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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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文章标题: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信用联社关联岗位近亲属回避制度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

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1、基层社排查。

近亲属回避制度定

近亲属回避制度定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在联社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
3、汇总提案。根据各信用社/部门填报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联社稽核部门对各岗位进行内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联社处罚委员会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联社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员工与员工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及对方姓名。
2、整理上报。各网点/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信用社/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近亲属回避制度
为杜绝以权谋私或以职谋私行为的发生,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制度如下: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XX信用联社关联岗位近亲属回避制度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

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1、基层社排查。

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

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

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

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

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原创实用版2篇】目录(篇1)1.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定义和目的2.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3.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影响4.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5.中国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实例正文(篇1)银行亲属回避制度是指在银行机构内,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需要回避一些工作岗位和业务,以保证银行内部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内部腐败和利益冲突,保证银行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亲属关系范围:包括直系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以及近姻亲关系(如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回避岗位和业务:亲属关系员工不能在同一部门、同一机构(如分行、支行等)工作,也不能从事计划财务、审计稽核、风险管理、信用审查、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工作。

3.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适用于银行所有员工,包括管理层和普通员工。

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对银行内部管理和员工个人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内部腐败和利益冲突,提高银行内部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为银行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该制度可能会对一些员工的职业发展产生限制,需要员工在亲属关系和工作之间做出选择。

中国银行亲属回避制度是一个具体的实例。

在中国银行,亲属关系员工不能在同一部门、同一机构工作,也不能从事计划财务、审计稽核、风险管理、信用审查、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工作。

此外,中国银行还规定,行员担任分行(含异地分行)中层管理干部的,其亲属也不得同在分行本部或异地分行管理部门担任中层管理干部或从事计划财务等相关工作。

目录(篇2)1.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定义和目的2.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3.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影响4.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5.中国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实例正文(篇2)银行亲属回避制度是指在银行机构中,员工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回避规定,以保证银行员工队伍的健康发展,规范员工管理,健全内控建设。

(完整版)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完整版)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员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信用社(银行)根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单位(或辖内)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回避区域的界定(一)省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二)办事处、市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三)县级联社机关及所辖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四)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及所辖机构(部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第六条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信用社(银行)员工,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三)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第八条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要主动说明,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

第九条亲属回避调整工作应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各单位先在规定回避区域内部横向之间或上下之间进行。

银行员工亲属回避制度

银行员工亲属回避制度

银行员工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促进全省工依法从业、秉公办事,根据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亲属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需要回避人员实行的单位、部门间工作调整或分工调整的回避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在涉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及执行或从事重要公务活动时,对需回避人员实行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的回避安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县行)以及省行在岗员工。

第二章回避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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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

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

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原创版4篇)目录(篇1)1.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定义和目的2.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3.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和标准4.亲属回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5.亲属回避制度在中国银行的实施情况正文(篇1)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是指银行在招聘、选拔、任命、调动、考核等环节中,对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进行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银行员工队伍的健康发展,规范员工管理,健全内控建设,防止因亲属关系导致的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具体来说,亲属回避制度规定了以下回避范围: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等;3.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在银行亲属回避制度下,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能在同一部门、同一机构(如分行、支行)工作,也不能在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业务审批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亲属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亲属回避制度在银行内的实施范围和标准因银行而异。

一般来说,银行会在招聘、选拔、任命等环节进行亲属关系审查,确保员工队伍的纯洁性和专业性。

在实施过程中,银行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亲属回避制度对于银行员工队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一制度有助于防止因亲属关系导致的不正当行为和利益冲突,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其次,亲属回避制度有助于提高银行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促进员工队伍的稳定和和谐。

在中国银行的实施情况方面,中国银行在招聘、选拔、任命等环节都会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

此外,中国银行还对员工亲属的入行设定了一些门槛,如规定行员担任分行中层管理干部的,其亲属不能同在分行本部或异地分行管理部门担任中层管理干部或从事计划财务等相关工作。

目录(篇2)1.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定义和目的2.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3.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影响4.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5.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正文(篇2)银行的亲属回避制度是指银行在招聘、选拔、任命、调动、考核等环节中,对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进行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农村信用社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信人〔2006〕1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三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回避区域的界定:(一)省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二)市农信办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三)县级联社机关及所辖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四)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第六条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农村信用社员工,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三)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第八条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要主动说明,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

第九条亲属回避调整工作应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各单位先在规定回避区域内部横向之间或上下之间进行。

员工亲属回避办法

员工亲属回避办法

员工亲属回避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员工亲属回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员工公正履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亲属回避是指员工对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进行回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司在岗员工。

