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管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交公路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现就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
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
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加强绿色通道管理 服务地方经济
加强绿色通道管理服务地方经济作者:高丽来源:《商情》2020年第40期【摘要】对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管理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及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分析,通过加强高速公路綠色通道的管理,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绿色通道; 管理; 地方经济一、研究背景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力争2020年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同时,明确了加快修订完善法规政策的具体事项,“出台优化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正在其中。
随着省界收费站的取消,“绿通”政策的执行将会面临新的挑战。
二、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管理遇到的问题随着省界收费站的取消,车辆行驶将变得更加畅通,但拥堵压力也随之转移到了最终匝道出口收费站。
此时,便会产生新的矛盾。
目前,虽然全国执行统一的“绿通”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省份为了促进本省的特色农业发展,分别根据本省需要在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外,又自行增加了一些新的品种。
例如我省设定新鲜藜蒿、油麦菜、马齿苋、藠头和鲜活泥鳅、黄鳝为鲜活农产品。
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如省际之间政策不统一,将会产生诸多问题。
在目前已取消省界收费站的地区,有些司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采取跨省前提前下高速,在申请“绿通”查验后,再掉头上高速,如此一来,就又制造出了一个“省界收费站”,且多次从匝道上下在无形中也增加了交通压力。
因此,实行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至关重要。
而且随着省界收费站的取消,车辆行驶里程增加,如果“绿通”车辆都集中在出口收费站查验交费,而大部分收费站的查验方式还是依靠最原始的人工判断,查验效率低,不仅更容易造成拥堵现象,还会导致更多逃费现象出现。
三、加强绿色通道管理(一)创新方式执行查验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需要再次进行全国性调查统计,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鲜活农产品的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是运输过程中的交通拥堵、车辆停留时间过长、环境污染等问题,给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效益带来了压力。
如何保障鲜活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速度和服务,是广大农民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的问题。
该文档就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方案制定背景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是指在高速公路、快速路、国道等公路收费站,对进站、出站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绿色通道”优先、便捷、快速、集中检验、安全监管的服务措施,推动优质农产品快捷输出。
因此,该方案的制定是因应国家提出加强“休闲农业”,发展“乡村旅游”等相关政策需求,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链的需求,推进工业和农业的融合,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实施方案的优势特点1.快速检验:在收费站开设农产品检验点,对进站和出站的鲜活农产品进行检查,排除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检验时间尽量缩短,快速办理,确保农产品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放行。
2.绿色通道:在收费站设置“绿色通道”,对进站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行优先通行,缩短车辆的停留时间,提高农产品运输的效率,减少损耗。
同时,在国内外互通有无的情况下,对于跨境贸易的鲜活农产品可以采用绿色通道的方式进行通行。
3.便捷服务:设置鲜活农产品专用通道,车辆不需在行车道里排队停留缴费,快速到达货物交接区,进行货物交接,保障货物的安全。
同时,设立临时停车位,在车辆无法直接开入交接区的情况下即可停靠,减少拥堵,方便快捷。
4.短时免费:对于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实行一定的短时免费政策,减少农产品运输成本,提高农产品销售效益。
5.社会效益:实行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服务措施,有利于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保障质量和安全,加快速度,提高效益,进而推进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实施方案的执行措施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中央和地方媒体上,广泛宣传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专门服务措施。
交公路发〔29〕7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新政办发[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0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管理,根据《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依据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执行)。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茶叶、坚果、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干货农产品等。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所有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均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期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货车),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绿色通道”时,给予免收通行费优惠。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1.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解读为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规范车辆查验及政策落实相关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活,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掌握《通知》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2005年以来,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组织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全面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每年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300多亿元。
特别是近年,在疫情影响造成公路流量下降、收费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克服困难,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鲜活农产品流通构建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公路运输网络,在促进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保障“菜篮子”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不断扩大,品种类别也不断丰富,一些外形相似、名称相近的鲜活农产品品种不断增多,客观上增大了“绿色通道”政策执行难度。
同时由于农产品名称及俗名存在地域差异,也导致各地对一些特殊品种理解不一致、认定不统一,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深加工”等查验尺度也存在差异,容易产生争议纠纷和负面舆情。
对于上述问题,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按照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和国务院专项督查工作部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深入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系统评估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
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3•【文号】交公路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贸委)、财政厅、纠风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制定了,《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建立顺畅、便捷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起,全国先后建成了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山东寿光至哈尔滨等四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穿越全国18个省(市、区),总里程达到1.1万公里。
