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分析研究会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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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性质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该组织的目标、范围、权益以及成员的权责等重要事项。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作为该学会的基本准则,具有指导和约束成员行为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的内容和意义,以期更全面地理解这一学会及其在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一、章程的前言和目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的前言明确了该学会的目标和宗旨。

在这个部分,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学会的追求:推动我国婚姻法和家庭法的研究与发展,促进婚姻家庭法理论的交流与探讨,提高婚姻家庭法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这些目标体现了学会对于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视和责任感,以及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的承诺。

二、章程的组织架构和成员资格章程给出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组织架构和成员资格的具体规定。

该学会的组织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秘书处构成。

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工作的决策,理事会是学会的议事机构,秘书处则负责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这一组织架构体现了学会的组织体系和分工,为学会的运转提供了基础。

成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会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章程中,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和名誉理事。

普通会员需要符合一定的学术要求并参与学会的学术活动,在被推荐后获得资格。

而理事和名誉理事则是在普通会员的基础上,根据其在婚姻家庭法学研究领域的贡献和声望而被选举或提名出任。

这些规定保证了学会的成员质量和声誉。

三、章程的学术交流与发展内容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明确了学会在学术交流与发展方面的内容和方式。

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期刊等是学会推动学术交流和沟通的主要形式。

研讨会为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探讨婚姻家庭法学问题的平台,学术报告会则是学会学者分享最新研究成果和发现的重要场所,而学术期刊则是学会成果的集中体现和传播方式。

四、章程的会费收取和财务管理章程中对会费收取和学会财务管理进行了规定。

最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001 精品

最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001 精品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篇一:中国法学会研究会2019年年会计划(部分)序号研究会1证券法学国际经济贸2易法中国法学会研究会2019年年会计划(部分)作者:法学院时间:2019519154043字号:【大中小】中国法学会研究会2019年年会计划(部分)时间:2019-05-10091503来源:研究部责任编辑:时间地点主题主办和承办单位证券法学会主办4月22日报到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4月23日开会法治建设浙大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承办4月22日报到国经法学会主办,浙江杭州国际经济法与全球经济治理法学会国经法学研究4月23、24日开会承办,浙大经济学院3商法学4检察学5保险法学6知识产权法会5月6日报到5月7日开会5月18日报到5月19、20日开会6月3日报到6月4、5日开会6月22日报到北京商法的国际化与中国经验桂林依法治国与完善检察制度大连中国保险法的国际化发展研讨会重庆创新与共享: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与浙大跨境电商研究院协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6月23、24日开世界贸易组7织法8比较法学9社会法学环境资源法会6月24日报到哈尔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的发展6月25、26日7月2日报到长春比较司法制度研究7月3、4日开会7月15日报到7月16、17日开深圳经济新常态、共享发展与社会法会7月15日报到武汉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7月16、17日开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10法学教育研究会海洋法体育法学刑诉法学会7月29日报到呼和浩7月30、31日开新发展理念与法学教育改革”特会8月舟山维护海洋权益和反制南海仲裁8月17日报到乌鲁木8月18、19日开体育事业“十三五”发展的法治保障齐会8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法学会、浙江海洋大学联合主办新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1112131415能源法学8月北京能源革命与能源立法16法学期刊8月下旬长春待定完善刑事执行制度17监狱法学9月中旬福州乌鲁木18警察法学9月下旬警察法治论坛齐9月23日报到“五大发展理念”背景下的民族事务19民族法学9月24日、25日昆明依法治理开会20法律文书学9月24日北京司法改革与法律文书发展21行政法学10月14日报到南宁行政不作为法律问题、市场监管的行吉林大学法学院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建省监狱工作协会新疆警察学院云南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广西大学篇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继承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大连举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继承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源:西北民商法律网作者:佚名日期:2019年10月29日浏览:2019年10月20日至22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继承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举行。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综述

第一部分:开幕式1.1 2023年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于5月15日在北京隆重开幕。

