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法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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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 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 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 的
(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处理:(1)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税务 部门违法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 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 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实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教育法》的立法特点是什么?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五、《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教育法》的内容报括了我国教育 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 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 入,对外教育与合作,法律责任等, 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 条。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 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不及时报告, 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的;
(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 得知有关事故隐患或险情报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推脱搪塞,久 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的
十、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有哪些?
学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十一、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通俗地说, 就是认定哪些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安乐初级中学 教育法律法规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一、《教育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 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 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 。
(3)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 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
(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的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 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的;
(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在 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 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故意隐 瞒真象,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的;
六、我国教育的性质是什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什 么说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其一,我 国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我国教育 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其二,我国教育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 作的领导。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保 证。其三,我国的教育事业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培养人才。这些都表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 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 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 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本法。
二、《教师法》颁布及实施的时间 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
九、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 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 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 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 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三、《教师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 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教师。
四、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 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 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 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应当依法返还而不予返还的,也属于违法收费 范围。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74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 是对学校财产的一种变相的非法剥夺。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的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4)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 (5)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七、我国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 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 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积极推进教育改革 国家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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