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条件差异分析
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分析^p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分析^p一、盈利指标新三板对于挂牌企业的盈利指标无详细规定,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对拟上市企业有不同盈利指标要求。
新三板挂牌条件: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才能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标准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主板/中小板发行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根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创业板的审核制度目前未有重大变化:根据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方法〉的决定》。
该方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根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主经营业务创业板上市要求拟上市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而股转系统仅仅要求拟挂牌企业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才能。
如此,有些符合新三板业务资质要求的挂牌要求并不见得会符合创业板业务资质要求。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为众多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和发展平台。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这份指引对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公司可能会出现运作不规范的情况,如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作的基础,一个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保障公司的决策科学、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要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作合法合规。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重要途径,也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必须进行充分的披露,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也是指引关注的重点。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
对于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目前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科创板在内的场内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私募基金市场在内的场外市场。
一、场内市场场内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我国的场内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科创板。
(一)主板市场主板市场,又被称为一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往往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的主板市场,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600和601开头,例如,工商银行(601398)、贵州茅台(600519)、中国平安(601318)等知名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000和001开头,例如,平安银行(000001)、万科(000002)、华侨城(000069)等知名企业。
中小板属于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发行规模相对主板较小,企业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属于一板市场,股票代码一般以002开头,例如,苏宁易购(002024)、海康威视(002415)等企业。
(二)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属于二板市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属的板块,相较主板和中小板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其设立目的在于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票代码一般以300开头。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新三板审核制度较为简单、审核周期较短,但也存在估值低、流动性相对不足的缺陷。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海四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上市公司的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详细对比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导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下简称“上市企业”)旳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旳合法权益,增进上市企业质量不停提高,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导。
1.2 本指导合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旳企业。
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和本所公布旳细则、指导、告知、措施、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如下简称“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旳监督管理。
上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旳企业治理构造和健全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旳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治理构造第一节独立性上市企业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旳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企业旳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
企业旳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旳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领薪,上市企业旳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兼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之欧阳育创编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
时间:2021.02.04
创作:欧阳育
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
首发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通用规则
创业板和中小板的特别规定
基本规定
来源
特别规定
来源
【1-基本规定】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别
都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共同构筑了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1.主板:主要针对大型蓝筹企业挂牌上市,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以
60开头)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以000开头)。
2.中小板:主要针对中型稳定发展,但是未达到主板挂牌要求的企业,属于深圳交易
所的一个板块(股票代码以002开头)。
3.创业板:主要针对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属于深圳交易所的一个板块(股票代码
300开头)。
4.新三板:是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交易所位于北京(股票代码以8开头)。
科创板 新三板 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知识
主板与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区别一、主板市场(一般市场)1.定义: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我国主板市场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股票代码以600开头)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股票代码以000开头)。
2、上市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6)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7)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8)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9)最近三年内公司的董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10)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退市条件:(1)连续4年亏损。
(2)净资产2年连续为负。
(3)营业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
(4)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5)成交量(A股):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6)收盘价(A股):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7)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等。
二、中小板(二板市场)1.定义:指在主板市场之外专门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权益资本筹集途径的证券市场。
(完整版)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条件A股主板创业板IPO办法中小板科创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1.2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区别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 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不直接监管
不直接监管
