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知识-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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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1月19日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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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要注意什么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可靠的生活、学习、娱乐环境,进一步落实公共场所卫生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一节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概述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围护的公共建筑设施,是人们学习、工作、出行、旅游、度假、交往,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和临时性生活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它所接纳和聚集和人员数量比较大,人员往来频繁,停留时间短,人群流动性大。

公共场所环境和物品往往受到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较易造成疾病的传播流行。

因此,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节公共场所分类1、分类:我国公共场所种类很多,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把公共场所有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有8种,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有3种,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有5种,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以及电脑游戏机房等)、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有3种,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有4种,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有2种,分别为商场(店)、书店。

7)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有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另外,根据卫生部有关批复,足浴场所也被列入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的下列内容是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的重点:1)不断改善和提高环境的卫生质量2)把可能存在和发生的的问题消灭在设计和施工阶段3)应设有专用消毒间,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4)应对做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5)应防止发生危害健康的事故和中毒事故6)建立卫生管理机构,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第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1、概念: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各类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卫生用品消毒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间断性或连续性的采样检测。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超市、购物中心、餐饮场所、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全社会都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加强对卫生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卫生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公共卫生环境,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定,明确卫生责任部门和人员,划定卫生管理区域和区域范围。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工作制度,明确卫生检查、清洁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等具体措施,确保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卫生工作任务,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清洁、修缮和更换,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卫生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第十三条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卫生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卫生资料和信息,如实反映卫生管理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卫生与健康管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饭店、写字楼、学校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强化卫生管理工作,力求做到环境清洁、空气新鲜、无异味、设备设施完好、卫生设施齐全。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注重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加强卫生管理能力。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专职的卫生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卫生管理。

第二章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持有健康许可证。

第八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卫生管理培训,并及时了解卫生管理的最新政策和技术。

第九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卫生管理职责。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清除污水和垃圾。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空气进行消毒、通风,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供电、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间、卫生间、手纸、洗手液等。

第四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十四条饭店、餐厅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饭店、餐厅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饭店、餐厅等公共场所应当进行食材的检验和食品的留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健康知识宣传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张贴卫生宣传标语、海报等宣传资料,普及卫生知识。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合理利用多媒体技术,播放卫生知识宣传片,提高公众的卫生知识水平。

第六章监督与执法第二十条卫生管理机构有权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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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篇一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

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

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章卫生监督篇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公共场所的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咖啡厅、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公众提供卫生环境。

2. 公共场所的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或乱涂乱写。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洗设施、洗手液、洗手纸、垃圾桶等。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四、垃圾处理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或垃圾袋,方便使用者将垃圾投放。

2.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桶或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或滋生臭味。

五、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

2. 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场所的防疫检查和指导。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2. 对于经营者拒不改正或严重违法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为,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卫生、安全、便利、文明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注重预防、防控与整治相结合,推动公众卫生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公众参与,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维护清洁、避免交叉感染等功能。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公共场所培训材料——卫生规范及标准编辑:jawsjd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11-01-01 浏览次数:487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公共场所卫生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规定让我们来看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负责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同时,公共场所还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卫生职责。

为了确保卫生工作的有效性,公共场所还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技能。

公共场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卫生评价和检测。

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也是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的。

公共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保持清洁,无污渍、垃圾等杂物。

公共场所的设施和设备也应定期清洗、消毒,如电梯、楼梯、桌椅、洗手间等。

为了保证空气流通,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也应保持良好。

公共场所的垃圾应分类收集,定期清理,以避免滋生细菌、病毒。

同时,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也应完好,如洗手池、垃圾桶、消毒设施等。

为了保证空气质量,公共场所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与教育也是我们不应忽视的。

公共场所应设置卫生宣传栏,定期发布卫生知识,以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

同时,公共场所也应开展卫生教育活动,如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宣传活动等。

为了更好地推广卫生理念,公共场所还应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作。

然而,我们也需要为公共场所的卫生应急处置做好准备。

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卫生突发事件,公共场所也应配备必要的卫生应急物资,如消毒剂、口罩等。

