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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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旺盛。

融资活动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融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

本文以某科技公司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案例,分析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几年的发展,科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科技公司于2017年向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风险投资”)寻求融资。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股权融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风险投资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科技公司投资1000万股,共计1亿元。

协议签订后,风险投资按约定向科技公司支付了投资款。

然而,在融资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协议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股权比例问题协议约定风险投资投资1000万股,占科技公司总股本的30%。

然而,在协议签订前,科技公司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导致风险投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予以保护。

因此,原股东有权要求科技公司调整股权比例,以维护自身权益。

(2)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风险投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所持股份。

若协议未对股权转让限制作出明确规定,风险投资在转让股份时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3)投资回报问题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风险投资的投资回报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若科技公司盈利状况不佳,风险投资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

此外,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投资回报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可能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2. 防范措施(1)股权比例调整科技公司应与风险投资协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比例调整方案。

在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予以保护,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2)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风险投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如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

仰融事件

仰融事件

仰融,原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航天华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汽车工程开发研究院理事长……现在他仍然担任所谓华晨系下香港圆通科技董事长以及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Hale Waihona Puke 1992年10月9日,美国纽约交易所,华晨汽车(NYSE.CBA)成为第一家中国国有企业概念股,发行500万股,IPO价格16美元,筹集资金8000万美元,51%控股沈阳金杯客车。这个当时在刘鸿儒(中国第一任证监会主席)看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却被一个叫仰融的人操盘成功了,创造了中国国有企业海外融资第一的案例。
纵观仰融的发迹史,遭遇“金杯”是其事业的转折点。而“金杯汽车”始终是这个“庞大帝国”的核心。甚至可以说,华晨帝国就是仰融将金杯汽车反复包装的产物。
仰融案始末
1991年仰融与辽宁省沈阳市成立了一家生产汽车的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名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汽车),其主要合作方是由仰融全资拥有的在香港设立的华博财务公司(华博)和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金杯)。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的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权,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1992年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最终,仰融与尚明同意“基金会将为华博托管股份,事实上作为华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权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会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被转让的华晨中国的股份以基金会的名义持有。在这一安排下,加之2002年10月华晨中国出售了28.75%的股权,基金会拥有了华晨中国55.85%的股权,金杯拥有15.37%的股权。根据仰融的指示,华博支付了华晨中国股票登记和上市的费用,并为基金会支付了各项管理费用。他还负责华晨中国的主要股东在沈阳汽车的工作,安排为丰田和通用汽车生产汽车。沈阳汽车的所有生产设施均在辽宁省。

国际法论文《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际法论文《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际经济法0941 刘尚源 0920908320说起仰融,真可谓近年风云人物之一,他是第一个让社会主义国家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人,也曾是300亿资产的"主人"。

然而在一年里,他陆续经历了资产清查、职务解除、出走美国……直至被中国辽宁省政府刑事批捕。

他越洋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政府和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资产侵权,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我国地方政府首次在国外被起诉的案例。

一、案件简介仰融案是一件在海内外均有重大反响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

其大致经过如下: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内部文件将仰融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全部投资及权益均认定为国有资产。

02年5月仰融出走美国。

10月14日,北京市高院经济庭立案受理仰融个人占有70%股权的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基金会财产权属纠纷案,并于10月16日组成合议庭,但辽宁省政府认为仰融有“挪用国有资产”的经济犯罪嫌疑,应其要求,北京市高院驳回此案,将此案移交辽宁公安厅查处。

02年11月份由华博诉财政部的“行政侵权行为”一案被北京一中院“电话通知”无可诉性,暂不受理。

在国内诉讼无果的情况下,03年1月,仰融在美国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基金会、华晨汽车集团,此案03年12月31日被美国法院驳回起诉。

在此期间,2003年8月仰融及其夫人,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总标的达6.9亿美元。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分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大问题,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国际法原则,目前,我国国内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管辖权豁免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

近年来,我国代表在国际会议上的发言所阐明的立场是: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实行某些例外的限制。

在国际法上,省一级政府成为被告,就等于一个国家成为被告,这是第一次。

以前中国政府在美国地方法院作为被告的有“湖广铁路债券案”,另外,还有烟花案等。

仰融案法律分析

仰融案法律分析
但是我们应该同样关注到在绝大多数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国际法案件中, 都会涉及外交因素,我国早期与美国的此类案件,美国政府都会向法院 发送有关的处理意见书,这是此类案件不能被忽视的一个方面。
四、案件评析
(1)辽宁省政府作为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在本案中具有主张国家豁免权 利的主体资格。
(2)辽宁省政府介入华晨中国一案是在其依据财政部文件把华晨中国 划入国有资产的前提之下的,即使辽宁省政府在其后确有一些具有商业 性质的行为,但不可忽视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行使国家主权。
事实”。
2003年12月31日,百慕大法院已做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诉讼。
一、案情概述
二. 联邦法院诉讼:
2003年8月21日,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庭,就仰融等起诉辽宁省政府 非法侵占财产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并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国 司法部,由司法部传送辽宁省政府。该传票称: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60日内答 辩,如被告未按时送达答辩,法庭将以缺席判决被告方败诉,并按原告方诉状要 求的赔偿请求做出判决。
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区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民事
诉讼规则》在2005年作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融随后提出上诉,对地区
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提出质疑。

