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住宅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中常见的住宅形态。
由于其独特的建筑结构和人员密集的特点,高层住宅设计时需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
本文将从消防规范的要求、消防设计的内容和建筑材料的选择等方面进行说明,以确保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
一、消防规范的要求1.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保持稳定,并且不会引发大面积的火灾蔓延。
高层住宅通常采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这些结构可以在火灾发生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2.防火分隔: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火分隔,将建筑内部划分为多个相互独立的火灾防控区域。
防火分隔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消防标准,能够有效阻止火势的传播和蔓延。
3.疏散通道:高层住宅宜设置多个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疏散通道的朝向、宽度和疏散距离等都需要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4.灭火设施:高层住宅应配备灭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施应设置在易燃易爆物质存放区或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以快速控制火势。
二、消防设计的内容高层住宅的消防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场景模拟:通过火灾场景模拟,确定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和火势的蔓延情况,从而制定相应的消防预案。
2.疏散设计:根据高层住宅的平面布局和湿式、干式疏散通道的位置,确定疏散通道的宽度、数量和朝向等。
3.防火分隔设计:根据高层住宅的功能分区和使用性质,确定不同防火分隔的要求,如防火墙、防火门等。
4.灭火设施布置:根据高层住宅的使用性质和火灾风险,确定适当的灭火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布置位置。
5.消防控制室设计: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对火灾报警、灭火系统等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三、建筑材料的选择高层住宅的建筑材料选择也是消防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下是几个常见建筑材料的消防性能要求:1.外墙材料:外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以防止外墙火灾的蔓延。
2.楼梯和走廊:楼梯和走廊的地板、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防火材料,以延缓火势的蔓延。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是指在高层建筑中设置消防设备和控制措施,以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报警和灭火,并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高层建筑需采用防火材料和结构,包括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
建筑结构及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尽量减少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其次,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温感、可燃气体传感器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
同时,应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干式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等,以便在火灾初期即可开始灭火。
同时,高层建筑应设置人工报警按钮和应急广播系统,方便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报警,并通过广播系统向人员发出撤离指示。
建筑物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设计也至关重要。
疏散通道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两侧,并保持通畅。
楼梯间应具备防烟和耐火功能,以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
同时,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用于人员疏散和等待救援。
此外,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还包括对电气设备、燃气设备、厨房和垃圾处理设备的安全要求。
电气设备应具备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以避免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燃气设备和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关闭阀门和通风装置,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应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发现、报警和灭火,并保证人员的疏散通道通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这些规范包括建筑材料和结构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疏散通道和避难层的设计、以及电气设备和燃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等。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对于保护人员生命安全、防范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规范«高层民用修树立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目录2 术语………………………………………………………………………………………………3 修建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规划战争面布置…………………………………………………………………………4.1 普通规则……………………………………………………………………………………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6 平安疏散和消防电梯………………………………………………………………………………6.1 普通规则……………………………………………………………………………………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理……………………………………………………………………8.4 机械排烟………………………………………………………………………………………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2 术语2.1.07 商业效劳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效劳用房。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 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已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根据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改造。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估规范》(GB)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
1.3 防火设计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3. 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 科学先进,易于操作。
2.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及分类2.1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本规范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
2.2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100m的建筑。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防火分区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3.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
3.2 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2.1的规定。
2. 防火间距应采用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防火间距内的空地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4. 防火构造要求4.1 防火墙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 防火墙应严密,不应有裂缝、空洞等缺陷。
4.2 防火门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0.1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基本原则2、建筑分类与防火等级2.1 建筑分类2.2 防火等级3、结构设计与防护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设计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设计与安全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防烟排烟系统6、火灾应急预案与消防设施6.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6.2 灭火器与灭火系统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设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防火技术评估9.2 施工期间防火安全9.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见附件部分。
1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请参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pdf1、前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2、建筑分类及消防等级2.1 建筑分类2.2 消防等级划分3、建筑结构与材料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系统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排烟系统6、灭火与消防设施6.1 消防器材配置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6.4 室内消防栓与灭火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措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消防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火灾风险评估9.2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0.1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1.1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一类建筑1000二类建筑1500地下室500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GB50045一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法规类别】技术标准【法规标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法规分类】【法规文号】【文件编号】G B50045一95【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批准机关】【颁布日期】1995-11-01【实施日期】1995-11-01【适用地区】【主题词】【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全文】UDC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P GB50045一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995-05—03发布 1995-11-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50045-95(含97年、99年、2001、2005年局部修订条款)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l995年1l月l日中国计划l995目次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l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l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待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64.1 一般规定 64.2 防火间距 94.3 消防车道 11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12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12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13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14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15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16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76.1 