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作者:黄庆华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1期[提要]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道路始于西汉,儒家思想开始代替法家思想,从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这一过程是儒家们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等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逐渐渗透而展开。
本文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根源进行分析,并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2年5月9日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
最新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说课材料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
学年论文题目: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学院:历史文化学院专业:历史学毕业年限:2015学生姓名:赵旭学号:201151020280指导教师:李迎春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摘要:汉代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汉代的立法儒家化可以说是汉朝繁荣昌盛的必备条件。
本文从汉代立法儒家化的背景出发,具体研究了汉代立法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及其特点,并对汉代立法儒家化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让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汉代,认识汉代的立法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汉代;立法的儒家化;表现;影响一、引言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的治国方针。
这里的德就主要是指儒家的伦理道德,法律与儒家思想早已水乳交融的现象可见一斑。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初。
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
秦末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以苛捐杂税刮尽民财,最终促成秦朝的垮台,刘邦建国后,面对国民凋敝的景象,黄老学派的道家思想顺应人心,重德轻刑,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使得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了,但随着时间推移也显现出不少弊端,导致逃避赋税,地方割据一方,匈奴紧逼。
窦太后死后,儒家学说成为官方学说,儒学大师董仲舒上奏汉武帝“天人三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被采纳,但此时其地位只是形式上的,直至汉元帝,儒学才获得了实质上独尊的地位,而“罢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统治者都是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是一直不变的,“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张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作者简介:张艳,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據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一)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1.引礼入法。
所谓“礼”。
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礼法融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家庭是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
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
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继承法也注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
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
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
这使得中国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献社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
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_陈思
法学研究
法制博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LEGALITY VISION
2016·08( 下)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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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倡导的德治、礼治和人治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
思想,深刻地融入封建法律体系。法律儒家化始于西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完成于唐朝,并在明清得以巩固。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便
[参 考 文 献 ]
[1]杨慧鹏.“援礼入法”对中国汉律的影响[J]. 青海师范大学学 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 04) . [2]张艳.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J]. 法制与社会,2013( 02) . [3]李云飞. 回顾法制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影响[J]. 法制博览( 中 旬刊) ,2012( 10) . [4]王娟.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J].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009( 04) . [5]夏莹.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J]. 法制与社会,2008( 12) . [6]朱佳楠. 论汉代的春秋决狱[J]. 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 07) .
于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适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需求,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关键词: 汉律儒家化;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中图分类号: D909.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6) 24 - 0121 - 02
作者简介: 陈思( 1994 - ) ,女,湖北孝感人,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 级本科生,研究方向: 法学( 涉外经贸法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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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下)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作者:雷甜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6期摘要:西汉时期,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统治者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主张。
自此,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本文通过分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及其具体表现,探究法律儒家化后对中国法制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我国法律中伦理道德色彩浓厚,理性和逻辑相对缺乏的问题,从而能够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感性”的儒家文化与“理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法律和道德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一度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学术热潮。
彼时,诸侯国各自为政,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富强兴盛。
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强调仁政德治、手段柔和,无法实现各国一统天下的王道大梦,所以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以严刑峻法和专制为特征的法家思想因能满足统治者迅速强大的迫切需求,受到各国的青睐和追捧。
自秦称霸六国后,更是全盘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学说和治国理念,并以此构建国家秩序。
然而法家的残暴和专制并没有让秦朝千秋万代地延续下去,而是在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
汉朝初期,国家满目疮痍,亟需休养生息以恢复国力,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意识到采用严刑峻法的治国手段是不可取的,因而选择将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理念。
但由于过分地强调“无为之治”,到了景帝时期,各诸侯国权力不断扩张,日益脱离了皇帝掌控,严重破坏了汉朝的统治秩序。