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诉作出判
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管辖权而驳回起诉。
二、案情分析及问题提出
三、国家豁免理论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于1991年通过《国家及其 来自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二读草案。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限制豁免 的立场。
三、国家豁免理论
3.国家豁免的主体资格 国家豁免的主体是指国家的哪些机关或代表能够代表国家在外国的法院

仰融事件的前前后后

仰融事件的前前后后

仰融事件的前前后后2007年05月25日星期五下午03:11回首2002,中国汽车界最轰动,同时又最扑朔迷离的新闻是什么?是仰融事件!曾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第三大富豪的仰融,去年5月突然出走美国,自称受到“迫害”,在中国乃至全球引起轩然大波。

然而在关于这一事件的八个月以来近百万字的海内外公开报道中,九成以上是以仰融方面为消息来源的。

从新闻传播的专业角度看,公众舆论事实上始终被仰融一方所左右、引导。

事件的另一方,这一事件的其他人物始终保持缄默。

真相就像硬币,有两面。

单有一面是不完整的、甚至是片面的、不真实的。

在经过数月的关注、采访之后,我们有机会接触到这一事件的有关人员。

了解到一些鲜为人知的材料。

在此将我们所了解的“另一面”公之于众,以帮助公众了解、判断事件的全貌。

1仰融事件的来龙去脉仰融原是中国“华晨集团”的董事长,2001年度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排名第三的富豪。

2002年6月,香港上市公司“华晨中国”(CBA)宣布,依照主要股东要求,经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仰融的董事会主席和行政总裁的职务。

9月,仰融在美国现身,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自称受到“迫害”,并表示他之所以离开中国,是因为他担心,如果自己拒绝接受辽宁省政府“拥有”华晨中国控制权的计划,就会被“双规”。

采访中,仰表述自己的“委屈和冤枉”起因于其个人与国家股东即辽宁省政府的股权之争。

仰同时披露他已委托了律师拟对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行使民事诉讼。

2002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正式立案受理——由仰融担任主要股东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此案涉及上市公司“华晨中国”(CBA)的资产划分问题。

2002年10月18日,辽宁省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名批准逮捕仰融。

2002年12月2日,北京市高院驳回“香港华博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将此案移交辽宁省公安厅查处。

军民融合法律纠纷案件(3篇)

军民融合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快速发展,涉及军民融合的法律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本文以一起军民融合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6年,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军民融合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技术支持,被告负责项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项目合作。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产生纠纷,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项目款项。

三、案件焦点1. 军民融合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2. 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3. 原告返还已支付款项的责任问题四、案件分析1. 军民融合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军民融合项目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首先,双方签订协议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

2. 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但根据协议内容,可以推断出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技术支持,被告负责项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因此,被告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属于被告。

3. 原告返还已支付款项的责任问题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部分项目款项。

由于协议有效,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然而,被告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完成项目任务,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部分项目款项。

五、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军民融合项目合作协议有效,被告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被告。

《仰融案法律分析》课件

《仰融案法律分析》课件
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确定,受害者可通过法律途径 寻求赔偿。
CHAPTER 05
仰融案的教训与启示
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仰融案中,如果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及早发现仰融公司的违规行为,并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那么该案可能不会演变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以保障金融市 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
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在仰融案中,如果仰融公司的治理结构 更加完善,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更好地 履行职责,那么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
不会发生或至少不会持续如此之久。

公安机关对案件涉及的财务、资 产等进行审计、查封、扣押等措 施,以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害人权
益。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仰融案进行审查起诉,确保案件符合法律程序。 检察机关对案件涉及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公诉质量。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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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在此案件中,仰融控制的公司可能涉及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因仰融案可能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仰融案中,如果相关国家机关因违 法行为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受 害者有权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国家机关在行使 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 担赔偿责任。
仰融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应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 法律责任。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一、仰融案情梗概1991年,仰融全资拥有的华博财务公司(设立于香港,以下简称华博)与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合资成立了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份,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为了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

