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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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书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书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书尊敬的议案负责人:我在阅读您提出的议案后,对其中的一些方面提出了一些批评和意见。

我认为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以确保议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以下是我对议案的具体批评和意见:1.目标不明确:议案中提出的目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时间框架。

我建议在目标设定上更加具体明确,以便能够评估议案的实施效果。

2.缺乏可行性分析:议案中没有对实施议案所需资源和条件进行详细的分析。

我建议在可行性分析中考虑到预算、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议案的可行性。

3.缺乏相关数据支持:议案中的一些论述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持,使得其论据不够有说服力。

我建议在议案中引用相关研究和数据,以加强议案的可信度。

4.未考虑潜在风险:议案中对潜在风险和挑战的考虑不足。

我建议在议案中对可能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以确保议案的顺利实施。

5.缺乏参与机制:议案中没有明确的参与机制,使得相关利益相关方无法有效参与议案的制定和实施。

我建议在议案中设立参与机制,促进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共享。

6.缺乏监测和评估机制:议案中缺乏监测和评估议案实施效果的机制。

我建议在议案中设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议案实施情况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7.未充分考虑社会影响:议案中未充分考虑议案实施对社会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问题。

我建议在议案中加入社会影响评估,以确保议案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8.缺乏沟通和宣传策略:议案中没有明确的沟通和宣传策略,可能导致议案的推广和实施困难。

我建议在议案中设立沟通和宣传策略,提高议案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9.缺乏持续改进机制:议案中没有明确的持续改进机制,可能导致议案的效果难以持续和提升。

我建议在议案中设立持续改进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议案,以确保其长期有效性。

10.缺乏国际合作:议案中缺乏国际合作的考虑,限制了议案的影响力和可持续性。

我建议在议案中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以推动议案的全球化。

建议和意见的区别

建议和意见的区别

建议和意见的区别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

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

三、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四、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五、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不同。

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人大代表的建议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1条、地方组织法第19条和代表法第1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建议和意见的区别是什么?从字面含义上来说,提建议算是好的,提意见人家就会觉得你有问题,认为你是愤青,认为你不服从管理,认为你有偏见。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关于代表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
出和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议案
(一)代表所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二)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问
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
提出,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四)对党群团体工作的议案,请直接向有关党
组织和群众团体反映,不要向大会提出。

(五)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不作
为议案提出。

(六)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写清楚要求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理由,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七)代表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排在第名的为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

(八)本次会议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是月日上午点。

议案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由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
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九)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
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质询案
(一)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回。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doc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doc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什么区别?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长期以来,由于对议案和建议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各地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因此,有必要把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一比较,以便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笔者认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以下七个方面不同。

一、反映的内容不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应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凡属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组织处理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等,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是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解释案,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是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解释案和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无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只能是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

而代表建议的内容则相对较为宽泛,既可以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指向机关不同。

代表议案的指向机关只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代表建议既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提出,在实践中,代表建议更多地是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

三、办理机关不同。

代表议案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办理,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提出意见。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正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代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职尽责地提出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办理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和其他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九条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报告

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报告

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报告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预备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20xx年9月14日至5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副主任刘欣庆为组长、部分县人大代表以及县人大代工委、政府办负责人为成员姚学甲的检查组,深入本布图镇、查干诺尔乡、博湖镇采取代表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县八届五次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异常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的情况汇报下述:一、基本情况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代表所提交的3件议案和6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属农林水牧类10件,原属城建交通环保类6件,属科教文卫类11件,属财经、政策法规类36件。

这些建议、责难和意见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我县民主化和经济建设,为个股机会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薄弱环节问题出谋献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和支持。

从检查的整个个别情况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对劝告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是很重视的。

县人民政府通过规范程序、层级负责、跟踪查办、综合协调、突出重点、坚持走访巡访制度等举措,提高了减低代表建议办理的品质和效率,使代表建议办复工作取得了实效。

今年人大议决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质量与往年相比有进一步办理手续的降低,代表对办复情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参加今年仔细检查的代表对今年各承办单位“办理前与代表见面,办理中征求代表意见,办理后做好跟踪检查”这一基本法律条文普遍表示满意。

截止到目前,关于控制辍学生其他工作、能保持骨干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和协调凯泽公司及时兑付豪华版原料款的3件议案全部得到了解决;大部分建议、批评、意见,经过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努力争取县基本得到了解决的有32件,占53.3;一时难以解决的力劝,已经纳入计划,力争尽快逐步解决的有21件,占35;受各种因素影响,近期内难以解决的7件,占11.7。