1.2 开幕式由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主持,会长在致辞中介绍了本次年会的主题和重要意义,强调了法理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部分:主题发言2.1 今年的年会主题为“法治与社会发展”,围绕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展开了研讨和交流。

2.2 首场主题发言由知名法理学专家张教授进行,他围绕“法治的本质和功能”展开了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2.3 来自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法治与经济发展、法治与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对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见解和观点。

第三部分:专题研讨3.1 年会设立了多个专题研讨环节,包括宪法与法治、行政法与法治、刑法与法治等多个方面。

3.2 专题研讨环节吸引了众多与会者的关注,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就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共享和探讨,推动了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3.3 会议还邀请了国内外著名法学专家进行同期学术交流,促进了法律学术研究的国际化。

第四部分:闭幕式4.1 年会在5月18日圆满落幕,闭幕式上,王教授对本次年会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法理学研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了期许和展望。

4.2 各专题研讨环节的最优精华成果获奖名单揭晓,得奖者进行了颁奖仪式。

4.3 本次年会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促进我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法治建设探索了新的路径和方向。

第五部分:展望5.1 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的年会为法学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评台,促进了专家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化。

5.2 未来,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将继续举办年会,为法学界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推动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以上是我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3年会的综述,盼望法理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心系普天下婚姻家庭的幸福——评《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

心系普天下婚姻家庭的幸福——评《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二版)
北 京 由群 众 出 版 社 出版 。 是 中 国法 学 会 婚 姻 家 庭 法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它
段 伟 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陈苇教授在此 书 2 0 0 0年第 版 出版十年后的修订版 。 作者在对第一版进行大量修订 的基础上 , 新 增 了自己近十年的最新学术研究 成果 , 是其辛勤研究与智慧的结 晶, 其 中有 些 专 题 研 究 论 文 已被 刊登 在 国内 外 学 术 期 刊 上 ,产 生 了广 泛 的社 会 影 响 。 十 年磨 一剑 ” 此 书 全 面 展 现 了作 者 近 十 年 在婚 姻 家庭 法 领 域 “ 。 的前沿学术研究成果与精 益求 精的学术精神 ,反映 了作者对 中国改革 开 放 以来 婚 姻 家 庭 法研 究 的最 新 动 态 。 此 书 第 二 版 的 出版 如 同它 初 版 的 出版 一 样 ,不 仅对 婚 姻 家庭 法 学研 究 的 深 入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理 沦意 义, 而且对我 国制订 2 世纪 《 国民法典 ・ l 中 亲属编》 具有重要 的立法参 考价值 。 《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 第二版 ) ( 的内容梗概 此书的结构体系同初版相 同 , 仍然 由序论 、 本论和附论三大部分组
科技信息.
博 士 ・ 家论 坛 专
心 系普 天 下 婚 姻家 庭 硇 幸福
评《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 第二版 ) ( 20 0 1年修正后 的《 婚姻法》 布实施 9年 之际 , 颁 《 国婚 姻 家 庭 法 立 法 研究 》 第 二 版 ) 以下 称 此 书 )于 2 1 中 ( ( 0 0年 1 在 月
离 婚 扶 养 制 度 的 补 充 、 童 最 大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的 确 立 、 子 关 系 推 定 与 儿 亲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

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

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

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

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

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

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

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

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重视调查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

辽宁省法学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辽宁省法学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学术动态2008年7月3日,辽宁省法学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学研究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论研讨会在兴城市召开。

本次会议主要有两个议题:一是回顾与展望研究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换届选举;二是研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研究会的工作情况省妇联副主席邱立明同志继续当选辽宁省法学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研究会会长。

她在工作报告从三个方面回顾了五年来的工作:一是在本省反家庭暴力地方性立法论证提出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意见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框架结构、我省修改《<妇女法>实施办法》立法建议工作中尽力尽责,形成了多项科研成果。