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华晨中国。

金杯亦将其在沈阳汽车的11%股权转让给华晨中国,至此华晨中国拥有沈阳汽车51%的权益。

作为转让11%股权的回报,金杯取得了华晨中国的21.5%的股份,使仰融在华晨中国的股份减至剩余的78.43%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股票,筹备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以及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通知仰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应是一家中国实体而不是香港私人企业,仰融理解如果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一家中国非政府组织担任即可满足中国政府的要求。

1992年5月,华博、中国人民银行及另外几家中国政府机构成立了一家非政府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仰融任副主席。

1992年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

最终,仰融与基金会主席尚明同意“基金会将为华博托管股份、事实上作为华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权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会在华晨中国的股权。

被转让的华晨中国的股份以基金会的名义持有。

在这一安排下,加之2002年10月华晨中国出售了28.75%股权。

基金会拥有了华晨中国55.88%的股权,金杯拥有15.37%股权。

根据仰融的指示,华博支付了华晨中国股票登记和上市的费用,并为基金会支付了各项管理费用。

由仰融案引发的关于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思考

由仰融案引发的关于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思考

基于本 案讨论 的重 点在 国家 主权豁 免, 笔者 直接略 去仰 融及 主义 。
其“ 华 晨股权 迷宫” 所 涉及 的股权 变更和具 体操作 事宜 , 仅 就仰融
然而, 在解 决 国际 民商事 争端 中坚持 绝对豁 免理论存在 如下
在美 国诉 讼 中涉及 的 关于绝 对豁 免与 限制豁 免 的争论 进行 简单 问题 : 首 先, 坚 持绝 对豁 免, 则意味着 法律途 径无 法走通 , 相关国
亚特 区分 庭开庭 审理 了此 案 , 一 审判 决仰融 败诉 。 仰 融等原 告提 关之外 , 国有 公 司或者 国有 企业也 是国家豁 免权 的享有 者 。 坚持 起上诉, 主 张辽 宁省政府 被指 控 的行为 并非 国家行 为 , 不能 因主 绝对豁 免 , 则意 味着 国有企 业一方将 免 于承担相 应 的民事 责任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5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6 9 . 0 2 各国在 国家豁 免的理论 与实践 中, 基本上 都一致地采 取绝对 豁免


仰 融 案中 关于绝 对豁 免与 限制豁 免的争 论
及其 财产 管辖豁 免公 约 》 的通 过 , 标 志 着在 国家豁 免方 面从 习惯 国际法 向成文 国际 法的转 变 , 其 对 限制豁 免原 则的确 立意 味 着限制豁 免成 为 国际社会 国家豁免 理论 的发展 趋 势。面对 绝对豁 免 与限 制豁 免 两种 原则 冲突与 并存 的现 象 ,我 国一贯 坚持 的绝 对豁免 态度 开始 有所转 变 , 逐 渐接 受 限制豁 免原则 。 关键 词 绝对豁 免 限制豁 免 国家及其 财产 管辖豁 免公约 作者 简介 : 龙 丹丹 , 上 海 大学法 学院 2 0 1 1 级 法律硕 士 。

仰融华晨案

仰融华晨案
仰融
原华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人民网 2008年05月04日

1957年6月出生,安徽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 士。1992年开始担任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董 事长、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1999年开始担任清华大学汽车工程开发研究院理事 长、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开 始担任中国航天华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2年10月23日,上市公司申华控股发布公告称, 公司于10月21日接到辽宁省公安厅通知,公司董事 长仰融因涉嫌经济犯罪于10月18日被辽宁省检察院 批准逮捕。
财经策划:中国国有企业概念股赴美上市




第一步,仰融旗下在香港注册的华晨控股出资1200万美元, 以40%的比例参股成立沈阳金客; 第二步,于1992年5月成立‚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发 起人是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华晨(香港注册的华晨控 股)、中国金融学院、华银信托四家,注册资金210万, 其中200万元是华晨出的; 第三步,该会在百慕大注册成立海外公司‚华晨中国汽车 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汽车,CBA),将基金会发起 者之一的华晨控股手中的40%沈阳金客股份注入新公司 ‚华晨汽车‛; 第四步,将基金会手中21.57%的华晨汽车股权与金杯客车 手中11%的沈阳金客股权置换,并再注入华晨汽车,这样 华晨汽车就持有51%的金客股权,达到了海外上市的要 求——“单一职能的上市公司,对下面的资产必须有51%的 控股权‛,最后华晨汽车成功赴美上市。

投行和会计师、律师均告诉仰融,财务和法律 制度要求上市结构中的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 是单一职能的上市公司,对下面的资产必须有 51%以上控股权,二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是谁?

