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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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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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焦点: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是安 全,开证行与通知行建立代理关系后一般要互换密押和签 字样本,以保证不受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所侵害。由 于备用信用证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因此 审核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 信用证可经由除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 但该行应合理审慎的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三、备用信用证tandby L/C
(一)定义 具有备用性质——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违约时,有 关条款才付诸实施。 备用信用证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记在申请人账 户的款项 支付因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支付因申请人在履行义务上的违约
(二)性质 不可撤销性 独立性 跟单性 强制性
(四)内容 开证行名称 开证日期 受益人名称 开证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金额 需要提交的凭证 到期日 保证文句
T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ING Branch From: XYZ BANK Date: 20 DECEMBER 2004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AABBCC CORPORATION which has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AS 8 FL. 2SEC. CHARACTER RD. HONG KONG for an amount up to UNITED STATES DOLLARS THREE MILLION ONLY.(USD3,000,000) which cover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agreement plus interest accrued from aforesaid principal amount and other charges all of which the borrower has undertaken to pay the lender. The exchange rate will be the buying rate of USD/RMB quoted b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on the date of our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guaranteed amount is not sufficient to satisfy your claim due to the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 between USD and RMB we hereby agree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this standby L/C accordin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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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系伪造的。
案例分析 焦点: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是安 全,开证行与通知行建立代理关系后一般要互换密押和签 字样本,以保证不受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所侵害。由 于备用信用证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因此 审核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 信用证可经由除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 Credits(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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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最初由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起草,因为备用证业务最初在美国开展起来,目前也是在美国使用得最为普遍。

国际商会(ICC)认识到备用证业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日益重要性,于是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参与了ISP98的制定工作,最后由ICC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于1998年4月6日批准了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广。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以向中国商界推广国际惯例为己任。

ICC CHINA 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下称银行委员会)也充分认识到ISP98的重要性,遂委托ICC CHINA 秘书局(下称秘书局)组织翻译。

交通银行总行向我们提供了由该行张九会先生翻译的初稿,该稿由姚念慈先生进行了初审,经由秘书局李海峰先生综合当时的银行委员会委员石俊志、郑襄筠、孔永新、黎志宇等的意见修改后产生了第二稿。

为使译稿更加严谨、准确,银行委员会1999年4月15日会议决定,成立审稿专家小组,对第二稿进行系统的审核。

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由姚念慈(已故)、苏宗祥、魏家驹、郑襄筠、方辉等专家及秘书局李海峰组成审稿小组,于1999年5月25日至26日在天津中国银行培训中心集中,对第二稿进行了逐条、全面、细致的审核,最后定稿。

在此,我们对参与审稿的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委员,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由ICC及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授权,ICC CHINA授权中国金融出版社在中国出版发行了中文译本的第一版。

经过4年多的时间,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ISP98的重要性,并开始学习研究甚至使用这一规则。

为满足市场需求,我们决定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中文译本的第二版。

此版由李海峰先生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对一些表达方式加以修改而成,较之前版条款意义更加明确,更易阅读理解。

但第二版对第一版并无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第一版中文译本仍然使用,仅在其意义不易理解时可参考第二版或英文原文。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修订及其评析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修订及其评析

收稿日期:2011-11-18作者简介:余小伟(1986—),男,江苏仪征人,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①URDG758生效第二天,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即依据URDG758开立了见索即付保函。

此次成功办理适用URDG758保函业务,标志着URDG758开始在国内保函业务中得以正式应用,也体现出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程度的进一步加深。

参见中国银行.中行浙江分行叙做首笔见索即付保函业务http://www.boc.cn/bocinfo/bi1/201007/t20100706_1079605.html.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修订及其评析余小伟(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 要:国际商会2010年版URDG758是对1991年版URDG458的重大升级。

URDG758大胆吸收与借鉴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规则的成熟经验,旨在于新世纪为见索即付保函业务制定一套全新的商业惯例规则。

与URDG458相比,URDG758体系更为清晰、措词更加精确、内容更加全面、利益保护更加平衡以及更加蕴涵创新精神,更好地切合保函实务操作需求。

细究URDG758与URDG458的差异,参酌ISP98与UCP600等相关信用证规则,揭示并评价URDG758对URDG458修订之重要方面。

关键词: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修订;国际备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OI编码:10.3969/;issn 1674-3687.2012.01.125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87(2012)01-0125-08 国际商会最新发布的出版编号为758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758”)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这是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的出版编号为458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458”)以来,首度对该规则进行全面的修订。

这也是继出版编号为600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后,国际商会通过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商业惯例规则,必将对全球见索即付保函贸易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汇总.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汇总.