一般规定 17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06.3 消防电梯 22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237.1 一般规定 237.2 消防用水量 24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267.4 室消防给水管道、室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27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297.6 灭火设备(自动灭火系统1997) 30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318.1 一般规定 318.2 自然排烟 328.3 机械防烟 348.4 机械排烟 36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379 电气 38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8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99.3 灯具 40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41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2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3 附录B 本规用词说明 48附加说明: 49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引言: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对社会和环境的危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继续探究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建筑材料选择、建筑结构防火设计、疏散通道设计、消防设备配置和火灾隔离措施等。
正文:1. 建筑材料选择1.1 火阻性能要求:根据国家标准,高层住宅的外墙、屋面和立面采用耐火建筑材料,对其火阻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相关测试认证。
1.2 防火涂料使用:高层住宅内部墙面和天花板等可以使用防火涂料进行加固,增加其耐火性能,从而延缓火势蔓延的速度。
1.3 阻燃材料选用:在高层住宅的装修材料中,应选择具有阻燃性能的材料,如阻燃地板、阻燃墙纸等,减少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
2. 建筑结构防火设计2.1 隔墙设计:高层住宅中的隔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功能,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材料,并经过相应的测试认证。
2.2 结构防火涂料:高层住宅建筑结构应使用防火涂料进行加固处理,提高结构的耐火性能,从而保证建筑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
2.3 防火门窗设计:高层住宅中的门窗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门窗,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并确保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无阻。
3. 疏散通道设计3.1 疏散楼梯设计:高层住宅应设置足够的疏散楼梯,且楼梯宽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人员疏散时的迅速性和安全性。
3.2 疏散通道的防烟设计:高层住宅的疏散通道应设置防烟门、防烟堵板等设施,以减少烟雾对人员疏散的影响,保障逃生通道的畅通。
3.3 疏散标识和照明:在高层住宅的疏散通道中应设置清晰明确的疏散标识和足够亮度的照明设备,以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路线。
4. 消防设备配置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4.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住宅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方便居民在初期火灾阶段进行扑救,保障火灾未形成大范围蔓延。
4.3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住宅的每个房间都应配备火灾报警器,并与整栋建筑的火灾报警系统相连接,确保火灾能够及时被发现并报警。
GB50045_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消防给水管道、室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经基〔1982) 58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查监督之责。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高层住宅消防规范是指在高层住宅建筑中,为了保障人们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消防安全规定。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建筑设计要求:1. 塔楼高度:高层住宅建筑的塔楼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00米,超过这个高度需要进行特殊防火设计;2. 逃生通道:高层住宅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确保居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3. 防火分区: 高层住宅建筑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有防火墙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止火势蔓延;4. 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建筑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和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和报警;5. 防排烟系统:高层住宅建筑内应设置防排烟系统,确保烟雾及时排出,减少烟气对人体的威胁;6. 电气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国家规定,采用防火电线、可靠的配电设备和过载保护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
二、消防设施维护要求:1. 疏散通道: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和垃圾;2. 灭火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充装,并放置在易见、易取的位置;3. 消防设备:高层住宅建筑内的消防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 消防通道: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通道门不得锁闭,消防车辆进入通道不受阻碍;5. 系统维护:高层住宅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6. 常规演练:高层住宅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三、消防意识和教育要求:1. 居民宣传: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管理人员应对居民进行火灾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意识;2. 学校教育:高层住宅建筑附近的学校应将火灾防护纳入学生的安全教育课程中,提高学生的火灾防范意识;3. 消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员工和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培训,提高其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整版)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整版)模板一: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详细版)1. 引言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高层建筑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档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防火措施,为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建筑管理者提供准确的指导。
2. 术语和定义2.1 高层建筑:指建筑物高度超过40米的建筑。
3. 高层建筑的防火原则3.1 防火分区原则:高层建筑应划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以防止火势蔓延。
3.2 防火分隔原则:高层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如防火门、防火墙等,以减少火灾影响范围。
3.3 防火安全通道原则:高层建筑应设置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防火安全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3.4 防火设施原则:高层建筑应装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确保火灾得到及时发现和控制。
4. 高层建筑的防火措施4.1 建筑结构设计:高层建筑的结构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如采用防火墙、耐火构件等。
4.2 电气系统设计: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相关防火标准,如使用阻燃电线、设置防火墙等。
4.3 燃气系统设计:高层建筑的燃气系统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如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合理布置燃气管道等。
4.4 消防设施设置: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栓、消防水炮等消防设施,以供应急灭火使用。
4.5 疏散通道设计:高层建筑应设置合适数量的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4.6 防火门设计:高层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区域应设置防火门,以阻止火势蔓延。
4.7 火灾报警系统设置: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
4.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高层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灭火。
5. 监督与检查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和建筑管理者应加强对防火措施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高层建筑防火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 附录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1. 高层建筑防火检查报告模板2. 高层建筑防火设施维护记录表......7. 法律名词及注释1. 防火墙:为抵抗火势蔓延,采用防燃材料建造,能够分隔火灾的建筑物部分。
GB50109-《高层建筑防火安全技术规范》
GB50109-《高层建筑防火安全技术规范》1. 总则1.1 编制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高层建筑防火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防火安全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1.3 规范要求高层建筑防火安全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防火安全。
2.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2.1 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用途、楼层高度、防火墙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防火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应具有不低于3.0h的防火性能。
2.2 防火间距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防火墙等因素确定。
2.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定值,且不应小于13m。
3. 防火间距内不应设置可燃物,确需设置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2.3 防火构造高层建筑防火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外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幕墙应设置防火隔离层。
2.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等级要求。
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阀等防火构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2.4 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火灾报警系统3. 防烟排烟系统4. 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5. 灭火器材3. 高层建筑防火施工3.1 施工要求1. 防火构造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 防火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进行现场抽检。