在马蔚华的牵线搭桥下,于1992年5月成立了‚中 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发起人是中国人民银行教育 司、华晨、中国金融学院、华银信托,注册资金 210万,其中200万是华晨出的,央行教育司拨款 10万。一个月后,该基金会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华 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汽车,CBA), ‚华晨汽车‛资产即为‚华晨控股‛手中‚金杯客 车‛40%的股权。同时,国资局向基金会发函: ‚我局为了探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需要,现 正式委托贵会代表我局投资于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 限公司,金额为1530万美元。资金由我局支付,贵 会作为代理人,不承担此项投资的所有风险,也不 享有此项投资的所有权益,‘华晨’的所有股权及 股票收益均归我局所有。‛这意味着,仰融已将华 晨的1530万美元捐给了国家。

“律师费被判大幅调低”,最高法此案一出,律师费负担条款须修改!

“律师费被判大幅调低”,最高法此案一出,律师费负担条款须修改!

“律师费被判大幅调低”,最高法此案一出,律师费负担条款须修改!▌导读:最高法院此案例一出,律师费负担条款必须修改了!本案例是最高法院二审涉及“买入返售”模式信托业务纠纷案例。

本案亮点在于:合同性质的判定规则值得参阅,但关于律师费负担的判定,让人“大跌眼镜”。

二、在法院观点部分,作者特意附上了一审法院关于律师费负担的裁判理由,欢迎讨论。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本案诉讼争议标的本金3.2亿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1908.33元,原告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费5980000元,结果法院利用自由裁量权,将律师费调整到120万元,只有法院受理费的6折左右。

如何修改商务合同中的律师费负担条款?以防范被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伤害?▌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90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认定民事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其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裁判逻辑链一、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买入返售”模式,但根据合同关于操作、价格、风险及权利义务的安排来看,真实交易目的在于通过出卖而后回购的方式以价金名义融通金钱,实质属于借款合同。

二、关于合同性质的判定改变,并不是合同无效,相应的担保从合同亦不因此而无效。

三、因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从事对外融通资金业务,该信托财产既非其自有财产,也无证据证明该资金来源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应参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处理。

四、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条款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委托合同签订时当地的政府指导价以及本案的争议金额、案件难易、庭审次数和时长等因素,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律师费数额,并无不当。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全解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全解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译解仰融案中,不仅能看到美国法院是如何运用先例判决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来适用国会的制定法。

另外,本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的这部《外国主权豁免法》可以看作其长臂管辖传统的体现。

当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研究时,首先就必须从美国法院的判决开始。

本案已经经过两审法院的判决,目前还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中。

一审、二审分别于2005年3月3日和2006年7月7日作出判决。

两审法院都持同一判决意见:基于主权行为豁免原则,法院驳回仰融的起诉,即认为法院在主权行为下无管辖权。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两审法院分别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上诉法院。

这个哥伦比亚因为是特区,所以两者地位相当于美国联邦初审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这涉及美国两大法院系统的划分,可以参见相关资料。

接下来,需要了解本案的事实部分,这对于判决的做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事实:仰融和沈阳市政府达成协议,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合资公司有两大股东,分别为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和沈阳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华博公司在香港注册,为仰融独资。

沈阳金杯控股有限公司为沈阳市政府独资所有。

起初,合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华博占25%,金杯控股占60%,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占15%。

随后华银将所有股份转让给华博,华博的股份数额遂上升至40%。

因此,此时金杯公司只有两大股东,一个占60%,一个占40%。

为扩大业务,金杯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华博公司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Brillianc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称其为华晨汽车)华晨控股有限公司。

为了达到上市要求,金杯控股将其在金杯汽车11%的股份转让给华晨汽车,华晨汽车从而持有51%的金杯汽车的股权。

作为报偿,金杯控股获得21.57%的华晨汽车股权。

仰融因而持有的华晨汽车股份降至78.43%。

在向美国证券委员会登记和准备上市期间,中国政府官员通知仰融,第一个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中国公司,而非仰融的私人公司。

从仰融案看国家豁免

从仰融案看国家豁免

跨国诉讼的国家豁免问题-----------以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为例摘要:关于仰融和辽宁省政府的产权纠纷案在中美法律学界引起极大的关注和反响,仰融及仰融夫人与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在美国控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其财产权,这是中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被告上国外法庭,引起了中美法律学界的极大关注。

该案涉及重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问题,如涉外案件的域外送达、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等。

在本案中,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豁免范围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仰融辽宁省政府中国美国国家豁免权《外国主权豁免法》引言:2003年8月8日凌晨5点(纽约东部时间8月7日下午),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国历史上首例美国公民状告中国政府的诉讼案,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前主席仰融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

不久,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辽宁省政府送达了传票,并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结果,仰融方败诉。

