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两核及保全规则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二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二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七条保险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条被保险人的变动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一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保险费第十三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保全规则
“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保全规则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全规则 1、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1)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即犹豫期内) (2)申请人:投保人 (3)业务规则: A、客户如选择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扣除10元制单费后,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B、如本合同附有其他附加险,需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解除所有附加险合同。
C、本公司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退费金额支付给投保人。
D、退费金额将退还至投保人原交费账户中。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 2、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 (1)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 (2)申请人:投保人 (3)业务规则: A、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B、如本合同附有其他附加险,需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解除所有附加险合同。
C、本公司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退保金额支付给投保人。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以投保人姓名开户的活期结算型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 3、满期金给付 (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起 (2)申请人:生存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生存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3)业务规则: A、对于以下情况不得领取满期保险金: Ø在满期保险金产生前保险单效力中止。
Ø被保险人死亡报案或立案状态。
B、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生存证明)文件原件(如:户口本)、生存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生存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默认为被保险人)姓名开户的活期结算型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AXA康诺严重疾病保障
5
常見問題
我 已 購 買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 為 何 仍 需 投 保「康 諾 」、 「早期附加契約 」及「多重附加契約 」?
醫療保障計劃一般只支付實際醫療費用。然 而,若不幸確診患上其中一種受保嚴重疾病, 「康諾 」及「早期附加契約 」即提供一筆過現金賠 償,而「多重附加契約 」更提供多次嚴重疾病賠 償,讓您按需要靈活運用。
譚小姐,28歲
「嚴重疾病多重保障II附加契約」15
「多重附加契約 」共提供多達5次嚴重疾病賠償(包括由「康諾 」作出的首次「嚴重疾病保險賠償」)至85歲13,涵蓋54種嚴重 疾病(詳見下文表一)。
多次癌症賠償16 癌細胞可擴散至其他器官,而且癌症痊癒後亦可復發, 同 一 患 者 亦 有 可 能 患 上 另 一 種 癌 症 。 因 此 ,「多 重 附 加 契約 」特設多達3次癌症賠償(包括由「康諾 」提供的「嚴 重疾病保險賠償」就癌症作出的首次賠償)。假如被保人不 幸確診患上新的癌症(即非「復發」17),只需短至1年的等 候期(由之前最近期癌症賠償所涉及癌症的首次確診至是 次新的癌症首次確診為止),便可提出新的癌症索償。每 次癌症賠償為此附加契約保額的100%。
延長寬限期保障11 由第2個保單年度開始,若您在「康諾 」的保費繳付期內成 為父母、結婚、離婚或非自願性失業,即可申請延長保費 寬限期至最長365日,讓您減輕財政壓力。於延長保費寬 限期內,您仍享有「康諾 」提供的保障。
保費繳付年期 您可選擇在20年或25年內完成供款,切合個人所需。
持續享有附加保障 除了上述「早期附加契約 」及「多重附加契約 」之外,您亦 可選擇於「康諾 」增添其他附加契約,例如意外及醫療附 加契約,使保障更為全面。即使「康諾 」支付「嚴重疾病保 險賠償」後,所有附於「康諾 」而當時仍然生效的附加契約 並不會自動終止12 (惟須繳交所需保費,並根據各附加契 約的條款而定)。
fg生命保险基本法利益及亮点38页
组13J继续率≥90%,年奖加薪20%
分区经理A直辖组均FYC15000元,13J继续率90%,可 享受: 直辖组辅导津贴:15000×12%×120%=2160元 直辖组年终奖: 15000×1.5%×120%=270元
2430-2025=405元
核发标准全部为打折前佣金,相当于再多发20%
直辖利益最多
主管增员 利益高
增员利益最多
推荐奖金
直接增员的12个月累计FYC*10%
留存满 3个月
留存满 6个月
伯乐奖
1-3个 月 内 FYC
1800C
伯乐奖金
200元
4-6个 月 内 FYC
1800C
伯乐奖金
400元
2700C
400元
2700C
800元
增员利益最多Βιβλιοθήκη 被提取人FYC 第一代奖金
第二代奖金 第三代奖金 第四代奖金 第五代奖金
计发条件(元) 600≤月FYC<900 900≤月FYC<1800 1800≤月FYC<3000
3000≤月FYC
责任底薪(元) 400 600 1200 2000
相关规定: 1、每月20日(含)以前入司的新人,入司当月作 为新人责任津贴计发首月。 2、每月20日以后入司的新人,若新人有业绩并承 保在当月只计发初佣,入司日至次月月末作为新 人责任津贴的计发首月。
14484.5元 另有基本养老补贴…… 合计当月收入:
30万分区收入测算
模型假设:1+10架构;主管个人FYC3600元,直辖组组员FYC12300,
辖下主管每人FYC3600元,营销组每组组员1人FYC3600元,1人FYC300元
收入测算: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六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 续保 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投保范围 第十三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附表:《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表》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页内容结束>【条 款 内 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
附件3: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范围包括健康保险、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服务三个部分。
一、业务分类口径1、健康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1疾病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1.1.1重大疾病保险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
