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3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奖惩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奖励安全生产表现和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一)奖励种类和标准1. 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奖:针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性、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状况等。
2. 安全生产个人先进奖: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表现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安全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等。
3. 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控技术创新奖:针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控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的科研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应急响应能力的提升、安全管理措施的创新等。
4. 安全宣传教育奖: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安全宣传活动的创新和有效性等。
(二)奖励实施方法1. 评选机构的设立:需要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由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评选和审核工作。
评选机构应该具备专业性和公正性,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 评选标准的制定:需要制定详细的评选标准和评分方法,使得评选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评选标准应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3. 评选程序的规范:评选程序需要规范和透明,包括评选材料的提交、初评和终评的程序安排,以及评选结果的公示和公告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51035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51035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这种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处罚,其前提条件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进出口以及其他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和处置,我国已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
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处罚规定
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相关法规及处罚规定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9期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处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实施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条文释义与实务问题(三)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条文释义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这里的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部门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销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行为人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存放在仓库或者其他场所;运输,一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运送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邮寄,是指通过邮局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寄往目的地;携带,是指将少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从一地带到另外一地或进入公共场所;使用,是指在生产、科研或者日常生活过程中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提供,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出借或赠与给他人或单位:处置,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行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认定。
在生产制造方面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2024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配备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置和设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包装和标志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包装的强度、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明有关信息,包括品名、危险性质、毒性级别等。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标志牌,以提示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须持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有效期限由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怎么处罚
一、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怎么处罚危险品运输超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超载运输二、小车超载1人如何处罚扣分标准2020小车超载1人处罚扣分标准:扣2分,罚款200元。
按照新交规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100%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50%的一次记3分。
三、超载运输有哪些危害(一)缩短汽车使用寿命和加速零部件的老化。
汽车的制造是根据技术数据确定下来的,载重限量也不例外,一旦超载就会使原来的设计数据发生改变。
比如:铆钉松动,紧固螺丝脱落,焊接点脱焊断裂和整体车架变形等。
超载缩短了车辆的使用寿命,加速了橡胶,塑料新件的老化。
(二)加缩轮胎的磨损和变化。
汽车轮胎是根据汽车总重量设计生产的,并留有相当的安全系数。
但当汽车超重时,就会使轮胎吃重而产生变形。
同时加大摩擦,也会导致轮胎寿命缩短。
据测定,超载20%时,轮胎寿命减少30%;超载40%时,轮胎寿命则缩短50%。
(三)加速发动机损坏。
汽车超载后给发动机带来很大的损坏。
首先是负荷加大,动力不足。
长时间的低速行驶,导致发动机过热,加剧零部件的损坏。
同时也加大了耗油量,增加了运输成本。
(四)转向沉重,离心力增加,影响汽车的操纵性能。
超载会造成转弯时离心力增大而影响到汽车行驶的稳定性减小而引发事故。
(五)降低制动性能,增长非安全区距离。
影响汽车制动距离的因素很多,其中汽车载荷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制动距离的长短。
载荷汽车在制动时,载荷物前倾,前轮载荷增加,后轮相反。
这样就使得地面附着力改变而连带改变制动距离。
满载时的汽车速度小于空载车的汽车减速度。
(六)缩短弹簧钢板寿命。
【交通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备注:1、违反以下条款,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85、86、93、95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63、69、70、72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49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53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50、51、52条
2、违反以下条款,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的,由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89、90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66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55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52条。
危化品罐车罚款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化品罐车罚款条例(大额)
相关条款法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管道单位未派专人到现场指导管道安全防护;(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一致,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立即公布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新危险特性,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不符合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八)生产、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在工作场所和安全设施内、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高毒性化学品和其他构成主要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不是由两个人发送和接收的、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入库、出库检验制度、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具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
警告,责令立即整改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元罚款
较重
第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处200元罚款
63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轻微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超期3个月以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期3-6个月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超期6个月以上的。
处5000元罚款
61
不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1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经营运输的,违法所得大于2万。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期在10天以内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超期在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期1-3个月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超期3-6个月的。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危险物品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拘留;违反国家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公共的,以非法使用爆炸性物质论处。
上述危险物质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5日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以10日拘留。
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或者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作业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爆破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其中,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登记制度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的,处以5万元罚款。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以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案件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案件案例名称: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的刑事案件案例事件: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致人死亡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6月10日地点:某化工企业事发经过:2008年6月10日上午,某化工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该企业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其中一事故所涉及的化学品为高度腐蚀性物质。