第二章回避范围第四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领导、支公司经理及助理、总部部门总经理(主任)及助理,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指父、母、子、女);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指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近姻亲关系(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其他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有:直系血亲关系、配偶关系、子女的配偶关系。

第三章回避方式第六条调动回避,是指对需回避的员工,进行支公司间或总部与支公司间的调动。

第七条交流回避,是指对需回避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支公司间或总部与支公司间的交流任职。

第八条分工回避,是指属回避范围内的有业务关联的重要岗位员工,进行总部部门或支公司内部的分工调整。

第九条重要事项回避,是指属回避范围内的员工,一方在涉及另一方的重要事项的决定或执行时,临时回避。

第四章回避要求第十条同一支公司或同在总部的员工属回避范围内的应予调动或交流回避。

第十一条在各种公务活动中,凡处理与自己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说明并进行分工或重要事项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履职的员工与我公司客户属第四条回避范围内的,应进行分工或重要事项回避,不得直接为其办理业务或对其他员工办理业务施加影响。

第五章回避原则及程序第十三条亲属回避中,调动或交流回避的,原则上由职级低的一方回避,职级相同的,原则上由任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分工或重要事项回避的,原则上由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的一方回避。

XX银行员工亲属回避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员工亲属回避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员工亲属回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倡导合规文化建设,参照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内部控制管理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本行根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行回避。

回避方式包括工作岗位回避、重要事项回避及新入职回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亲属关系为:(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本人父母或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二章回避界定第四条回避区域的界定(一)总行本部为一个回避区域;(二)各分行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三)总、分行按条线归口对应部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第五条凡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本行员工,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回避方式第六条回避范围(一)工作岗位回避1、总(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助理,下同)职务。

2、总行稽核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监察室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支行主管会计职务。

3、总(分)行部门负责人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

4、总(分)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部门(支行)工作。

5、全行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回避区域工作。

(二)重要事项回避在研究、决定和执行人力资源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和授信审批、资金管理、项目招投标、稽核审计、信访件核实、案件查处、红黄蓝制度处罚等事项时,凡属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决定和实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动用任何关系说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XX信用联社关联岗位近亲属回避制度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

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1、基层社排查。

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

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中国最强!]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

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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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信用联社关联岗位近亲属回避制度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

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避制: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亲属工作回避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亲属工作回避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亲属工作回避管理办法为确保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稳健发展,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优化改革工作,结合本行员工队伍中近亲属关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落实作为特殊行业必须严格控制业务操作中制衡的原则,防止违规、违法经营及案件的出现。

第一章亲属关系范围第一条亲属关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回避范围第二条岗位回避:(一)本行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同在一个部、室、支行工作。

(二)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级机构担任部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

(三)担任本行部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所辖机构范围内担任同一性质的工作,如主管财务副行长,其亲属不得担任本行机关财务部副总以上职务。

分管信贷风险的副行长,其亲属不得担任授信审批部、风险控制部正副总经理。

(四)从事监事、审计总经理以上人员其亲属不得担任支行行长、委派会计职务。

第三条工作回避:(一)本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从事监察、审计、项目的贷款及财务的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等工作,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既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工作的进行。

(二)本行高管人员其本人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与本行有经济关系的业务时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声明。

(三)本行所有员工不得利用岗位职权为亲属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有损害集体利益,诸如资金、场地、设备等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事情。

-3 -(四)授信审批部、风险控制部与市场拓展部工作人员的亲属须进行工作回避。

第三章回避程序第四条排查。

由员工本人如实申报亲属关系、员工姓名及现工作岗位,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基本情况登记表》,由本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如实汇总、登记,确认无误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信用社(银行)亲属回避办法

信用社(银行)亲属回避办法

信用社(银行)亲属回避办法第一条为健全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操作风险,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亲属回避的范围包括以下机构:(一)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二)省联社办事处;(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及所辖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除工勤岗位以外的所有在岗员工存在以下关系的,应当实行亲属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四)近姻亲关系: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五)各行、社认为其他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第四条亲属回避的原则:(一)存在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同级职务;(二)存在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存在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机构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四)存在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五条以下岗位之间应当实行亲属回避:(一)省联社总部(含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岗位之间;(二)省联社同一办事处各岗位之间;(三)同一行、社总部各岗位之间;(四)行、社总部领导岗位和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岗位与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岗位之间;(五)行、社总部与各分支机构中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之间;(六)行、社分支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各岗位之间;(七)行、社同一分支机构所属不同营业网点中有上下级关系的岗位之间;(八)行、社同一分支机构所属不同营业网点中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之间;(九)各行、社认为其他需要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第六条员工之间存在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且按第五条规定应回避的,双方员工均应向具有本机构员工岗位调整权限的部门或负责人申报。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亲属工作回避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亲属工作回避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亲属工作回避管理办法为确保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稳健发展,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优化改革工作,结合本行员工队伍中近亲属关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落实作为特殊行业必须严格控制业务操作中制衡的原则,防止违规、违法经营及案件的出现。