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一)定义 具有备用性质——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违约时,有 关条款才付诸实施。 备用信用证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记在申请人账 户的款项 支付因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支付因申请人在履行义务上的违约
(二)性质 不可撤销性 独立性 跟单性 强制性
二、内容 ISP98是根据《联合国关于独立保函和备用证的公 约》,在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基础上制定 的,共89款: 总则(本规则的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一般原 则,术语) 义务 提示 审核 转让、让渡及因法律规定转让(提款权利转让,款项 让渡的确认,因法律规定转让) 撤销 偿付义务 时间安排 联合开证 权益份额
(四)内容 开证行名称 开证日期 受益人名称 开证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金额 需要提交的凭证 到期日 保证文句
T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ING Branch From: XYZ BANK Date: 20 DECEMBER 2004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AABBCC CORPORATION which has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AS 8 FL. 2SEC. CHARACTER RD. HONG KONG for an amount up to UNITED STATES DOLLARS THREE MILLION ONLY.(USD3,000,000) which cover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agreement plus interest accrued from aforesaid principal amount and other charges all of which the borrower has undertaken to pay the lender. The exchange rate will be the buying rate of USD/RMB quoted b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on the date of our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guaranteed amount is not sufficient to satisfy your claim due to the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 between USD and RMB we hereby agree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this standby L/C accordingly.

保函终止_转让的规则变更有关_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_的修订_之三_

保函终止_转让的规则变更有关_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_的修订_之三_

60民生广场CMBC Column保函终止条件的变更U RDG758第25条(Article 25 Reduction and termination)b规定了保函的终止条件:保函到期(on expiry)、保函已无余额可付(when no amount remains payable under it)、向担保人提交受益人签署的解除保函责任的文件(on presentation to the guarantor of the beneficiary's signed release from liability under the guarantee)。

与URDG458第23条相比,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退回保函本身不是保函责任终止的条件。

这对保函在到期前撤销有很大的影响:受益人签署并提交解除保函责任的文件是到期前撤销仍有余额的保函的必要条件。

明确了未规定保函失效条件的后果URDG758第25条(Article 25 Reduction and termination)c对未规定到期条件的敞口保函作出了规定,以减少保函敞口现象。

该条规定:如果保函或反担保未载明到期日或未规定到期时间,则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年后终止,反担保在保函终止后30个日历日终止。

该条借鉴了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的规定,但数易其稿后,该条的措辞与《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有一处较大的不同。

《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规定了承保书未规定到期日或所规定的到期行为或时间未通过提交所需单据而确立而又未写明到期日,则自承保书出具之日起6年后终止;而URDG758第25条c规定的是保函或反担保未载明到期日或未规定到期时间的情况。

那么按URDG758第25条c的规定,对只规定到期时间的保函,如果到期时间要求的单据没有提交,则保函持续有效直至URDG758第25条b规定的终止条件成立,担保人对此类保函的授信敞口的管理需通过加强保函后期管理来解决。