仰融等原告方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诉作出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管辖权而驳回起诉。

整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其中,国家主权豁免制度和跨国诉讼的国家豁免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仰融案始末1991年,仰融全资拥有的华博财务公司(设立于香港,以下简称华博)与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合资成立了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份,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为了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

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华晨中国。

《仰融案法律分析》课件

《仰融案法律分析》课件

案件时间:2002 年
案件起因:仰融与 华晨汽车之间的股 权纠纷
案件结果:仰融被 判刑,华晨汽车被 国有化
PART THREE
案件背景:仰融与华晨汽车集团的股权纠纷 法律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等 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 法院判决:仰融败诉,华晨汽车集团胜诉
法律责任主体: 仰融及其关联
风险应对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合规建设 等
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争取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PART FOUR
股权转让:仰融与华晨汽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回购:仰融要求华晨汽车回购其股权的纠纷 股权稀释:华晨汽车通过增发新股稀释仰融股权的纠纷 股权冻结:华晨汽车冻结仰融股权的纠纷
法律意识:了 解法律,遵守 法律,尊重法

法律知识:学 习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素养
法律风险:识 别法律风险, 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维权:维 护自身权益,
依法维权
诚信是企业生存的根本
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诚信是企业形象的体现
诚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 现
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意识,遵 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 为
合同性质: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内容: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变更 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效力:是否合法有效 合同争议: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 法律适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犯罪主体:仰融及其关联公司
犯罪行为:涉嫌经济犯罪、金 融诈骗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责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全解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全解

仰融案二审法院判决书译解仰融案中,不仅能看到美国法院是如何运用先例判决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来适用国会的制定法。

另外,本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的这部《外国主权豁免法》可以看作其长臂管辖传统的体现。

当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研究时,首先就必须从美国法院的判决开始。

本案已经经过两审法院的判决,目前还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中。

一审、二审分别于2005年3月3日和2006年7月7日作出判决。

两审法院都持同一判决意见:基于主权行为豁免原则,法院驳回仰融的起诉,即认为法院在主权行为下无管辖权。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两审法院分别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上诉法院。

这个哥伦比亚因为是特区,所以两者地位相当于美国联邦初审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这涉及美国两大法院系统的划分,可以参见相关资料。

接下来,需要了解本案的事实部分,这对于判决的做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事实:仰融和沈阳市政府达成协议,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合资公司有两大股东,分别为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和沈阳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华博公司在香港注册,为仰融独资。

沈阳金杯控股有限公司为沈阳市政府独资所有。

起初,合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华博占25%,金杯控股占60%,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占15%。

随后华银将所有股份转让给华博,华博的股份数额遂上升至40%。

因此,此时金杯公司只有两大股东,一个占60%,一个占40%。

为扩大业务,金杯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华博公司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Brillianc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称其为华晨汽车)华晨控股有限公司。

为了达到上市要求,金杯控股将其在金杯汽车11%的股份转让给华晨汽车,华晨汽车从而持有51%的金杯汽车的股权。

作为报偿,金杯控股获得21.57%的华晨汽车股权。

仰融因而持有的华晨汽车股份降至78.43%。

在向美国证券委员会登记和准备上市期间,中国政府官员通知仰融,第一个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中国公司,而非仰融的私人公司。

汽车行业“仰融事件”:新闻价值要素浅析

汽车行业“仰融事件”:新闻价值要素浅析

“仰融中国造车的是非恩怨” —新闻报道及价值要素浅析仰融,曾经的融资高人,昔日规模达300亿的华晨汽车帝国创始者,2001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三位及被央视评为当年度经济界的十大风云人物,2002年被辽宁检察院批捕后远走美国……,2010年8月,仰融带着惊人的“831111”计划重返中国汽车行业,并与江淮汽车签署了合作意向书,2010年10月,仰融融资计划审批受阻,其国内造车项目再次搁浅。

仰融会选择曲线进入的方式坚持其造车梦吗?各界都拭目以待……新闻热点合作双方背景介绍昔日的辉煌与落败1.1992- 2002年:仰融开创了中国第一家企业华晨在纽约上市,创造了中国国有企业海外融资第一的案例,他凭借资本运作,成功打造出一个以汽车为主,包括至少4家纽约、香港、上海上市公司及大量非上市公司、资产一度达到300亿人民币,被人称之为“华晨迷宫”的华晨系;2.2002年5-10月:他与辽宁省政府因为华晨的股权分配发生纠纷,继而被资产清查、职务解除、直至被辽宁省政府刑事批捕,最终被迫出走美国;3.2003-2006年:仰融在美国越洋起诉中国辽宁省政府资产侵权,成为新中国历史上中国地方政府首次在国外被起诉的案例,起诉以仰融失败而告终; 再度重返中国汽车业1.2009年6月:仰融在海外通过媒体向中国地方政府抛出诱人的“831111”造车计划,寻求国内地方政府和汽车企业的合作。