第一章亲属关系范围第一条亲属关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回避范围第二条岗位回避:(一)本行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同在一个部、室、支行工作。

(二)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级机构担任部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

(三)担任本行部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所辖机构范围内担任同一性质的工作,如主管财务副行长,其亲属不得担任本行机关财务部副总以上职务。

分管信贷风险的副行长,其亲属不得担任授信审批部、风险控制部正副总经理。

(四)从事监事、审计总经理以上人员其亲属不得担任支行行长、委派会计职务。

第三条工作回避:(一)本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从事监察、审计、项目的贷款及财务的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等工作,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既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工作的进行。

(二)本行高管人员其本人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与本行有经济关系的业务时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声明。

(三)本行所有员工不得利用岗位职权为亲属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有损害集体利益,诸如资金、场地、设备等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事情。

-3 -(四)授信审批部、风险控制部与市场拓展部工作人员的亲属须进行工作回避。

第三章回避程序第四条排查。

由员工本人如实申报亲属关系、员工姓名及现工作岗位,填写《XX农村商业银行员工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基本情况登记表》,由本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如实汇总、登记,确认无误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信用社内部制约机制,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预防和克服亲属关系带来的不利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回避对象:凡在信用联社及辖内机构工作的所有职工(含临时工、代办员),一律实行亲属回避。

第二条回避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含岳父母)关系、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回避要求:
1、岗位回避。

凡有第二条亲属关系的信用社职工一律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已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必须限期调离。

2、业务回避。

在各项业务经营活动中,凡涉及到有亲属关系的,一律不得审批另一方的信贷、财务等有关事宜;联社领导分管的业务需要回避时,领导之间交叉代审;凡主管业务的工作人员需回避时由分管领导审批。

3、会议回避。

在研究职工录用、调配、奖惩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等重要问题时,凡涉及到亲属的与会者,应主动提出阶段性回避,并载入会议记录,回避者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4、在调查、处理职工违章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到有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向有关领导阐明清楚,自觉回避,并不的背后参于到事件中,把问题复杂化。

5、联社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严把亲属关系,各信用社
对工作人员中所形成的亲属关系,要及时向联社反映,以便随时调配。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归ⅩⅩ县农村信用社。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引言信用社是一种为了满足社区中人们的基本信贷需求而设立的非营利性金融组织。

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信用社往往对借贷者的信誉度和信用历史进行评估。

为了保证信用社运作的公正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一些管理制度,以确保信用社与其成员之间的诚信和透明度。

在管理制度中,近亲回避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

在信用社中,近亲回避制度是指信用社员工或董事会成员在评估贷款申请人时要回避涉及其近亲的申请人。

本文将探讨近亲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信用社运作中的具体应用。

近亲回避制度对信用社的重要性近亲回避制度在信用社中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在信用社中,贷款申请人需要向信用社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家庭成员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个人资产情况、收入水平、职业、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果信用社的员工或董事会成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关系,那么他们就可能会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到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这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必要的羞辱。

2. 保证贷款申请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近亲回避制度的执行可以确保信用社与其成员之间的诚信和透明度。

如果信用社的员工或董事会成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关系,那么他们可能会利用他们的职位来获得特殊待遇或信息,从而影响贷款申请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信用社的员工或董事会成员与贷款申请人有近亲关系,那么他们就可能面临利益冲突的风险。

如果他们可能影响贷款决策并使其获得特殊待遇,这可能会影响信用社的声誉,并导致信用社的成员失去信任。

近亲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应用近亲回避制度在信用社中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信用社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员工和董事会成员在遇到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贷款申请人时应该如何应对。

这些规定应包括“回避”、“申报”等要求。

2. 实施严格的管理体系信用社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近亲回避制度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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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员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信用社(银行)根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单位(或辖内)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回避区域的界定
(一)省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二)办事处、市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三)县级联社机关及所辖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四)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及所辖机构(部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第六条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信用社(银行)员工,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
(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
(三)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第八条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
要主动说明,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

第九条亲属回避调整工作应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各单位先在规定回避区域内部横向之间或上下之间进行。

因本身实际困难无法调整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适当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条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员工,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调整、交流员工,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亲属回避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登记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亲属回避。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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