二是在普法宣传活动、法律辅导活动、法律援助活动中,充分发挥研究会成员的岗位作用和专业能力。

三是拓展研究会成员的范围,增强研究会的功能,不间断地组织学术研讨活动。

邱立明会长对今后的工作作了安排和部署。

二、关于学术交流活动年会收到论文132篇。

会上,围绕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近几年,女性农民工问题一直是本会关注的热点。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院长朱频认为,城市女农民工在其打工生涯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如大多数女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导致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如果发生伤残则医疗与赔偿均面临困难;女农民工无法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其医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面临空缺,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福利待遇。

她提出,应在立法、政府行为的层面加强对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保护,其中,建立切实可行、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务之急。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补偿制度”问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裴桦副教授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在补偿范围上建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补偿请求权:(1)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以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2)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或以个人财产支付共同财产应承担的费用;(3)其他共同财产从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受有利益的情形。

程啸: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

程啸: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

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程啸(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撰写文献综述的目的所谓文献综述,是指研究者对某一领域或关于某一问题的文献资料进行的提炼综合并在此基础上所做的评论与叙述。

在学术研究尤其是大型论文(硕士、博士论文)中,文献综述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论文的选题是否合理、可行,最终论文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取决前期的文献综述的质量。

文献综述的目的或者说文献综述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使研究者以及其他读者熟悉现有研究领域中就某一问题的相关研究的演变、最新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文献综述是在撰写者阅读分析了关于某一问题相关的文献后所撰写出来的,因此,通过阅读文献综述,人们可以高效、准确的了解某一研究主题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2、可以学习借鉴他人好的研究方法,了解他人是如何界定关键概念的。

文献综述中的文献并非都是高质量的,但通过比较也可以发现那些真正高质量的、好的作品,从而学习前人好的研究方法、思考路径,并了解他人是如何界定某些关键的概念的。

3、可以发现既有研究中的不足与尚未解决的问题,明确未来研究的问题以及思考的方向。

任何学术研究应当是知识的增量积累而非简单地存量盘活。

炒冷饭是学术研究的大忌。

然而,任何研究都是在前人基础上进行的,文献综述就是可以使研究者充分发现他人已有研究的不足、缺陷及改进的可能性,从而为自己未来的研究提供问题,确定思考的方向。

二、文献综述的方法(一)确定研究的主题现代法学文献浩如烟海,因此确定文献综述的研究主题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这样的主题很可能就是今后研究的课题。

当然,真正的研究课题可能会比文献综述的主题小,也可能比它要大。

确定文献综述的主题的大小要考虑几个因素:其一,时间因素。

其二,文献因素。

如果主题太大,因涉及的文献总量太大,牵扯的问题太多,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

如果主题太小,又会出现文献太少,失去综述的意义。

当然,请教老师、与同学朋友商量,也不失为好的方法。

不过,在我们的侵权法研讨课中,文献综述的主题已由教师确定,无须各位费神。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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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承 法 修 改 热 点 难 点 问题 研 究
关 于继承法 修改 热点 难点 问题 的研 究 , 学 者们 主要针 对特 留份 制度 构建 、 放弃 继承 权 的效力 认定 及 回复和代 位 继 承 、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和 顺 序 、 夫妻
共 同遗嘱效力 、 遗嘱代 理及 信托 和遗 嘱受 益人 的 回 避、 公证 遗 嘱 的撤 销 及新 型 遗 嘱 的效 力 、 遗 产 继 承 中债权人利 益保护 、 遗 产管 理 和遗 嘱执行 人制 度 构
规定 四个继 承顺 序 。第 一 顺序 继 承 人 为子 女 及其 直 系卑 亲属 , 亲 等 近者 优 先 ; 第二 顺 序 继 承人 为父 母; 第 三顺序 为祖 父 母 、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 第 四 顺序 为 四等 亲 以 内 的其 他 亲属 。配 偶无 固定 继 承
的财产 的除 外 地位 ; 对 于 遗产 的性 质 界定 , 应 当去
量和 比例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而定 。另有 学 者认 为 , 对尽 了主要 赡 养 义务 的丧 偶 儿媳 、 丧偶 女婿 , 可 保
留 目前 的规定 。 对 于 法定 继 承人 的顺 序 , 有 学者 认 为 , 我 国应
法学研究 会 2 0 1 2年年 会 暨继 承法 修改 与 完善 研 讨 会—— 纪念 中 国法学 会 恢 复 重建 3 0周 年 ” 在 辽 宁 大连 隆重举 行 。会议 由 中 国法 学会 婚姻 法 学 研 究 会主 办 、 辽宁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承 办 、 大连 市 科 学 技