代表如何提出规范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如何提出规范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如何提出规范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执行职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渠道。

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注意哪些要求,才能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论从格式还是内容都更加规范:1、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应当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将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把参加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认真酝酿、准备、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要注意避免简单地转递他人意见或者将不成熟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2、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要注意提出的质量,不片面追求数量。

要特别注意提出的层次,主要就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应实际情况和问题。

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标题要简短明了,内容要清楚、具体,避免空泛、笼统,使承办单位能够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注意不要以为只有代表议案重要或者受重视,而把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4、联名代表应当共同负责。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介绍情况、集体讨论等适当方式,使其他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每一位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真阅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再签名附议。

5、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

为便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长期以来,由于对议案和建议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各地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因此,有必要把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一比较,以便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笔者认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以下七个方面不同。

一、反映的内容不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应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某某某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某某某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凡属应当由人民某某某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组织处理的事项,某某某某某某、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等,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是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解释案,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某某某会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是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解释案和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无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只能是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

而代表建议的内容则相对较为宽泛,既可以是关系发展稳定大局和某某某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指向机关不同。

代表议案的指向机关只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代表建议既可以向人大及其某某某会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提出,在实践中,代表建议更多地是向某某某府及其部门提出。

三、办理机关不同。

代表议案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某某某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办理,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提出意见。

而代表建议的办理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人大某某某会和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由人大某某某会各各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二是对某某某府及其部门的建议,由人大某某某会办事机构交办,某某某府及其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几个问题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个问题⼈⼤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个问题【字体:⼤中⼩】【2009-9-6】【编辑:han】【关闭】⼈⼤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执⾏代表职务,是代表⼈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使国家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作,是⾏使代表职权、履⾏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好⼈⼤代表必须具备的⼀门履职业务。

因此,我们⼈⼤代表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在1982年以前,⼈⼤代表在⼈民代表⼤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统称为⼤会提案。

那时,⼤量的提案实际上主要是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本级⼈民代表⼤会的职务范围,⼈民代表⼤会也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定,只能转交有关⽅⾯研究处理。

因此,从六届全国⼈⼤第⼀次会议开始,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将提案分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两类,⽽不再只采⽤⼤会提案这⼀名称和形式。

⼈⼤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性质,它不是⼀般的个⼈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项重要职权。

对此,法律作了⼗分明确的规定,地⽅组织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10⼈以上联名,乡级⼈民代表⼤会代表5⼈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民代表⼤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向本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法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属于本级⼈民代表⼤会职务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案。

”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民代表⼤会提出对各⽅⾯⼯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常委会党组关于进⼀步发挥全国⼈⼤代表作⽤,加强全国⼈⼤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意见》,即中发〔2005〕9号⽂件,明确提出改进代表议案⼯作,提⾼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完善有关⼯作制度,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质量。

什么是议案,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什么是议案,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什么是议案,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1、什么是议案议案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议事原案。

经法定机构确认,并确定按照议案办理的称之为议案。

2、议案的内容范围关于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内容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如何理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第二是监督权;第三是人事任免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以下类型的议案。

第一,候选人提名案。

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第二,罢免案。

请求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公职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三,质询案。

对“一府两院”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公务活动等进行质询和要求答复的议案。

这种质询案一般是对这些部门决定的方针、政策或者重大措施有意见,或者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人员提出质询,所涉及的内容都是极为重要的。

第四,特定问题调查案。

第五,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就某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作为决定、决议的议案。

重大事项一般是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也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或影响的有关问题和事情。

重大事项可以是某方面的具体的发展计划,也可以是某项较大的工程,还可以是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某一关系全局的问题。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议案,都要有题目、理由和方案,不属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范文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范文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范文什么是运动?议案是法定机关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提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案、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1)动议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

根据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同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民族乡、镇可以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可以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组织机构,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部分专项资金等问题,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3)动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每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期限。

法定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股东大会期间提出提案,但必须在主席团决定的提案期限前提出。

(4)提议的动议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明确陈述案由、依据和方案。

诉因是指诉讼的理由;个案基础是指提出动议的基础;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意见。

立法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或者修正案草案。

处理代表团或代表联合提出的动议的主要程序是什么?处理动议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动议后,主席团可以按照下列三种方式处理: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没有列入会议议程;三是提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有哪些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有哪些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有哪些议案与建议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随C人才网小雅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当作议案提出的现象很普遍。

