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联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财务部和投资者关系部是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二、人员组成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各委员会的人数、人选、主任及变更调整等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三、基本职责第八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基本职责:(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其基本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核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六)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规程: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股份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与战略委员会(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除董事长之外的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谋意见;(二)组织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跟踪国内外同类大公司的发展动向,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结构重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其他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公司职能部门拟订的有关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XXX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XXX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和XXX也分别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战略发展工作小组应提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并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本次公司股东会在xxxx年xx月xx日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计xx人,代表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xx%。
经过充分讨论和激烈辩论,会议达成以下决议:一、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将由董事会成员组成,对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决策,提出专业性建议,加强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 审议和决策董事会相关事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将负责审议和决策与董事会相关的重要事项,例如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并购决策等。
经委员会成员多数同意的决策将转交给董事会进行最终批准。
2. 监督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将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定期对公司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估和改进,并提出相应建议。
3. 制定董事会工作计划和议事规则:委员会将制定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合作。
4. 董事会成员选拔和考核:委员会将负责对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和考核工作,确保董事会的队伍建设和稳定运行。
5. 公司治理和法律事务:委员会将研究和规划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协助董事会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纠纷解决。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命1. 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xx人,由董事会主席在董事会议程中提名并进行投票选举产生。
2.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保持一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3. 若在任期内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职,董事会将从其他董事中选出替补委员,直至其再次履职。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1. 委员会成员将每季度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 委员会会议将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为一年。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一、前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其战略规划的准确性和执行力的强大。
为了提高决策的水平和效率,许多企业都设立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本文将探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有效的指导原则。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企业战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制定企业的长期和中期战略。
委员会应该对市场趋势、竞争对手和内部资源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具有竞争力和可持续性的战略方案。
2. 监督战略执行:战略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委员会还应该监督战略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应该定期审查战略目标的达成情况,并对偏离目标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及时调整战略方向。
3.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该对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委员会应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并确保企业在面对风险时能够做出及时、准确的决策。
4. 人才发展:委员会应该对企业的人才发展战略进行审查和指导。
委员会应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人才储备,并制定培养和激励人才的计划。
5. 资本分配:委员会应该对企业的资本分配进行审查和决策。
委员会应该确保企业的资金分配符合战略目标,并能够最大化股东的价值。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1. 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董事会选派,包括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战略规划能力。
2. 会议频率: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以确保战略规划和执行的连续性。
会议频率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至少应每季度召开一次。
3. 决策程序:委员会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讨论和分析。
委员会成员应提前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并在会议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战略规划和执行情况。
委员会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挑战和解决方案1. 战略与执行的衔接:战略的制定和执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董事会下设专委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下设专委会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1、投资决策委员会;2、审计委员会;3、提名和薪酬委员会;4、投资者关系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席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兼任各委员会秘书。
第三条各委员会应确保决策、议事或工作公正、科学,并贯彻股东大会决议,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四条各委员会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以保证委员会决策和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各委员会内应分工负责,决策和工作时应充分听取各个委员的意见,其决议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各委员会应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各委员会应制定具体工作程序,以确保各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负责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重大投资政策和决策。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拟定公司的重大投资政策和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按投资决策程序确定。
第九条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总裁组织具体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总裁应随时将实施进展情况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结束后应将实施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实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与确定的方案有偏差,1应督促公司总裁进行纠正,以符合投资方案;如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情况的偏差不能纠正而导致与投资方案不符,投资决策委员会应责成总裁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三、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职能主要为:1、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3、推荐会计师事务所;4、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5、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6、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包括资金风险、担保风险、投资风险)、高级管理人员违规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7、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的规则。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重新任命,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600863内蒙华电董事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水平,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董事的产生第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名人,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四)、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及其他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五)、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提名人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六)、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名人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应向提名股东或其他提名人说明原因并有权要求其重新提名;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公司发展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负责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六)负责推进完善公司规划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七)负责研究和协调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八)负责审查、规划固定资产投资的评估报告;(九)负责根据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报告,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门讨论重大事务;(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股份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持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诊断与完善,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研究并提供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政策供董事会审核;(二)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的工作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三)审查、监督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四)审查、监督公司对现存或潜在的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及风险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五)审查、监督公司对风险参数的管理,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原则和重要风险的界限;(六)审查、监督经营管理层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此进行督导;(七)对公司的业务授权及业务运营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评估,及时提出加强和完善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八)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二O一O年八月修订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公司战略规划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年月日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査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査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审批权限的划分:(一)投资权限。
(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2)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
(3)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工作细则——参考模板
董事会工作细则——参考模板董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推动公司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公司全部业务活动。
董事会由股东推荐的全体董事组成。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人员。
股东可向董事长提议召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包括一次半年度会议和一次年度会议,对公司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计划安排、年中运行情况等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半年度会议于每年6月下旬召开,年度会议于每年12月下旬召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日内签发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六条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个人要先签署书面提议(应注明会议议题),提请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二)董事长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七日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定期会议)或两日(临时会议)前将书面形式的会议通知寄送或传真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举行方式;(二)会议日期和地点;(三)会议期限;(四)议程、事由及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六)须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有关的各项议案资料及说明材料。
对于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董事长有权做出安排但应当在通知中说明。
第十一条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所议议题,董事长应予采纳。
股东会议决议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股东会议决议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业务和提升决策效率,本公司股东会议决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本决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董事会的高效运转,并加强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1. 委员会的设立为了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正、独立和专业性,本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用于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薪酬、战略规划等方面。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由董事会决定。
2. 委员会的职责2.1 财务及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和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的财务战略和财务政策。
2.2 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薪酬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福利等方面,以确保公司激励机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3 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规划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业务扩展等方面,以保证公司战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委员会的运作3.1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
3.2 委员会将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的召集人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召集人主持会议。
3.3 委员会会议需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决议采取多数表决制,重大事项需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批准。
4. 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4.1 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具有独立决策权,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负责。
4.2 委员会成员应维护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的利益,秉公办事,忠诚履行职责,并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保守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
4.3 委员会成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履行委员会职责。
5. 委员会的监督和评估董事会将对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委员会的决策和工作符合公司的利益和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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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下属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经营方面及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其中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具体包括:(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任独立董事的委员主持。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层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的有关信息;(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任独立董事的委员主持。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