婚姻家庭研究进展论文文献综述

婚姻家庭研究进展论文文献综述

婚姻家庭研究进展论文文献综述婚姻家庭一直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个体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关系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为了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进展,本文将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探讨当前婚姻家庭研究的热点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婚姻家庭研究的历史回顾婚姻家庭研究作为一个学科领域,起源于20世纪初。

最初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夫妻关系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婚姻家庭研究也逐渐深入到家庭暴力、离婚率、家庭教育等更为复杂的议题上。

在这一过程中,学者们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研究体系,为我们深入了解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二、婚姻家庭研究的热点问题1. 婚姻稳定性研究婚姻的稳定性一直是婚姻家庭研究的重要议题。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人们对于婚姻的稳定性越来越关注。

学者们通过长期的追踪调查和数据分析,发现婚姻稳定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夫妻关系质量、经济状况、家庭教育等。

未来的研究需要更加深入地探讨这些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提高婚姻稳定性提供更为有效的对策。

2. 家庭教育研究家庭教育对于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家庭教育研究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热点之一。

学者们通过比较不同家庭教育方式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发现家庭教育方式对子女的发展有着显著的影响。

未来的研究需要更加深入地挖掘家庭教育的内在机制,为家庭教育提供更科学的指导建议。

3. 家庭暴力研究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近年来,家庭暴力研究备受关注。

学者们通过调查研究和干预实践,逐渐揭示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预防措施。

未来的研究需要更加深入地探讨家庭暴力的心理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干预家庭暴力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三、婚姻家庭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1. 跨学科研究婚姻家庭研究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

未来的研究需要更加注重跨学科的合作,整合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为婚姻家庭研究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视角。

法学视角下的婚姻家庭法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婚姻家庭法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婚姻家庭法研究婚姻家庭法是法学领域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从法学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内在逻辑和实践效果。

首先,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是指两个人在法律的约束下建立的相互关系,而家庭则是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单位。

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意味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和谐。

在婚姻家庭法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虽然婚姻家庭法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也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对离婚进行限制,以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例如,婚姻家庭法中规定了一些离婚的限制条件,如夫妻双方要经过一定的审查和调解程序,以确保离婚不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婚姻家庭法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财产分割是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子女抚养则是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在这些问题上,婚姻家庭法往往需要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断和保障。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关注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等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经济等多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性别歧视则是指对于性别不平等的现象和态度。

婚姻家庭法通过对家庭暴力的追究和制裁,以及对性别歧视的禁止,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增强婚姻家庭的平等和公正。

婚姻家庭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例如,在婚姻家庭法中,随着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对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此外,随着人们对于家庭和婚姻定义的变化,婚姻家庭法也需要对多样化的家庭形式给予应有的关注和保障。

总之,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法学研究领域,不仅仅关注于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其内在的价值和意义。

在法学视角下,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婚姻家庭法的本质与目的,以及其在社会和个体层面的实践效果。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作者:陈苇段燕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01期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172012年10月20日至21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继承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纪念中国法学会恢复重建30周年”在辽宁大连隆重举行。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办。

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共计150余人出席了会议。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秘书长林中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穆红玉,辽宁省法学会秘书长院国强,辽宁师范大学副校长曲维教授等领导到会并致贺辞。