除此之外,一些省(市)也相继建立了具有区域特点的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
这些“绿色通道”的开通,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
进一步 优化 和完善鲜 活农产 品运 输“ 色通 绿
道” 网络
对《 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 绿色通道” 建 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  ̄o5 2 号 ) ( 2o ]0 中确定的国家 “ 五纵 二横 ” 活农 产 品运输 “ 色通 道 ”各 地要 坚 鲜 绿 , 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 ,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 农 产 品车辆 的车辆通行 费 。 同时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 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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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第6 卷 第2 00 1 期
关于进 一步 完善和落实鲜 活农产 品 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交 通 运输厅 ( 、 )发展 改革委 、 局 委 、 物价局 , 天津 市市 政公
建 区域性 “ 色通道 ”建立 由国家 和区域性 “ 色通 绿 , 绿 道 ” 同组 成 的 、 盖全 国的鲜 活农 产 品运 输 “ 色 共 覆 绿
( ) 三 规范路面执法管理 , 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
车辆 的通行 安全 。 面执法人 员在 执法 中 , 路 对鲜 活农 产 品运输 车辆轻 微违法 的 , 以教 育为主 ; 应 对严重 违
法的, 要严格依法处罚 , 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 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 严厉打击假 冒鲜活农产品 、 四) 超限超载运输 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对假冒、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鲜活农 产 品的车 辆 , 以及 有其他 违法 行为 、 拒绝通 过 指定 车 道或 拒不 接 受查 验 的鲜 活农 产 品运 输 车辆 , 可不 给 予 “ 色 通道 ” 绿 免收 车辆 通行 费的 优 惠政策 ;
关于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政策的思考和建议【摘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出台,加快了全国鲜活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环节,降低了鲜活农产品的运程周期和成本,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本文试图针对“绿色通道”在当前高速公路的实际执行过程的特点和难点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以保障“绿色通道”政策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和运行。
【关键词】: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分析建议一、绿色通道政策在湖北省的实施背景与过程2003年8月,湖北省交通厅和农业厅联合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整车运输我省生产的西瓜、柑橘、梨、桃、活鱼、大宗新鲜蔬菜和持有绿色食品证书的农产品车辆,经过省内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时,凭《绿色通道通行证》按现行标准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缴费通行”。
“绿色通道运输车辆须凭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开具的证明,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
文件还规定,“对绿色通道运输车辆,除公安交通等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拦车检查;交通违章时,除无照驾驶、假冒牌照、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外,一律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不作罚款处理”。
由于该政策仅适用于省内鲜活农产品车辆,且划定的农产品范围小、证件办理手续复杂、通行费优惠减免幅度较小等,因此惠农利农力度不大,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影响较小。
2006年4月,湖北省全省高速公路开始实行货车计重收费,规定对于符合“绿色通道”政策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的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
但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仍按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加收车辆通行费。
2008年初,我国南方遭遇特大冰冻灾害,农业受灾严重。
交通部于1月14日发出紧急通知,“限期消除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省内外差别政策”、“坚决执行‘不卸载、不罚款、不扣车’的‘三不’政策”、“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大幅度地降低直到全部免除符合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摘要: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称将减轻物流企业税负,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撤并不合理收费站点,并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畅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交公路明电[2007]1201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畅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07]1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通道”作用,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现就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元旦、春节即将来临,鲜活农产品运输开始进入高峰期。
为使全国人民过一个快乐、祥和的节日,国务院对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降低生猪运输成本,确保市场供应,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稳定物价、关注民生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要坚决纠正对省内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有差别减免通行费的做法,为鲜活农产品快速进入市场,保障节日供应,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要在元旦前后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确保政策到位、管理到位,及时解决好“绿色通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对政策不落实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及时纠正,确保“绿色通道”平稳、高效运行。
二、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保证“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和监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运行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加强路况检查和设施维护,合理安排养护工程,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标识,保证通道畅通。
要根据鲜活农产品运量情况,在“绿色通道”专用收费道口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尽可能利用高科技检测手段,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
交公路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鲜活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鲜活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余海军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5期摘要“绿色通道”免收通行费政策的实施降低了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成本,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通过“绿色通道”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管理思考措施建议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识码:A河南地处中原,素有“九州通衢”、“中原通则天下畅”之说,地理优势非常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交通事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连续八年蝉联全国第一位,为河南的经济腾飞插上了翅膀。