参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
1.2医疗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1.2.1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1.2.2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1.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1.4护理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1.5长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1.6短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2、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运营风险的业务。
3、健康服务指保险公司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通过整合各种社会医疗资源,所提供的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健康预防、健康咨询等服务。
生命健宁天使
生命健宁天使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09-08 11:31:25 点击次数63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1. 产品名称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2. 产品前言一款兼具储蓄与保障,为家庭中流砥柱提供意外风险、疾病风险、房贷风险收入损失保障的最佳保险产品。
3. 产品特色满期返本不花钱无论是否发生保险责任,满期即给付已交保费,真正做到不花钱。
永不失业保收入重度失能按月给付,一般失能按比例给付,保证了收入来源,保证了挣钱能力。
抵御风险能支出高额赔付可以帮助减少负债,承担未来的压力与风险,赢得尊严,保护幸福。
4. 投保规则投保年龄:18—5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或3/5/10/15/20 年交,交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且交费期≤保险期间-5 年。
保险期间:10/15/20/25/30 年,或至50/55/60/65 岁,且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超过65周岁。
5. 保险利益1、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导致重度失能,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因意外或疾病导致重度失能,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重度失能状态消失。
2、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导致一般失能,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一般失能,按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累计给付以保额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3、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再给付等值于一般失能保险金的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4、全残保险金给付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导致全残,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给付本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及一般失能保险金后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项所述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重度失能之日起至重度失能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新时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桎梏与纾困路径
新时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桎梏与纾困路径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3)1.3 文献综述 (5)2. 中国老龄化现状与挑战 (6)2.1 人口老龄化趋势 (7)2.2 老龄化对社会的影响 (8)2.3 老龄化对健康产业的影响 (9)3. 新時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动力分析 (10)3.1 政策支持与导向 (11)3.2 科技进步与创新 (13)3.3 市场需求与消费升级 (14)3.4 企业与资本的积极参与 (15)4. 新時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桎梏 (16)4.1 法律法规与监管挑战 (17)4.2 行业创新与技术壁垒 (19)4.3 医疗资源与服务质量不均 (20)4.4 养老理念与社会认知 (21)5. 新時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纾困路径 (21)5.1 政策扶持与机制创新 (23)5.2 强化科技创新与产品研发 (24)5.3 推动跨界融合与产业协同 (26)5.4 注重服务质量与提升效率 (26)6. 结论与建议 (28)6.1 研究总结 (29)6.2 政策建议 (29)6.3 未来研究方向 (31)1. 内容概括新时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桎梏与纾困路径这一主题旨在深入探讨老龄健康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因、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老龄健康产业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档将从政策环境、市场需求、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分析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因素,同时关注行业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制约因素,如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执行不力等。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纾困措施,以期为我国老龄健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龄健康产业作为一个跨学科、跨领域、涉及面广的综合性产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中国人口结构变化显著,老年人口规模持续增长,预计到2050年将达到峰值,将对老龄健康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100_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飞行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永久丧失飞行能力和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一、飞行员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I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永远不能持有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即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为准。