URDG758 AND ISP98对照

URDG758 AND ISP98对照

URDG758 AND ISP98对照保函与备用证在业务环节的主要区别:1.保函多为担保人/反担保人即期支付-20.b,备用证有开证行/保兑行/指定人的承付、承兑-2.01;2.开证人的不同分支机构, 保函定义是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是不同的实体-3.a, 备用证则是以开证人以外的身份就属于不同实体-2.02;3.保函或修改应由同一人通知-11.f, 备用证则必须由同一人通知-2.07;4.交单提示,保函可以补充单据-14.b, 备用证是收到要求的单据即构成提示-3.02;5.收到索赔, 保函担保人要即刻通知指示方-16, 备用证无此提示义务-3.10;6.展期或付款, 保函下有最多30个日历日-23.a, 备用证中最多不超过7天-3.09.b.iv;7.营业地停业, 保函自失效日起延期30个日历日-26.b,c, 备用证则恢复营业日后延期30个日历日-3.14.a,b;8.索赔单据间是否一致, 保函下不得矛盾-19.b, 备用证下一致即可-4.03;9.判断非单据条件, 保函根据自己的借贷记录和指数-7, 备用证则根据自身记录和其他正常业务范围的事项(交付的单据, 文讯, 转入转出的金额, 公布的指数)-4.11.c;10.保函规则没有关于合并的开证人以及正副本约定条款, 备用证有定义-4.14, 4.15;11.索款要求, 保函规定有-15.a,b, 备用证规定更为详细-4.16, 4.17, 4.18, 4.19,4.20;12.拒付通知, 保函5个营业日内完成-24.d, e, 备用证则是一个合理的时间-5.01.a,b;13.拒付后单据处置, 保函是任何时间可退回-24.g, 备用证是按交单人的指示处置-5.07, 备用证还有一款申请人对不符点的异议通知-5.09;14.保函在特定情况下以付款地货币支付-21.b, 备用证则有可能以货币记帐单位或其他有价物支付-2.01.e.15.转让条件, 保函要求有一份转让人签署的声明-33.d.ii, 备用证转让要求更详细-6.03, 6,04;16.款项让渡, 保函规定简单-33.g, 备用证更详细的规定条件-6.08, 6.09;17.法定转让, 保函未作规定, 备用证有详细规定-6.11, 6.12, 6.13;18.保函有终止定义-25.c,d, 备用证有撤消定义-7.0;19.保函有转开和反担保操作, 备用证有保兑/指定人或联合开证-10.0;20.保函对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有定义-34,35, 备用证没有;⏹与ISP98相比,URDG 758未涉及:–直接付款(direct pay)备用证rule 1.01(a)–开证人为申请人利益或便于操作,可以放弃某些不符rule 3.11–保兑(confirmation) rule 2.01(d)–汇票、议付、承兑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rule 2.01 (b)–指定他人议付、付款、承兑等rule 2.04–关于正本和副本的详细规定rule 4.15–正本备用证遗失或毁坏rule 3.12–关于款项让渡的详细规定rule 6.06 – 6.10–申请人对开证人的拒付通知rule 5.09–申请人的“排除拒付规则”(preclusion rule for applicant) rule 5.09 (c) –联合开证(syndication)与权益份额(participation) rule 10–依法律转让(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 rule 6.11-6.14⏹与URDG 758相比,ISP98未涉及:–对反担保的详细规定, ISP98仅在rule 4.21提及反担保备用证–转让时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已转让的声明article 33(d)(ii)–第二通知人article 10 (a)–担保人付款障碍时以本国货币支付article 21–适用法律article 34–管辖法院article 35。

有关银行保函转让问题的法律分析【最新】

有关银行保函转让问题的法律分析【最新】

有关银行保函转让问题的法律分析(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柳洪)保函转让,虽然理论上可区分为“保函出具人义务的转让”和“保函受益人权益的转让”,但以约定俗成而言,实践中所称保函转让仅指后者,而不包括前者。

保函转让在业务中较为常见,其起因很多,比如项目易手,或者保函受益人出于融资的需要而将保函转让给融资银行。

于实践而言,保函出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通常出于担心招致风险和厌恶手续麻烦而不欢迎保函转让,但保函受益人却往往希望得到一份可转让的保函。

正确处理这一矛盾的必要前提,就是要对保函转让有正确的认识和评价。

一、保函转让在实践中的具体形态 保函转让,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三种形态,法律意义并不相同。

(一)由于基础交易合同的转让而导致的保函转让保函受益人往往就是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一方当事人,他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通常就是保函申请人)既享有权利,也可能负有义务。

如果保函受益人只是转让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会发生保函转让的问题。

但是,如果他转让的是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论是单独转让还是随同义务一并转让,则很可能导致保函的转让。

具体而言:(1)对于从属保函,除非保函中有禁止转让的约定,否则保函随着保函受益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2)对于独立保函,保函原则上并不因保函受益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权利的转让而当然转让,除非保函中有明确与之相反的约定。

(二)保函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在实践中,描述保函受益人的权利的术语很多,比如“付款请求权(right to make a demand )”、“受益权(beneficial interest )”、“索赔权(claim )”、“受益人的权利(beneficiary’s right )”等等。

