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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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

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

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近些年来,我市农村水电无序开发现象十分突出,出现了一批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

“四无”水电站多次发生重大安全险情,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关注,要求限期依法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我市自2003年以来,按照水利部下发的《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根据市政府《限期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的实施方案》(赣市府发[2006]17号)的要求,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大部分水电站整改还不到位,也还留有不少漏洞和死角,安全隐患严重。

去年以来我市连续在汛期出现了“四无”水电站重大险情,当地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抢险,组织转移成千上万名群众,社会影响极大。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四无”水电站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在今年年底前,无论是谁建、谁管、谁出资的“四无”水电站,都必须全部清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落实责任清除“四无”电站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提出对有关电站的定性和处置意见,并共同实施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行业(部门)第一责任人。

四、强化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立即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能,深入分析、制定措施、督促检查、如期完成。

市政府决定成立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建平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廖桂兰、市政府副秘书长谭步华、市水利局局长邓丰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及市监察局、市发改委、经贸委、水利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司法局、环保局、法制办、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商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长沙市水务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水务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农林水利局、各县水利局: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2009】364号)省水利厅湘水监总[200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照水利部及省厅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充分认识此次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实行分类处理,进行督查整改,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2009】364号)(略)2、省厅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方案(略)3、长沙市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方案4、水行政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调查表;水行政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完成情况表(略)。

二○○九年九月七日附件3:长沙市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2009】364号)及湖南省水利厅《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我市专项水行政执法执法检查活动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并负责落实实施和协调检查活动。

按分级负责原则,主要任务是:摸清现状,分类查处,督察整改,总结提高。

(一)组织领导市水利局成立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由肖才富副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机电处、水政水资源处、水土保持处、河道堤防管理站、水政监察支队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和检查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水政监察支队,由水政监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专项检查活动的日常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办农水〔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农水〔2024〕3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扎实做好2024年度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特制定《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1日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真抓实干、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

深刻认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志,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强化规划引领,全面落实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力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改造,夯实粮食安全水利基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夯实农村水利水电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1.加快编制完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

各省份要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为目标,以完善“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县域统一管理和专业化管护)为重点,强化目标指标管理,抓紧组织编制、完善省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力争6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编制工作。

湖南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4.24•【字号】湘水函〔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水函〔2021〕143号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报送、公开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说明的通知》等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事宜明确如下: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范围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主体及类别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单位为作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非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认定。

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较重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1.本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应自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不良行为市场主体送达《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附件1),同时将责任追究相关材料或行政处罚决定和认定书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

水利厅-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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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省水利工程建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水利工程建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二00九年九月九日全省水利工程建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X我省水利工程建立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推进反腐倡廉建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立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立领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总体要求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用2年零4个月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各类政府水利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立项目进展全面排查,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立,着力解决我省水利工程建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立规X的水利工程建立市场体系,规X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开展。

二、专项治理主要任务和措施〔一〕规X水利工程建立项目决策行为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方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X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坚决杜绝##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立,违背科学决策、##决策的原那么,乱上项目以与索贿受贿等行为。

2、完善水利行业开展规划体系,把开展建立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水政[2008]1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08.10.08【实施日期】2008.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水利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水利厅决定,宣布《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水利厅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水利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水利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水利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水电安全度汛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水电安全度汛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水电安全度汛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湘水农电[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水电安全度汛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水农电[2010]17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根据全国水库安全度汛异地视频会议精神和省防指关于水库安全度汛的总体工作部署,为了切实做好农村水电安全度汛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安全度汛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农村水电安全度汛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农村水电安全度汛。

二、要全面落实农村水电防汛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将每一处水电站防汛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守护责任人落实到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因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切实抓好农村水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水电站逐站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留安全隐患和死角。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四、要认真落实重点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各地要按照“一站一案”科学制定水电站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抢险物资和队伍,切实做到组织、管理、预案、制度、队伍、物资六到位。

不能确保安全度汛的病险水电站和“四无”水电站,要严格控制蓄水。

在建水电站一定要制定施工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尤其要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度汛方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五、要加强预测预报和值班值守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汛期水情、雨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加强巡视和巡查,特别是要关注和跟踪突发强降雨和山洪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

