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机关现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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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机关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机关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金,是指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在财务部分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根据机关的费用报销规定,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业务,并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

第五条及时清理帐目,督促因公借款人员及时报帐,杜绝个人长期欠款。

第六条保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卷,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保险箱密码要保密,保管好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第七条每天工作日结束前,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并与有关帐薄进行核对,做到帐实、帐表、帐证、帐帐相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

内容必须填齐,附有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应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加盖封面、封底、盖章归档。

第三章限额及保管

第八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满足机关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大额现金的,应按规定上报审批,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第九条库存现金如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允许“坐支”现金;

第十条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保险柜钥匙、密码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并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接任出纳人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十一条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收款通知单收取现金,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或发票。

第十三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现金,尽量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具体现金支出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个人借款;

6、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7、、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出纳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机关审批流程办理现金支付,1000元以下(含1000)的费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1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费用由总会计师审批; 10000元以上的经费由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后,董事长审批;业务招待费不论金额大小,按流程审核后,由董事长执行“一支笔”审批;

第十五条职工借款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2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室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总会计师审批;10000元以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办理完毕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人员签章,并将原始凭证加盖“附件”章。

第十七条现金收支业务“四不准”:

1、不准公款私存。

2、不得私设“小金库”。

3、单位支付现金,不准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4、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单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第五章盘点清查和监管

第十八条现金应做到日清日结,并建立盘点清查制度。

第十九条每日终了,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核对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存数额进行核对,每日登记现金盘点情况。

第二十条盘点中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的情况,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财务章和人名章要实行分管,交由出纳员保管的出纳印章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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