据目击者陈述,当天早上7点左右,他在附近的农田里听到了一声巨响,随后看到了一股黑烟从化工企业的货车中冒出。
他迅速报警并向周围居民发出紧急撤离的指示。
当地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处置。
经过消防队员的紧急处理,化工企业附近居民得以迅速疏散,避免了更大的伤亡。
然而,在事发前,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的行为导致了一名工人被化学品溅到身上,迅速引发了严重的化学灼伤。
该工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抢救无效,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警方迅速介入,对该化工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过查证,该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就擅自存储和运输高度腐蚀性物质。
此外,该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了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发生。
案件进展和审理: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彻底的调查,证实了其多项违法行为。
随后,公安机关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带回审讯,在事发后的数月内,公安机关逐渐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2009年,此案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起诉。
检察机关对张某等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的行为提起公诉,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指控他们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致人死亡。
在法庭上,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货车记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言。
此外,检方还邀请了一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专家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解释和意见。
经过长时间的审理,法庭最终于2010年4月宣判。
根据法庭判决,张某等人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相关规定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性质,并可能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根据其危险性质的不同,危险化学品被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毒性物质、易燃物质、爆炸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购买相关规定1. 购买者应具备相关资质: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相关许可证或执照,具备相应的危化品使用、储存和运输能力。
2. 购买者需提供必要信息:购买者在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需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自身身份证件、购买用途、数量等必要信息,并与销售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3. 营业场所审查: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有义务对购买者的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储存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条件,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危险化学品销售相关规定1. 销售单位的资质要求: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证或执照,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2. 包装标签要求: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确保所销售的化学品进行适当包装,并标明其危险性、使用方法、存储要求等相关信息。
3. 销售记录保存: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化学品进行记录保存,包括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购买数量、购买时间等。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规定1. 运输车辆要求: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和认证,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2. 车内标志标识:运输车辆应在显眼位置标明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以警示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3. 运输文件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备案相关运输文件,包括运输计划、危险品标识、运输人员资质等。
五、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1. 储存条件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包括适当的储存容器、场所、通风等条件,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2. 应急处理计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运输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计划,明确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联系方式,及时应对事故情况。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二、管理要求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许可证。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将制度公布于企业内部。
3.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生产,同时对生产环节进行安全评估。
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地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标注化学品名称、危险性等级、储存数量、储存日期等信息,并设立专人负责管理。
5.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确保在储存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6.企业要建立企业内部的应急预案,明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7.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防范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事故的意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8.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货车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由于罐体腐蚀、溢漏等情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三、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携带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违反规定储存、运输、销售,造成重大事故的,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等。
四、监管机构全国工商联危化品商会将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五、总结通过制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可以引导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危化品安全生产,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还有哪些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还有哪些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①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③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④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参考法律与政策:第5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86条、第87条、第92条。
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性、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或放射性等性质,在正常情况下能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露、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学校等各类组织以及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实施预防为主、防范为重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活动。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性进行分类,分类应当符合国际和国家的标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标识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标识应当明确、易识别。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标识和分类的要求。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帐,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储存地点等信息。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危险性评估,确定合理的使用方法和控制措施,制定使用安全规程。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和设施,并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流程。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储存数量和储存条件。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等安全措施,保证储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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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备注
第四十六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6-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4-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一百零八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边界梳理表
层级间责任边界
层级
责任分工
省
省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反道路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职权名称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自动流水号:612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编码
230000-03-0-0176
法定主体
省公安厅
责任事项
一般程序:
1.立案责任:在省管高速公路上,通过执勤执法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4-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十四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