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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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等一系列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充分肯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日渐增多。本文以约定财产制为切入点,阐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沿革,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存在的诸如缺乏夫妻约定对外效力及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撤销程序等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有效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变更、撤销的规定等,在理论上进行充分的探索,以利于该制度在我国今后立法中得以充分的完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缺陷;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实现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置入了民主、宽松、自由的因素,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则,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在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它在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越来越重

要的现实意义。表现在: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超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现阶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尊重公民处理财产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视婚姻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有密切的关系。资产阶级学者认为,既然婚姻当事人之间可以对人身关系进行约定,当然也可以对由此而派生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这是资产阶级个人本位主义思想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充分体现,其积极作用在于承认了婚姻当事人人格的独立和财产权利上的自由。与封建专制的夫权制相比,资产阶级确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无疑是个重大的历史进步。

[2]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和男尊女卑的桎梏中,夫妻约定财产制被我国的婚姻立法所确认,曾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3]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这是由于当时广大妇女刚从三座大山、四大绳索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政治上、经济上都还没有充分的自立能力,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余毒未尽的情况所决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4]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只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1980年,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在经济上、政治上地位平等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已深入人心,从而为我国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提供了思想基础。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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