3. 防火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3.2 施工质量控制1. 防火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 防火施工过程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规范-高层超高层消防设计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消防设计要求1.消防车道外侧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
2.扑救作业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设置在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2〕应能够承重载重型消防车辆通行和扑救作业;〔3〕建筑高度50m一下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8m,建筑高度50m以上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15m,并应保证消防车从消防车道顺畅进入消防扑救场地;〔4〕场地的设置间隔距离不应超过30m;〔5〕扑救场地距离建筑物外外檐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6〕住宅小区消防车道宜结合人行通道设置,并采取防止民用车辆进入消防车道的措施。
3.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当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可设置在负1层,并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2〕设置在负1层消防控制室距离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不应大于5m,该疏散楼梯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共用。
4.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的,其泵房门直通平安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1且应设置醒目标识。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淹措施。
二、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要求1.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消防设备等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假设墙上必须开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公共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操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房间严格分隔。
3.开设在消防电梯前室的其他电梯应到达消防电梯的防火要求〔停靠层数、集水坑的相关要求除外〕。
4.强弱电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展防火封堵,建筑高度100m以下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高层消防设计规范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高层建筑火灾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 组织、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通讯联络、应急疏散等方面的内容。
定期演练: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流程和操作 方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演练:对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演练,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记录管理:建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管理制度,对每次检查、维修、演练情况进行记录,以便 追溯管理。
消防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 护
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 作规程
消防设施的保养与维修
消防设施的更新与改造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布置:根据场所特点选择适合的探测器类型,并合理布置探测器的位置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在明显且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接收探测器的信号,进行火灾判断,发出报警信号并启动消防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根据建筑特点和消防需求,设计合理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实现灭火、 排烟、疏散等功能的自动化控制
喷头布置:喷 头的布置应满 足均匀覆盖、 易于维修等要 求,同时应避 免喷头受热辐 射影响而导致
过早启动。
系统管网设计: 管网的布局应 合理,确保供 水充足且不发 生漏水现象, 同时应考虑管 网的减压措施。
消防泵设计: 消防泵的选择 和设置应满足 高层建筑消防 灭火的需求, 保证足够的压
力和流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要求
消防监督检查的定义和目的 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和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式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火灾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要求高层建筑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隔间、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等措施,确保火灾在一定时间内得到控制和扑灭,阻止火势蔓延。
其次,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内部应设置足够数量和规格的消火栓和灭火器,以提供及时有效的灭火手段。
第三,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内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泵等设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和报警,并能够迅速灭火。
第四,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第五,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外部应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以便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灭火和救援。
第六,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应通过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涂料等措施阻止火灾蔓延,确保火灾不蔓延到其他楼层或邻近建筑物。
最后,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梯和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指示器,以便消防人员能够快速运送灭火设备和实施灭火。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高层建筑火灾安全、减少火灾事故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循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才能确保高层建筑在面对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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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经基〔1982) 58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查监督之责。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三个附录。
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高层民用建筑建设的经验还不够多,加上编制工作受到条件的限制,有一定局限性。
因此,请各单位在试行本规范时,进一步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第七局,以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三节消防电梯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进、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五节消防水泵房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灯具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棱、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第2.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2第2.0.3条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2.0.4条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米^2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l.1条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2条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
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
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木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3.1.3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1.4条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如附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三层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
第3.1.5条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室。
如必须设置时,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1.6条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第3.1.7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井应设单独的出口。
第3.1.8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 第二节防火间距第3.2.1条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3.2.1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②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③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④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临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⑤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
第3.2.2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的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建筑物与贮罐、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3.2.2注:贮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
第3.2.3条高层民用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建筑物与厂房、库房、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3.2.3注: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藏,其单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立方米.第三节消防车道第3.3.1条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建筑物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
第3.3.2条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3.3.3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第3.3.4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
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X15米。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
第3.3.5条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3.3.6条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4.1.1条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