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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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在面对重大事项时,根据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 制度背景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决策等。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制度内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含以下内容:3.1 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如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安全、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等情况。

3.2 报告责任明确了谁负责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主要负责。

3.3 报告流程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报告对象等。

3.4 监管机构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报告模板、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等。

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项发生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如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规行为等。

4.2 内部评估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评估,评估事项的影响程度、相关风险和处理建议等。

4.3 报告编制根据报告流程,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包括填写报告表格、整理报告材料等。

4.4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5 报告提交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或领导者。

5. 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性,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结论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规定报告责任和流程,以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告,可以及时应对重大事项,并减少其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影响。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对其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监管和引导金融机构的运营。

该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大事项的界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以便于将这些事项与一般事项和日常经营活动区分开来。

通常情况下,重大事项可以包括经营风险的变化、机构重要人员变动、内外部重大事件等。

通过界定重大事项,可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并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还需明确报告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表格等方式提交报告。

第三,报告内容的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包括详细的事实陈述、事项影响的评估和预测,以及机构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等。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全面客观,能够真实地反映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四,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接收部门或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重大事项报告。

接收部门或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分析和判断事项的性质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延迟或错误导致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第二,报告的保密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重大事项时需要保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对机构自身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

第三,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地报告重大事项,尽量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可以适当采取保留或模糊处理的方式,但不能隐瞒或篡改。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1农村11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XXX(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XXX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 1 -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XXX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换;(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换;(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换;(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八)金融从业职员贪污、纳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十一)发布、调整管帐核算根本制度,管帐科目表及管帐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严重管帐改革事项的事件;(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十三)发生严重信贷、操作风险事件;(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十五)人民银行、XXX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XXX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X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卖力人,卖力构造、和谐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卖力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X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X。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请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X,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X。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X。

(一)出现活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变乱、社会安全变乱等激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变乱;(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共同、共同处置的变乱;(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设立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天津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及时报送、一事一报”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二章报送内容第五条公司治理相关事项:(一)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任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准;(二)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变更及股票质押情况;(三)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件;(四)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五)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影响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外部风险相关事项:(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四)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最新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最新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兴义市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州内各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报告,视情况可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 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四) 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五) 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六) 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引言在当今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和飞速变化之下,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职责。

然而,金融机构所涉及的各种业务活动和金融产品众多,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规范运作显得尤为重要。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2.1 规范金融机构行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主动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这有助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2 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举措,将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让相关利益主体了解金融机构的真实状况,便于监督管理、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

2.3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事项,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风险事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和混乱。

3.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3.1 重大事项范围: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重大销售担保等。

金融机构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些重大事项,以便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

3.2 报告程序要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理。

3.3 监管机构责任:监管机构在接收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报告内容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后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一员,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共9页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共9页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改进方 向和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化、智能 化、绿色化等
未来监管要求: 更加严格、更 加透明、更加
规范等
未来技术创新: 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链、人工 智能、大数据

未来业务拓展: 国际化、综合 化、专业化等
汇报人: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建立完善的报告 流程和制度
加强报告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
增加报告的透明 度和公开性
建立有效的监督 和反馈机制
PART SEVEN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 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重要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 是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报告范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报告程序: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同时,银行还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告事项进行记录和归档。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流程中的责任人 各级管理人员在报告制度中的职责 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人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PART FIVE
监督主体: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监 管机构、股东大会等
监督方式: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专项审计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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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内容: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

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见附件)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28日银发[2011]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全面掌握银行业总体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包括以下事项:(一)违规经营、投资失误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

(二)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重大涉诉事件。

(五)控股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

(六)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当发生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同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人民银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人行郑州中支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人行郑州中支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人行郑州中支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背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人民银行郑州中支决定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人行郑州中支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2. 分析2.1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加强监管:通过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从而加强对其的监管。

•防范风险:及时掌握重大事项可以帮助监管部门预判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良竞争和金融乱象的发生。

2.2 目前存在的问题•不规范的报告流程: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流程不规范,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目前监管部门对于重大事项的监管手段相对较为单一,需要进一步完善。

•信息共享不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影响了对重大事项的全面把握。

3. 结果3.1 加强报告流程管理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流程方面存在的问题,人行郑州中支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统一的报告流程:制定明确的报告要求和流程,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强化培训和督导: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报告流程的督导,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推动数字化转型: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报告流程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报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3.2 完善监管手段为了更好地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人行郑州中支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强化监管措施:对于发生重大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以保护金融体系稳定。

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

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

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广西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全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在广西辖内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广西辖内的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以事发地管理为原则。

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后,应由事发地最高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驻邕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统一由驻邕最高机构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告。

广西农合机构按法人单独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如发生对广西农合系统或多家分支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由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告。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对广西本系统或多家分支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由广西最高级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的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应及时将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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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

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

”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

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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