各类水电站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尤其要保持与上、下游电站以及水文、气象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保持通讯和道路畅通。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促进农村水电又好又快发展——在全国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促进农村水电又好又快发展——在全国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促进农村水电又好又快发展——在全国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胡四一【摘要】@@ 自2003年6月水利部发出<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启动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专项行动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水利部要求挂牌督办的3415座"四无"水电站全面完成了整改,同时,各地还陆续清查整改了其他各类违规水电站1785座,累计完成了对5200多座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全国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全面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期刊名称】《中国水能及电气化》【年(卷),期】2010(000)010【总页数】4页(P1-4)【作者】胡四一【作者单位】水利部,北京,100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742自2003年6月水利部发出《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启动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专项行动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水利部要求挂牌督办的3415座“四无”水电站全面完成了整改,同时,各地还陆续清查整改了其他各类违规水电站1785座,累计完成了对5200多座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全国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全面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

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农村水电无序开发、违规建设、事故多发的势头,开发秩序逐步规范,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做出了贡献。

在此,我代表水利部,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农村水电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作在农村水电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取得的经验,交流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实现农村水电安全生产从专项治理到安全监管的转变,促进农村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问题认定标准(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标准(一)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4.08•【文号】办监督函〔2019〕457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457号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当前,水利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力度不断加强。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针对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占比偏高的状况,水利部决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隧洞工程等高风险施工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级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单位全面开展整治活动,主要排查整治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安监[2018]323号)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是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是否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开展重点监管等情况。

2.是否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等情况。

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X水函〔X〕1062号)、《X市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精神,清理整治我县河湖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保护突出问题,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整治已排查出的5处1000km2以上河流(大渡河网箱养鱼、X镇河道种植等)“四乱”问题,按照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边查边改、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的总体工作原则,做好县域内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确保河湖“四乱”问题清理到位、不反弹,在X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X年7月10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道面貌明显改善。

二、清理整治主要内容(一)乱占:未经依法批准的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整治要求: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出围垦河道或占用水域滩地,恢复河道原貌,对当事人不按时退出围垦、占用水域滩地、侵占河道,未恢复侵占前原貌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并由整改责任单位组织人员、机具等强制清除并恢复侵占原貌。

(二)乱采:河道非法采砂、取土、挖鱼塘等。

整治要求:结合全县砂石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在河道内私挖滥采行为,严格按照X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X水函〔X〕949号)要求执行。

妥善处理拍卖已到期两河口、甘溪坝砂场后续事宜。

(三)乱堆: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整治要求:一是及时组织人员清除垃圾,对倾倒固体废物进行填埋处置,及时处置堆放碍洪物体,恢复行洪通道。

二是以辖区管理为主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监督与执法处置。

(四)乱建: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整治要求:对未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或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位置、界限实施的建设项目,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必须按照“谁设立、谁拆除”的原则确立整改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拆除;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设立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关于开展“四无”水电站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四无”水电站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

省经委: 负责下达上网电量计划和上网准入。“ 无” 四 电站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暂停下达其下年度
上网电 量计划, 并取消其上网资格。 省工商局 : 负责核发营业执照。“ 四无” 电站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暂停办理年检手续。 对于拒不整改继续运 行发电 依法吊 的, 销营业执照。 省安监局: 负责指导、 协调和监督水电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 依法对安全设施 “ 三同时” 工作实施 审 查和备案, 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设施 “ 三同时” 规定的行为 及时 查处; 督促处理排查出的工程
标, 规范我省水电站的管理, 确保水电站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省发改委、 省经委、 省水利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
局、 长沙电监办等单位决定联合开展整改督办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开展整改督办工作的必要性

是“ 四无” 电站危害极大。“ 无” 四 电站普遍存在审批手续不全、 资料不齐的问题, 部分工程质量差、 存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 0 . 0 81 1
湖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湖 南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湖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入 ¨ 湖 南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电 监 会 长 沙 电 监 办
成清理整顿的时间要求, 任务很 艰 巨, 时间很 紧迫。
二、 各职能部 门整 改督办工作分工
根据省政府郴州会议的统一部署, 整改督办工作由 省水利厅牵头, 省发改委、 省经委、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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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电监办等单位协同配合, 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开展整改督办工作: 省水利厅: 提出整改督办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处涉水行政审批、 工程质量监督及整改 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省发改委 : 负责查处审批和核准环节的 有关问题。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06.08•【字号】湘水农电[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的紧急通知(湘水农电〔2008〕18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近年来,“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审批、无管理)水电站汛期出现险情或事故呈现多发态势,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要求彻底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进一步加大“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的力度,确保水电站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据初步统计,全省共有水电站4795处,其中“四无”水电站1289处,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复的达1233处,占95%;特别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保障工程安全的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没有办理手续的分别达到了59%和71%。