“831111”计划内容:未来8年,实现产能300万辆,产值1万亿,税收1000亿,提供10万人就业,人均年收入达到10万元;2.2010年8月3日:仰融与江淮汽车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双方有意在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总成等产品方面开展合资合作,未来成立的合资公司注册在合肥,首期投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

曾经的:金杯客车董事长、华晨中国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华晨董事长、中国航天华晨汽车董事长,清华大学汽车工程开发研究院理事长。

仰融介绍江淮汽车成立于1999年,是安徽的支柱性企业,全国企业500强之一,2007中国最具价值汽车类上市公司,其业务由客车底盘发展到底盘、轻卡、重卡、MPV 、SRV 、轿车和发动机、铸造等,成为汽车行业门类最齐全的上市公司之一。

仰融案分析

仰融案分析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管辖权
注意领会: 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 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 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 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 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 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 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 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 制约等等。
国际法学
限制豁免论
“仰融事件”法律途径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和运 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已被国际法承认为一般规则。从其发展上看,有绝对 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两种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一般说 来,社会主义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论, 西方发达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自从苏联解体和东欧 剧变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4、限制豁免主义 相对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主权豁免内容变化的标志是限制 豁免主义理论(又称相对豁免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该理 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 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 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5、主权豁免的放弃 A.明示方式: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 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 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 B.默示方式: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 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 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 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法律法规)利益与法律,颠覆者仰融的颠覆计划

(法律法规)利益与法律,颠覆者仰融的颠覆计划

利益与法律,颠覆者仰融的颠覆计划日前,仰融高调宣布其庞大的再次造车计划。

也许用“庞大”一词仍然不能准确表现其规模之大,它足以吸引绝大多数人的眼球,并激发出他们最原始的冲动——佩服得五体投地、批判得体无完肤、惊讶得瞠目结舌、激动得热血沸腾。

是的,在一份足以颠覆国际汽车业格局的蓝图面前,有几个人还能保持理智?特别是那些希望能从中分一杯羹的人,哪怕仅仅是一小杯羹。

(法律法规)利益与法律,颠覆者仰融的颠覆计划。

仰融及其再次造车计划先说仰融其人,此人可以用传奇来形容。

仰融是华晨汽车最早的掌舵人,早在1992年就通过资本运作使得“华晨汽车”成为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随后的10年时间里通过频繁的融资手段一手构建以汽车为主体的华晨帝国。

但好景不长,2002年仰融与辽宁省政府因华晨汽车的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被辽宁省检察院以经济犯罪嫌疑人通缉,随后避走美国,并在当地起诉辽宁省政府,无果。

7年后的今天,已经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仰融抛出震惊世人的造车计划。

这一计划将在美国和中国同时展开,其中在美国生产整车300万辆、发动机300万台;在中国投入400亿至450亿元,生产整车100万辆、发动机300万台、变速箱300万台,而这仅仅是第一期。

国内造车的远景规划中,仰融提出“831111”概念:8年时间里,在中国整车产能达到300万辆,创造产值1万亿元,上缴利税1000亿元,解决10万人就业,工人年均收入10万元。

仰融计划造的车起点相当高,品牌“正道”将与奔驰、宝马等豪华品牌直接竞争,在技术上搭载混合动力,并使用第三代内燃机技术,燃油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完全切合国际汽车产业高性能且绿色环保的发展趋势,对中国汽车产业来说更是一场变革。

以国内实力强大的一汽集团对比,或许能够更清晰地勾勒出仰融造车计划的庞大,1万亿元相当于5个一汽集团的年产值,400万辆的产能更是一汽集团年产量的2倍多(2008年数据),考虑到其生产的车绝大部分是高技术含量的混合动力车,而且是豪华品牌,说这一计划将缔造出超越丰田的世界最大汽车集团也不为过。

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被告人:余某,女,61岁,福建省福州市人,中专文化,退休教师,原系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退休教师协会副会长。

1998年4月9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在任厦门市思明区退休教师协会副会长期间,先是受该协会委托向该会会员集资筹款筹办经济实体。

但后来余某见集资款的利息较高,参加集资的人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遂于94年9月起私自动用协会公章,并以协会的名义私自吸收存款,投资于另一家公司。

在1994年9月至1997年10月间,余某私自以该退教协会名义,向思明区退休教师等吸收存款,月息2%,参加存款的储户达53户,存款金额人民币一百六十余万元。

被告人余某至今无法退还储金。

【审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吸收的不是公众存款,而是退教协会会员存款;且被告人之行为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布之前,法律不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8年9月11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余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余万元应分别退赔各储户。