本次年会共收到交流论文88篇。

在会议研讨阶段,与会者围绕三个主题进行小组发言讨论:(一)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二)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研究;(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现根据本次年会的交流论文和分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代表研讨的主要问题与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一、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关于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学者们主要针对特留份制度构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认定及回复和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遗嘱代理及信托和遗嘱受益人的回避、公证遗嘱的撤销及新型遗嘱的效力、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人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讨论。

现将主要学术观点归纳如下:(一)继承法修改的立法视角与立法技术关于继承法修改的立法视角,有学者主张,对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应当结合最新民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物权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立法的成果,统一协调地进行,形成一个概念统一、逻辑自冾、制度和谐的有机法律整体,确保修法的时代先进性。

关于继承法修改的立法技术,有学者提出,除了常规的修订立法程式外,应当由立法机关主导开展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因为,从根本上讲,法律的效力来自民众的认同,而不是立法者的强制。

程啸: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

程啸: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

欢迎阅读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程啸(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撰写文献综述的目的所谓文献综述,是指研究者对某一领域或关于某一问题的文献资料进行的提炼综合并在此基础上所做的评论与叙述。

在学术研究尤其是大型论文(硕士、博士论文)中,文献综述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论文的选题是否合理、可行,最终论文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取决前期的文献综述的质量。

文献综述的目的或者说文献综述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因此,23任何研1的论文,则属于二手文献,可信赖度也还凑合。

但是,如果你阅读的是中国的法学教授在阅读日文或台湾学者的相关文章后写成的关于物权行为的论文,就属于三手文献了。

可信赖度已经非常低了。

总的来说,判断某一文献是否属于原始文献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讨论的问题是否是该作者所在国的问题。

英国学者写的英国法问题、中国学者写的中国法的问题,这些文献才可能是原始文献。

而英国学者写的德国法问题或德国学者的英国法问题,原则上都属于二手文献。

当然,不排除托克维尔这种思想家,虽然是法国人,其写的《论美国的民主》成为经典文献的可能性。

(2)该领域的第一篇文献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献,第一篇文献可以通过发表时间确认,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献多要通过引用率展示之。

如CSSCI他引次数、CNKI他引次数等。

(3)作者的名望。

有很高学术声望、名望,非常爱惜羽毛的学者的文献属于原始文献。

当然,也不排除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可能性。

(4)新旧程度。

一篇文献中使用的资料、数据越新,该文属于原始文献的可能性越大。

当然,这不是意味着无须考虑一本着作以往的版本。

(5)出版社的声誉。

国内的出版社虽然在声誉上不如西方的出版社那样梯队分明,但也有公认。

例如,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法律出版社等。

美国的如West、Havard出版社、Litter&Brown 出版社。

英国的剑桥出版社、牛津出版社、Sweet&Maxwell出版社等。

(6)来自实践的文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指导性案例、各种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等。

程啸: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

程啸: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

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程啸(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撰写文献综述的目的所谓文献综述,是指研究者对某一领域或关于某一问题的文献资料进行的提炼综合并在此基础上所做的评论与叙述。

在学术研究尤其是大型论文(硕士、博士论文)中,文献综述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论文的选题是否合理、可行,最终论文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取决前期的文献综述的质量。

文献综述的目的或者说文献综述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使研究者以及其他读者熟悉现有研究领域中就某一问题的相关研究的演变、最新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文献综述是在撰写者阅读分析了关于某一问题相关的文献后所撰写出来的,因此,通过阅读文献综述,人们可以高效、准确的了解某一研究主题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2、可以学习借鉴他人好的研究方法,了解他人是如何界定关键概念的。