“四无”水电站普遍存在手续不齐,资料不全,工程质量差,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不到20%。

近年来,汛期出现重大事故和险情的主要是一些“四无”水电站。

如2006年6月,绥宁县绿洲电站闸门被洪水冲垮,冲毁下游河岸长约80米的防洪堤,造成安全事故;2006年7月,桂东县五里坳电站水库副坝出现重大险情,直接威胁下游数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5月29日,临武县茶里岩电站发生引水坝溃坝事故,压力钢管和厂房完全冲毁,造成2人死亡12人失踪的重大事故。

由此可见,“四无”水电站一旦出事后果非常严重。

“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引起了国家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湘水办〔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湘水办〔2015〕85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有关资质单位:为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湘江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一)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大型煤电基地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应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是规划批准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文件。

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并获得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实行水资源论证表制度。

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且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蓄水工程、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以及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立方米以下的其它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简化为委托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见附件1)。

利用多个取水口取用水资源供给同一用水对象或同一供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所有取水口取水规模合计数确定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和审批单位。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湘水办[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水办[2010]9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按照中央和省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我省各级水利部门迅速行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比较薄弱的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区和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有的甚至走过场;一些地区和单位排查的项目与需要排查的实际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自查自纠工作严重滞后于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进展缓慢,抽查比例偏低;有的在排查工作中执行标准不严格,发现问题数量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有的上报专项治理工作统计数据不及时,甚至漏报、瞒报;有的执行纪律不严,对整改问题缺乏有效措施和办法;有的在研究制订治本之策方面力度不够。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10〕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厅就进一步做好下一步的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全省各级水利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水电[2006]338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2006年8月24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农村水电事业蓬勃发展,不仅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大推动力,而且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农村水电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无序开发和影响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问题。

对此,我部从2003年开始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拉网式的全面清查和整治。

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一些地方在管理上仍存在职责不清、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无证从业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的指示,建立科学有序的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河流健康,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是河流水能开发利用的依据。

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水法》要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切实加强规划工作。

在流域综合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或修编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维护河流健康。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

水利部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水电[2006]336号

水利部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水电[2006]336号

水利部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电[2006]336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最近,一些地方发生了小水电站、小水库垮坝事件,冲毁下游群众房舍,淹没农田,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小水电开发过程中抢占资源、无序开发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为了制止无序开发,确保安全,提出以下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的方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的方针,正确处理水能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转变传统规划观念,调整传统开发思路,树立保护优先意识,根据生态保护功能和景观的重要程度,抓紧对河流水能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作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

要全面加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对有重要生产生活供水任务和重要生态区、景观区的非季节性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河段脱水或基流过小的,要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确保需要的下泄水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具体河流河段,做好改造规划,明确进度目标,落实投资计划,限期完成。

二、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清除"四无"水电站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拉网式复查我部自2003年以来陆续下发了《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关于加强领导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5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214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06]210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274号)和《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水电站[2006]13号)等系列文件,对制止无序开发、清除安全隐患、加强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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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湘水农电[2008]1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8.06.23
【实施日期】2008.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湘水农电〔2008〕19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四无”电站清理整顿暨河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

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水农电〔2007〕34号)、《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的紧急通知》(湘防〔2008〕64号)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抓好“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的紧急通知》(湘水农电〔2008〕18号)文件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省厅去年12月份以湘水人〔2007〕76号文件,成立了湖南省水利厅“四无”电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游建华、人事处长葛国华、计划处长唐少华、建管处长郭世民、水政处长曹希、水保处长尹仲春、防汛办副主任肖坤桃、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雷衡生、洞工局副局长段炼中、农电局局长李雪辉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雪辉同志任主任,周水生同志任副主任,叶婵娟、廖长青、袁宏、朱诗好、龚彦等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协调清理整顿过程中的矛盾,负责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从6月份开始,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集中办公,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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