1、提出的时间限制不同。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代表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闭会期间是不能提出议案的。

由于会期时间短,为了议案及时处理,大会主席团一般都对会期内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而代表对建议的提出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大会期间可以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

2、格式要求不同。

《代表法》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是提出该议案的理由,就是为什么提出该议案,人大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等。

案据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及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

方案是解决议案所提出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必须交付表决的核心内容。

只提出问题没有解决方案,大会将无法审议表决,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而代表提出的建议,在格式上没有具体要求。

3、提出的主体范围不同。

地方人大议案提出主体主要有: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而建议提出的主体人数不限。

人大代表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且联名的人数也没有限制。

4、处理方法不同。

主席团对由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必须列入大会审议。

但可以决定列入本次会议审议或者列入以后会议审议。

而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⑴决定列入大会议程⑵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⑶决定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

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应当列入某次大会议程。

县乡两级人大没有专门委员会,所以只有前两种处理方法。

目前,有一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议案的处理采取了一种新的作法:议案审查委员会将认为符合议案规定的代表议案,经主席团同意后印发给与会代表,并由代表书面表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然后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是否将有关议案付诸大会表决。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之规定,代表10人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议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要写明解决该问题的根据,三要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方案。

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全文。

三、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应由代表团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通过,并有团长签署。

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送交大会秘书组。

超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超出议案截止时间送交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四、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逐一签字,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姓名应填写在第一格。

五、代表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的意见,请不要作为议案和建议提出。

修改报告的建议,可向大会秘书组书面反映。

六、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

七、有关各类案件的申诉,应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请不要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代表代转的群众信件,应直接交大会秘书组,不要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八、代表团(组)将准备议案和建议的具体要求提前告知代表本人,使代表明确填写议案、建议的格式、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九、应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有关组织、团体解决的问题,可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建议也要紧紧围绕自治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建议要实事求是,一事一议,案题清晰,案由简明扼要,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符合客观实际。

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虽然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新当选的代表(甚至有部分老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到底如何更规范地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能会比较模糊,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加以明晰。

一、作用不同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是作出重大决策的开始。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的过程,与人大行使职权没有直接关系。

也就是说议案是要上会表决的,而建议、批评、意见是通过人大直接交办相关机关和组织办理,无需上会表决。

议案涉及的问题更重要、范围更广。

而建议、批评、意见大都是针对具体事件。

二、主体不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人数的要求,代表一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联名人数为10人以上(国家级人大代表为3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人数为5人以上。

三、范围不同代表提出议案,其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内容十分广泛,大部分是“一府两院”工作范围。

四、处理方式不同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不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五、写法不同代表议案的写法一般有这样几方面:第一方面是案由,提出你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方面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即案据,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根据;第三方面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要有可操作性。

代表建议的写法要灵活一些,但是必须要写清楚你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由哪个机关或者组织解决,你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

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是作出重大决策的开始。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的过程,与人大行使职权没有直接关系。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话稿同志们:今天会议上决定了代表大会的时间,通过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质询案提出和办理三个方法,也听取了政府办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因为马上就要开人代会,所以利用今天这个时间,我就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几点。

一是认识要端正。

从代表来说,当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国家职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权力的具体形式,表达着代表的法律职责、社会事业心和对人民的责任感。

每个代表既然接受了人民的重托,就应兑现承诺,积极履职,为民代言,以实际行动和成果回报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望。

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及各级组织来说,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地方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的民意渠道。

所以,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上升到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认识,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积极地对待,切实办好,绝对不能作为人民来信来访来看待和处理。

另外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处于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来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

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到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工程,要投资,或要求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

象这类属于政府要办的事情那么不宜作为议案提出,而可作为建议提出。

因为如果以议案形式提出,最终也要转为建议办理,而且提议案必须是10人以上代表联名,这个过程比提建议复杂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议的形式提出。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议案 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什么区别?下面是 CN 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议案与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 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 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5 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 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 常委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

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机关, 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 调整行政区划、 调整机构编制、 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 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 第一次会议上, 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

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 表, 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或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 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 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是 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

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法 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主要处理程序有哪些?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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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议案?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

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或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