文献综述中的文献并非都是高质量的,但通过比较也可以发现那些真正高质量的、好的作品,从而学习前人好的研究方法、思考路径,并了解他人是如何界定某些关键的概念的。

3、可以发现既有研究中的不足与尚未解决的问题,明确未来研究的问题以及思考的方向。

任何学术研究应当是知识的增量积累而非简单地存量盘活。

炒冷饭是学术研究的大忌。

然而,任何研究都是在前人基础上进行的,文献综述就是可以使研究者充分发现他人已有研究的不足、缺陷及改进的可能性,从而为自己未来的研究提供问题,确定思考的方向。

二、文献综述的方法(一)确定研究的主题现代法学文献浩如烟海,因此确定文献综述的研究主题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这样的主题很可能就是今后研究的课题。

当然,真正的研究课题可能会比文献综述的主题小,也可能比它要大。

确定文献综述的主题的大小要考虑几个因素:其一,时间因素。

其二,文献因素。

如果主题太大,因涉及的文献总量太大,牵扯的问题太多,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

如果主题太小,又会出现文献太少,失去综述的意义。

当然,请教老师、与同学朋友商量,也不失为好的方法。

不过,在我们的侵权法研讨课中,文献综述的主题已由教师确定,无须各位费神。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促进婚姻家庭法学科的发展,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研究成果的应用,特设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的专业学术学会,全国婚姻家庭法学科类法学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组成。

第三条研究会依托中国法学会,为全国范围内开展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法律宣传教育、学术交流活动等提供平台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传播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五条研究会的任务是:(一)研究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二)开展国内外婚姻家庭法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组织开展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论坛等活动,促进学术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四)组织编撰、翻译和推广相关专著、学术期刊及教材。

(五)开展青年学者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组织相关学科的青年教师、研究人员的交流与培训。

(六)参与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政策研究和司法实践,为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研究会的职责是:(一)组织召开全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议,履行会员大会职责。

(二)制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计划。

(三)审议并颁布论文奖、研究成果奖等评选办法。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项目的开展。

(五)开展婚姻家庭法学研究领域的学术调研活动。

(六)编辑和出版有关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学术期刊和论文集。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组织相关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

(八)建立相关学科数据库和资源共享平台,推广和应用相关研究成果。

(九)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普及婚姻家庭法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研究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秘书处第八条会员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召开会议,讨论并审议有关研究会工作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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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综述2018年11月13日至15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厦门隆重召开。

来自全国法学院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的12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福建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谢美琴、厦门大学副校长赖虹凯等领导到会并致贺辞。

本次年会的议程分为:开幕式、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论坛、小组专题讨论以及闭幕式。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作“2018年度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并主持召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讨论通过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担任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担任常务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李明舜教授担任副会长兼任秘书长。

此次年会共收到交流论文76篇。

在会议研讨阶段,与会者围绕以下四个议题进行主题发言及小组讨论:<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2)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研究;<3)老年人权益的家庭法保护;<4)家庭暴力立法研究。

现根据本次年会的交流发言和分组讨论情况,将与会代表研讨的主要问题与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对于2018年8月13日实施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与会者对其中广受普通民众与学界关注的夫妻财产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如离婚时夫妻不动产之归属问题、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归属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之归属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问题等。

另外,对夫妻的生育权、确认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婚姻期间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以及婚姻瑕疵登记等问题也进行了研讨。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不动产之归属问题1.父母购买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问题对于《解释三》第7条有关父母购买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问题的规定,学者们的争议比较大。

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属于该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学者认为,既然父母以自己的行为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表明该不动产仅仅赠与自己的子女,此规定尊重了财产赠与人的意愿,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自由价值取向;但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有悖于现行《婚姻法》婚后所得共有制的精神,与身份财产制的本质属性不相融,同时还忽略了中国特定国情下婚姻家庭的文化情境。

婚后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该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对“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对此,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该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共同共有的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法》的基本精神,且不符合私法的价值理念。

因此,它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建议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

此外,另有学者认为,该条第一款规定不分情况地将登记视为明示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在第二款中又不分情况地不将登记作为明示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同一条解释中两种规则自相矛盾。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之归属问题《解释三》第10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在离婚时协议分割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该条规定的内容在法理上符合物权取得的原理和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但该规定忽视了婚姻关系的身份性和特殊性,过分强调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效力。