一旦发生卫生突发事件,公共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为了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公共场所还应定期进行卫生应急演练。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与评价也是必不可少的。

公共场所应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同时,公共场所也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评估卫生工作成效。

根据评价结果,公共场所还应不断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卫生水平。

总的来说,公共场所的卫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一慨述涉及公共场所的法律法规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爱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相关的法律义务及责任都作出了的规定。

涉及公共场所的标准有:《旅店业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对其场所、设施、公共用品以及空气、用水都作了具体的要求。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一、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七类二十八种。

(具体内容见条例)二、公共场所以下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1、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三、规定了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同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四、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再向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五、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项目需经卫生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七、对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

3.拒绝卫生监督。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三爱滋病防治条例一、总则二、宣传教育三、预防控制四、治疗与救助五、保障措施六、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件。

七、附件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总则二、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公共场合卫生规章制度

公共场合卫生规章制度

公共场合卫生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保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章。

二、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1、公共场所按照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可分为以下几类:商场、超市、餐饮店、宾馆、写字楼、公园、学校、医院等。

2、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卫生管理人员。

3、对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卫生状况较差的场所提出整改要求。

4、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巡查制度,对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进行日常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5、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卫生用品,确保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

6、对于公共场所中出现的污染、异味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进行验收。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签订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卫生管理的主体和责任。

2、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3、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公共场所应当合理布局与设计,确保通风良好、采光充足、排气畅通,建立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5、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分类投放,定期清理,及时处理。

6、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档案,保存相关卫生记录和证明资料,供监管部门查阅。

7、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督查制度,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卫生监督活动。

8、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卫生间、消毒器具等,并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责任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体,应承担场所卫生管理的全面责任。

2、公共场所的员工是卫生管理的执行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卫生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3、相关部门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管者,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提出处理意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公共场所的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咖啡厅、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公众提供卫生环境。

2. 公共场所的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或乱涂乱写。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洗设施、洗手液、洗手纸、垃圾桶等。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四、垃圾处理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或垃圾袋,方便使用者将垃圾投放。

2.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桶或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或滋生臭味。

五、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

2. 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场所的防疫检查和指导。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2. 对于经营者拒不改正或严重违法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卫生操作、卫生管理和卫生督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厕所、洗手设施、垃圾桶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设置合理、便利的位置,保证使用者的卫生安全和隐私,同时应当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纸等卫生用品。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清理和消毒厕所、洗手设施等卫生设施,并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共区域卫生规章制度内容

公共区域卫生规章制度内容

公共区域卫生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有效防控疾病传播,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乡镇、社区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公园、广场、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卫生监督,落实卫生责任,确保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卫生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政策,加大对卫生保洁工作的投入力度。

第五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整洁,共同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

第二章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共区域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垃圾分类处理:根据当地政府的垃圾分类政策,居民应将垃圾分类投放,保持公共区域环境的整洁。

2. 公共厕所管理:地方政府应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定期清洁、消毒,保障市民的卫生需求。

3. 病媒生物防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蚊蝇、啮齿动物等病媒生物的滋生,避免传播疾病。

4. 绿化环境保护:增加绿化植被,提升公共区域的绿化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

5. 地面清洁保洁:加强地面清洁作业,及时清扫垃圾、尘土,维护道路、广场的整洁。

6. 噪音污染控制:控制噪音源,减少噪音污染,提升公共区域的环境质量。

第七条公共区域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共区域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八条公共区域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公共区域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第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罚款、警告等处罚。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区域卫生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行)》豫卫监[2012]15号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具体管辖的公共场所。

河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精编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精编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精编资料一、公共场所卫生的重要性公共场所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娱乐的重要场所,大量人员内外流动,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是重要的社会责任和文明素质体现。

二、公共场所卫生的目标1.保证人员健康与安全。

2.消除环境卫生隐患,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3.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增强个人和集体的卫生习惯。

4.提升公共场所的整体形象。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点1.定期清洁和消毒: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面、桌椅等各种表面和设施设备。