严格地讲,上述术语的法律含义存在差别。

不过,人们在讨论有关保函权利转让问题时而言及的“权利”,不论具体用语如何,通常都是指保函受益人可针对银行提出的“付款请求权”。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商会•【条约领域】金融•【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ICC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于1998年4月6日批准了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前言《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反映了已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备用证的惯例、习惯和用法。

为备用证提供了独立的规则,如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立即付款保函统一规则》①(注①:或称《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对于商业信用证和独立银行保函②(注②:或称担保。

)所起的作用一样。

制订关于备用证的独立规则,证明了这一金融产品的成熟和重要性。

备用证涉及的金额远远超过商业信用证所涉金额。

虽然一提备用证,人们就会联想到美国——它的起源地和广泛使用地,但它确实是一种国际性产品。

就在美国,非美国银行使用金额就已超过了美国银行的使用金额。

此外,在世界范围内,备用证的使用也日益增加。

备用证被用于支持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债不履行时或某一不确定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产生的义务的履行。

出于方便考虑,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证的不同作用以及一些不一定涉及备用证自身条款的其他因素,通常对备用证进行描述性的分类(这些分类对本规则的适用并不产生操作的影响)。

例如:“履约备用证”——支持一项非款项支付的履约义务,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不履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预付款备用证”——支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所承担的义务。

“招标/投标备用证”——支持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

“对开备用证③(注③:或称反担保备用证(counter standby)。

)”——支持对开备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证或其他承诺。

“融资备用证”——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

“直接付款备用证”——基本上是支持一项与融资备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债不履行。

“保险备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案例分析由于1978年制订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未被广泛接受,导致产生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由曾经非常成功地制定了《取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与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共同组建一联合工作组,起草了新规则。

联合工作组对制定新规则做了大量广泛的工作,具体由一起草小组完成规则的制定。

最后,新规则由这两个委员会分别于1991年10月和11月开会通过,同年12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以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

一、URDG与其他规则的关系。

1.与《合约保函统一规则》的关系。

1978年国际商会出版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探索过见索即付保函不公正的索款要求的做法。

为此,作为受益人要求权利的一个条件,《合约保函统一规则》通常要求出具法院判决书或仲裁判决书或委托人对索款要求及其余颔写出的同意书。

这在客观上是值得称赞的,然而上述要求确实起到了限制接受1978年规则的作用,结果是排除了简单的见索即付的保函业务,此类保函占了银行开立的跟单保函中的绝大多数;另外,虽然要求出具法庭判决书或仲裁判给书是技术上的的单据需要,但这实际上意味着受益人必须对委托人的违约事实进行诉讼或仲裁,这就排除了见索即付保函规定的受益人可以迅速获得货币补偿的机会。

2.与UCP500的关系。

UCP400修订本已经把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备用信用证。

从法律观点看,尽管在业务做法上两者还有重大差别,其实备用信用证就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另一种简单称谓。

从使用上的差异看,UCP比URGD更加适合于备用信用证。

二、见索即付保函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的产生当一企业准备与另一方签订购货或建筑合同时,会希望能得到该方如期履约的保证,尤其在双方首次发生业务关系时更是如此。

在以往的国际贸易业务交往中,要求提供现金做保证是很常见的。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保证方式使贸易伙伴难以承受,于是,一种新的更便利的担保形式应运而生,即由银行开出以买方或雇主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书面保证。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全文及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全文及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RDG458,由国际商会制订,于1992年4月出版。

URDG458不仅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国际借贷、项目融资、工程承包、招投标、租赁、劳务输出及技术合作的企业提供了从事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统一规则,而且为律师、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了解决相关争议的依据。

第一条保函注明适用本规则时,本规则即对保函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A.在本规则中,见索即付保函(下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

这类承诺系i.应一方(下称“委托人”)要求或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或ii.按照依委托人指示行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指示方”)的要求或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开给另一方(下称“受益人”)。

B.保函从性质上是独立于其可能基于之合同或投标条件的交易,即使保函中包含对合同或投标条件的援引,担保人与这类合同或投标条件亦无任何关系,也不受其约束。

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在提交了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时,支付保函中所述的金额。

C.在本规则中,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反担保”系指指示方以书面形式开立的凭担保人提交了与承诺条件一致的书面索偿,及反担保所规定的,且表面与反担保条件相符的其他单据时想担保人付款的保函、付款保证书或其他付款承诺。