宣判后,被告人余某不服判决,以其无牟利目的和犯罪意图,且其集资行为并非《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为由,提出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余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余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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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分析及问题提出
2.联邦法院诉讼对仰融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其理由是缺乏管辖权标的。 (1)若美国法院无管辖权,辽宁省政府是否 一定要应诉,其应诉的性质及结果 (2)在此案中外交途径所起的角色和作用
三、国家豁免理论
1.管辖权与国家豁免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在司法领域中,指一国法院审理诉讼纠 纷、解决争议的一般权力或权限。国家依属地管辖权可以对其领域内的 人、物、事件行使管辖权,但此种管辖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通常, 外国政府、外国元首、外交使节、外国军队等,可以依国际法规则,在 派驻国或驻在国内全部或部分的主张属地管辖权的豁免。 而“国家豁免” 正是有关国家本身主张管辖豁免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 则。“国家豁免”又被称为“主权豁免” 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 国家国内法院管辖的权利。“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广义而言包括行政、 司法、执行等方面,但一般主要指国家不受另一国法院审判,其财产在 另一国法院免于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国家豁免理论
2.国家豁免原则 对于国家豁免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绝对豁免理论,二是 限制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一般被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王铁崖 先生所编著的《国际法》对该原则是如此定义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 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平 等的必然结果,因为按照‘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格言,任何国家不 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同时国家独立和国家尊严也是国家豁免的 基础。” 限制豁免理论认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有豁免权,应视其行使的职 能而定,主张把国家行为按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 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两类,前者在他国可以享有豁免权,而后者则不能 享有。
二、案情分析及问题提出
1.百慕大诉讼说明法院认为在仰融案中美国法院享 有管辖权,其条件有两个,第一,辽宁省政府依美 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不享有豁免权;第二,辽宁 省政府从事的商业行为与美国的关系符合“关联要 件”的要求。 (1)辽宁省政府是否拥有提出国家豁免权的资格, 即国家豁免的主体资格问题 (2)国家从事商业活动(非主权行为)不得享有 豁免权,那么如何判断辽宁省在仰融案中一系列行 为的性质
一、案情概述
二. 联邦法院诉讼: 2003年8月21日,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庭,就仰融等起诉辽宁省政府 非法侵占财产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并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国 司法部,由司法部传送辽宁省政府。该传票称: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60日内答 辩,如被告未按时送达答辩,法庭将以缺席判决被告方败诉,并按原告方诉状要 求的赔偿请求做出判决。 中国司法部已经拒绝了仰融律师提出的司法文书送达请求。美国律师即通过 哥伦比亚地方法院,以外交途径将文件 递交到美国国务院,由其下属的特殊领 事服务司负责,将该案的法律文书送往中国外交部。 收到美方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的传票后,辽宁省政府积极出庭应诉,请求美法 院驳回仰融的诉讼请求。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征收华 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区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民事 诉讼规则》在2005年作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融随后提出上诉,对地区 法院拒绝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提出质疑。 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诉作出判 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管辖权而驳回起诉。
三、国家豁免理论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于1991年通过《国家及其 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二读草案。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限制豁免 的立场。
三、国家豁免理论
3.国家豁免的主体资格 国家豁免的主体是指国家的哪些机关或代表能够代表国家在外国的法院 享有豁免。对这个问题,一些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原则上趋于明确。 第一类是国家及其政府的机关。 第二类是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即联邦国家组成成员,如美国的各个州 和哥伦比亚特区,俄罗斯的诸加盟共和国。 第三类是国家政治区分单位。这是针对单一制国家规定的,指这类国家 的一级行政区分担他,如中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四类是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 第五类国家豁免的主体是国家代表。
四、案件评析
(1)辽宁省政府作为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在本案中具有主张国家豁免权 利的主体资格。 (2)辽宁省政府介入华晨中国一案是在其依据财政部文件把华晨中国 划入国有资产的前提之下的,即使辽宁省政府在其后确有一些具有商业 性质的行为,但不可忽视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行使国家主权。 (3)辽宁省政府对于在美国将其作为被告的诉讼可以出庭应诉,但其 目的应有区分,或是主张国家豁免,或是行使诉讼权利,不可一概而论。 (4)仰融要求赔偿6.9亿美元,若美国法院最终判决辽宁省政府支付仰 融赔偿金,这样一个判决无疑将向世人宣布辽宁省政府“非法剥夺”了 仰融的私有财产,辽宁省政府侵犯了仰融的私有财产权。这种判决的影 响不在其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在于一个外国法院对我国地方政府行为的 定性。所以本案与其他国际法案件一样,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外交政治 因素,但是外交途径不是规避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案情概述
美国诉讼部分: 一.百慕大诉讼: 百慕大诉讼是仰融以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的。华博公司声 称其“拥有的华晨中国中的股权,被中国辽宁省政府拥有的华晨集团错 误征收”。百慕大法院经对本案事实、证据全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 “华博公司从未拥有华晨中国的任何股权”。法院还认为,华博公司的 诉讼不是“可信的诉讼”;华博公司提出“其以信托方式将华晨中国的 股权交给基金会”的主张构成“滥用法院程序”;华博公司是在“蓄意 误导法院”,没有向法院说明华博公司从未拥有CBA股权的证据,是 对“重大”事项未作披露的“严重”行为;华博公司“故意向法院隐瞒 事实”。 2003年12月31日,百慕大法院已做出判决,驳回仰融的诉讼。
一、案情概述
沈阳汽车
华博财务公司 仰融全资拥有
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沈阳市政府拥有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转让给华晨中国
部分转让给华晨中国
被华博收购后全部转让给华晨中国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一、案情概述
事件四.2002年初,辽宁省政府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宣布基金会名下 的所有股权,包括仰融在华晨中国的权益,均为国有资产,要求他将这 些股份转让给省政府。仰融拒绝之后,工作小组通知仰融和华晨中国董 事会,基金会不再承认华博在华晨中国的受益权益。
仰融案
国家豁免权
一、案情概述
事件一.1991年仰融与辽宁省沈阳市成立了沈阳汽车,其主要合作方是由 仰融全资拥有的在香港设立的华博财务公司(华博)和沈阳市政府拥有 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金杯)。 事件二.为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 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 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 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的华晨中国。 事件三. 1992年5月,华博、中国人民银行及另外几家中国政府机构成立 了一家非政府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中国人民 银行副行长尚明担任基金会主席,仰融任副主席。 1992年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
四、案件评析
提示2:我国政府在发生国际诉讼时,不能再一味地以绝对 豁免为借口,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书不予理会。否则,只会 延误时机,给之后的法律进程自行设置障碍,反而有损国家 利益。外交途径并不是解决国际纠纷的唯一手段。