二、飞行员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I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暂时不能持有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即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出具暂时丧失飞行能力的证明资料为准。
第五条有效暂时停飞日数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累计实际暂时停飞日数扣除三十日的免赔日数计算本合同的有效暂时停飞日数。
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重度失能之日起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午度失能状态消失;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重度失能之日起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重度失能保险年金,直至被保险人重度失能状态消失。
二、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本公司将按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一般失能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本公司将按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一般失能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每一次发生的一般失能同时满足不同的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则本公司按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
招商信诺附加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B款)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招商信诺附加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B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招商信诺全球员工团体医疗保险(A款)或招商信诺全球员工团体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后,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向受益人给付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该保险金的给付不得超过或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高或最低限额。
等待期分为90日与180日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每月给付的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其他收入。
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公司给付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本公司将按月向受益人给付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该保险金的给付不得超过或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高或最低限额。
每月给付的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原每月给付的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 月保障工资-其他收入。
如果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且被保险人在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的连续180天内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限制。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六条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五条投保范围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十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附表:《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表》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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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重度失能金给付信息记录在查询界面。(如下图)
理赔后续管理信息 案号码
0020020100000920 0020020100000951
给付类型
重度失能金 重度失能金
给付金 额 1000 2000
给付日期
2010-01-01 2010-02-02
累计给付次数
1 2
—40—
保险单
保险合同号码:1234567890123456 保险合同生效日:2009 年 9 月 2 日
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办法
一、适用渠道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个人代理渠道、银行代理渠道、经纪代理渠道。
二、产品特性
本险种为综合失能收入保障产品,该产品保险责任覆盖面广,提供了重度失能保险金、一般 失能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保险费豁免、满期保险金等保险责任,满 足目前市场及客户多样化需求。
及高额件业务员报告书;④递交与投保保额相匹配的财务资料或资产证明。 (十)该产品银代渠道投保时需提交被保险人填写的《最新个人资料告知书》。 (十一) 职业规定:
a) 个险、经代渠道:被保险人为无业、下岗、待业人员,或五类(含)以上职业时, 不得投保本险种。
b) 银代渠道:被保险人为一般银行险拒保职业时,不得投保本险种。(拒保职业详见《生 命人寿银行险核保规则(201007 版)》)
被保险人:王 XX
投保年龄:39 周岁
证件号码:31010219700108361
出生日期:1970 年 01 月 08 日
投保人 :王 XX
投保年龄:38 周岁
证件号码:31010219700108361
出生日期:1970 年 01 月 08 日
缴费周期:年缴
保险合同签发日:2009 年 9 月 2 日 性别:男
周岁。 (六)交费期限: 趸交,或 3/5/10/15/20 年交,交清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且交费期≤保险
期间-5 年。 (七)交费频次:趸交、年交。 (八)交费途径: 银行自动转账。 (九)风险保额计算方式: 以 1 倍基本保险金额累计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险风险保额,不计入
人身险风险保额。累计长期护理险风险保额 a) ≥50 万需人工核保,主要审核健康及职业风险; b) ≥100 万时:①生存调查;②达标体检,体检项目为 T3;③提供被保险人财务问卷
四、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将 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将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及一般失能保险金后给付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在固定时间内营运于两地之间固定路线 或航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火车、轨道列车、旅游车、轮船和 民航班机,但自行租赁的运输工具和出租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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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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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次标准体加费及拒保标准参照核保一般长期护理险险标准: a) EM+50%—200%使用评点加费; b) 当 EM>200%时,拒保该险种。