反担保在性质上是和与之相关的保函及背景合同或投标条件不同的交易,即便反担保中包含对它们的援引,指示方与这类保函、合同或投标条件毫无关系,亦不受其约束。

D.“书写”和“书面”等词句应包括经证实的电讯传递或与之相当的加押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案例分析 焦点: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是安 全,开证行与通知行建立代理关系后一般要互换密押和签 字样本,以保证不受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所侵害。由 于备用信用证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因此 审核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 信用证可经由除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 但该行应合理审慎的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一份备用信用证可同时注明依据isp98和ucp600开立此时isp98优先于ucp600即只有在isp98未涉及或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依据ucp600原则解释和处理有关条二内容isp98是根据联合国关于独立保函和备用证的公约在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基础上制定的共89款
(三)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根据交易情况而定 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受让受益人 开证行:担保人 保兑人:独立,与开证行地位相同 通知行 交单人
备用信用证通知的案例 A银行收到一份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为I银行。该证 格式规范、条款清晰。但由于没有密押,A银行无法确认 其表面真实性,因此向I银行发出核查书,要求其确认。 之后,A银行收到从I银行发来的加押电传,经核实, 密押相符,但电传报文不完整、措辞含糊。A银行又第二 次要求I银行确认该备用信用证的真伪。之后,A银行收到 I银行回复,声称该证是伪造的,但I银行所引用的参考号 和受益人有误。A银行又向I银行发出第三次查询,以进一 步明确该备用信用证的真伪以及I银行的回复中参考号和 受益人引用是否有误。未见I银行的答复,A银行又发出第 四次查询。最后,A银行收到I银行的明确答复,该备用 信用证系伪造的。
(四)内容 开证行名称 开证日期 受益人名称 开证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金额 需要提交的凭证 到期日 保证文句

UCP、ISP、URDG三者的比较

UCP、ISP、URDG三者的比较

UCP600ISP98URDG758评述1契约性质双方可根据合同对规则就行排除与修改2独立性3单据化4形式审核 Formal examination 仅审核单据的表面,依单据为唯一的依据,而不去调查其它5不可撤销性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撤销6生效、修改的有效性两种学说,一种说一经开立说,一种是通知到达说,从实务上看以前一种为准,“一旦开立/修改,一旦脱离控制,即视为不可撤消”A,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三、使用的范围B,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大众的观点认为美国的备证与欧洲的见索即付保函完全不同。

这完全是谬误的(A2)。

实际上从概念上及法律上两者功用一致(A3)。

唯一细小的差别出在,备证首先应用在美国国内市场,保函最初用于非经济责任的支持,而备证主要用于确保经济责任的进行。

由于起源不同,与保函相比较,备证与商业信用证更具相似度。

(A4)除了下边第1点关于承兑方面两及第2点历史形成的交单场所有所差别外,其它各方面基本相似。

在Betrams的著作当中,他将备证也一并纳入保函的概念当中独立性与单据化是三大规则的基石UCP600、ISP98及URDG758的比较二、三者主要的区别 由于备用信用证是由传统的商业信用证衍生而来,从运作角度,两者并没有很大的区别,都是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时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不仅如此,两者具备很多同的法律特征,如前边所述的独立性和单据性.它们的不同主要是基于法律上的目的而以不同的方式看待两者,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共同点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使用范围比商业信用证更广,主要有八种,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它包含一种直接付款的备证,在这点上URDG有着明显的区别,详见第10条一,性质和功能不同商业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发运货物取得提单后,通过向银行受单取得货款.银行付款的前提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

备用信用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担保,其在被用来作为贷款收付的保证手段的时候通常作为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托收等结算方式的一种信用补充手段.货物发运后,受益人不会主动要求主动去动用备证来完成货款的收付,而只是根据基础合同的要求,通过托收等方式来收取货款,只有在商业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无效时才回头寻求备用信用证的收款保护。

国际结算惯例

国际结算惯例
独立性保函
国际备用证惯例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国际结算惯例
国际结算惯例可以规范人们在国际结算过程中的 行为,减少或避免经贸法律冲突,降低交易成本。
国际结算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际结算惯例
默示
明示Biblioteka 国际结算惯例可以规范人们在国际结算过程中的行为,减少或避免经贸法律冲 突,降低交易成本。国际结算惯例本身它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
国际结算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国际结算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 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副标题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INCOTERMS贸易术语
缩写
术语全称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初识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惯例
国际结算惯例
国际结算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长期实践中 逐步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内容摘要]: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