河南高速公路从2008年1月开始实行鲜活农副产品“绿色通道”,截至目前,共免征车辆达几千万台,免收通行费几十亿元,降低了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成本,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支出,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为南菜北运做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全省“绿色通道”运行虽然总体平稳,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当前“绿色通道”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1.1“绿色通道”车辆认定难国家交通运输部虽然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交公路发〔2009〕784号):“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2010年11月份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交公路发〔2010〕715号),但由于鲜活农副产品种类过多、范围过大,文件规定有过粗和操作性较差,加之人们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导致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一些难以判别的诸如核桃、板栗、活小鸡仔、鸭仔等,造成认定难。
1.2“绿色通道”车辆验货难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政府关于绿色“通道政策”的有关规定,所有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都需要接受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查验,属于合法装载的“绿色通道”车辆方可免费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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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通行时间和路段
【摘要】
一、确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通行的时间和路段:
凡装载鲜活农产品的持证货车,除每日7:00—9:00和16:00—19:00时段外,可通行除长江大桥、中山大道(硚口路至黄埔大街)、施工路段、高架桥、地下通道(隧道)及明令“持证车辆禁止通行”的道路外的其他道路。
二、明确鲜活农产品的涵盖范围:
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主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产品是指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三、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对象:
凡在武汉市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且拥有武汉市籍、核载质量在五吨(不含五吨)以下的封闭式或厢式货车(不含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小型运输车辆)的车主可申领。
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改善武汉市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放活、放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武汉市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通行的时间和路段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武汉市道路状况,建立供应及时、方便快捷的全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凡装载鲜活农产品的持证货车,除每日7:00—9:00和16:00—19:00时段外,可通行除长江大桥、中山大道(硚口路至黄埔大街)、施工路段、高架桥、地下通道(隧道)及明令“持证车辆禁止通行”的道路外的其他道路。
二、明确鲜活农产品的涵盖范围
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国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明
确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所涵盖的农产品品种,主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产品是指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三、加强《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管理
(一)提高《绿色通道通行证》管理科技化水平
2011年,启动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GPS管理系统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执证车辆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实现绿色通道管理的全时段、全地域监控,最大限度地杜绝运输非鲜活农产品和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执证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前置审批
从2011年元月一日起,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绿色通道通行证》办理资格的前置审批等工作,开展对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动态管理,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做好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核发工作。
(三)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对象及规定
1、申领对象
凡在武汉市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且拥有武汉市籍、核载质量在五吨(不含五吨)以下的封闭式或厢式货车(不含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小型运输车辆)的车主,可按《绿色通道通行证办证、换证须知》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
2、申领规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个人的注册名称一致;
(2)属企业申领的,其《工商营业执照》主营经营范围必须是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类;
(3)申领人车辆如存在过户、挂靠等行为的,其行为发生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4)待全市农产品绿色通道GPS管理平台建成后,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必须按照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安装GPS系统。
(四)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程序
符合前款规定的申领对象须向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提供:
1、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书面申请;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人身份证(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购置增殖税发票(新车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武汉市〈绿色通道通行证〉审批表》(或《武汉市〈绿色通道通行证〉换证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格到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领取;
7、《鲜活农产品运输承诺书》一式三份,到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领取。
经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初审后,执《武汉市〈绿色通道通行证〉审批表》(或《武汉市〈绿色通道通行证〉换证审批表》)和《鲜活农产品运输承诺书》到市公安交管局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
(五)《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有效期
《绿色通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并且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有效期为一年。
已申领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主,在申请换发新证时,应交回旧证。
(六)《绿色通道通行证》办理费用
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使用《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相关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通行效率
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车辆,下一年度内不予办理通行证:
(1)一年内交通违法超过五次(含五次)的;
(2)一年内两次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2、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车辆,交通民警可当场没收通行证,同时取消《绿色通道通行证》办理资格:
(1)运输非鲜活农产品的;
(2)负主要责任以上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的;
(3)因交通违法或遇特殊情况下,不服从民警管理的;
(4)有转借、挪用、私改、变卖《绿色通道通行证》情节的。
(二)正确使用《绿色通道通行证》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将《绿色通道通行证》放置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左下角并妥善保管,如遇丢失,本年度内不予补办,待下一年度向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后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三)完善《绿色通道通行证》管理监督机制
为加强《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社会监督,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2316,对举报持证车辆运输非鲜活农产品,转借、挪用、私改、变卖《绿色通道通行证》和使用伪造、假冒《绿色通道通行证》的,一经核实,由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和市公安交管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武汉市农产品绿色通道办公室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