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创业板是指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摇篮;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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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板(深圳)中小板创业板备注第二章公司治理范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性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除董事创业板要求中加了营销负责人员独立性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领薪;人;兼任职务只能是董事财务人员兼职。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对不称职独董,持股 1%以上股东可向董1%股东罢免独立事会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董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董事建议权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讨论,讨论结果应披露。
1、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征集投票权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2、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与证监会规定的区别在于把“符合条件”去掉了,即股东均可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职权的法定职权不得授权;非法定职权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内容授权1、权益性证券发行(创业板中配股,若控股股东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2、股权激励计划;3、重大资产重组(创业板规定在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应提供网络投票过 20%时需要);等方式情形4、超过募集资金 10%补充流动资金;5、回购股份;6、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7、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8、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8、根据上市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之三十9、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10、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1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案涉及独董、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保荐机构意见时会通知时披露同一事项不同提1、按照提案提交的时间顺序表决;2、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虽创业板未对 2 项明文,但案案同时投同意票应该也要遵守法律意见书的披结论性意见随股东大会决议一本条主板规定与上市规则冲应该随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突,但指引为新规定,应该露起公告按照新规定来审议应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召开方式和审议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不得-程序特别规定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董事会加表决。
董事会职权的授1、法定职权不得授权;2、章程规定的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集体决策,即使授权,也只能授权董事权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3、可以授权董事行使前两项以外的职权,应明确具体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董监高的选1、公司法 147 条;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任职资格限制聘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人选;-4、最近三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4 、最近三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5、最近三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无法确保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中小板任职期间出现1-3 项, 1 个月内辞职。
若半数以上董监高出现应当离职情形,经交易所同意,可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 3 个月。
1、董事:兼任高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内部董事 / 监事-2、监事:近二年曾担任过董事或高管的监事不得超过二分之一3、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3、监事:董事、高管及其直系-不得超过二分之一亲属不得担任监事应当由董事、副总或财务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总经理、副总或董秘任职规定-财务总监担任;其他人员担任担任的应经本所同意。
董监高离任后三-报告离任后买卖股票情况;交易所无异议方可提交审议年内再次被提名1、任职期间离职,独立董事应当对其离职原因核查,并对披露董事长、总经理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
-离职2、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行为规范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董事会的委托出席定期报告的签署保密协议董事长致歉制度独董特别职权独董发表意见情形1、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2、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3、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4、审议关联交易,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1、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2、若无法保证或有异议,则要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则要说明其影响并公告--创业板要签署,离职后也要遵守竞业禁止-本人或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略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解聘高管;3、董事、高管薪酬;4、股权激励计划;5、集中交易方式减资回购股份;6、重大资产重组;7、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7、关联交易配预案;8、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9、对外担保章程指引对此其实均有规定创业板无此,按照理解,也应遵守主要区别在于创业板关联交易不管是否需要披露,均需独董意见。
另,独董意见在所涉及事项需披露时也应当披露第四章有关股份方面的规定股份变动的报董监高告、公告义务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2 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上交所不包括证券事务代表禁止买卖董监高股份锁定期1、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深交所主板为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创业板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为董监高及其配偶;上交所3、股价敏感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为董监高1、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3、离职后的半年内不得转让;4、在 IPO 上市 6 个月内离职的,4、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自申报离职之日18 个月内不得1-3 项规定内通过交易所交易出售数量不转让;在第 7-12上交所适用个月离职的,-得超过 50%。
申报离任之日起六自申报离职之日12 个月内不得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转让。
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份也将予以锁定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同董监高】上交所规定:1、年报公告前 30 日;1、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1、定期报告公告前 10 日;控股股东、2、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2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公告无规定?3、股价敏感重大事项发生之日10 日;前十日内;禁止买卖实际控制人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后 2 个交3、股价敏感重大事项发生之日3、股价敏感重大事项发生之易日。
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后 2 个日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后交易日。
2 个交易日。
指通过交易所系统出售,有下列情形,应首次出售 2 交易日前提出售前提示性公告:预计未来 6 个月出售可能达示性公告:1、预计未来 6 个月出售可能达到或超过5%,首次出售 2 交1、预计未来 6 个月出售可能达通过交易所出售到或超过 5%;易日前提示性公告。
到或超过5%;前提示性公告情2、出售后导致低于50%的;上交所?未按照规定提示性公告,任2、近 12 个月受公开谴责或 2 次形3、出售后导致低于30%的;意连续 6 个月出售不能达到以上通报批评;4、出售后导致与第二大股东差或超过 5%。
3、 *ST 公司。
距小于 5%的;未按规定提示性公告,任意连续6 个月出售不能达到或超过5%。
变动 1%公告-交易所交易每增减1%,2 交易日-上交所?内公告1、转让后导致低于50%时;转让股份导致特-2、导致低于30%时;-上交所?别情况时应公告3、首次导致与第二大股东差距小于 5%时连续 12个月持股 30%以上,在 IPO 满 1 年后,每12 个月增持不超过 2%适用:30%以上股1、首次增持达 1%时公告;无规定?上交所适用公告义务2、达 2%时公告;东增持股份(增持股份3、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首次增持后12个月期限届满后,12 个月不公告并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得转让)1、业绩快报或定期报告公告前10 日;上交所与其对控股股东、实禁止增持2、股价敏感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后 2 个交无规定?际控制人禁止买卖的规定相易日。
同原非流通股5%以上原非流通股东交易所出售限售股,每 1%,2 交易内公告,不存在该事项上交所适用东公告期间无需停售持解除限售1、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存量股份股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适用所有上市公司东2、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3 条,上海四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上市公司的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