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主要处理程序有哪些?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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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一、议案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所提议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作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议案列入议程或交由有关机关办理。

由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间不长,日程较紧,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难以作出详尽的审议,代表大会一般决定将议案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市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后,将涉及全市人民整体、长远利益的,较为重要的代表议案定为该次会议议案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机关办理,其余转为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市政府办事机构或有关部门办理。

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提出实施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议案办理的审议结果。

对于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府办事机构或有关部门办理后直接答复代表,并把办理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历届次会议议案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

由杨赞光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石岐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的议案(第57号)》,经1990年4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列为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

议案提出石岐城区内的九曲河、后岗涌每天排放出20,000吨生活污水,对岐江河造成严重污染。

建议将九曲河、后岗涌的污水用管道引至白石涌口用厌氧进行化学处理,使污水在较短时间内净化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

办理情况:市政府采取分步走的办法整治石岐城区河涌的污染。

(一)分期分批覆盖城区污染较大的方基涌、洪家基涌及九曲河。

(二)制定治理石岐城区污水处理方案。

(三)整治岐江河。

1、清拆岐江河两岸河边建筑物,搞好一河两岸建设;2、转迁和治理11家排污量大的工厂,减少污染物的排放;3、引西江水冲污,稀释净化岐江河;4、清疏岐江河河床。

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

由姚本棠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把翠亨村镇镇政建设纳入中山市市政建设范畴的议案(第60号)》,经1991年3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列为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

议案提出,翠亨村镇是孙中山先生故乡,是中山对外开放的“窗口”,建议市政府把翠亨村镇政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范畴,全面规划,由市拨出专款把翠亨村镇的主要道路建设好;由市政府敦促翠亨村镇改善环境卫生。

办理情况:市政府把翠亨村镇的镇政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范畴:1、凡在翠亨村镇公路沿线、纪念中学、翠亨村村内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必须经翠亨村镇建委审核后,报市建委规划办公室批准;2、翠亨村镇公路沿线、故居纪念馆外围的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由翠亨村镇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各所在单位必须服从指挥;3、扩建翠亨大道及修建纪中校道;4、整治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内、外环境。

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

由徐国森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卫生院“一无三配套”建设的议案(第83号)》,经1992年3月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通过,列为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

议案提出,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农村卫生院“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设备、人员三配套)的问题,达到农村人人享受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中山市需处理农村卫生院危房5000平方米;购置医疗设备215台;以及解决市卫生学校办校条件。

办理情况:市政府提出议案实施方案,决定用两年时间(1992年和1993年)解决农村卫生院“一无三配套”问题,资金来源采取市财政、卫生局、镇区卫生院几个一点的办法解决,其中市财政两年共投入资金211万元,其余则由各有关方面自筹解决。

议案由市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两年内,全市7所农村卫生院重新建院,12所农村卫生院增建或扩建新房舍;添置器械215台(套),使全市镇区卫生院医疗器械达标;改善了市卫生学校的教学条件和医务人员的调入和培训工作。

议案实施后,达到了省要求的农村卫生院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三配套的要求。

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

由罗景林等12名代表提出的《要求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议案(第2号)》,经1993年4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列为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

议案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建议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力量,组织防范,综合治理,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开放改革的顺利进行。

办理情况:市政府提出实施方案,把社会治安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纳入中山市发展的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支持公安工作,重点在全市增加警力,加强治安巡逻,解决合同警同工同酬等问题。

议案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1、全面推进公安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建立收容教育所,成立镇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或分所;2、投入1200多万元资金组建一支420人治安巡逻警察队伍,加强治安巡逻工作;3、对地方警的业务骨干,择优转为正编警察,解决合同警同工同酬问题;4、强化警察队伍建设,严控入口关,纠正和处理执法中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督促依法办事;5、加强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议案的实施,有力地遏制了刑事犯罪的势头。

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

由黄宝矿等10名代表和甘建仁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兴建廉价屋,解决部分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议案(第44号、74号)》,经1994年3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列为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

议案提出,为解决部分职工、干部住房困难的问题,建议市政府牵头组织资金,发展城市职工廉价商品房,实行部分补贴,或收回基建成本费等方法,逐步缓解城区住房的紧缺问题。

办理情况:市政府用几年时间,兴建廉价屋,逐步解决职工、干部、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兴建廉价房的主要形式有:1、由市政府划拨廉价土地给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由各单位自行筹资兴建职工宿舍,解决厂企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2、由市政府筹集资金直接投资兴建,用作解决教师、医务人员、干部等住房困难;3、由市政府划拨部分土地给发展商开发建设小区,小区建成后,发展商要把20%的住宅面积按成本价提供给政府收购,用作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4、由市政府住房解困办公室和有关单位与发展商合作投资兴建部分廉价住房,以加速解决居民住房困难。