特别注意:在此我们认为政府文件有力的说明了基金会是政府所有的, 其名下所有资产当然是国有性质的。这是辽宁省政府介入华晨中国案件 并作出一系列行为的开始——这只是小组人员凭找到的资料进行的基本 推理。
一、案情概述
国内诉讼部分: 辽宁省政府认定华晨集团为国有企业,仰融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不 持有股份,辽宁省政府通过购买中国教育基金会持有的华晨股份而成为 华晨集团的控股方。而仰融认为自己作为华晨集团、中国金融教育发展 基金会实际的出资人,其投资权益被辽宁省在执行财政部文件过程中侵 害,于是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理由之一为,财政部的5号 文件明确要求辽宁省接收华晨中国的国有资产部分,而最后结果则是在 没有进行审计和界定的情况下辽宁省仅以6%的市价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 基金会持有的股份全部收归国有。 北京高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关于仰融的理由,我们分析政府的收购行为是一种国有企业间的资产重 组。
四、案件评析
提示1:根据我国商务部规划财务司的统计,欧盟和美国一直是我国最 大的贸易伙伴,因此与它们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也是最大。但是由于 我国原则上是主张绝对豁免理论的国家,在我国的法院不应对这些国家 进行管辖,而恰恰相反,由于这些国家在立法上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当 我国向它们提出豁免要求的时候,他们可以援引本国的豁免法来对我国 的非主权行为进行管辖,甚至对我国的财产进行扣押等,造成一种完全 不平等的结果。因此,用国际立法的形式采纳限制豁免主义将有助于我 国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和国际合作,有利于 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资本与技术 输出将成为必然,采纳限制豁免主义更会有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三、国家豁免理论
4.国家豁免的范围 虽然限制豁免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是在什么范围内限制, 以什么标准来规范国家不得援引豁免,在国际上是有不同主 张的。限制豁免理论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进行区别对待。即使是我国这样的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也严 格区分国家行为、财产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或公 司的私法行为和财产,对后者不主张也不要求在外国享有司 法豁免权。因此,当前国家豁免理论争论的焦点不是国家豁 免应不应受限制的问题,而是哪些行为应受国家豁免,即主 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
三、国家豁免理论
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 主权行为一般包括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 的行为; 非主权行为一般指管理权行为,实践中多指商业行 为主要包括国家的经济、商业和贸易行为。 对于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对于外国国家 的商业交易行为不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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