责任,这对他们也不公平,而且说不定工人兄弟的赔偿啥的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所以呢,我觉得有必要追加其他可能有关系的被告。

这样呢,大家就能把事情的真相搞清楚,责任也能分得明明白白的。

三、说说那些可能被追加的被告。

这里面啊,有这么几个[具体列出可能被追加为被告的主体名称]。

就拿[第一个可能被追加的被告名称]来说吧,他们在这个事儿里啊,也许起到了[阐述其可能与事故相关的作用]的作用。

这就像是一个拼图,少了他们这块儿,这事儿就看不全乎。

再说说[第二个可能被追加的被告名称],我发现他们[描述与事故相关的行为或关联],这很可能和工人受伤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咱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事情负责的人或者单位,您说是不?四、我的小期待。

我希望您这边能好好考虑我的申请。

我这也不是故意要为难谁,就是想让这个事儿能有个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

工人兄弟受伤了,得有人为他负责,但是这个责任得是该谁的就是谁的。

我知道您这儿每天要处理好多事儿,可这个事儿对我、对工人兄弟还有那些可能被追加的被告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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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承揽合同承揽人受伤篇一:承揽合同,受伤篇一:签订承揽合同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签订承揽合同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承揽合同是怎么回事,与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区别。

比如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委托合同,也就是说a公司委托b公司做一件事情,那么b公司与其找的相关人员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这期间职员出了事,因为职员是b公司找来的,如果如果职员自身没有错,那么将由b 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做为委托方a公司,也要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后再由a公司向b公司追偿。

用通俗的话说加工承揽合同就是说我向你提供样品,由你组织人马来为我生产加工,完成特定的某一部分的生产合同。

这样的合同中,你是没有自主权的。

并且你必须按我给出的样品,时间要求严格生产,达不到我的要求就是违约。

另外,你所组织的员工不直接与我发生经济关系,他们只对你负责,我只与你结算,你与我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还有一点是我可以除你之外再和更多的同样的团体签定这样的合同。

而委托合同是一种代办,我委托你以后,那么你就代表我来完成某一目标,或为达成某一目的而进行所有活动。

在这样的合同中,你是有自主权的,你对外所做的事情是经过我授权的,也就是授权你代表我行使某种权利或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合同。

你在合同之后所招揽的人员,虽然是由你出面签定合同,但是费用是由我方给付。

同时,这样的合同具有唯一性,我不能再与另外的团体签定同样的委托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加工承揽合同仅仅指特定的某一部分,是有特定的某一部分的工作,是个小的,有局限性的狭义概念,所指“标的”是项目,干什么活,也就是说其标的物为针对一特定物体的劳务(有的也包含材料等特定实物),例:装修合同;而委托合同是个大的概念,包含面比加工承揽合同大的多,涵盖的领域比加工承揽更广,其所指“标的”是办什么事,标的物为针对处理一些事情的劳务,例:委托他人代领工资的委托书。

从以上概念不难理解,承揽合同是只买劳动成果,具体过程怎样,是不予理会的,也就是说,它具有完成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而劳动合同则不同,它不但购买了员工劳动成果,也同时购买了员工的工作工程。

所以,签订承揽合同受伤是不在劳动法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自然不能申请工伤。

关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往往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部门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据此,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

【案情1】20XX年1月10日,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一批双层杯需要进行抛光,通过何某的介绍,某五金制品公司与董某(此时,董某与xx抛光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洽谈,最后商定由董某组织人员进行加工。

第二天,董某到xx 抛光厂请假后在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厂长带领下入厂、领料、登记身份证。

董某领料后就到车间进行抛光,约11时,董某在抛光过程中被机器打伤右臂。

董某于20XX年3月1日向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其右臂受伤为工伤。

区劳动保障局认为董某在完成任务过程中仅提供劳力和技术,却使用某五金制品厂的厂房、生产设备和材料,因此,认定董某与某五金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董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负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五金制品公司不服,向该市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复议机关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结论。

某五金制品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以该公司与董某是加工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一方面认为区劳动保障局单凭董某签领材料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某五金制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认为承揽人既可自带生产资料完成工作,也可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认定董某与某五金制品公司构成的是承揽关系,从而撤销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决定。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五金制品公司需要熟练抛光工序的技术工人抛光一批杯子,而技术工人董某与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厂长商定工作要求与报酬后,经厂长同意进入指定位置进行商定的工作,接受某五金制品公司的管理,从而与某五金制品公司之间形成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虽然董某与某五金制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与某五金制品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已成为某五金制品公司的生产成员,并为该公司提供有偿服务。

董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方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工作应具有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规定,“设备、技术、劳力”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法定义务。

董某按照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安排从事该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抛光工作,使用的设备是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其提供劳务的本身具有从属性,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

因此,董某与某五金制品公司之间没有承揽合同关系。

综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区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正确判断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是受理工伤认定的前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董某与某五金制品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董某进入该公司工作场所进行该公司安排的生产活动,受该公司的管理并由公司支付报酬;对双层杯抛光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董某与该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董某以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厂房、生产设备、材料进行生产,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要件,所以董某与某五金制品公司不构成承揽关系。

这种情况下,应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案情2】姚某系某建筑工程分包人,没有取得建筑资质证照。

20XX年3月1日,小汤被姚某招为某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6月16日,小汤在姚某分包的建筑工地做工的过程中受伤。

小汤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与发包人引发争议。

小汤于20XX年7月3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姚某无建筑资质证照,姚某与发包人间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发包人企业内部施工管理合同。

小汤的用工主体是发包人。

小汤的劳动岗位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劳动行为接受姚某统一指挥和管理,具有从属性。

仲裁庭确认小汤与发包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1、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姚某与发包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施工管理合同,还是工程承揽合同;二是小汤与姚某构成了劳务关系,还是与发包人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目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应当认定姚某与发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发包人企业内部施工管理合同,姚某属发包人内部施工管理负责人。

3、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应当认定发包人系小汤的劳动用工主体。

4、小汤在姚某分包的工程工地做工,劳动岗位具有稳定性,工作内容具有建筑工程业务专业性,劳动行为具有从属性,构成与发包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应当认定小汤与发包人构成事实劳动有关系。

篇二:承揽人坠楼受伤定做人依法免责承揽人坠楼受伤定做人依法免责安徽征地拆迁律师网由著名房产律师许文春创办,房产纠纷律师咨询电话:1865513..中国商标转让合同领先网,十多年商标转让服务,帮助企业品牌成长,值得信赖, 百度推广案情介绍大华公司在销售空调的同时还为客户进行安装调试,在为客户张某安装空调时,因人手不够,临时请专门从事家电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王某安装,约定王某自备安装工具,报酬为每台100元。

王某在安装过程中因保险绳脱落坠楼造成重伤。

后王某向大华公司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大华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判决大华公司对王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大华公司与个体户王某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若双方为雇佣关系则大华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若双方为承揽关系则大华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雇佣与承揽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关系目的是为雇主提供劳务,承揽关系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佣关系中雇员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而承揽关系中因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一般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雇佣关系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

本案中王某自带工具安装空调、自主独立作业,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双方结算方式是安装一台空调100元,即按劳动成果的多少来结算,所以双方是承揽关系。

另王某坠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保险绳没有固定好所致,大华公司不存在任何指示或选任的过错,因而无责。

本案启示本案中,该公司以承揽合同形式使用个人劳务避免了法律风险,给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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