在这种局势下,汉武帝意识到黄老思想中“无为之治”的治世理论对于稳定政权、统治国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诉诸于寻求一种较黄老思想更有力,但比法家思想更平和的治国手段。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儒家思想围绕“仁”这一核心内涵所构建,既有调整个人和家庭伦理关系之功效,又有治国、平天下之功能,政治层面上倡导“仁政”、“德治”,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教化民众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
在汉代以前,儒家学说一直不受统治者重视,甚至在秦朝时还遭受了“焚书坑儒”的重创,直到汉朝经过董仲舒的发展和完善后上升为官方正统学说,终于扬眉吐气。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韩继伟系 (院) 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5 级学号 05023065指导教师黄斐论文成绩日期 2009年6月6日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
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文/鲁昌良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逐步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大秦帝国,而在政治以及法律制度上,秦朝采取了法家的思想实行严刑峻法,为了统一思想,甚至焚书坑儒,打击儒家知识分子。
严刑峻法让秦朝经历了两代皇帝随随即就土崩瓦解了,到了汉代,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灭亡经验的时候,认识到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必要性,于是从汉武帝开始,法律制度中不断吸收儒家思想,形成了礼法结合的局面,“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一系列的制度相继确立,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之后的朝代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制定。
关键词:汉代;法律制度;儒家思想1 汉代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背景和原因1.1 秦朝以及汉初的法律制度概况秦朝的法律思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法为本”、“轻罪重型”、“一断于法”和“法令由一统”,可以看出秦朝对于法家思想的重视,秦朝基于严刑峻法,企图达到社会安定的局面。
但是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的太平时期,严刑峻法导致了朝廷的暴政,以至于造成了官逼民反的社会局面。
于是以陈涉为领导的农民起义为导火索,秦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经历了楚汉争霸,最终汉朝接替了秦朝。
汉高祖刘邦善于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早在当年攻克咸阳之时,他便约法三章,这三条法令主要是杀人者要被判死刑、故意伤害和盗窃要付相应的责任、废除秦朝残暴的法律。
建立汉朝以后,国家百废待兴,于是统治者采取了黄老之学的指导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产。
对于秦朝的法律,汉朝在废除严刑峻法的基础上批判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汉初的法律成果主要体现在《九章律》和《傍章》两部法律上,两部法律很好的契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促进了整个国家生产的恢复,并且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汉初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为随后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制度和物质条件。
1.2 法律制度改革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到了汉武帝时期,国家财富已经有所积累,黄老之学的思想逐渐不太适合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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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层次的,作为中国传统社会诸多王朝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思想不仅在形式上占据了社会思潮的主体地位,更在现实生活中深入了人们的内心世界,使民众内心产生了对其的认同感、归属感。
汉代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并且经魏晋南北朝的深化,唐代的完善,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法律的儒家化表现在很多方面,并且这种倾向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其中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更是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论基础法律儒家化“实际上是指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始于汉初。
”因此,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在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等里面的反映。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具有以下特点:(一)立法思想的儒家化。
汉朝鉴于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建国之初采取黄老之学,与民约法三章,这种做法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汉初生产力的恢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法律原则的儒家化。
法律原则与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密切的联系,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
(三)法律形式的儒家化。
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等,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是很多儒家经义和精神直接或者间接的渗透到了这些法律表现形式当中,而其中最明显的表现便是法律注释著作和《春秋》经。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过程和表现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汉承秦制,汉律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朝的法律,而其他法律形式则很明显地体现了儒家化的色彩,从而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政治的影响(一)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政治参与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作为礼法社会、等级社会,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界线也十分明显,因此实际上参与国家政治的仅仅是作为统治阶级存在的官僚贵族,广大劳动人民则处于被统治地位,属于限制参与的范畴。
(二)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政治认同的影响“权力关系的形成不可能只靠暴力的推行,只有获得权力客体的内心服从,才能形成比较稳定的政治权力关系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把儒家传统道德如入到法律中的同时,也增加了民众对国家法以至于整个制度的认同感。
(三)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和整体利益至上的政治观念儒家思想强调国家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在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整体利益。
这种整体注意思想反映在中国的政治方面,就是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并且客观上权力集中相对集中。
(四)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等级秩序建立的影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和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等级制度。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的特权一般民众不享有;“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针对的主要是普通民众,而不是大夫以上的贵族。
法律上的这种设计实际上认可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进而使等级观念深入人心。
(五)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官本位政治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喜欢并且向往做官,从中国法制方面来找原因,就在于法律赋予了官员太多的特权。
法律上的偏袒促进了官僚贵族在其他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权,进而形成了官僚贵族高高在上的政治形象。
(六)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影响.儒家思想讲究“仁”,“仁者爱人”,不仅要爱自己,还要善待别人,延伸到国家领域就是不仅要爱自己的国家,还要把爱推及友邦,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在维护本国民族利益的同时,也一直倡导“亲仁善邻”的思想。
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汉代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唐代的最终定型,中国传统法律划时代地完成了礼法结合、儒家化的进程。
儒家化的法律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政治受其影响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