五年间,由市政府在东明花园划拨给21个单位兴建的廉价房(共900套)已安置完毕。

由市政府兴建或向发展商购买的廉价房共1288套,已安置入住1204套,解决了一大批人均居住不足8平方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1997年,中山市荣获联合国人居中心颁发的“人居奖”。

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

由黄宝矿等11名代表提出的《彻底整治岐江河,加速污水处理厂建设,力争中山市早日建成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议案(第48号)》,经1995年3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列为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

议案提出,岐江河污染和没有污水处理厂,是中山市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的重大障碍,很有必要下大力气整治和建设好。

要求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力争污水处理厂在1995年内完成首期工程,并投入使用;彻底整治岐江河的水上饮食档的污染;疏通岐江河河床和沿河两岸出水口等。

办理情况:市政府明确市环保局作为议案的具体承办单位,市建委、经委、工商、旅游、规划、城建、港监、水利等部门是议案的协办单位。

市政府决定用五年时间,分期、分阶段实施对岐江河的整治。

短期目标(1996年至1998年),主要是加强监督管理,整治河道脏、乱、差状况,清疏河床,严格控制向岐江河排放污染物,使岐江河水质不再继续恶化,并有所改善;远期目标(1999年至2000年),主要是按照中山市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实现对岐江河的彻底治理,其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到Ⅲ类标准。

经过五年时间的办理:1、投资3.2亿元人民币,于1998年5月建成日处理1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2、控制污染源,改善水质,严格控制在岐江河两岸新建、拆建、改建项目,杜绝新的污染源并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建成东河水利枢纽工程,继续引西江水冲污,每日清理岐江河段漂浮的垃圾;3、拆迁岐江河沿岸住宅,建设护岸档土墙及栏杆路灯,建成东岸小公园和岐江公园。

1995年12月中山市荣获“国家卫生城市”称号,1996年,荣获“全国园林城市”称号,1998年12月,荣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

由李云霞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选址新建市教师进修学校的议案(第53号)》,经1997年4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列为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

议案提出,进修学校是中山市教师提高素质的培训基地,承担着大量的培训任务,但该校的办学条件十分简陋,与中山市教育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要求尽早完成进修学校建设的达标。

办理情况:市政府对教师进修学校的选址问题,经过多次调查研究与反复论证,最后确定将教师进修学校于2001年纳入市委党校新校建设规划中,市委党校新校建成后,同时挂教师进修学校牌子,实行“一校多制、统一管理”的体制。

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

由徐小路等10名代表及叶富强等12名代表提出的《认真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和各镇区垃圾处理的问题(第30号、38号)》,经1999年4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列为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

议案提出,中山市的垃圾处理工艺较单一,以填埋方式处理的比重相当大,耗用土地资源极多,这与保护国土资源相违背;垃圾处理场地少,仅城区老虎坑垃圾填埋场卫生标准较高,但该场的使用年限到2001年;垃圾处理收费不平衡,政府实际上对镇区垃圾处理费用实行了补贴。

要求市政府要按“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尽快立项及编制“中山市垃圾分片处理规划”,实行垃圾分片处理。

各镇区分片后,建议尽量采用焚烧工艺,减少垃圾处理的用地量。

另外,要规范处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以彻底解决中山市的垃圾处理问题。

办理情况:市政府决定由市公用事业局作为议案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对整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实施,市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能范围协助做好议案的实施工作。

根据中山市现状以及对市域垃圾处理系统布局,将中山市中心城区和镇区划分为组团进行垃圾分散处理。

(一)中心组团:含中心城区、火炬开发区、港口、南朗、民众、浪网、五桂山等镇。

在蒂峰山地区建立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基地。

(二)西北部组团:含小榄、东升、古镇、横栏、沙溪、大涌等镇。

在大涌、沙溪交界地区(矮山西南侧)建垃圾综合处理厂。

(三)北部组团:含黄圃、三角、南头、阜沙、东凤等镇。

在黄圃境内建一座小型垃圾焚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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