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主题词]: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URDG、ISP98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银⾏保函与备⽤信⽤证的异同保函、银⾏保函与备⽤信⽤证的异同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称保证书,是指银⾏、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应申请⼈的请求,向第三⽅开⽴的⼀种书⾯信⽤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未能按双⽅协议履⾏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代其履⾏⼀定⾦额、⼀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便,⼀般公司及银⾏都印有⼀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1、产⽣原因 当承运⼈到达⽬的港时,买⽅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法凭借提单向承运⼈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的⾝份; 2、作⽤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保证在收到提单后⽴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提取货物所产⽣的⼀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与收货⼈⼀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海⽛规则和维斯⽐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辜的第三⽅的需要,汉堡规则第⼀次就保函的效⼒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与托运⼈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承运⼈与托运⼈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欺骗第三⽅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则承运⼈在赔偿第三⽅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效。

3、性质 (1)、是独⽴于委托⼈与担保⼈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与受益⼈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效的,由担保⼈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4、权责 委托⼈ 是向银⾏或保险公司申请开⽴保函的⼈。

保函索赔委托⼈的权责是 (1)在担保⼈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付款后,⽴即偿还担保⼈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切费⽤及利息。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修订及其对保函实务的影响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修订及其对保函实务的影响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修订及其对保函实务的影响“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修订及其对保函实务的影响文朱宏生作者简介朱宏生系ICC银行委员会保函小组成员、ICC DocDex专家、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保函专家组副组长、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事业部产品中心总经理兼首席保函专家国际商会是从2007年开始着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修订的,新修订版本将成为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下文简称“URDG758”)。

目前, URDG758终稿(Final Draft)已经完成,国际商会计划在2009年11月的布鲁塞尔国际商会会议最后通过。

URDG758有两大明显特点:一是在URDG758规则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化特征更加明显,与信用证更加接近;二是URDG758关于保函操作的具体规则比URDG458更加详尽。

本文从分析URDG758项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化特征入手,对比URDG458及其它独立担保规则,对URDG758终稿(Final Draft)的规则作全面介绍,并结合介绍对新规则实施对保函实务的影响进行分析,以便保函实务界人士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规则。

一、URDG758体现了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化特征,单据化的要求非常严格,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规则对单据化的要求,体现了见索即付保函为受益人提供迅速资金补偿的担保功能。

URDG758 第2条对“demand guarantee or guarantee”,“complyingpresentation”的定义清晰地界定了URDG758所规范的保函是独立保函。

第5条(Article5 Independence of guarantee and counter-guarantee)、第6条(Article 6 Documents v. goods, services orperformance)对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化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船舶预付款保函中关于索赔权转让的相关业务知识

关于船舶预付款保函中关于索赔权转让的相关业务知识

关于船舶预付款保函中关于索赔权转让的相关业务知识关于保函的索赔权转让,也就是提款权利的转让,说起来是个复杂的问题,这个涉及船舶预付款保函的法律属性,仲裁止付条款,以及独立保函转让和让渡的一些原理,以及英国法的规定。

总体而言,国内银行对船舶预付款保函的索赔权转让持反对态度,因此经常和船东的立场发生冲突。

国内银行谨慎的态度应该说来源于独立保函的一些国际惯例对索赔权转让的限制。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第四条规定:“The beneficiary’s right to make a demand under a Guarantee is not assignable unless expressly stated in the Guarantee or in an amendment thereto. This article shall not, however, affect the Beneficiary’s right to assign any proceeds to which he may be, or may become, entitled under the Guarantee.”由此可见URDG458 对索赔权的转让持谨慎的态度,但对保函收款权益的让渡是放开的。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Rule 6 Transfer, assignment, and 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 对备证提款权利的转让也设定了限制,除非备证明确注明,否则不可转让。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1995,Article 9 transfer of beneficiary’s right to demand payment ,Article 10. Assignment of proceeds也对提款权利的转让和收款权益的让渡做了区分。

独立担保中“欺诈例外”规则比较研究

独立担保中“欺诈例外”规则比较研究

独立担保中“欺诈例外”规则比较研究摘要:独立担保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同时由于独立担保制度的缺陷以及国际贸易的日趋复杂化,独立担保的欺诈案件也时常发生。