(十三) 可附加的附加险: a) 个险、经代: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b) 银代:附加意外伤害 B
(十四) 可按照‘A+C’或‘A+C1+C2’的方式与‘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B/C 款’及‘生 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进行组合销售。
(十五) 其他本文未涉及内容,核保要求参照本公司一般长期护理险产品要求。 (十六) 保单模版:详见附件 1 保单模版。
四、理赔规则
(一)理赔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机 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 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三、新契约核保规则
(一)适用渠道: 个险、银代、经代渠道。 (二)保额保费计算方式:按保额计算保费。 (三)最低保费:趸交 6000 元,年交 600 元。 (四)被保险人年龄: 18 周岁-50 周岁。 (五)保险期间:10/15/20/25/30 年,或至 50/55/60/65 岁,且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超过 65
设置完成后,系统后续每月1日自动批次产生本月应给付的重度失能金清单,并在每月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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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生通知书(如下图),理赔员可从“理赔单证打印”---“单证打印”菜单下打印该清单及通 知书,单证名称为:理赔决定通知书(后续)、理赔给付清单(后续)。
b.如重度失能状态消失,则立案后,在初审界面的理赔后续管理中作如下设置,后续类别选“重
二、特殊规则 (一)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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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2、申请资料: (1)个人保险合同贷款申请书 (2)投保人身份证件原件 (3)合同原件 3、受理时间:过犹豫期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宽限期内不可受理) 4、生效时间:保全申请受理日的 24 时 5、操作规则: (1)贷款最高额度不可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70%,最低额度不可低于人 民币 500 元,贷款期限为六个月。 (2)还贷利息时间计算段为:自贷出日到还贷申请日。 (3)保单贷款以日复利的方式计算利息,如本保险合同保单贷款的本金和累积利息 的总金额超过或等于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4)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 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5)在保单贷款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生命人寿将根据条款的相关 规定,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保单贷款的本金和累积利息。
此 列 居 中
保险年度末
现
取
整
并
当年度
保险金额
金
右
额
对
取
齐
整
并
减额缴清 基本保险金额
不适用
保险
年度/年龄
此 列 居 中
保险年度末
现金价值
右
金
对
额
齐
取
整
并
当年度
保险金额
金
右
额
对
取
齐
整
并
减额缴清 基本保险金额
不适用
备注:保证价值表中所列“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为本保险合同在每一保险年度最后一天的现金价值,是本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其他时间的现金价值将在该时间所在保险年度对应的“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的基础上另行 计算。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疾病被 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 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重度失能之日起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一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重度失能状态消失;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 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 诊发生重度失能之日起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 重度失能状态消失。 二、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
度失能状态终止”,设置完成后系统将取消原先设置的给付条件。
2、保单状态管理的设置 a.如赔案符合保费豁免责任,则在保单状态管理中设置豁免状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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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豁免条件消失,则重新立案后,在初审界面的保单状态管理中设置终止豁免,下拉框选“终
止豁免”。
三、综合查询
在“综合查询—核赔信息”界面提供重度失能金给付信息查询功能,系统根据后续每月产
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则被保险
人只能从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中选择一项申请理赔,本公司仅对被保 险人在上述两项保险金中选择的一项承担给付责任。 五、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项所述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免收自被保险人被 确诊重度失能之日起至重度失能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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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全规则
一、可操作保全项目: (一)撤销保险合同 (二)解除保险合同 (三)地址变更 (四)交费方式变更 (五)设立/变更银行账号 (六)合同复效 (七)补发合同 (八)溢交退费 (九)投/被保人个人资料更正 (十)职业变更 (十一)变更签名 (十二)变更健康情况 (十三)受益人变更 (十四)更换投保人 (十五)保单贷款 (十六)复缴 (十七)增加附加险 (十八)解除附加险 (十九)主险交费期变更 (二十)减少主险保额 (二十一)特殊退费 (二十二)满期给付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 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在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及一般失能保险金后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 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
性别:男
保险项目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险种名称
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