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使男性离婚成本降低,从长远看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看,体现了《解释三》性别平等意识存在不足。

该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此,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

对于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如何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涉及到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以及该款项对应的价值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如何操作等一系列的问题。

此外,有学者认为,《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是婚前一方购买的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同时该解释第5条规定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房产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因此个人房产的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但该解释第10条第二款又规定产权登记一方应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予以补偿,自相矛盾,既然个人财产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就无需就增值部分对他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归属问题《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有学者认为,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一律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是不合理的。

诚然,“孳息随原物”是物权法的规则,但该规则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依据。

根据《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判断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应考虑孳息是否凝聚了夫妻双方的劳动。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对个人婚前财产进行了投入劳动包括管理,其所产生的孳息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才能体现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之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均属于共同财产的要求,才符合夫妻财产权利平等的价值理念。

另有学者认为,由于“自然增值”并非法律用语,指向不明确,对“自然增值”的理解容易产生歧义。

<三)夫妻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之归属问题对于《解释三》第13条有关夫妻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之归属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此条规定是将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养老金期待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这不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对该养老金的财产权利,不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之公平价值理念。

从我国现行《婚姻法》之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看,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应不分份额地享有财产权利,这些财产中当然也包括婚后一方缴纳养老金及养老金的期待利益。

从夫妻婚后积累的养老金的来源看,养老金一般是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的工资缴纳的,那么用工资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养老金期待利益的分割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夫妻一方外出工作,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双方从事的劳动价值是相同的。

因此,应将夫妻一方在婚后积累、在离婚时未实际取得的养老金的期待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四)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问题《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善意第三人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无权追回该房屋,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一方赔偿。

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本条的规定和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相一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解释三》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婚姻住房也一律适用《物权法》的规则是不合理的。

该规定没有区分夫妻一方处分的共有房屋是否为婚姻家庭住房,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婚姻家庭住房这一基本生活所需的共同财产之自由,没有给予任何限制,对夫妻他方的财产权之自由价值保障明显不足,不利于婚姻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实现。

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婚姻家庭法应当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这一婚姻家庭当事人赖以维持生存的基本人权。

因此,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婚姻家庭住房应当增加但书规定:“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五)夫妻的生育权问题《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不得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对此,有学者认为,解决夫妻生育纠纷是理论及实务领域的难点,本条提供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具体认定夫妻因生育纠纷导致感情破裂时要注意综合判断,应注意避免简单将“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影响夫妻感情的各种因素,以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六)确认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问题《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提供必要证据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确认方的主张成立。

对此,有学者认为,本条规定了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方法,为此类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实践操作。

但是在具体适用时,法院对亲子关系进行司法推定应非常慎重,应考虑到亲子鉴定涉及到父母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问题,应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解决问题。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能否当然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值得商榷。

因为,亲子鉴定是个医学问题,应由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结论,而非由法院进行司法推定,否则可能出现推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形。

另有学者认为,“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第75条的规定,是将财产诉讼证据规则直接适用身份关系诉讼,其理论基础是错误的。

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诉讼性质不同,其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均不相同。

如果“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直接适用该证据规则第75条,法官就应当受该证据规则的拘束,这不符合身份关系诉讼的特点,容易造成司法误导,产生负面影响。

<七)婚姻期间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问题《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

对此,有学者认为,该条解释虽然实用,但操作性不很强。

由此会带来以下问题:第一,在父母双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作为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没有变更监护关系的情况下,由谁担任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如果有关组织<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承担相应的职责,实践中可能会因该解释的笼统规定而发生懈怠或推诿,加之我国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智力残疾子女方面的法律措施并不尽如人意,可能会使该条解释规定流于形式。

因此,建议对该条再增加一款内容:父母双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当变更监护关系;变更监护关系后的监护人可以提起相应的请求。

<八)婚姻瑕疵登记问题《解释三》第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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