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也影响到独立担保制度本身的价值。

为了弥补独立担保机制的缺陷,各国立法和判例以及关于独立担保的国际公约和惯例都确立了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原则,对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进行制约。

本文主要从比较的角度来分析与独立担保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对于“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以及独立担保主要国家在法院判例中对于“欺诈例外”的立场,主要分析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独立担保的“欺诈例外”最后探讨一下我国的独立担保中关于“欺诈例外”的规定如何,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独立担保欺诈例外法院判例一、引言在传统的民商法中,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受到主合同的制约。

然而,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及其巨大的风险促使了独立担保的产生。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基础合同债务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基础合同债权人)作出的,表示在受益人向其提出索赔并提示一定的票据时,立即无条件的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这种担保不依附于主合同,付款人的付款义务也不是因为基础合同的未履行而导致,而是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

一旦债权人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要求,付款人即应当付款。

这种独立性的保函所要求的付款义务一般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

在国际担保实践中,独立担保的形式主要有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其他具有类似法律效果的其他担保文书。

然而,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是一把双刃剑,独立担保所要求的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在简化了受益人索赔的同时,也增加了受益人利用其缺陷进行欺诈的可能性。

欺诈索赔的现实存在也对独立担保制度提出的严峻的考验,因为其破坏了独立担保制度所追求的公平价值。

随着国际商事的发展,对于独立担保中经常出现的欺诈索赔现象,也并不是束手无策、任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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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概述备用信用证最初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所以两者在性质上、应用上基本上相同,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从法律观点来看,可以说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

备用信用证如今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

另外,由于两者适用的惯例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URDG,这将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故在国际经贸的往来中,有必要注意对两者的选择和适用。

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共性不管当事人之间协议适用URDG,还是ISP,他们都可以确信下列规则会被无条件适用,而不管协议里面是否对此有具体规定:1、无论是适用RUDG的见索即付保函,还是适用ISP的备用信用证,都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们虽然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则都独立于基础合同,无论该性质是否在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中做了特别申明。

(依据URDG第2条和ISP 第1.06(c)、(d)条的规定)2、无论是适用RUDG的见索即付保函,还是适用ISP的备用信用证,都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从开立之日起,就对担保人或开证人具有约束力。

(依据URDG第5条和ISP 第1.06(a)条的规定)(依据URDG第11-14条和ISP第1.083、担保人或者开证行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一致的。

条的规定)(依据URDG4、URDG和ISP均适用于文本性和电子化的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第2(d)条和ISP第1.09(c)条的规定)5、担保人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且他们的审单责任都局限在单据表面的形式上审查。

(依据URDG第9条和ISP第2.01条的规定)6、即或受益人并没有提交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但担保人或开证行都必须检查已经提交的任何单据。

(依据URDG第9条和ISP第3.02条的规定)7、如果申请延期未获得同意,符合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延期申请都被视为是付款请求,受益人有权获得付款。

(依据URDG第26条和ISP第3.09条的规定)8、对提交的单据中,不属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担保人或开证行不得审查。

(依据URDG第9条和ISP第4.02条的规定)四、《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异性1、电子化交单-URDG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保函和反担保函中写明对电子交单的认可。

只要电子单据符合保函的要求,无论保函和反担保函是以纸张或电子化的方式开立的,其都被予以认可(URDG第2(d)条);而ISP98则规定只有备用信用证里明确规定或承认电子交单时,电子单据才可以被认为符合要求。

(ISP98第1.09(c)条)否则,由开证行来决定认可或拒绝电子交单(ISP98第3.11(c)条)。

2、付款请求的时间确定ISP98规定如果开证行对要求付款的备用信用证不能确认,那么付款请求的时间应该从信用证被确认的那一天起算(ISP98第3.03(c)条);URDG对此没有规定,如果发生类似问题,将根据个案中的适用法来确定。

3、转让-如果保函中写明是其可以转让的,那么保函的转让不需要再征得担保人的特别同意(URDG第4条);即或备用信用证表明是可以转让的,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仍然要征得开征行的同意(ISP98第6.02条)。

4、通知委托人(也即申请人)的义务-URDG要求担保人(及指示人)在收到付款请求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委托人(URDG第17条),在受益人申请延期时,担保人(及指示人)负有同样的通知义务(URDG第26条);而ISP98并不要求开征行履行上述两项通知义务(ISP98第3.01条)。

