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培训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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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培训管理制度
1 制定目的
利用外部资源,增长从业人员本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技巧,更新观念,提升综合素质,促成公司可持续发展。规范外派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外派培训效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派及私请外出培训学习员工。
3 名词解释
3.1 公派培训: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派遣参加公司外的一切培训、学习
活动。
3.2 私请培训:指员工为了满足个人学习的需要,私自申请经同公司达成某
种协议后,参加公司外的一切培训、学习活动。
3.3 培训费用: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杂费、差旅费的总和。
4 权责单位
4.1 培训中心负责此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起草工作。
4.2 总经理负责此制度发布、修改、和废止的核准工作。
5 适用培训形式
5.1 学者专家专题演讲会或座谈会。
5.2 大专院校专业科目选修。
5.3 派赴国外受训、参观或访问考查。
5.4 公司或工厂的参观访问与交流。
5.5 其它形式的派外培训。
6 外派申报
6.1 部门主管、公司领导、人力行政中心或培训中心,视实际需要可提议指
派受训人员。
6.2 被提议或私自申请参加公司外培训学习人员应事先填报《外出培训申请
表》,并附培训有关信息资料。
6.3 被提议或私自申请参加公司外培训学习人员按职能管理层级报请审批,
最后经总经理核准方可生效。
6.4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培训中心存档保管。
7 管理规定
7.1 公派受训,主管负责觅妥领导认可之职务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职务;私请
受训,原则上由申请人或主管觅妥职务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职务,方可外出受训。
7.2 受训人员应遵守主办机构所规定的报到、上课、测试等相应培训管理事项。
7.3 受训人员在受训期间,应特别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7.4 公派受训如属上班时间,视同公出;私请在外受训如属上班时间,不得
视为公出,应办妥请假手续(事假或特别休假)。
7.5 公派受训人员如因故不能完成该训练,应呈报详述具体理由,由部门主
管签核,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培训中心备案,始得退训。未经核准而擅自退训人员,培训费与差旅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已受训日如系上班时间则视同事假。
7.6 公派受训人员如考试成绩不过关未能取得结业资格者,应呈报具体理
由,呈部门主管签核,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培训中心备案,始得报销培训
费;否则其培训费及差旅费由个人自行负担,受训日如系上班时间则视为事假。
7.7 公派受训人员应于培训结束后两日内应将《培训总结报告》及《工作改
进计划表》并同训练教材送交培训中心。《培训总结报告》及《工作改进计划表》延期上交(一星期内)者扣除相应学习积分,超过一星期逾期未交者或拒交者,除扣除相应学习积分外,不得报销相关费用,另将处以
200元/次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内的外出培训资格。
7.8 主办机构有颁发受训证明文件,受训人员应将证明文件正本送培训中心
存档,离职时办清手续后退还。
7.9 培训成绩或相应评估资料将通知各学员主管,培训中心归档。
7.10 受训者返回后应就受训内容给根据需求对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员工传授,
不得借故推诿。
8 培训协议
8.1凡公派培训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8.2 凡获得公司相关补助的私请培训,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8.3 培训协议的基本原则:
8.3.1 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1000元(含1000元)
至2999元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1000(含1000元)至2999元的,在
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1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2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3000元(含3000元)
至5999元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3000(含3000元)至5999元的,在
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2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3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6000元(含6000元)
至9999元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6000(含6000元)至9999元的,在
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4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
至19999元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10000(含10000元)至19999元的,在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4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5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单次达到20000元(含20000元)
及以上的;或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当再次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外出培训费用累积达到20000(含20000元)及以上的,在原合同服务期基础上增加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受训员工不满服务期离职者应以月为单位按不满服务期比例补偿公司。
8.3.6以此类推计算服务年限及补偿金额,不满服务期的补偿按照培训协议确定
新增服务期进行计算。
注:
培训费用的累积仅针对单次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的公派或获得公司补助的私请培训。单次培训费用超过1000元直接按相应标准签订合同而不作费用累积。8.3.7单次外出培训费用不足1000元的,由人力行政中心组织与其签定《外出
培训临时协议》。一旦再次参加外派培训的费用与以前外派培训费用合计超过1000元时,员工应立即与公司签定正式培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