2.垃圾分类和处理:公共场所应设立垃圾分类区域,引导公众进行垃圾分类,并定期进行下线处理。

3.保持通风良好:公共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质量。

4.设立消毒设备:公共场所应设立消毒设备,提供公众进行手部消毒,并做好消毒监管。

5.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洁,妥善管理,并保证供水和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公共场所传染病的预防措施1.勤洗手:保持勤洗手的好习惯,尤其是接触过公共设施后,务必彻底清洗双手。

2.避免接触传染源:尽量避免与患传染病的人密切接触,不接触野生动物、禽类和家禽等容易携带病原体的动物。

3.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勤洗澡、保持身体清洁、衣物清洁、不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等。

4.避免乱丢垃圾:垃圾分类投放,避免乱丢垃圾,减少环境污染。

五、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增强卫生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1.举办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班,通过讲解、演示、实践等方式向公众传授卫生知识。

2.开展宣传活动,如卫生知识宣传横幅、宣传单、宣传片等,提高公众对卫生知识的认知和重视。

3.提供卫生知识问答,通过参与答题活动,激发公众对卫生知识的学习兴趣。

六、公共场所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挑战和应对1.人员管理:增加卫生人员数量,完善卫生人员培训和管理机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规定1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

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

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规定2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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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1.公共场所的概念:即供公众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场所。

包括:(1)人工的生活环境;(2)从业人员的劳动环境;2.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哪些公共场所?(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停车场、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厅等;(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等;(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3.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营业前,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什么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4.公共场所经营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哪些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5)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8)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使用的公共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0)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11)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1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公共场所的哪些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1)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多长时间。

组织对场所卫生(项目)指标进行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7.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什么资质,方可从事公共卫生场所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资质认定合格证明书。

8.目前,在郑州已取得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有哪些单位?(1)河南新网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河南科瑞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郑州疾病预防控中心;(5)通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资质认证的其他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哪些卫生管理制度?(1)卫生培训制度;(2)健康管理制度;(3)公共用品用具管理制度;(4)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制度;(5)禁止吸烟制度;(6)卫生检测制度;(7)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8)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9)卫生许可证审查制度;(10)公示制度;(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及卫生学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制度。

10.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的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档案保存期限多长时间?(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为爱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那个由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11.采购公共卫生用品时,需索取哪些有效证件?(1)消毒产品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2)化妆品应当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复印件、产品卫生质量检测合格报告;(3)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索取承洗单位的营业执照、物品清洗消毒记录、卫生检测合格报告。

12.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包括哪些危害公共健康事故?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是指公共场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具用品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共健康事故。

13.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着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1)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管理部门、人员及其职责;(2)危害健康事故的检测与预警;(3)危害公共健康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4)危害公共健康事故应急处理技术个监测机构及其任务;(5)危害健康事故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方案;(6)危害健康事故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7)危害健康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14.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报告制度有哪些内容?(1)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明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病毒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单位,所建立的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1)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2)卫生学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书;(3)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4)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5)空调故障、事故极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1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有什么规定?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下列部位进行清洗:(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2)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六个月进行清洗或者更换一次;(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风管等每年清洗一次。

1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有什么规定?集中空调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能够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2)送风质量不符合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表2要求的;(3)风管内表面积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有不符合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表3要求的;18.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由哪些机构实施?应由符合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规定的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相关要求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即专业清洗机构完成。

19.目前,我市已通过认证的专业清洗机构有哪些?(1)郑州鑫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河南绿城达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郑州金城同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4)河南省省直中央空调调节能清洗服务有限公司;(5)其他符合应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相关要求额专业清洗机构。

20.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应进行什么检查?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7日内,应由具备检查能力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验,并出具“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或者评价报告书”。

21.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系统是否可以运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继续运行,其他集中空调系统停用:(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2)装有空调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22.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患有里脊、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由哪几个部门负责?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常采用哪些方法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印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种类及每类包含的病种分别是什么?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机型呼吸综合症)、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26.什么是消毒产品?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7.什么是消毒?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履行哪些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9.采用化学消毒应注意哪些事项?(1)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内,并按照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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