5、担保人/开证行的自由斟酌权-担保人无权单方面修改保函的内容,否则将面临丧失对委托人的追偿权的风险,哪怕这种单方面的修改仅限制于对担保人利益的考虑和操作上的便利,也是不行的;在ISP98第3.11条列举的有限情形中,开证行为维护自身对申请人的追偿权不受侵犯,有权单方面修改信用证条款以及ISP的某项规则。

开证行在这方面的自由斟酌权包括:(1)接受营业日终止后的交单,而根据ISP98第3.05(b)条的规定,这样的交单被视为是在接下来的一个营业日内的交单。

(2)视日期注明晚于提交日的单据为相符单据,而根据ISP98第4.06条,这样的单据被认为是不符单据。

6、最后期限日交单-如果是在最后期限日交单,因为担保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担保人在那一天停止营业,其付款责任将被免除,受益人无权因此要求延期(URDG第13条)。

但是如果停止营业的原因是由担保人的故意引起的,则13条的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由个案中的适用法来确定担保的有效期是否延长;而根据ISP98第3.14(a)条的规定,无论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还是开证行能够控制的原因所导致的停止营业,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都将从开证行重新恢复营业之日起自动延长30个历日。

7、各单据之间的不符性-URDG要求担保人审查所提交的单据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如果存在,则拒付,而不论保函是否对此做出了约定(RUDG第9条);然而只有备用信用证里明确写明,单据之间不符则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才有权因此拒付(ISP98第4.03条)。

8、交单的语言要求-RUDG对此未做规定。

但事实上,根据适用法(注意不是根据URDG),在必要的情形下,尽管提交的单据所使用的语言不是保函上所使用的语言,但担保人仍然应该审查这些单据,必要时还应予以翻译。

严格解释上讲,URDG第12条只免除反担保中指示人向担保人传送保函时出现翻译错误,或没有翻译所产生的责任;然而根据ISP98第4.04条的规定,任何交单所使用的文字必须与备用信用证所使用的文字相同,否则其付款请求将遭到拒绝。

9、请求付款时是否要求提交其他申明-根据URDG所开立的保函,在请求付款时,必须按第20(a)条的规定,除了提交书面的付款请求书外,还必须按保函要求提交其他相关书面文件,这些文件必须申明i)委托人违反了其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ii)委托人违约的事实方面,而不管保函对此是否有明确说明。

同样,在反担保函中,请求付款时,必须按第20(b)条的规定,提交书面申明,即担保人已经接到受益人按本条款递交的付款请求书,也不管反担保函中对此是否作出了明确说明;但是根据ISP98第4.17条的规定,提交任何申明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备用信用证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一项申明,但该申明的内容并不需要具体化,ISP98认为这样的申明足以代表付款的期限已到,因为备用信用证中表述的付款情形已经出现。

该申明不需要说明申请人已经违约,更不需要说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约。

因为ISP98同时规范有条件支付的备用信用证,以及一经受益人请求即行付款的备用信用证,后者请求付款时根本不需要任何违约事实的出现。

同理,在反备用信用证里,请求付款时根本不需要提交任何申明或文件,除非反备用信用证里有特别规定。

10、权利排除-URDG在对担保人和委托人的权利排除方面没有规定;但ISP98针对开证行规定,开证行无权主张在拒绝付款的通知中没有提及的单据不符点(ISP98第5.03条)。

针对申请人规定,如果开证行对不符单据予以付款,申请人没有及时提出反对,则申请人无权抗辩开证行的付款请求(ISP98第5.09(c)条)。

11、适用法和管辖法院-除非保函和反担保函中有其他约定,适用法应该是担保人或指示人(某些情形中)的营业地所在地法。

如果担保人或指示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按签发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担保人所在的营业地法(RUDG第27条)。

除非保函和反担保函中有其他约定,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关于保函的纠纷,以及担保人和指示人之间关于反担保函的纠纷由担保人或指示人(某些情形中)的营业地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如果担保人或指示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按签发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担保人所在营业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RUDG第28条);ISP98对这两者未做规定。

12、其他-ISP98对迟延付款、汇票的承认与流通等作出了相关规定(ISP98第2.01(b)条);URDG对此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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